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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
(2) 新約:
羅馬書 1:26-27
因此 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羅馬書1:26-27)
這段經文經常被人詮釋為同性戀者是違反自然的、是萬惡之惡。其實保羅這段文字指的是當時羅馬人極為普遍的偶像崇拜行為。從羅馬書1:19開始,保羅談到有一群人雖然明明知道神,卻不把神當作神來榮耀祂,甚至也不感謝祂,於是他們的心變的昏眛,他們不去敬拜神反倒去敬拜偶像與受造之物,因此神便任憑他們放縱、玷汙自己的身體,使他們裏面裝滿了各樣的不義。
保羅所譴責的人是一群不感謝真神、不榮耀真神,反倒去敬拜假神的人。保羅沒有提到性傾向,也沒有提到同性之間的愛。
保羅所寫的文字,自古以來便有許多人以斷章取義的方式詮釋,以至於對一些人造成傷害,如:男人不可蓄髮、婦女不許在會中發言、把人當作奴隸是被許可的、離婚是不被允許的、必須將犯了罪的人趕出教會、神不喜悅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人士…等。保羅所寫的文字常不易懂、常被人誤解,因為我們不知道保羅寫信的對象是處在怎樣的情況,因此當我們在讀保羅書信時就好像只聽到單方面的電話聽筒一樣。我們似乎了解保羅在寫什麼,但我們也必須猜想收信者先前曾告訴保羅什麼事。在彼得後書3:15b-18中,彼得也曾指出保羅所寫的一切書信中「有些難明白的」,易被人曲解錯用,用來毀壞他人堅固的信仰。
羅馬書1:16-32中,保羅所談的是當時崇拜偶像的人。保羅對這些人的形容,對於2000年後的我們雖然難以了解,但必定是收信著所熟悉的。保羅所譴責的是偶像崇拜的某些儀式,是收信者所熟知的,但對我們而言是模糊的。但保羅在羅馬書1:25卻清楚說到:「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保羅譴責的不是性傾向,也不是同性之間的愛。
羅馬書的收信者是居住在哥林多城的羅馬人,當時哥林多城是第二大城市,也是世界貿易與文化交流的中心,當地有1000多種宗教,其中最盛行的祭典是祭拜愛、美、生殖繁衍之女神 (Aphrodite, 即維納斯)與阿波羅神(Apollo) 的儀式。當時的收信者必定比我們還要明瞭當時宗教的狀況與保羅的意思。羅馬書1:26的「情慾」(passions) 可能是指當時許多宗教祭典裏,信徒在祭拜中飲酒、吃迷藥、在音樂聲中作出的狂亂行為。
我們也無法真正知道保羅為何用「逆性」(against nature)這個字,因為他在羅馬書11:21-24中再度使用了這個字,但他是在說明上帝也會逆性行事,將外邦人收納於神的子民中。「逆性」是指社會沒有辦法接受、不是按照一般的方式來作的事,但「逆性」並不一定是邪惡的,因為上帝也作了「逆性」的事。
如果保羅真的譴責同性戀是萬惡之惡,他絕對有優越的文筆可以描述的更好。但保羅從來沒有提到性傾向,在他其餘的書信中,也完全沒有提到男、女同性戀,更沒有寫到他們要改變性傾向。
保羅一直在他的書信中,多次清楚的教導我們一個重點:耶穌的福音是給世上每一個人的,在主眼裏人人沒有分別,因此他也告誡信徒們不可以論斷他人:「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什麼事上論斷人,就在什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羅馬書2:1)
哥林多前書6:9、提摩太前書1:9-10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哥林多前書6:9)
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提摩太前書1:9-10)
當我們讀到哥林多前書6:9中寫著「親男色的」(英文聖經是用effeminate這個字,為「娘娘腔」之意),與提摩太前書1:9-10中所寫的「親男色的」 (英文聖經是用homosexual或sexual pervert,為「同性戀」、「性倒錯」之意),我們便以為這兩段經文是在譴責同性戀者,實際上這都是錯誤的翻譯所誤導。
讓我們回歸到聖經希臘原文,哥林多前書6:9中的這個字,希臘原文是 malakoi;提摩太前書1:9-10的字,希臘原文是 arsenokoites,這兩個字其實都不是指同性戀 (homosexual)。
英文 homosexual 這個字是由希臘字homo (同),與拉丁字 sexualis (性) 所組成。這個字是100年前才開始有的字,在希伯來與希臘原文聖經中完全沒有homosexual這個字。在1946年Revised Standard Version 聖經問世之後,聖經中才開始出現homosexual這個字,在此之前,我們在聖經中是找不到homosexual這個字的。
哥林多前書6:9中那個字的希臘原文是malakoi,意思是「柔軟的」(soft)、「軟弱的」(vulnerable),但後來卻被人譯為娘娘腔的 (effeminate)。Malakoi 這個字 --- 柔軟 --- 與馬太福音11:8與路加福音7:25中的「細軟」相符;也與馬太福音4:23與9:35中的「疾病」相符。因此哥林多前書6:9的malakoi可能是指那些軟弱的、不可靠的、無勇氣的、不堅定的人。把malakoi翻譯成娘娘腔的 (effeminate),甚至翻譯成「親男色的」,都是不正確的,而且有貶抑女性之嫌。
就希臘原文來看,完全沒有足夠的證據顯示哥林多前書6:9中所指的是「娘娘腔」或「親男色」的人。
提摩太前書1:9-10中那個字的希臘原文是arsenokoites,這個字是由「男人」與「床」這兩個字所組成,卻被後人翻譯為homosexual或sexual pervert,在中文聖經被翻譯成「親男色的」。Arsenokoites 這個字在原文聖經中只出現這麼一次,其他的地方都沒有這個字。在保羅的時代,這個字也不曾被用過,因此沒有人能確定arsenokoites是指什麼,它可能是指與女嫖客上床的男妓,因為這是當時羅馬普遍的現象,在古代龐貝城與其他被挖掘出來的遺址中有如此的發現。
從歷史資料中來看,早期說希臘語的基督徒傳道者們,也不曾使用arsenokoites這個字來譴責同性戀者。第四世紀的安提阿主教聖約翰˙克理梭斯坦(St. John Chrysostem, AD344-407),是當時最出色的講道家,他曾用希臘語講道控訴猶太人、同性戀,但他從未使用arsenokoites這個字來指同性戀。他甚至在提到哥林多前書6:9與提摩太前書1:9-10完全沒有提到同性戀。詳細資訊請見耶魯大學歷史教授鮑斯威爾 (John Boswell) 所著Christianity, Social Tolerance, and Homosexuality, Appendix 1, "Lexicography and Saint Paul," pages 335-353.
