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beebeechan 於 2019/10/22 22:50 編輯
民陣指出,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第18條保障宗教自由,當中包括保護宗教場所的完整和安全;認為事件已反映警方違反國際標準、《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宗教自由的基礎,對警方缺乏常識、宗教敏感度感到遺憾。
抽刀斷水 發表於 2019/10/20 23:09 
民陣班契弟又識唔識指出以下既法例:
根據香港法例第 228 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條19節,在任何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以雕刻或其他方式,將任何字母、字樣、數字或圖案標記在任何石頭或路塹上,以致其外觀受損,可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若屬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而無合理理由等,或會列為「刑事毀壞」案件處理,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

第8條,沒有擁有人或佔用人同意下,任何人不得以粉筆或漆油在任何建築物或牆壁上書寫或留下記號,或將之弄污或毀損其外觀。
香港法例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1)(2)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

香港法例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3條
任何人犯第60條所訂的縱火的罪行或第60(2)條所訂的罪行(不論是否屬縱火),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真係小那星, 竟然同人講法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