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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神學懶人包

聖經真的反同性戀??(同志神學懶人包)
2012年10月16日 10:40

前言:

這個懶人包,沒有一個觀點是我的「發明」。這一篇的目的,是希望大家看見經文背後,其實存在各種可能。我們該思考的是,在信仰的道路上,基督徒究竟該把聖經當「什麼」?我們是否能重新審視手上這本聖經,和教會的教導之間,真的完全一致嗎?我希望我們可以多想一想,那些已經很熟悉的經文,有可能不是過去以為的那個意思,進而對信仰有所反思。信仰本就應該容許思辨的存在,起碼,我們應該盡力去還原、去考量到這些經文的所有可能性,再來決定怎麼看待特定議題,畢竟,每個人都該對自己的信仰負責。

不管是支持還是反對同志,我認為,哪一方都不該把聖經經文當成權威依據,掉落二元化的泥沼。所以有很多人問我,這文章完稿有些時間了,陸續有反駁此文的文章,我有沒有打算回應?我的答案是:沒有,因為聖經是否真的反對同性戀,與這個信仰是否接納同性戀者,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我們不必在前者達成一致的共識,也能夠得出相同的結論:基督信仰,從來就沒有排斥性少數族群。正因為基督信仰不是二元的,我們從信仰中尋求的是可能性,而不是權威的指導;所謂福音,不是護教,而是你的信仰,讓你成為了怎樣的一個人。一個信仰者,不管他認為同志是罪與否,都不會失去善待對方、謙卑自己去認識不同族群、並在他們身上看見自己不足、看見上主美意的本心。

很多人要求開放留言、希望討論或是反駁。要致歉的是,臉書的機制無法做單篇開放的設定,若是我讓任何人都可在此篇留言討論,也等同將我的私家客廳攤在公共網路中。只能請求大家直接在您自己的部落格、網站或是臉書牆上寫下批評,我非常樂見大家以不同角度面對信仰、或者堅固你們所牧養的信徒需求。在此只懇求一事,不論我們各自在神學觀點上有多大的差異,基督徒都有必要把信仰和公共議題間的界線劃分清楚,就算無法接受同志神學的論述,沒有關係,請您在世俗世界裡給人留一條「活路」,不要反對婚姻平權法案,讓人在這個信仰之外,有平等生活下去的資格和機會。如果他們的永生,您所認識的基督信仰給不了,請讓他們在今世,以一個有尊嚴的公民的身份,過完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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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聖經中明確提到「同性性行為」的,主要有下列幾處經文:創世紀第十九章1至28節、利未記第十八章22節、利未記二十章13節、羅馬書一章26至27節、哥林多前書六章9節、提摩太前書一章10節。以下綜合散見於各類神學研究中,關於每一處經文的歷史背景、前後文、原文用詞,盡可能誠實考證原意,來看看聖經究竟如何看待「同性戀」,而經文中所說的,究竟和今日我們所指的「同性戀」,是否是相同意思?


1. 創世紀第十九章1至28節

基督徒普遍看法是,所多瑪與蛾摩拉這兩個城市,是因為極大的淫亂,特別是同性戀,而被天上降下來的火所滅。創世紀十九章這段經文中,最關鍵的一個字是「yadha」,也就是所多瑪人看到來拜訪羅得的天使後所有的反應。這個字在整本聖經中被使用超過900次,其中只有10次是指性交。在創世紀作者的年代,用來指男男性行為的通用字是「Shakbabh」。如果同性的性行為真是所多瑪罪大惡極的原因,聖經作者為什麼要選這樣模陵兩可的用字,而不直接以「Shakbabh」責備?

究其前後文的脈絡,「yadha」若翻成性交,那麼指的也是「性暴力」,而不會是一般意義下的性行為、性接觸,是所多瑪的居民意圖侵犯來訪的天使;在羅得時代,他所活動的區域內的民族,一向有在戰爭中以性暴力達成羞辱對手目的的行為,有時也會對異鄉客如此,而且是不分男女老幼的,白話說就是全部施以性暴力強暴,這是一種宣示地域性的野蠻行為。

這種行為在雄性動物身上也經常可見,一隻雄性動物以性器官凌駕在另一隻雄性身上,甚至是家中的傢俱、擺飾,無關乎交配慾望,而是地盤與地位的展現,家裡有養狗的人應該都曉得這存在於生物界的事實。聖經譴責的,應是人類受造時被賦予靈魂和理性,卻容許自己與沒有靈魂的生物有同等行為。

歷代以來,解經的焦點都擺在所多瑪人「企圖強姦男性」(但其實神學家多半同意天使沒有性別),卻忽略「強姦本身就是一種暴行,無論受害者是男是女」。而所多瑪之名(希伯來文Sodom),在拉丁文中被翻譯作「Sodoma」,不論是希伯來文或中古時代的拉丁文,都與男男性行為無關,到了英文卻變成「Sodomy」(肛交、雞姦),顯然是後代譯者將自身文化偏見放進了信仰,中文各版聖經不論花多少功夫比對原文,都還是會尊重英文譯本的詮釋,因此也延襲了此處的錯譯。如今的基督徒不察,還不斷地以此作為譴責同性戀的例證,豈不有些荒謬?

