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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明光社-當平權變成霸權 07/11/2012

本帖最後由 hellboy 於 2012/11/13 13:07 編輯
人人生而平等,但當某些人比其他人更平等的時候,便容易製造更多不公平的現象。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將同志平權列為她新任期的頭號大事,將在今天的立法會提出動議辯論,很明顯,她是要再次推動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但根據外國經驗,在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後,會對不認同同性戀的團體及個人,造成很多不公平的逆向歧視,成為同性戀霸權。

在美國,一名父親因反對其六歲兒子在學校接受美化同性戀的教育,而被拘捕及趕離學校,其兒子必須強逼接受同性戀洗腦教育;一名紅十字會員工因為不參與公司慶祝同性戀的活動,以及表達不認同同性戀的立場而被解僱。在加拿大,一名模範老師在報章撰文批評一些同志團體製作的教材,結果被吊銷教師資格。在瑞典,一名牧師在講道時,根據聖經以「不正常」來形容同性戀,被控觸犯煽動仇恨條例罪名成立,幾經辛苦才上訴脫罪。以上例子多不勝數。
  
個人明白及尊重一些議員為弱勢社群爭取權益之熱誠,因有調查顯示,本港一些同性戀者仍然感到受歧視,問題是,所謂的歧視究竟是甚麼?若他們一些基本人權被侵犯,例如接受教育、醫療、社會福利及居住權利受影響;人身安全受威脅;言論自由被剝奪等,相信一眾對同性戀有保留的團體,亦願意為他們討回公道。至於婚姻是一種社會制度,不是權利問題,否則大家亦可指現時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制度是歧視二奶。


  
其實,今時今日,社會人士對同性戀者的接納愈來愈高,並無實質證據顯示同性戀者在香港受到極不公平的對待。近期歌星黃耀明和立法會議員陳志全高調「出櫃」,亦不見得受到歧視。不少所謂歧視,只是一些人基於良心、公共衞生或宗教原因,對同性婚姻及男男同性性行為(特別是高風險的肛交行為)不認同或有保留。他們只是以和平、理性及非暴力方式表達,並無激烈行為,對同性戀者亦以禮相待,更樂意為他們提供關懷及輔導,同性戀者在私人生活上極少受到滋擾。
  
相反,一些同志團體卻闖入異見人士的辦公室搗亂,滋擾他們舉辦的活動,並在網上惡言攻擊及抹黑。大家會否考慮立法保護同性戀異見人士,免受歧視的權利?若同性戀者因有人不認同同性戀而感到被冒犯,便要立法處分那些同性戀異見人士,這不是赤裸裸的霸權嗎?有調查顯示,不少父母不願意接受自己的子女是同性戀者,難道立法就可以強逼父母接受嗎?不少人以一些同性戀者,不願意或不敢公開自己的身分,來證明同性戀者被歧視,但正如有人不敢或不願公開師生戀、忘年戀、婚外情的關係,大家難道也認為這是須立法處理的歧視問題嗎?有人不贊成墮胎、離婚及婚前性行為,大家會否認為有關言論或令當事人感到受冒犯,而須立法禁止呢?
  
因此,希望立法會各政黨及議員在未詳細了解《性傾向歧視條例》會造成的逆向歧視,以及一眾家長、教育、宗教及各階層人士的意見前,切勿輕率或急於表態支持有關動議,並盡快抽時間與一眾關注團體會面,了解民意。
  
當然,若有同性戀者真的受到一些極不公平的歧視,應提出實質證據,讓社會人士按個別情況處理,在毋須訂立一刀切的《性傾向歧視條例》的情況下,政府及立法會可審視及討論一些同性戀群體提出的要求,以適切的方法保障一些真正面對不公平待遇的弱勢群體。正如之前的《家庭暴力條例》在不影響婚姻及家庭的大前提下,改名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同樣達到保護面對暴力的同性同居者的目的。


