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針對有關基督教其中一點:信我既得永生,唔信我既落地獄之辯論
反基督教者:咁樣根本就體現唔到愛是包容一點
註:聖經格林多人前書對愛的定義,愛是不容,尚有其他條件,在此不述。
教徒:個仔唔孝順,呀媽都會打佢啦/阿媽只會俾飯俾自己個仔食。
在此統一這種類比論證為親情比喻論。
第二種是說上帝是公義,賞罰分明
此種說法則稱為賞罰分明論。
首先是對親情比喻論的駁斥:
唔信就落地獄,如果教徒們唔知地獄係咩地方,自己睇返聖經,地獄是一個永遠懲罰罪人的地方,是給予他們永遠的痛苦的地方
1.呀媽打仔,個仔受既痛苦可以同受永罰相比?此為程度上之大不同。
2.呀媽打仔,為的雖然可能是發洩,但更可能是為了兒子/女兒的將來,受永罰呢?為的是什麼?
3.不孝子女,母親亦尚可愛他,例如不忍見其悽慘,正體現愛是包容,亦可見母愛/父愛/親情的偉大,受永罰卻是令其受痛苦至永遠,基督宗教把神與人之關係比喻為父與子,然其行為卻沒有愛,愛是包容?
對賞罰分明論之駁斥:
此論可以一個例子即可駁倒
基於同情的理解,賞大概是指上天堂,罰大概是指下地獄
小明是一個大慈善家,他真心,真誠的助人,亦沒有犯罪如殺人,強姦,偷竊等嚴重罪行,卻不信基督宗教,到最終審判時亦不屈服於神,他下了地獄,這是賞罰分明?
因屈服於一人而死,獨裁之體現也,對於不對自己臣服的人痛下殺手,全善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