放在前述這個脈絡裡回頭看所多瑪事件,顯然他們是對羅得這樣一個本就來自異鄉的人,在家裡接待了不知哪裡來的外地客的不滿。所多瑪絕對有淫亂的問題,不分同性異性,但硬要說所多瑪是因為同性戀的罪而被滅,於哪一方面而言都太過牽強。如果所多瑪人都是同性戀,為什麼羅得要獻出他的女兒來代替陌生人?如果所多瑪是一個男同性戀充斥的城市,用處女能為天使換得一夜平安嗎?

士師記第十九章記載了另一個類似的滅城故事,一位利未人行經基比亞城,被一個從外地來定居在該城的老人接待,而該城的人對他們提出同樣的要求,老人原本要以家中未出嫁的處女作為代價,就跟羅得所為一樣,但利未人不忍,以自己的妾來交換,最後他的妾被姦辱至死,事實上,基比亞城還是便雅憫支派的後裔,這城並不像所多瑪有「同性戀的習慣」,卻和所多瑪走上相似的結局,以色列人團結起來以上帝之名出兵滅了此城。如果我們都相信聖經不能單獨看一個部份,那就該把這兩件事放在一起對比。究竟被神恨惡的是同性戀,還是性的暴力、與對客旅的暴力?新約裡的耶穌為什麼要再用好撒馬利亞人的故事,強調善待旅者,哪怕是善待一個最小、最不起眼的信徒身上,都是做在祂的身上,而祂必會紀念?

以西結書十六章48~50節明示了所多瑪滅亡的原因:「主耶和華說: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你妹妹所多瑪與他的眾女尚未行你和你眾女所行的事。看哪,你妹妹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他和他的眾女都心驕氣傲,糧食飽足,大享安逸,並沒有扶助困苦和窮乏人的手。他們狂傲,在我面前行可憎的事,我看見便將他們除掉。」

這裡完全沒有提到同性戀或同性性行為,所謂「可憎的事」,沒有證據顯示指的是同性性行為,聖經用同樣語氣和用字指責的事情也不是只有跟性相關的事。何況前面還說了心驕氣傲、安逸、無視困苦等更重大的原因,為什麼基督徒對聖經裡的明文解釋視而不見,對創世紀講所多瑪的前後文也不細究,卻寧願相信一個沒有根據的諧音「Sodomy」,相信自己文化裡對同性戀的歧視和恐懼?再者,你會因為這世上曾發生過男人強暴女人的惡行,就認為所有男人與女人之間性行為都是罪惡的嗎?應該不會吧?那為什麼當對象是同性時,這個等式就自動成立了呢?

其後聖經更是多次藉先知之口指責以色列民的罪,比所多瑪、蛾摩拉更大(申命記、以賽亞書、耶利米書、耶利米哀歌、阿摩斯書),而且都是指責他們對待彼此的方式,不公不義、互相作惡、欺壓,對真神不敬虔,反而少提到淫行。耶穌本人提所多瑪時,只說其沉醉在人的生活享受,活的像沒有神的人(又吃又喝,又買又賣,又耕種又蓋造),完全沒提同性戀。

新約再次提起所多瑪與蛾摩拉兩城被滅之事,包括猶大書一章7節,都得放回這個脈絡下看待、思考。

2.利未記第十八章22節、利未記二十章13節

首先,要先談利未記寫作的起因,是為了會幕(聖殿前身)事奉的規則而寫,特別是對以色列人當中的利未支派,他們作為祭司,身份特殊,尤其是聖潔條例的段落,規定的比摩西五經中其它地方都要更為嚴格。利未記文中某些段落是對利未支派說,某些段落又是「對以色列民說」,究竟最原始的原文版本為何,早已丟失,沒有可能考證,因此也有神學家認為關於聖潔生活的規定,原初應該並非針對所有人的,而是給聖殿祭司們的特殊規範,考古實證也顯示,這些戒律一直到以色列亡國後,才真的廣泛被猶太人當成完整的律法來遵守,除紀念亡國之恨,也藉此在散居各地時仍保有自身的種族和文化認同。

