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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改離婚的法律
自從西方在宗教改革領袖馬丁路德第一次提出容許離婚後,離婚的弊端已經顯而易見
小弟建議修改離婚的法律如下
凡男方提出離婚的,只要丈夫本身或委託任何一位信託人提出離婚,即可提出離婚的訴訟,不須要任何附加條件
凡女方提出離婚的,原則上必須最少有一位男性的親戚陪同,方可提出離婚
(1)如果女方提出離婚,女方必須有一位男性的親戚陪同,例如女方的父親或伯父或叔父或兄弟
(2)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而本身沒有父親或兄弟,可以選擇最少兩位或三位女性親戚陪同
(A)最理想是女方由女方的母親及兩位姐妹共同提出離婚,可以不用繳納保證金
(B)如果女方提出離婚,但只有女方的母親及一位姐妹共同提出離婚,則必須繳納保證金,以2012年的香港為例,必須繳納五百元港幣的保證金
(C)如果女方本身是獨生女的,沒有其他兄弟姐妹,而母親本身亦沒有其他兄弟姐妹的,那麼女方要由母親陪同,共同提出離婚,而且要繳納三倍或五倍的保證金
(3)只要是離婚,女方最多只能分享丈夫的十分之一的總資產或十分之一的財產,不能分享丈夫的一半財產,因為在現代大部分女性已經有獨立的經濟能力
(4)只要是離婚,女方只能向丈夫索取最高十萬港元的贍養費(以2012年的香港的物價計算)
(5)只要是離婚,如果丈夫是貧窮的,女方可以不用索取贍養費或僅索取一元的象徵性贍養費
(6)只要是離婚,如果女方確實沒有謀生能力的,可以索取最高一百萬元或五百萬元的贍養費
16-7-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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