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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門陣 2013年8月18日
作者: 鄭庭河 , 欄名: 濁水有魚
在自由主義和世俗主義相對發達的西方社會,「個人」,包括其權利都是非常神聖的——隻要如此權利並沒實質地侵害其他個人。因而,個人要如何實踐其宗教,包括于其產業範圍內進行任何宗教活動,他人(包括政府)基本上都無權幹涉,除非其行爲已有明顯的危害、幹擾其他人或公共之財產、秩序、風化、形象、名譽等的情況。
不過,于非西方社會,尤其是自由主義、世俗主義、法治理念等等尚未充分紮根的社會,個人始終難以神聖,而是緊緊地被各種堂而皇之的集體意識形態、信仰、觀念、標準等等所統治和支配。如說宗教,即非個人所能決定之事,而是必須遵從權威之安排和指示的。這意味著無所謂個人的宗教詮釋權和實踐權,凡關係宗教之事,都必須交由權威來定奪。任何個人的宗教行爲,即便在個人私領域內進行,都有可能觸犯禁忌,乃至法律而慘遭取締。
可想像,于如此社會,恐怕也沒多少人會去同情、關懷個人,更多的是要「捍衛」、「保護」、「力挺」宗教,即便有關犯忌或犯法的個人也許根本毫無惡意。無奈,所謂宗教的「聖潔」、「尊嚴」、「寬容」、「博愛」等,乃至何謂「宗教」,皆非個人可自行解讀者,您若解讀錯了,就算徹底出于善意(甭說疏忽),一旦與主流意識形態或普遍情緒落差太大,就必須遭到嚴懲,包括一些極端分子的狂轟濫炸,而非隻是被批評、指控或訓斥而已。
誠叫人困惑和遺憾的是:宗教不是旨在引導社會朝向關愛、友好、諒解、和平、公平、包容、智慧、理性等品質的麽?何以個人必須如此妥協,乃至犧牲其自由、尊嚴,乃至權益來符合、屈從一些所謂的「宗教」及其威權主義?個人不是不會誤解、犯錯、脫軌、失控,但若非蓄意的傷害、破壞等反社會行徑,有必要以宗教之名來對其採取那麽嚴苛而迅猛的圍剿嗎?難道這更能保障宗教的「聖潔」和「偉大」?
人們什麽時候方能明白:誠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宗教面前也應當人人平等呢?若有什麽知見、理解、詮釋、形式上的差異,文明的程序是:任何個人都應該享有自由表達的空間和訴諸公正裁決的待遇,而非輕易淪爲獵巫暴行下的受害者。「宗教」若無能感受和保護一個個體天賦的神聖人權的話,應當羞愧。也許這社會所瞭解不足的,不是彼此的「宗教」,而是「真正」的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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