這也是為何近代有些教會宗派雖承認同性戀者的信仰地位,不將其視為罪,甚至願意為其在教會舉行婚禮,卻依此段經文堅持同性戀信徒不可任牧師或傳道等聖職的原因。

利未記十八章裡共有五個重點:(1)近親亂倫;(2)姦淫或婚外情;(3)獻孩童為祭;(4)同性性行為;(5)人獸交。

這五件事也都有個共同點:都是迦南地居民因拜偶像而產生的風俗習慣。請記得一件事,在一神的信仰觀裡,行為都可再議,聖經裡的上帝對某些行為的標準也是一變再變,唯一一件事是觸犯底線:「除我外不可有別神」。所以,關鍵在於這裡指責的同性性行為與異教的連結太深,而不是同性之間的性本身,對上帝來說真的十惡不赦,所以經文甚至用了「要從民中剪除」這樣激烈的用語,某些段落甚至說要置死。

可是,按照聖經記載,近親通婚與多重伴侶,一直是以色列祖先的傳統。照創世紀所述,起初人的數量還很少的時候是怎麼繁衍的?亞當夏娃的直系子女,是如何在地上沒有其它人時延續後代?以現代婚姻法的定義來說,以撒和雅各是「亂倫」的始祖,娶的是母舅家的表妹,三等親內。至於聖經有記錄的以色列先祖沒幾對是一夫一妻從一而終的,這些能不能算姦淫和婚外情?顯見聖經對「婚姻」的定義,是不能以現代觀點去詮釋或想像的。至於獻孩童為祭或人獸交,殘忍也不可能符合以愛為中心的猶太/基督信仰,更不用說現代文明的標準了。

回到一神信仰觀唯一不能忍受的異教崇拜,來看利未記這邊批判的同性戀風俗。但在這之前必須記得,在當時迦南地區的宗較崇拜儀式中,有兩個因素,跟我們現在討論的「同性性傾向」與「同性愛」是完全不同的:(1)在這種崇拜的儀式中從事的性行為,並非出於自己的意願或性傾向,是一種宗教儀式與敬虔的展現。(2)在這樣的儀式中,經常還有廟妓或專門作為性對象的祭司存在,也就是說性的對象不一定是自己選擇的,很可能存在某種壓迫或以金錢交換、當作商品出售的性。

這兩項因拜偶像而存在的同性性行為的關鍵因素,到了十九章,甚至後來保羅書信當中,仍然適用。聖經究竟是指責同性愛,還是指責以色列人跟迦南人學了很多「壞習慣」?是這些行為本身全部為「惡」、「不善」,所以不可做,還是一種樹立上帝選民身份,採取的分別、區隔效果?你會因為相信男人與女性妓女發生性關係是不好的,所以把所有男人與女人之間的性行為都視為有問題嗎?同樣,為什麼會理所當然覺得這裡的指責,可以推及至所有男與男的性行為呢?

我相信這是該深思的。至少對聖經作者而言,並沒有當代關於「同性戀」的概念,我想我們無法用這些經文,斬釘截鐵的定罪同性戀者。

利未記十九章與二十章,也是俗稱的「聖潔條例」,同一段落還交待收割時不能連田角都收盡、葡萄園的果子也不可摘盡,一塊田地上不能播兩樣種子,一件衣服不能有兩種質料混紡。以聖潔條例而言,光穿衣服一項,今天你我全都不合格,大概也很難找到幾個猶太人是合格的。舊約中聖潔條例所說「可厭惡的事」還有很多,例如許多「不潔淨」的生物:兔子、豬、有殼的動物 (蚵仔、蝦、蟹、蛤)都不可吃;女性經期中碰觸過的東西都不潔淨,就跟死掉的牲畜的皮一樣:皮包、皮鞋、甚至打籃球,都是違反利未記規定的事。

但為甚麼今日我們只奉行其中某一些條例,而棄置其它?有人說如今捨棄不遵守的戒律無關道德,只是飲食儀文,但收割的規定就不是,它是一種助弱扶貧的道德,讓困乏者在不失體面下,也能去採集到所需的食糧;關於女性經期的規定,也不僅是個習俗而已,而是對女性地位的道德評價,本質上,是把女性當作次等的人類在看待。除了那些關於性關係的戒律外,這幾條也都是具有道德意義的,如何說只有「同性戀」屬道德戒律而不能廢除?

如果一夫一妻真是如此神聖、出於上帝心意的事物,為什麼整個利未記與聖潔條例的段落中,不對有娶妾習慣的以色列人再三重申,反而隻字未提?難道,真理也是可以「選擇性的」因地至移、與時俱進嗎?如果「律法的一撇一劃不能過去」,請告訴我該怎麼解釋今天根本沒有信徒在遵守聖潔條例這件事?新約的時代,基督明明已經成全了律法,將人從轄制下釋放,為什麼我們卻受限於文化和偏見,選擇性的記憶律法、執行律法?

