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聲稱他們相信聖經是神的啟示,並接納聖經的權威。但他們在聖經以外又加上教會的遺傳,並宣佈教會遺傳也是神的默示,所以有著與聖同等的權威。「神聖傳統、聖經、及教會的教導……是明顯地連接並結合在一起,以至三者中沒有一樣能脫離其他而獨立。」(The Documents of Vatican I I)。歷史告訴我們,天主教從公元300年左右就開始不斷地創造出許多沒有聖經根據的教義和禮儀,如在公元375年提出敬拜天使並巳死聖徒和聖像、公元593年提出煉獄論、公元600年提出向馬利亞禱告、1079年禁祭司階級人員結婚、1190年售賣贖罪票、1215年提出聖餐變質論、1493年宣佈教會七個聖禮、1854年宣佈馬利亞無原罪論、1870年宣佈教皇無錯誤論、1950年宣佈馬利亞升天、1965年宣佈馬利亞為教會之母等等。然而,這些教義及禮儀不但沒有任何聖經的根據,當中不少更與聖經的道理不符。那麼天主教怎樣處理這些道理上的矛盾呢?不幸地,他們不是以聖經作為最高的權威及最後的準則,而是把聖經擱在一旁,固執地堅持他們所定立的教會傳統,明顯將教會傳統凌駕在聖經之上。試問他們這樣作是否尊重聖經的權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