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 40# dye
所以我才說這個是一個"executive order",不是"by law",所以在第一修正案下有挑戰的難度(Amendment 1: Congress Shall pass no law regarding ...), 但是即使如此,雖然個人不可以挑戰OFBCI本身的存在(Executive order本身),但是當其資金所提供的服務是具宗教歧視性(選擇性收生,評價學生,甚至僱用成員),或者其服務包括宗教活動(宗教課,祈禱會,福音週,強制學生帶聖經的早會),或者其資金被佔用於宗教活動(同一學校因為舉辦團契而關閉其他課外活動);則受影響平民可以依照憲法逐個個案告發,此三條本身亦在executive order的內容中。
倒過來,香港對這種問題有何種保障呢?沒有,因為不肯帶耶經上早會而被記大過,你自己拿著張爛記錄去轉校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