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 Elizabeth Loftus認為一些完全錯誤的記憶亦能夠植入人的記憶裡(Loftus & Pickrell, 1995)。在她實驗中,測試者先在筆記簿寫下一些兒時發生過的真實事件並交給實驗者,實驗者會偷偷加入一項虛構的事件----「五歲時於商場迷路大哭,最後在一名老伯的幫助下找回家人」。之後,實驗者會指示測試者在接下來的五天都在筆記簿內寫下所有事件的有關詳情;若記不起,便填上「我不記得」。於一個成功植入記憶的個案中,一名十四歲的男孩在這五天內「記起」更多有關這虛構事件的詳情。他「記得」那位幫助他的老伯是一名很酷的人、「記得」自己當時害怕不能再與家人團聚、「記得」自己在事件中被母親責罵。幾星期後,男孩再接受訪問。訪問中,他提供了更多有關在商場迷路這虛構事件的詳情。當實驗者要求男孩按記憶的清晰度排列筆記簿內的事件時,男孩甚至把這虛構事件放在第二位。這個錯誤的記憶已完全植入了男孩的腦內,成為一個「真實」的回憶。最後,當男孩被告知在商場迷路是實驗者偷偷加入的虛構事件時,男孩還顯得難以置信呢!
錯誤的證供就能有力地證明錯誤記憶的存在。於案件審判中,目擊者扮演著重要角色,但心理學家發現,在40宗有DNA證明疑犯無罪的案件裡,高達36宗的疑犯都被至少一個目擊者指證為犯案者(Gazzaniga, et al., 2010)。學者認為其中一個原因是因為人對於識別其他種族或其他社會階層人士的特點、容貌,能力較差。因此,當疑犯並不屬於目擊者經常接觸的種族或社會階層時,目擊者便很可能錯誤指證疑犯。http://www.psyfest.org/psyfest10/psyarticle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