人人生而平等,平等的意思,是指你和我縱使不同,卻仍然有相等的權利;所以,如果你享有我沒有的特權,又或者我享有你沒有的特權,這樣便不是平等,便是正在製造不公平的現象。本來,基督教在香港已經氾濫,而聖經蘊含着的經文內容如歧視女性(哥前11章),、歧視殘疾(利未記21:16-23)、歧視異教(出埃及記22:20;申命記11:28)、破壞家庭殺父殺親殺友(利未記20:9;申命記13章;出埃及記22:20;出埃及記34:14;申命記6:14;馬太福音10:21-22;馬太福音10:37;馬可福音13:12;路加福音14:26)、歧視同性戀(羅馬書1:27)這些所謂基督教倫理,每天也在威脅香港人的心靈和價值觀,間接使那些相信基督教的人變得排他、充滿歧視、自私、迷信、而現在,香港基督教的頭目明光社更要帶頭歧視同性戀者,更是天理不容;他們在網站說「根據外國經驗,在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後,會對不認同同性戀的團體及個人,造成很多不公平的逆向歧視,成為同性戀霸權」;如果套用這套邏輯在其他在社會上常受到歧視的群眾,只要改一改言詞,明光社也大可以為了宗教信仰的緣故說「根據外國經驗,在不廢除《殘疾歧視條例》後,會對不認同殘疾人士的團體及個人,造成很多不公平的逆向歧視,成為殘疾人士的霸權」明光社又說:「在瑞典,一名牧師在講道時,根據聖經以「不正常」來形容同性戀,被控觸犯煽動仇恨條例罪名成立,幾經辛苦才上訴脫罪。以上例子多不勝數。」根據同樣的邏輯,這是不是代表若果明光社要根據聖經來形容異教徒是必須殺死,也應受到保障?

蔡志森問,有調查同性戀者仍然感到受歧視,問題是,所謂的歧視究竟是甚麼。這一點正正就是政府要為同志進行公眾諮詢的原因,偏偏明光社卻諸多阻撓政府進行諮詢,很明顯,明光社真正的目的,就是阻止同性戀者受到應有的公平對待,為他們歧視同性戀者尋求諸多的藉口。而根據羅馬書1章32節,證明基督教的本身就是認為同性戀是該死的,正正再加上因明光社廣泛的中傷,以致有2萬多人聯署抗議政府動議諮詢,如此龐大對同性戀者的仇恨,基督徒每當同性戀者發言時的譴責,令同性戀者感受到社會充滿了人身安全的威脅,是可預計的結果。實在沒有可能相信一眾對同性戀有保留的團體,會願意為同性戀討公道。至於婚姻的法律保障,明明就是一種權利問題,而包二奶卻是法律列明禁止的不道德的行為,實在無理由把包二奶和受欺壓的天生的同性戀混為一談。

其實,今時今日,越文明的社會對同性戀者的接納愈來愈高,越落後的社會特別是受耶和華宗教操縱的卻仍然仇恨甚至殺害同性戀,而科學的進步與聖經的廣傳亦越漸證明耶和華宗教的荒謬和價值觀扭曲,實在無任何理由證明基督教應該去動用人力物力去阻止同性戀者在香港受到公平的對待,甚至於要阻止同性戀對於受到不公平對待的情況諮詢。而明光社指出,不少所謂歧視,只是一些人基於良心、公共衞生或宗教原因,對同性婚姻及男男同性性行為不認同或有保留,但是基督教對同性戀的宗教和良心,卻明示同性戀是該死的,該下地獄的;這種思想和咀咒不斷在社會廣傳,以至公眾不能釋除對同性戀的仇恨和侮辱,而這些中傷的行為,若果對象由同性戀轉變為套用在殘疾人士的身上,卻是法律禁止,可見這種中傷原本就不是什麼良心或單純的言論自由的問題,而是一些會直接傷害到同性戀者的行為,這些行為是應該如同殘疾歧視條例般受到禁止的。

明光社又說,一些同志團體闖入異見人士的辦公室搗亂,滋擾他們舉辦的活動,並在網上惡言攻擊及抹黑。若果同性戀者在這些行為上是有犯法的,他們可以報警,香港法律是有充份保障大眾的權利的,但是對於中傷的行為,由於耶和華宗教界扇動仇恨的緣故,卻令人擔憂若然中傷的持續加劇,同志會失去社區良心的最後安全網。

其實《性傾向歧視條例》如今根本連諮詢也被禁止,更不用說在立法會討論當中的細節,希望明光社不要再訛稱條例是一刀切,為了博取社會大眾的支持和注意,而一而再,再而三地攻擊同性戀社群,謝謝。
反駁有力,值得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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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hellboy 於 2012/11/14 13:35 編輯
反駁有力,值得廣傳。
抽刀斷水 發表於 2012/11/13 20:37


