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戰后,由50個成員國共同制訂了-份"人權宣言" 於1948年12月10日向全世界公報。其宣言列明不論老少男女,國籟,民族,宗教信仰都有言論,發表自已的意見,信仰宗教等种种自由。其信仰自由,有二層定义,-是沒有宗教信仰的人,可以選擇自已需要的宗教;二是巳經有宗教信仰的人,但發現其宗教的教义,教規等,而無法認同的話,可以隨时放弃信仰或另信别的宗教。这是人的權利,更本無需得到别人同意,这是非常重要,每個人都必需清楚理解。就如我们喜欢吃甜的,咸的,酸的,辣的。有絶对自由,無需得到别人同意。 by我非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