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單純自殺另當別論 但為了理想理念犧牲性命的人 不要以宗教狹隘的角度去評論 我找到一篇文章叫如何看待自焚 我覺得寫的不錯 大家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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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應當如何看待自焚
文:胡平
一、今日中國是自焚大國
1月14日,四川阿壩格爾登寺又一名藏僧自焚。2012年剛過去不到半個月,就已經發生4起藏人自焚事件。自2009年2月以來,中國藏區藏人自焚事件已有17起。
在中國,自焚者豈止是藏區藏人。在穀歌上搜索:「下崗工人自焚」,有149,000條;「失地農民自焚」,有879,000條;「訪民自焚」,有1,120,000條;「拆遷自焚」,有3,970,000條。
原《人民日報》駐深圳首席記者程凱說,早在1986年,他就目睹過一位訪民自焚。不過在當時,自焚還是偶發的個案。直到近幾年「盛世」「崛起」,自焚成為中國的多發事件。如今的中國已經成為自焚大國。
我們知道,今日中國是自殺大國。平均每天就有七八百 人自殺,每兩分鐘就有一人自殺身亡。對於一般的自殺,國內也有不少學者做調查和分析研究,但是對於自焚,研究的人很少。這背後的原因也很簡單。因為自焚幾 乎都是表達對當局的抗議;研究自焚等於就是揭露當局批判當局,所以當局要把它列為禁區。
二、絕望者不會自焚,痴迷者不會自焚
自焚是一種特殊方式的自殺。一般的自殺,當事人總是會選擇那種較少臨終痛苦,更快速見效的方式,如服毒、開槍、割腕、跳樓、上吊、投河,等等。
一個悲觀厭世、萬念俱灰的人要自殺,決不會採取自焚 這種極端痛苦的方式。不少論者認為自焚是出於極端的絕望。這種解釋缺少說服力。一個人出於極端的絕望,例如身患不治之症而且很痛苦,或者是生活中處處碰壁 陷入絕境,或者是精神高度抑鬱,對生命毫無眷戀,都有可能選擇某種方式的自我了斷即自殺;但是他們都不會選擇自焚。因為自焚這種自殺方式,不但極其痛苦極 其慘烈,而且還極其引人注目,具有極其強烈的新聞效應,因此,一個人選擇自焚,那必定表明他有話要說,而絕望卻是無話可說。自焚者必定是懷有某種想法某種 願望,要訴諸社會訴諸公眾。恰恰是那些對生活懷抱信念,對同胞對人類懷抱希望的人,才可能會自焚。
絕望者不會自焚,痴迷者也不會自焚。10年 前,天安門廣場有法輪功學員自焚,當局說這是因為自焚者痴迷於法輪功這門邪教,走火入魔,一心追求「圓滿升天」。這種說法顯然是錯誤的。因為那些真的由於 痴迷邪教而自殺的人都不會採取自焚的方式,例如美國的人民聖殿教集體自殺,採用的方式是服毒和開槍。畢竟,自焚這種自殺方式,太勞神費力了,太慘烈太痛苦 了。如果僅僅是為了結束此世的生命以便進入另一個世界,當事人必定會選擇那些簡單省事、最少痛苦的自殺方式,誰會去自焚呢?
一個人當眾自焚,就是要死給大家看;要死得轟轟烈 烈,震撼人心;就是要表現出超人的毅力,從而表現出為理想、為信仰、為尊嚴而寧死不屈的精神。我們知道,有些自殺是捨生取義,是以死抗爭。用艾未未的話: 「生命用結束肉體的存在形式來證明精神的存在,或是意志的抗爭。」抗議性自殺最著名的做法就是自焚。當眾自焚必定屬於抗議性自殺。自焚是控訴,是抗爭;或 者,是吶喊,是呼籲。
三、抗暴力拆遷而自焚不是「人為財死」而是為了尊嚴
文革初期,西安附近法門寺的主持良卿法師,為了保護佛門聖物而自焚;現在,17名藏人為西藏自由而自焚。這些自焚無疑是出於理想,出於信念。對此,一般人沒什麼爭議,無須多論。那麼,我們又該怎樣看待那些反抗暴力拆遷的自焚行為呢?