基恩之家
http://www.hkbmcc.org

同光同志長老教會
http://www.tkchurch.org
小結

以上,我認為至多可以說保羅沒有處理到同性性傾向和同性愛的議題,但若要以此認定保羅「定罪」同性戀,有過度牽強解釋之嫌。這些都是因為我們生活在習於將同性戀視為病態、不正常的文化中,並將這些觀念也帶進了信仰所致。

另外,保羅也曾寫下女人不適合講道、在聚會中要沉默,但後代的教會和神學家,透過文本分析和歷史考證,還原當時的時空背景,並推敲原文中的用字,發現那是針對初代教會有些沒受過教育的婦女,因在聚會中聽不懂使徒的教導,就公開打斷發問,因此保羅才留下了那一段話,意思是不要影響到聚會,應當保持沉默,回家再請丈夫解釋給她們聽。那並不是一個普遍性的命令,而是單指一時一地的情境才成立。教會據此壓抑女性的地位超過一千五百年,直到很近代,才由神學家還保羅一個「清白」。這也是如今很多教派都接受女性可以擔任傳道人、牧師、長執的原因,即使是非常反對同性戀的教會也一樣。正是與同志神學所使用的同一套考證、詮釋聖經的方法,讓女性能在教會中漸漸平等,如果教會接受女性可以做牧者,為何不接受同志神學的研究,繼續將其斥為罪呢?

最後我想表達一個結論。同志神學有其堅實的基礎,同時也有其必須認清的極限。這極限並非一般對同志存有偏見的信徒所在等待的「錯誤」。同志神學的極限在於,它僅能「證實」聖經並沒有定罪同性戀,卻從來沒有言及或處理那些生來就具有同性戀傾向,仍堅持以基督為信仰,尋求一對一忠實婚姻關係的同志處境。

但那又如何?信仰的核心,本就不是你在床上的行為,而是你在床下的時間,是如何使用的。就像很多當代議題,比如被強暴可不可以墮胎?不孕的夫妻能否藉助科技人工受孕?子宮受損的婦女能否找代理孕母?不治之症可不可以接受安樂死?可不可以接受器官捐贈?可不可以使用人造器官維持生命?可不可以接受插管使用機器維持生命?公民面對兵役或國家暴力可不可以抵抗?還有,萬一情慾對象兩個性別都有那又該怎麼辦?天生就同時具有男、女兩性的器官和性徵該怎麼辦?有太多的事情,都跟同志之間的感情或性吸引力一樣,聖經根本沒有留下明文指引,有的只是我們根據信仰的「原則」、「精神」,摸索出來的個人信仰之路。

除聖經明文以外的信仰觀點,主要反對在於「不合創造」、「不合自然(不能生育)」、「不合神對婚姻的命定」等幾點。

Q:創世紀一章說神造「男」造「女」,同性戀不合「創造的功能與心意」

A:這種說法有很大的漏洞。創世紀一章裡第一次提到上帝造「人」,用的其實是一個中性詞「ha adam」,指的是「人類」這個物種,該詞並不具有性別之分,這點連眾多不接受同志神學的學者和牧師也認同,因為它證明了女性的受造跟男性是同時發生的,沒有從屬的問題。

到了亞當和夏娃,「男」、「女」指的是純生物性徵的分別,當時並未有男、女或是夫、妻這種社會角色的分別,更沒有神聖婚姻觀在其中,所謂「合神心意的婚姻」,是後人的解釋。為什麼這樣說?因為很現實的,如果上帝在創世時只造了一對男女,那麼為了繁衍目的,這對「父母」的「子女」之間的「亂倫」,就是一個必須正視的事實;因此也有堅信上帝所造不會允許亂倫的神學家,解釋上帝所造是一群「亞當」、一群「夏娃」。如果是前者,「亂倫」是人類繁衍中過渡時期的必要之惡,那以創世紀佐證「婚姻目的與價值」就是滑天下之大稽.如果是後者,有一群亞當一群夏娃,那如何肯定這些人裡面沒有同性性傾向者,從那個時代就已經被創造或生育出來,只是沒被記載到?

