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教區主教公署秘書長辦公處通告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五日 堂區及教會組織參與選舉活動之指引
為協助堂區及教會組織(教區機構、天主教學校及社區中心等)積極參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於本年九月七日舉行之立法會選舉,茲奉陳日君樞機諭,重新公佈相關教區指引如下: (一) 信友應遵照天主教會之社會訓導(參照梵二「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75節;若望保祿二世「平信徒」勸諭42節;若望保祿二世「百年」通諭46─47節),按基督徒之良知,並在福音精神光照下,參與選舉活動。
在投票前,信友應衡量各候選人之個人質素及其政綱。與其只從偏狹之觀點或私人利益角度去衡量候選人是否合乎條件,信友應全面地對候選人加以衡量,意即:一方面須考慮本港社會所面對之種種問題及為維護促進公益之種種需要,而另一方面,須考慮候選人之個人操守、價值觀、人生觀、才幹、弱點、處事作風、責任感、以往對其社區或本港社會之貢獻,及其政治立場等。
(二) 堂區及教會組織應敦促信友為立法會選舉祈禱,使選舉能以公正、公平之方式進行。堂區及教會組織亦應鼓勵信友善盡公民義務及善用公民權利,登記為選民並積極參與投票及競選活動,為選賢與能,或投身參政,以建設社會,造福人群。
(三) 為使信友有充份之培育,堂區及教會組織應盡量舉辦有關天主教會社會訓導、本港政制及社會現況分析之研討活動。又為使信友對各候選人及其政綱有充份認識,堂區及教會組織亦宜主動舉辦選舉論壇,邀請全體有關候選人一同出席。以上各項活動,可公開予社區內其他人仕參加。
(四) 堂區及教會組織之場地,經主任司鐸或有關主管批准,可按候選人請求,借出作選舉論壇之用。惟該等服務應公開予全體有關候選人,不得僅保留為某些候選人、政黨或政治團體。
教會名下之社區中心或社會服務單位之場地,亦可借出作其他競選活動之用,惟必須公開予全體有關候選人、政黨或政治團體。
如某候選人獲准在上述場地舉行選舉論壇或進行其他競選活動,則其他有關候選人亦應獲知會並獲給予相同的機會,以免該候選人獲提供或得到不公平的利益而較其他候選人佔優勢。
(五) 教會名下之社區中心或社會服務單位之場地內,經有關主管批准,可擺放 (即「備索」─下同) 或展示競選廣告。其他教會組織或堂區之場地內,經有關主管或主任司鐸批准,亦可擺放競選廣告,惟在舉辦選舉論壇期間以外,不得予以展示。候選人亦應一律以公正平等的原則看待。[參照以上第(四)項]
政府印製之選舉活動刊物,經主任司鐸或有關主管批准,亦可在所有堂區或教會組織之場地內擺放及展示。
在教會名下之場地內所擺放或展示之競選廣告,其內容並不一定代表教會立場。
(六) 為免混淆教會宣揚福音之本有使命(參照「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76節;「百年」通諭47節),堂區及教會組織不得以天主教會屬下團體之名義,以公開方式,直接或間接地為個別候選人、政黨或政治團體助選,或對其加以認可,或表示支持或反對。
(七) 聖職人員及男女會士,猶如其他市民,應善盡公民義務,登記為選民並參與投票,惟應避免混淆其作為教會代表之身份,亦應避免在其無特別權威及專業知識之政治範疇內運用其宗教權威。故此,聖職人員及男女會士不得以個人或團體名義,以公開方式,直接或間接地為個別候選人、政黨或政治團體助選,或對其加以認可,或表示支持或反對。
(八) 除以上指引外,信友亦須遵守選舉管理委員會釐定之「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二零零八年七月修訂本),文本可向選舉事務處索取,或從該處網頁(http://www.reo.gov.hk)下載。
(九) 天主教學校另須遵守以下幾點:
1、 擬參加競選之校長或教師,須事前以書面向校董會承諾,在競選期間或獲選後兼任其他職務期間,仍會繼續善盡校內職務。
上述人士亦須按個別情況,遵守「教育資助則例」(一九九四年版) 有關教師在「校外兼任職務」須事前獲批准之守則。(參照小學「則例」61(b) 項;中學「則例」60(b)項;特殊學校「則例」70項。)
2、 相對天主教學校而言,以上指引第(四)及第(五)項所提及之「主管」為「校董會」。
3、 任何學生、教職員或校內設施,均不得被利用為個別候選人、政黨或政治團體助選或作宣傳。
4、 天主教學校亦須遵守以上第 (八) 項提及之選舉管理委員會「指引」 有關 「在學校內進行或有學生參與的競選活動」守則。
(十) 若上列指引在解釋或遵守上存疑,可徵詢教區秘書處。
各堂區主任司鐸,請在佈告板張貼上列教區指引,供信友知照。 特此公告
秘書長
李亮 司鐸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五
http://www.catholic.org.hk/v2/b5 ... cery_2008_081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