有人說,為了反抗暴力拆遷而自焚不是什麼理想主義,因為自焚者只是為了更多的物質賠償,因此屬於「人為財死」。
這種說法顯然站不住腳。人都死了,錢財還有什麼用 呢?強盜搶劫銀行,被員警開槍打死,你可以說這是人為財死。在這裡,強盜是死於他殺而不是自殺,強盜自己並不想死,強盜的主觀目的是自己活著享用;強盜若 事先得知銀行有重兵把守,去搶劫必死無疑,他就不會去了。這就和自焚者相反,自焚者是主動去死的。
不錯,因拆遷而引起的衝突,十之八九都是因為補償偏 低。用某位中共官員的話,這類衝突都屬於人民內部矛盾,而人民內部矛盾就是可以用人民幣解決的矛盾。這種說法很膚淺,根本無法解釋拆遷戶的自焚行為。實際 上,對拆遷戶而言,問題不在於錢多錢少,問題在於公道不公道,問題在於自己的正當權益是否得到應有的尊重。合理的補償費不僅僅是滿足了當事人的物質要求, 更重要的是,他感到他作為一個人的尊嚴得到了承認。
拆遷戶不是說:我貪財,我想要更多的補償。拆遷戶堅 持的是:我的家園我做主,你們不顧我的意願強拆,擺明瞭是欺負人;或者是,你們給出的補償太低,不合理,不公道,你們搞強拆,其實就是搶劫,就是明目張膽 地踐踏我的權利我的尊嚴,就是不把我當人看。俗話說:「人活一口氣,佛爭一柱香。」唐福珍們決意自焚,不是因為少不了那幾個錢,而是因為嚥不下那口氣。他 們不是為財而死,他們的死是出於血性、血氣;是為了捍衛自己的價值、自己的意志和自己的尊嚴。
四、關於「協助自焚」
面對頻繁發生的自焚事件,中共當局非但毫無愧疚悔改之意,反而對自焚的一方大肆攻擊,說自焚是「暴力行為」,「違反佛教教義」;更有甚者,當局竟然還對自焚者的親友橫加指責,乃至妄加罪名。以下是兩個突出事例。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區女業主唐福珍因反抗暴力拆遷,自焚身亡。事後,現場指揮者,金牛區城管執法局局長鐘昌林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 示,他對唐福珍不存在歉意。鐘昌林強調他是執法者,只是在細節上不力,「沒想到消防人員滅火過程中,所有的通道都灑滿汽油,阻撓和延誤了消防人員的營 救」。鐘昌林還指責唐福珍的親屬,說:「更不可思議的是,她的兒子和姐夫就在旁邊,不阻止她倒汽油,連一點親情都沒有。」
去年3月,一位名叫彭措的年輕藏僧自焚。其後,中共當局竟然把他的叔叔和姑姑等三人逮捕,以「協助自焚,故意殺人罪」起訴,分別判處13年、11年 和10年重刑。去年年底,中共統戰部副部長朱維群發表講話,提到這三個人的事。朱維群說:「當自焚發生的時候,他們不但不予以救援,而且阻止我們的幹部去 救助受傷者,他們還把自焚現場拍攝下來,迅速發給達蘭薩拉。」
我相信,大多數人讀到上述報導,都會對當局的顛倒是非和倒打一耙憤慨異常。不過在這裡,也引出了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那就是,在類似的自焚事件中,自焚者的親友在做什麼?事前他們是否知情?事發時他們是否從旁協助、有所參與?如果是的話,我們應該如何看待?
有些自焚是自焚者獨自完成的,事前無人知道,事發時也無人參與。但也有一些自焚,事前就有一些親友知情,事發時還有人從旁協助。南越和尚釋廣德的自焚(1963年6月11日)即為一例。
釋廣德的自焚是歷史上影響極大的一次自焚。根據《維琪百科》的記述,其過程如下:
事件前一天,一個佛教組織的發言人悄悄地告訴美國特派員,說翌日早上會有一件很重要的事發生在西貢柬埔寨大使館門口對面的大街上。當天上午,在現 場,附近的寺院已有大約350名僧人排好了隊,準備參予示威。釋廣德是乘坐轎車到現場的,他和兩個和尚一同步出轎車。之後,他們一個在路中央放置坐墊,另 一個拿出五加侖汽油。在示威的僧人圍繞著他排成一圈後,釋廣德坐在坐墊上,他的助手往他身上淋汽油,然後點火。員警們想接近自焚中的釋廣德,但卻無法衝破 和尚們圍成的圈。之後,一個僧人拿著麥克風用英語和越南語大聲說:「一名僧人自焚而死了!一名僧人成了殉教者!」大約十分鐘後,被燒焦的釋廣德遺體倒在街 上,一些和尚用黃色的罩袍蓋住了冒煙的屍體,然後試圖把它放進棺木中。
由此可知,釋廣德自焚不是他一個人獨自完成的,而是「有組織有預謀」,在很多人的協助與配合下完成的。按照中共,這些人豈不是都犯下了「協助自焚」、「故意殺人罪」?