Q:聖經所啟示的婚姻就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

A:聖經根本就不能當作現代婚姻的典範。多數聖經人物沒有遵守一夫一妻制,更別說「上帝選民」以色列人的先祖還經常發生亂倫。聖經作者的年代,一夫多妻是完全道德的(猶太人一直到九世紀前都存在一夫多妻制),因此保羅才會給出「基督是我們的丈夫」的比喻。若把信徒當成一個整體,的確可以說有一夫一妻的隱含意義,但就個別信徒而論,我們是多人同侍「一夫」。而聖經強調的貞潔,是妻子對丈夫的,教會對基督的,身為丈夫,必須愛妻子至深到願意捨命的程度,但沒規定不能同時愛幾個妻子。

人是否合神的心意,與婚姻狀態並無太大關係,以色列的列王中,就算沒有後宮三千,也至少有數十個妾,而亞伯拉罕娶妾受神責備,多年未向他顯現,是因為他對神所說他的後裔會成為大國沒有信心,並不是因為他在撒拉之外還有婚配。直到耶穌時代,跟隨祂的人裡面,有家底一些的使徒,或當時的猶太教士、拉比,很多都不只一個妻子,而跟著耶穌的那群婦女裡,也有大戶人家的妻帶著妾一同來的。就算是耶穌與教會的比喻,那也是史上最大的多P耶!何況還有跟耶穌一樣身為男性的信徒,也是教會的一份子呢。

事實是,聖經從來沒有硬性規定婚姻形式(不管是一夫幾妻),即使是耶穌所說「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成為一體」,也沒說一個人可以與「幾個」妻子聯合,畢竟當時是多妻制,祂只是重複舊約的經文。若真要說背後的深意,頂多能推論耶穌應該更傾向並讚許一種奠基於平等和忠誠、相互承諾的關係,而非當時將女性視為財產、附屬品的婚姻。

如今基督教的婚姻觀和貞潔觀,到西元四世紀左右才逐漸出現,幾位受信仰感召的神學家和教父,因過去都有「嚴重的女人問題」(招妓、性成癮),因此主張最好的婚姻狀態是一夫一妻。耶穌本人從未提及同性戀,卻明白說過「不可休妻另娶」,其實這也不能直接套用在一夫一妻,因為當時的女人沒有自己謀生的能力,休妻等於是斷人生路,並不單純因為必須相守終生的承諾之故。

但假設我們先接受這叫做聖經主張一夫一妻好了,請問今天教會裡離過婚的要怎麼辦?離婚後有了另一段婚姻的要怎麼辦?教會最愛用耶穌對差點被眾人拿石頭打死的婦人所說的話:「我也不定你的罪,只是不要再"犯罪"了」,來要求同志基督徒改變性傾向,或是守獨身,因為。但是,教會有請離過婚的信徒都回去和前夫前妻復合嗎?有把再婚的基督徒趕出教會嗎?以此標準來看,這些沒有復合的夫妻,以及再婚者,不是每天都在「繼續犯罪」?可以請教會在談性規範和婚姻的時候,標準一致嗎?

另外,性是婚姻的唯一價值嗎?有些夫妻只是共同生活、承擔社會責任,卻不再有性關係,他們的擁有的能不能叫「婚姻」?更或者,有很多夫妻在生養小孩之後,情感完全轉移在孩子身上,對彼此忽略,甚至不再有男女情愛,只是基於生理需求仍有性關係,這樣的性,算不算放縱情慾?還是簽了結婚證書,夫妻間沒有愛的性就自動有了免死金牌?(天主教在這點上,起碼八股的有擔當,新教只有自相矛盾的份)

Q:同性戀不能生育。

A:現在很多人結婚卻不生育,他們有沒有「違反」婚姻原始的目的?聖經所稱許的婚姻,強調的是在關係中信實(fidelity)、互愛(mutuallove)、負責(responsibility),並不是生殖功能。這在路得記和何西阿書中,都有很清楚的說明。再者,生養眾多的「生殖邏輯」是摩西五經的時空背景下必然產生的觀念,當時以色列人剛出埃及,需要成為一支強大的民族。然而同是舊約,以賽亞書五十六章3至5節就對選擇不生育者持肯定態度,到了新約,保羅還贊許獨身的選擇。

創世紀同樣記載上帝對羅得的一雙女兒的與父親同寢之舉有極大的憤怒和懲罰,可是那究竟是因為「違反創造」,還是「沒有信心」?真正理解聖經的人就會知道,上帝對羅得女兒的憤怒,是出於對祂拯救能力與計劃的不信任,決定自己製造後代保全生存機會;另一個以自己的方式製造後代、惹怒上帝的,就是羅得的叔叔亞伯拉罕,基督徒的「信心之父」,他造成以撒和以實馬利的後代,至今仍彼此相爭(猶太人與阿拉伯人)。

Q:同性戀違反自然

聖經有很多命令和吩咐,都無關「創造法則」,純粹是不要信徒與社會主流發生無意義衝突,所以才有「讓該撒歸該撒」的政治邏輯,也是保羅在講性規範時一向選擇使用社會性、文化性用字,而不以論原「罪」或殺人的「罪」的同樣用字的原因。

