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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我們支持將天主教和基督教 ... 徹底剷除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7/2 11:48 編輯

四. 在美國這件事老早就由布殊吵到現在(反正布殊到現在已經是種國恥),香港人對於自己的教育制度,又做過甚麼,表達過甚麼?

1) 香港人有多少權參政? (所以7.1)
2) 沒有覺得受害的人又怎會要求這樣改革? (美國也只FFRF告,也不是人人告)
3) 到有受害的人不也努力了?(334,中英文教學,取消高考等)

三. 奧巴馬時代已經正在成立監察組織專門監視有關的資金運用和服務情況

學校發展與問責

http://www.edb.gov.hk/index.aspx?nodeID=6422&langno=2


校外評核:學校資訊
http://www.edb.gov.hk/FileManager/TC/Content_6460/thenextphaseofesr_infoforsch_2009_c.pdf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7/2 12:07 編輯

具體案例

http://news.hkheadline.com/daily ... 10/02/04/101837.asp

「天主教香港教區就《校本條例》提出司法覆核的上訴案,昨日在高等法院宣判,上訴庭三名法官一致裁定天主教香港教區敗訴,認為《校本條例》沒違反《基本法》,教堂要兼付雙方堂費,所有資助學校須於明年七月一日前提交法團校董會章程草稿。」

判詞
「判詞逐點反駁教區提出的質疑,上訴庭認為《校本條例》是政府在原有基礎上作出改進,增加學校管理的透明度,尤校管更為有效及向公眾問責。對於教區質疑根據《基本法》,院校可保留辦學自主性,上訴庭指宗教團體是負責院校運作,並非院校本身,院校自主權並無被剝削,只是行駛自主權改為由家長、校友及辦學團體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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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也有監管!只是監管的所關注重視的是教育質素…
回復 40# dye


所以我才說這個是一個"executive order",不是"by law",所以在第一修正案下有挑戰的難度(Amendment 1: Congress Shall pass no law regarding ...), 但是即使如此,雖然個人不可以挑戰OFBCI本身的存在(Executive order本身),但是當其資金所提供的服務是具宗教歧視性(選擇性收生,評價學生,甚至僱用成員),或者其服務包括宗教活動(宗教課,祈禱會,福音週,強制學生帶聖經的早會),或者其資金被佔用於宗教活動(同一學校因為舉辦團契而關閉其他課外活動);則受影響平民可以依照憲法逐個個案告發,此三條本身亦在executive order的內容中。

倒過來,香港對這種問題有何種保障呢?沒有,因為不肯帶耶經上早會而被記大過,你自己拿著張爛記錄去轉校吧。
具體案例



「天主教香港教區就《校本條例》提出司法覆核的上訴案,昨日在高等法院宣判,上訴庭三名法官一 ...
dye 發表於 2010/7/2 12:05



校本條例這種笑話拿來比才夠雞和鴨講。
今時今日的學校委員,根本是家長少數票,再者,你自己都吐出來:所監管的是「所謂」的辦學質素,說到尾又是一個循環的考試系統下的評核機制(混過學界的都可以理解這是甚麼回事)
在香港本身的長期文化的深度根本性被佔大多數的教會學校本身所支配的情況下,所謂的學生權利,到尾一場大戲。先前所說的最基本的宗教自由問題,一句辦學宗旨,啥都蓋得過。
在香港人而言,就正正是因為自己的宗教自由自小被踐踏而毫不覺得受傷害,面對無法接受這種迫害的人同樣大條道理的視若無睹,香港人說民主才更加變得奇怪:對於憲法權利被踐踏而視若無睹的人,比起自覺自身的權利和理解行使(或不行使)其權利的後果的人,更像期待被奴役的人。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7/2 14:25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三十二條
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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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 SECT 8

第十五條

思想、 信念及宗教自由

(一) 人人有思想、 信念及宗教之自由。 此種權利包括保有或 採奉自擇之宗教或 信仰之自由, 及單獨或 集體、 公開或
私自以禮拜、 戒律、 躬行及講授表示 其宗教或 信仰之自由。 (二) 任何人所享保有或 採奉自擇之宗教或 信仰之自由,
不得以脅迫侵害之。 (三) 人人表示其宗教或 信仰之自由, 非依法律, 不受限制, 此項限制以保障公共安全、 秩序、
衞生或 風化或 他人之基本權利自由所必要者為限。 (四) 父母或
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得受尊重。 [比照《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十八條]


------------
第二十三條

少數人的 權利

屬於種族、 宗教或 語言少數團體之人, 與團體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 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
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 不得剝奪之。 [比照《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二十七條]
是,基本法有「保障」,不過先前所說OFBCI的三種規範,在香港由我讀書的年代開始,是一直不存在到現在呢。
所以才說,憲法權利被踐踏而視若無睹的人,比起自覺自身的權利和理解行使(或不行使)其權利的後果的人,更像期待被奴役的人。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7/2 14:24 編輯

回復 46# Nomad

「公器私用又點?撕毀憲法又點?你都冇權告佢。

憲法只係一紙公文,最後有冇用要睇人,而响USA,人多數都係基徒。」

响香港,人多數唔覺受害。「自由」也包括不行使其權利!