中共這套妄加罪名不值一駁,無須多論。問題是,這些人不但不去勸阻、不去制止釋廣德自焚,反而去配合、去協助他完成自焚,並且阻攔員警去救助,這是合乎人情合乎道德的嗎?
我們知道,非暴力行動涵蓋很廣。有些非暴力行動很溫和,行動者要付出的代價也很低;有些非暴力行動很激烈,行動者要付出的代價非常高;例如絕食,尤 其是自焚。所以,甘地要把某些非暴力行動比作戰爭,把行動者稱為戰士。在這種非暴力行動中,自我犧牲常常被當事者認為是必要的。
事實上,每當出現極其嚴峻的形勢,就可能有人下決心以死相爭,並採取例如自焚一類的十分慘烈的方式。在這時,不只是決心自焚的人自己,他的親友或他 所屬的群體,都處於同樣強烈的激情或悲情之中。即便其中有人出面勸阻,那通常都不是從道義的立場去反對。在這種情勢下,當某人決定自焚,其他人不去阻止, 並且願意協助配合(比如準備在現場拍照或錄影,事後發消息),實在是可以理解,可以想像的。這決不表明他們之間缺少情義。相反,只有在他們之間有著相當深 厚的信任和感情時,這種事才可能發生。
五、我們應當如何看待自焚
面對自焚,我們應當採取什麼態度?
有人說必須反對自焚,因為生命高於一切。
這話未必正確。因為人之為人,人之所以不同於動物,就在於人不是為了活著而活著,人有著比單純的活著更高的追求。如果一個人甘願犧牲一己的生命,為了自由,為了尊嚴,為了信仰,為了「大我」,我們是沒有理由從道義上予以反對的。
有人說,出於人道,我們應該勸阻。但問題是,對於自焚,我們總是事後方知,勸阻從何談起?因此在這裡,勸阻的意思是勸阻那些可能在今後採取自焚行動 的人。既然我們不能從道義上譴責自焚,那麼,所謂勸阻,就只能從功效上著眼,指出自焚無用,自焚是與虎謀皮。這樣就不會再有什麼人去自焚了。
不過,我懷疑這種說法有多大作用。因為自焚者往往就是痛感缺少有效的抗爭手段才去自焚的。再說,自焚的目的不只是為了打動統治者的良知,它更是面向 社會,面向公眾。畢竟,自焚慘烈而罕見,在這個意義上,自焚幾乎總是或多或少地起到了喚起更多公眾更多關注的作用。不能說自焚沒用。
你也許會說,正因為一旦有人自焚,大家就都去擴散都去議論,這就助長了自焚的作用,從而也就起到了鼓勵和慫恿別人去自焚的作用;所以,為了減少自焚,我們就不要去擴散去議論。
這就不對了。只有強權才願意這麼做。因為強權懂得,自焚是控訴,是抗議,所以它會竭力掩蓋,竭力降低其衝擊效應。如果你也去幫著掩蓋幫著降低,那就 是正中強權的下懷。自焚是表達。通常,人只有在表達權利受到很大限制,社會很難聽到自己聲音的困境下,才會選擇以自焚的方式表達他的訴求和他的意志。如果 我們去掩蓋去降低他自焚可能產生的效應,那豈不是有助紂為虐之嫌?
可是--也許有人會說--我們總不該去鼓勵去慫恿自焚吧?
什麼叫鼓勵?什麼叫慫恿?當21歲的捷克大學生帕拉赫自焚後,布拉格50萬民眾為他舉行葬禮,向這位元以自焚方式獻身於祖國自由事業的年輕人致敬,並把他自焚的地方命名為帕拉赫廣場。你能說捷克民眾這種做法是鼓勵自焚慫恿自焚嗎?
有網友說:「世界上只有一種反對自焚的方法,那就是讓人不再需要自焚抗爭。」這話說得很對。突尼斯一位小販自焚,引發茉莉花革命,結束了專制統治, 那以後就再也沒發生自焚。可惜的是,自焚未必總是能引發這樣的效果。帕拉赫是在1969年1月自焚的,直到20年後捷克才爆發天鵝絨革命。
不久前,王力雄寫文章「除了自焚,還能做什麼?」王力雄提出將自焚的勇氣轉為基層自治的行動。儘管我對這一建議的可行性仍有某種保留,但我堅決支持王力雄的這一思路,那就是儘可能地摸索出其他的抗爭方式。
最後,我要說的是,正因為自焚是向我們發出的吶喊和呼籲,那麼,我們盡其所能地對此作出我們的呼應,讓更多的人來關注並且發出我們的聲音,形成儘可能強大的社會壓力,這就是在實現自焚者的遺志,就是在實現自焚者的目的,從而也就是在減少更多自焚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