如果異性性行為是唯一的自然律,就跟重力或是地心引力一樣,你反都不用反,因為那些「同性戀」硬想做也做不來的。重力或是地心引力是自然律,因為人類無法在不用外力(如飛機等工具)的情況下飛行,但自然界卻能找到很多動物有同性性行為的證據。要反可以,請不要濫用「自然」當幌子。

Q:同性戀違反神所造的器官應有的功能

A:功能論是站不住腳的。比如說讓自己的口在異性戀婚姻中合法取悅丈夫或妻子者,該不該下地獄?有沒有違反受造的原意?合不合神的心意?有眾多醫學研究證實,不論男女或性向,肛交行為都能觸動一些在其它性交方式中難以觸及的深度性快感神經,與性向無關,而與人體被設計的構造有關,有些女性因為陰道角度關係,只能透過肛交體驗到性高潮。如果以功能論,請問這些肛門和直腸神經的存在,是不是上帝造人時的設計「暇疵」?又好比耳朵是受造來聽的,但穿洞戴上耳環,是不是背離了它原初受造的目的?

綜合以上,如果你認同性可以脫離生殖目的而存在,如何以「不能生育」作為反對同性戀的理由?早年天主教因禁慾主義、認為任何歡愉都與魔鬼相關,主張上帝創造的性只能為生殖服務,所有生物都是如此。但自從對靈長類的研究進階以後,發現這規則只適用於靈長類以外的生物,也發現自然界存在著一定比例的生物俱有同性性傾向。如果你甚至不是教徒,你又如何以「生殖」、「違反自然」來反對同性戀?

Q:就算同性戀是「天性」,但這種天性應該被約束,否則社會如何運作?就像一個人有暴力天性,難道我們就認可他打人殺人是合法的嗎?

A:當同性戀在密閉空間、非公開場合中,彼此自願去行使他們的天性,究竟是傷害到誰了?如果您堅持不承認他們在信仰上的身份,可以,但在世俗法律層面,有什麼理由將他們當成暴力罪犯同等看待?有什麼理由阻礙他們擁有和多數人同樣的權利?

人家喜歡誰,要跟誰睡,到底干你什麼事?就算睡到你的小孩,只要他們成年了,那也是他們的自主意志,孩子不是你的財產,是一個擁有獨立人格的人。性傾向這種東西如果是能被「誘惑」的,千年來歌頌異性情愛的作品多不勝數,又是社會主流,為什麼同性戀者沒被「誘惑」、「影響」?你自己會因為看了幾部以同志為主題的電影,或者身邊出現同志朋友,就對同性產生情慾感嗎?如果不會,你是在緊張什麼?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僅適用於信耶穌的基督徒。非此信仰者,或持開放信仰觀者,您當然可以保有自己的性道德,不需受基督教觀念約束或批判。
3. 羅馬書一章26至27節

看保羅書信以前,需要先釐清兩個觀念:

(1)保羅所講的同性戀(其實是指同性性行為),和兩個相愛的同性戀者之間,是否不同?

(2)保羅所講的「本性」、「順性」,究竟是什麼意思?

性傾向一直到晚近才被辨識、認知,保羅的時代,並沒有這些常識與概念。即使到了近代,性傾向究竟是先天還是後天影響,也仍有許多待解答的爭論。但不管是主張先天還是後天可能影響的學派,雙方都同意,性傾向對當事人而言,並不是一種能任意「選擇」的傾向,也就是說,不是自主意志能任意決定,像個開關,打開就可以喜歡同性或改喜歡異性。現代醫學也證實,性傾向無法「矯治」,也不該被視為疾病,沒有任何不正常之處。在這個前提下,我們究竟該如何理解保羅所說的「本性」?

尤其保羅已不再像以前的猶太人那樣執著於生育,希伯來聖經(舊約)充斥著生養眾多的觀念,但保羅在大部份的傳道生涯中,一直覺得他有生之年會迎接耶穌的再臨,所以他會說「人不嫁娶到好」,這樣更能夠四處傳道,預備主的再來。那麼,他對「無法生育」的同性戀者,仍會抱持著舊約中,特別是利未記的觀念嗎?他為了外邦人不必受割禮,而與彼得等耶路撒冷的使徒起衝突,這麼大的律法他都「棄守」了,利未記所說的不潔,仍然限制、困擾著保羅嗎?

