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四月, 一位女士帶同八歲兒子到教會守禮拜。兒子在主日學時與另
一四歲小朋友發生推撞。後來, 那位小朋友的父親(四十餘歲)竟出手打傷那名八歲小童,
而且揚言如果其母在場會連她也打傷。事主母親見狀報警。
兩日後該教會一名牧師質問事主母親為何報警, 並稱事主報警會影響教會聲譽。該名牧師更向其他教友稱事
主母親為「此等小事」報警, 有「病態」, 是「在罪中」。
事件本在四月二十二日上庭, 八月二十五日判刑。但教會牧師在五月向教友稱涉案父親已
被判行為12個月。後來事主母親因為向其他教友道出事件
真相, 令各教友對教會有意見。教會發信要求事主母親在8/6 10:30祟拜上公開道歉。理由為「事主對其他人說的話
, 令到會眾不信任牧師」和「分化教會」。
事主母親沒有應允, 並要求傷人的男子道歉。事主後來回教會和教會高層商討。
教會稱執事會要求男子就事件向事主公開道歉, 但執事會要求事主母親去警局取消報案。事主母親再次拒絕
。但教會稱那是「執事會經過開會決定」, 若事主不服從, 便不會被教會「寬恕」。
Reference: http://forum.baby-kingdom.
com/viewthread.php?tid=176
1749&extra=page%3D5&page=1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
1. 傷人仍刑事案件, 不是說事主不追究就可以。
2. 牧師/教會的行為仍「防礙司法公正」, 同屬刑事。
3. 牧師行為仍屬「妄証」, 犯了十誡之一。
4. 教會利用「寬恕」作要脅, 有違基督教原則。
5. 牧師「審判」事主母親, 稱其有「病態」, 是「在罪中」, 有違基督教原則。
6. 「寬恕」不是「縱容」。教會不是在寬恕男子, 而是在縱容暴力事件。
7. 事主母親報警不等於事主母親不寬恕該男子。該男子亦不可
能因為被寬恕了而不用為自己的過失負上法律責任。
8. 承接上一個論點, 如果任何事都可以因為教會寬恕了而不用負責任, 是不是如果教會內有男信徒強暴了女信徒, 或是殺了人, 都不用報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