你覺受害,你可以告政府。
>雖然個人不可以挑戰OFBCI本身的存在(Executive order本身),但是當其資金所提供的服務是具宗教歧視性(選擇性收生,評價學生,甚至僱用成員),或者其服務包括宗教活動(宗教課,祈禱會,福音週, 強制學生帶聖經的早會),或者其資金被佔用於宗教活動(同一學校因為舉辦團契而關閉其他課外活動);則受影響平民可以依照憲法逐個個案告發,此三條本身亦在executive order的內容中。

先前所說的最基本的宗教自由問題,一句辦學宗旨,啥都蓋得過。

>>响香港,人多數唔覺受害
正正是因為自己的宗教自由自小被踐踏而毫不覺得受傷害,面對無法接受這種迫害的人同樣大條道理的視若無睹,香港人說民主才更加變得奇怪:對於憲法權利被踐踏而視若無睹的人,比起自覺自身的權利和理解行使(或不行使)其權利的後果的人,更像期待被奴役的人。
「先前所說的最基本的宗教自由問題,一句辦學宗旨,啥都蓋得過。」

不是,
具體案例

http://news.hkheadline.com/daily ... 10/02/04/101837.asp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7/2 14:34 編輯

「正正是因為自己的宗教自由自小被踐踏而毫不覺得受傷害,面對無法接受這種迫害的人同樣大條道理的視若無睹,香港人說民主才更加變得奇怪:對於憲法權利被踐踏而視若無睹的人,比起自覺自身的權利和理解行使(或不行使)其權利的後果的人,更像期待被奴役的人。」

「自由」也包括不行使其權利!
別人不覺得受傷害,便不行使其權利。
你覺得受傷害,你可以行使權利。

有人告(行使權利)了嗎?

------------
用奴役講法,
人地唔認為自己被奴役,所以就無反抗。
你認為自己被奴役,你可以去反抗。

重點是人地也有信教自由。
>http://news.hkheadline.com/daily ... 10/02/04/101837.asp

死link.

>「自由」也包括不行使其權利!
>別人不覺得受傷害,便不行使其權利。
>你覺得受傷害,你可以行使權利。

憲法的意義,在於其規範政府的行為,將個人的權利歸還於平民
人言民主,人說普選,開口閉口民主法治,開口閉口反抗尊制,所謂為被壓迫的弱勢社群論公義,但是自身最基本的權利時,就說不行使,沒所謂,這種做法,除了口上的民主以外甚麼都不是。
「死link」

同上一樣。是天主教案。
「判詞逐點反駁教區提出的質疑,上訴庭認為《校本條例》是政府在原有基礎上作出改進,增加學校管理的透明度,尤校管更為有效及向公眾問責。對於教區質疑根據《基本法》,院校可保留辦學自主性,上訴庭指宗教團體是負責院校運作,並非院校本身,院校自主權並無被剝削,只是行駛自主權改為由家長、校友及辦學團體共同負責。」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 SECT 8
(四) 父母或
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得受尊重。 [比照《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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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也有權選,這也是「行使」其「自身最基本的權利」
同上:
是呀,是有「所謂」的家展,校友和辦學團體共同負責,但是是辦學團體多數票,而且先前所言,OFBCI的三種規範,說到尾,毫無吋進。
所以才說對於憲法權利被踐踏而視若無睹的人,比起自覺自身的權利和理解行使(或不行使)其權利的後果的人,更像期待被奴役的人。
「先前所說的最基本的宗教自由問題,一句辦學宗旨,啥都蓋得過。」

不是「最基本的宗教自由問題,一句辦學宗旨,啥都蓋得過」

香港有香港情况和歴史。本來不應也不能把美國的一套全盤照搬。
但是香港人偏偏就要西方的選舉體制立即照搬才要命。
香港人普遍支持一國兩制。從不是也不可能全盤照搬。

就是普選,也是一國兩制下的普選。

西方的選舉體制也不只美國一種。反而,香港人應比較習慣英式選舉體制。
英式美式,結果一樣
說到底,所謂立即真普選,不過是種拿西方現狀去照板煮碗的葉公好龍之作
結果,一群連憲法權利都要講國情的人去說西方的選舉體制,還是只有其形,毫無其實。

都是一句,憲法的意義,是其束縛政府的權力,將個人權利還於個人 - 無論那是選出來的政府還是槍子打出來的政府,連平民都不顧自己的憲法自由去統制的政治,來來去去都只會變成專制政治,無論那是暴民政治還是暴君政治。
而這種政體,以往出現過一個,叫德意志共和。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7/2 15:50 編輯

23條的反抗不已表現了平民是會顧自己的憲法自由?

本來法律就要講國情。香港有香港情况和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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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爭取憲法自由案例?見

http://www.doj.gov.hk/chi/public/basiclaw/cbasic12_3.pdf

就人權方面
見律政師訴丘旭龍
政府是不可以侵犯市民私下肛交的憲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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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當然,也不是人人也要肛交去行使其憲法自由
23條的反抗,是一種對民權認知的反抗,還是一種冷戰恐懼的反抗呢?
與各國同樣的反應,香港似是後者 - 因為香港對於其法律條文同樣詭異,而且同樣違反普通法原則(立法司法統一)的淫審條例同樣啞然。不過是因為執行者的名字似乎不同,就無條件給予其信任,反之則反抗,並不是一種民權認知的表現,充其量也只算是種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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