另外,保羅的責難對象,很多是已有婚姻的男女,卻仍在宗教祭祀儀式或社交場域有同性性行為。對保羅來說,他可能將之視為一種「跟隨流行」,認為這些人並不是出於天生的性傾向,而是進行異教崇拜就扭曲自己的意願,甚至是為了在同儕中獲取權力(當代的確有這樣的情況)而進行同性性行為。另外,也有一些人為了家族財產或政治勢力的延續,必須勉強自己進入婚姻,但同時卻保有同性的情人,他們並不是「違逆本性」的人。縱合以上,保羅的責難,不能直接當作他是在批評同性的性傾向或性行為。

前面談過利未祭所講的背景,中東民族一直以來存在於宗教祭祀中的性儀式和廟妓風俗,也延續到了保羅時代,許多廟妓還是年幼的雛妓。這是在理解羅馬書、林前和提前的經文時,必須一併考量的前提。除了廟妓以外,另一個現代基督徒在讀聖經時常會忽略的背景是,羅馬帝國是一個奴隸社會,羅馬公民的地位高過境內所有其它種族與非公民,而且有權力以任何方式支配非公民,保羅時代,社會上很流行透過性來展示主宰權力。古典文學家Amy Richlin的著作《The Garden of Priapus》,和Eva Cantarella的著作《Bisexuality in the Ancient World》都記載了在保羅時代的羅馬,男性之間的同性性行為,如何以一種「展示對奴隸權力」的舉動普遍性存在,無關性傾向或是性滿足,是統治階級的權力展示,也是對奴隸的壓迫與凌辱。

不論是在宗教儀式上與廟妓發生同性性行為,或是奴隸與統治者之間權力關係的性行為,有何者與今日我們所談的「同性戀者」是相似的?拿這些經文去對應在「同性性傾向」、「同性愛」,甚至強調一對一忠誠、委身的同志信徒身上,真的符合保羅的原意嗎?他們是保羅所說「明知有神,卻不榮耀祂」,終致逆本性(逆自身性傾向)而行的人嗎?

最常用來反對同性戀的依據,就是保羅書信裡關於「本性」的經文。但,如今在中文和英文聖經中被譯為本性的,其實有以下兩種狀況:

(1)指社會習俗,是談論宗教、社會風俗或文化現象,與「人的天性」或是「創造的法則與命定」一點關係都沒有。保羅在書信中使用「違反自然(para physin)」一字七次(包括了羅2:14、羅11:24、林前11:14、加4:8、以2:3)。比如女性不適合在公開場合禱告、宣講神的話、女人要沉默不語,這是女人的本份(林前書11.3-16、提前2.12),包括男人留長頭髮也是不合本性的行為,因為「違反自然」。但其實這些都跟今天我們所理解的人類本性無關,而比較像是當時的文化、習俗、看待世界「理所當然」的觀點,physis這個詞在這裡,或許更接近一種日常語言,像是習慣的用法,比如我說:「我看到紅燈,就自然會停下來」,這個「自然」,跟自然律、自然法則、生物學法則或神的創造,是不能劃上等號的。

(2)指人的天性,特別是在羅馬書中,的確是指「天性」說的。可是若結合上下文看,保羅在羅在羅馬書批評同性性行為時,並沒有使用他在其他地方,比如講到罪性或身為罪人中的罪魁的字眼,可見對保羅來說,其中是存在不同的。講殺人、偷盜,保羅用的是hamartis、anomia、adikia、asebeia等字,但在講到如今我們翻成同性戀的經節時,用的確是「pathe atimias」、「aschēmosynē」,這兩個是與社會價值有關的字眼,pathe atimias是指「不名譽的慾望」,aschēmosynē 是指醜事、羞恥,延伸來看,這段講的是:社會所不容許的慾望、不見容於習俗和宗教律法的行為。

還有一個附加的因素是,保羅身處非常希臘化的年代,對希臘人來說,男人之間的愛並不是禁忌,甚至還是當時最流行的風俗,貴族會養小男奴,甚至在女人被視為沒有靈魂、不是完整的「人」的年代,男與女之間的關係只是為了生殖、為了養育孩童,但男性與男性之間的愛,被視為是最純粹的、高貴的、智性的愛情。雖然希臘文化裡,男男之間的情愛不只不是禁忌,還受到歌頌。但不管性的對象是同性還異性,肛交都代表一種極至的羞辱行為,不論男女都不應該這麼做,特別若在兩個成年的公民(男子)之間是嚴格禁止的,只有一種情況例外:娼妓和奴隸。也就是說,與娼妓或奴隸發生肛交,不論性別,是被允許的。(男男的性愛或性行為,不是只有肛交一種模式)