水哥,你話我是否應該把文章寄給反對同志的議員特別是基督徒看?他們會不會惱羞成怒?還是從新審定自己的立場,細察基督教的本質;還是對反對同志變得更積極?而那些原本對同志政綱採取友善態度的議員,看了後會不會變得不友善?
據我印象,反對同志的議員應該都是耶徒,有空可列舉一下並分析之。

除非他們離教,否則都很難對同志改觀。
支持鼓勵每位離教者 › 閹割神父 刻不容緩 ‹
本帖最後由 beebeechan 於 2012/11/15 05:15 編輯
人人生而平等,平等的意思,是指你和我縱使不同,卻仍然有相等的權利;所以,如果你享有我沒有的特權,又或者我享有你沒有的特權

hellboy 發表於 2012/11/13 10:28



既然人人有生而平等的權利, 幹嗎要立法剝削了我批評你做錯事的權利?
我唔認為你同志們要結婚是一件對事, 你要立法逼我認為你對, 連講一下不對也不成, 是觸犯法例啵,
正如:
一名父親因反對其六歲兒子在學校接受美化同性戀的教育,而被拘捕及趕離學校,其兒子必須強逼接受同性戀洗腦教育
一名紅十字會員工因為不參與公司慶祝同性戀的活動,以及表達不認同同性戀的立場而被解僱;
一名模範老師在報章撰文批評一些同志團體製作的教材,結果被吊銷教師資格。
一名牧師在講道時,根據聖經以「不正常」來形容同性戀,被控觸犯煽動仇恨條例罪名成立,幾經辛苦才上訴脫罪。以上例子多不勝數。


立法會對社會有反效果,造成對另一撮人不公平,  所以更要三思。
其實《性傾向歧視條例》如今根本連諮詢也被禁止

hellboy 發表於 2012/11/13 10:28



根據立法局的議程
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se/counmtg/agenda/cm20121107.htm

當日何議員提出的動議案原文是:
「本會促請政府盡快就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平等機會及基本權利展開公眾諮詢。 」


重點不是在諮詢同志有無被歧視, 實在是肯定了是有歧視, 是要促請立法
據我印象,反對同志的議員應該都是耶徒,
抽刀斷水 發表於 2012/11/14 20:11


憑印象九翕
回覆 4# 抽刀斷水
今次陳版友就講得啱啦
要睼下「耶徒」係in its broad sense定narrow sense.

按track record, 天主教徒對於同性戀, 係far more than支持嘅。而且對兒童的性教育孜孜不倦循循善誘春風化雨桃李滿門。坊间之所謂性教育,其實只是紙上談兵, 唯有神父進行性教育, 係採用實踐式教学(experiential learning)
http://www.theage.com.au/victoria/no-noise-no-talking-priest-plied-boys-with-acridtasting-milo-20121114-29bqp.html

眾多学童對同性戀有深刻体會,神父們居功至偉,係不可抹煞嘅
本帖最後由 hellboy 於 2012/11/16 11:06 編輯
既然人人有生而平等的權利, 幹嗎要立法剝削了我批評你做錯事的權利?
我唔認為你同志們要結婚是一件對事, ...
beebeechan 發表於 2012/11/15 05:10


你的聖經把殘疾人士和女人和種族也放在歧視的範疇,你要不要抗議現今法律剥削了你中傷他們「做錯事」的權利?你唔認為同志們要結婚是一件對事,喺你自己的以為,你結婚我都唔覺得喺一件對事,喺唔喺就代表我要引誘教唆一大堆人去衝擊、侮辱、阻礙、破壞你的婚禮?
根據立法局的議程
http://www.legco.gov.hk/yr12-13/ ... enda/cm20121107.htm

當日何議員提出的動議案原文是:
「本會促請政府盡快就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平等機會及基本權利展開公眾諮詢。 」


重點不是在諮詢同志有無被歧視, 實在是肯定了是有歧視, 是要促請立法啵
beebeechan 發表於 2012/11/15 05:13


重點明明就喺諮詢同志有無被歧視,人地無在調查的立場誤導公眾喎。
回覆  抽刀斷水
今次陳版友就講得啱啦
要睼下「耶徒」係in its broad sense定narrow sense.

按track reco ...
沙文 發表於 2012/11/15 06:08



沙文大哥好耐無見,別來無恙嗎?
據我印象,反對同志的議員應該都是耶徒,有空可列舉一下並分析之。

除非他們離教,否則都很難對同志改觀。 ...
抽刀斷水 發表於 2012/11/14 20:11



那麼那些原本對同志政綱採取友善態度的議員,看了後會不會變得不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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