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
15 現代的人們希望能私自或公然自由地信仰自己的宗教,這是事實。況且信仰自由在許多憲法上已宣佈為公民的權利,在國際文件中也已鄭重地加以承認了(三八)。
但有些政權,在憲法上雖承認宗教信仰的自由,而政府卻在設法阻止人民的宗教信仰,並使宗教團體的生活陷於重重困難及危殆的境地。
神聖公會議對現代的那些好現象,加以歡欣稱道,對於那些可悲事實,則予以沉痛的譴責,勸告教友並懇請全體人類,務須慎重考慮,特別在目前人類大家庭的現狀下,信仰自由是多麼需要。
事實上很明顯,各民族日趨合一,不同信仰,不同宗教的人民,彼此間亦結成更密切的聯繫,最後,也增進了每人的責任感。所以為建立及鞏固人類的和平交往與敦睦,必須在世界各地,使信仰自由獲得法律有效的保障,亦必須尊重人在社會上,自由地度其宗教生活的至高義務和權利。
願天主,眾人的大父,賜人類的大家庭,在社會上謹守信仰自由的原則,藉基督的恩寵,和聖神的德能,導向崇高而永遠的『天主子女的光榮自由』(羅:八,21)。
附註
(一) 參閱若望廿三世,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和平通諭』:宗座公報卷五五 (一九六三) 二七九頁及二六五頁;比約十二世一九四四年十二月廿四日廣播文告:宗座公報卷三七(一九四五) 一四頁。
(二)參閱若望廿三世『和平通諭』:宗座公報卷五五(一九六三) 二六O—二六一頁;比約十二世,一九四二年十二月廿四日廣播文告:宗座公報卷三五 (一九四三) 十九頁;比約十一世,一九三七年三月十四日 “Mit Brennender Sorge”通諭:宗座公報卷二九 (一九三七) 一六O頁;良十三世,一八八八年六月二十日 “Libertas Praestantissimum” 通諭:良十三世實錄卷八 (一八八八) 二三七至二三八頁。
(三)參閱若望廿三世『和平通諭』:見宗座公報卷五五 (一九六三) 二七O頁;保祿六世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廿四日廣播文告:見宗座公報卷五七 (一九六五) 一八一—一八二頁;聖多瑪斯,神學集成,卷二之一,九十一題,a、4c。
(四)參閱若望廿三世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慈母與導師』通諭:見宗座公報卷五三 (一九六一) 四一七頁;又『和平通諭』:見宗座公報卷五五(一九六三) 二七三頁。
(五)參閱若望廿三世『和平通諭』:見宗座公報卷五五(一九六三) 二七三—二七四頁;比約十二世,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廣播文告:見宗座公報卷三三 (一九四一) 二OO頁。
(六)參閱良十三世,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Immortale Dei 通諭:見ASS卷一八 (一八八五) 一六一頁。
(七)參閱Lactantius, Divinarum Institutionum, Lib. V, 19: CSEL 19, pp. 463—464, 465:拉丁教父集六,六一四,六一六欄;聖盎波羅削上瓦楞定皇帝,書信第廿一:拉丁教父集一六,一OO五欄;聖奧斯定Contra litteras Petilliani, II, Cap. 83:CSEL 52 p. 112:拉丁教父集四三,三一五欄;cfr. C. 23, q. 5, c. 33 (ed. Friedberg, col. 939);又書信第二三:拉丁教父集三三,九八欄;又書信第三四:拉丁教父集三三,一三二欄;書信第三五;拉丁教父集三三,一三五欄;聖額俄略 “Epi—stola ad Virgilium et Theodorum Episcopos Massiliae Galliarum”, Registrum Epistolarum,I, 45: MGH Ep. 1, p-72;PL 77, 510—511;又致君士坦丁堡主教若望書Registrum Epistolarum111, 52:MGH Ep. 1, p. 210 :拉丁教父集七七,六四九欄:見D四五,一章 (ed. Friedberg,Col. 160); Conc. Tolet. IV, c. 57: Mansi 10, 633;cfr. D. 45, c. 5 (ed. Friedberg, Col161—162);Clemens III; X., V, 6, 9:ed. Friedberg, Col. 7774;依諾森三世Epistola ad Arel-atensem Archiepiscopum, X., III, 42, 3:ed. Friedberg, Col 646.
(八)參閱教會法典一三五一條;比約十二世一九四六年十月六日: Allocutio ad PraelatosAuditores Caeterosque oficiales et administoros Tribunalis S. Romanae Rotae:宗座公報卷三八(一八四六) ,三九四頁;又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奧體』通諭:宗座公報卷三五(一九四三)二四三頁。
(九)參閱弗:一,5。
(十)參閱若:六,44。
(十一)參閱若:十三,13。
(十二)參閱瑪:十一,29。
(十三)參閱瑪:十一,28—30;若:六,67—68 。
(十四)參閱瑪:十一,九,28—29;谷:九,23—24;六,5—6;保祿六世一九六四年八月六日『祂的教會』一通諭:宗座公報卷五六 (一九六四) 六四二—六四三頁。
(十五) 參閱瑪:十一,20—24 ;羅:十二,19—20;得後,一,8。
(十六) 參閱瑪:十三,30及40—42 。
(十七) 參閱瑪:四,8—10 ;若:六,15。
(十八) 參閱依:四二,1—4 。
(十九) 參閱若:十八,37。
(二十) 參閱瑪:廿六,51—53 :若;十八,36。
(二一) 參閱若:十二,32。
(二二) 參閱格前:二,3—5 ;得前:二,3—5 。
(二三) 參閱羅:十四,1—23 ;格前:八,9—13 ;十,23—33 。
(二四) 參閱弗:六,19—20 。
(二五) 參閱羅:一,16。
(二六) 參閱格後:十,4;得前:五,8—9 。
(二七) 參閱弗:六,11—17 。
(二八) 參閱格後:十,3—5 。
(二九) 參閱伯前:二,13—17 。
(三十) 參閱宗:四,19—20 。
(三一) 參閱良十三世,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廿二日 Litterae “Offcio Sanctissimo” :ASS卷二O(一八八七),二六九頁;又一八八七年四月七日Litterae “Ex litteris”:ASS卷十九 (一八八六),四六五頁。
(三二) 參閱谷:十六,15:瑪:廿八,18—20 ;比約十二世一九三九年十月二十日” Summi Pon-tificatus” 通諭:宗座公報卷三一 (一九三九) 四四五—四四六頁。
(三三) 參閱比約十一世一九三七年三月廿八日Litterae “Firmissimam Constantiam”:宗座公報卷二九 (一九三七) 一九六頁。
(三四) 參閱比約十二世,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六日Allocutio “Ci riesce”:宗座公報卷四五(一九五三) 八O二頁。
(三五) 參閱比約十二世,一九五二年三月廿三日廣播文告:宗座公報卷四四 (一九五二) 二七O—二七八頁。
(三六) 參閱宗:四,29。
(三七) 參閱若望廿三世『和平通諭』:宗座公報卷五五 (一九六三) 二九九—三OO頁。
(三八) 參閱若望廿三世『和平通諭』:宗座公報卷五五 (一九六三) 二九五—二九六頁。
教宗公佈令
本宣言內所載全部與各節,均為神聖公會議教長們所贊同。我們以基督所賦予的宗座權力,偕同可敬的教長們,在聖神內,予以批准、審訂、制定,並為天主的光榮,特將會議所規定者,明令公佈。
公教會主教 保祿
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七日頒於羅馬聖伯鐸大殿
(以下為教長們的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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