羅馬書一章26~27完整的意思,應該是指責那些原本並沒有同性戀傾向,卻因為當代希臘羅馬文化的流行,也去從事同性性行為,或者更糟的是因為參與了拜偶像的儀式,因而有了同性性行為(與廟妓)。而26節中所說「女人棄了順性的用處」,不見得是在談論女與女之間的性行為,反而極有可能是暗指當時羅馬貴族中幾位知名女性,不與丈夫和睦相處,放任丈夫到處找年輕美男子,甚至為了謀取政治權力,利用自己的性魅力四處合縱連橫,最後還不惜毒害丈夫和親身兒女的行為。當時羅馬城的居民熟知這些事,保羅無需寫出姓名,讀到的人也知道他在批判的是誰。

縱合以上背景,保羅批判同性性行為,應是出於兩個立基點:

● 所謂的「違反本性」,指的並不是自然,而是涉及了不名譽的慾望和性行為,或是本來並沒有強烈同性愛渴望的人,卻順應流行風潮而有了同性性行為,甚至只是將美少年當成女性的替代品。他沒有處理性傾向的問題,只處理了人跟隨社會流俗、與不見容社會的羞辱行為。

● 涉及異教的崇拜;換句話說保羅所譴責的是一群不敬拜真神,反倒去敬拜偶像、並在儀式中進行同性性行為的人,最終,他以嚴厲的用字「adikia」來定義拜偶像與相關的行為,中文翻為「不義」(原文也有罪的意思,因不信惟一神即為罪)。但「不義」在不同行為上,性質也有所不同,好比同樣是殺人,但你是因軍人的身份在戰場上殺人、是因自我防衛誤殺,還是以殺人為樂?不論以現代的法律觀點或是當時舊約的律法觀點,都不會一概而論。那麼我們如何能說,不在異教崇拜中發生的同性性行為也是「不義」?

最後,保羅所有提到同性性行為、「順性的用處」、「逆性的情慾」等字樣,都是放在拜偶像和隨從世代風俗的段落裡說的,而非放在談信徒信仰生活、造就、或婚姻意義的段落裡。也就是說,這裡的關鍵點在背離唯一神的異教之風,不見得是在「性」上面。

保羅書信所處理的「同性性行為」,與當代對同性戀的定義與認知完全不同,也無法和具有同性性傾向,並且有著單一情慾對象和忠誠度的「同志信徒」相提並論。

4. 哥林多前書六章9節、提摩太前書一章10節

哥林多前書六章9節「作孌童的」,原文malakos,原意是「軟」,它的翻譯其實十分多元。在太4:23、9:35、10:1解作「疾病」,在太11:8則指「軟細」的衣服,其他地方則翻譯為優柔寡斷、貪戀、懦弱、沒勇氣等。不論在聖經中,還是歷代使用希臘文的習慣,malakos 從未用來指稱同志或同性性行為,宗教改革時期甚至將malakos 譯為手淫。但到了1946年,英文聖經卻將malakos一字譯為effeminate,意指女性化、無男子氣概,足見時代的文化偏見在聖經的翻譯和解讀上所能造成的影響,後來英文聖經進一步直接將這個字譯為「homosexual」或「sodomites」。

以前後文看,malakos 這個字可能與拜偶像中發生的性行為脫不了關係,不然不會被放在同一組。但它的原意更接近於精神心志軟弱而貪戀著某種情慾(比方以雛妓滿足戀童癖)。前面提過,希臘人推崇男與男之間的愛情,特別在公民成年前,社會會鼓勵他們跟另一位男性公民發展出亦師亦友的親密關係,即使涉及性也是被允許甚至被祝福的。因此,這個詞不應該被理解為同性性傾向,它所責備的很可能是涉及對未成年人的肛交行為。

至於提摩太前書一章10節裡的「親男色」,原文是arsenokoitês,是由arsen與koitês兩個字所組成,arsen是指少年,koitês來自於keimai,指躺下、放倒之意,翻成白話文的話,叫撲倒少年,尤其是美少年。這是對面貌姣好的少年人的貪愛(不是戀童,是青少年),如果有個男人愛上像蘇格拉底這種歐吉桑,那就不能叫arsenokoitês,一個男子若與美少年有性行為,是希臘文化允許贊賞的,但絕對不能夠以金錢去交換未成年公民的性,那將損及他的公民權。西元四世紀以前,早期基督徒與教父們,一直將這個字這個字定義為「男性娼妓」,也就是說這是一種不公義的剝削、而非出於承諾或忠誠的性行為。

保羅所處的年代,因深受希臘羅馬文化影響,充滿了同性戀文學,但沒有任何一本著作以arsenokoitês這個字來指稱同性戀者,包括聖經的原意也非如此。甚至與保羅同時代、兩位堅信所多瑪是因為同性性行為而滅亡的猶太教拉比Josephus和Philo,也從未在著作中使用arsenokoitês一字,來描述同志情慾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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