哥林多前書6:9的 malakoi與提摩太前書1:9-10的arsenokoites均被錯譯為同性戀,這個錯誤至今仍然傷害著許多的男同性戀、女同性戀、雙性戀與跨性別者,他們因著這樣的經文而自責、自我厭惡、自我否定,長期躲在懼怕的衣櫃裏;有的人選擇離開教會、自我放棄。這個錯誤也造成了許多冷漠者,他們恐懼同志、假裝同志不存在,或是對同志充滿偏見與論斷;有的人甚至使用教會中的權威,以有條件的愛來迫使他們改變性傾向或生理性別。
耶穌說:「盜賊來,無非要偷竊、殺害、毀壞。我來了,是要叫羊得生命,並且得的更豐盛。」在上帝的愛裏沒有懼怕,耶穌接納同志,並要同志愛自己、善待自己,也有能力愛別人。會使人感到懼怕、自我否定、厭棄自己的說法都不是從神來的,仇恨、冷漠也不是從神來的。
外邦(神廟娼妓)祭祀:
以色列人執著「上帝選民」的身份,堅持從外邦人分辨出來,而「同性性行為」既然是外邦異教偶像祭祀的一部分,自然遭受「聖約」所反對。除了「聖約」(利未記17-27)以外,根本再無(舊約)經文談及同性愛,而「聖約」所針對的也不是同性愛本身,而是異教偶像祭祀的(性)行為。
禮儀化的性行為是迦南人(以至古代近東)宗教拜祭的一部分,這儀式「吸納」一些以色列人跟從,直到希西亞才被徹底取締(列王紀下23:7)。而聖經亦在列王紀上14:24,15:12,22:46及申命記23:17-19記載神廟女男娼妓的普及性。
亞述人(Assyrian)的祭司亦常有同性性行為。他們實踐「易服禮儀」(ritual transverstism)來象徵和女神的神奇聯繫—大祭司或許會自我閹割來模倣Agestis、Attis與Osiris等神,低級(男)侍僧亦要與男信從在神廟裏性交,象徵收集精子來事奉神/大地。此等神廟(娼妓)同性性行為的原文是qadesh,直譯是「那神聖的」,希伯來人卻把它視為“sodomite”。於是,原本是外邦神廟偶像同性交,就被誤解為「同性愛」。而神廟娼妓的記載亦在申命記23:17,利未匯記18:3、24-30,20:23,及列王紀上14:22-14中出現。
事實上,古代近東一帶的民族大多都寬容接納同性交合,但稱之為同性愛/同志卻不適合,因他(她)們絕大多數已婚,而且亦從不以同志自居。他(她)們雖參與
同性交合,但仍以妻夫性愛為常態,亦不以「性取向」來把人歸類。
同性性行為(通常是拜祭者與賣淫男妓)乃外邦偶像祭禮的常態,但是在以色列神廟娼妓祭祀卻遭先知批判(如列王紀下23:27)。聖經學者Martin Noth (Leviticus: A commentary. 1965, London: SCM Press) 及 Norman Snaith (Leviticus and Numbers. 1967, London: Thomas Nelson)在其利未記釋經著作裏,均指出同性性行為乃外邦神廟祭禮的一部分。連激烈反對同性愛的聖經注釋家Kenneth Gangel (The Gospel and the Gay. 1978, New York: Thomas Nelson)也承認古時迦南一帶普遍存在男妓偶像祭祀,(生育)「神」遂與「性」(神廟娼妓)緊扣一起。從所羅門王智慧書(Wisdom of Solomon)14:23可見「同性愛」常與「神廟娼妓祭祀」相連,而兩者均以「拜偶像」為目的(尤其是女神祭禮)。
Maury Johnston 在Gays Under Grace裏就認為把利未記有關同性交的兩節經文翻譯為sodomite而非「神廟男妓」(如申命記23:17)實在不準確,因為希伯來原文所指的,根本是異教神廟男妓的壞事。
利未記18:22及列王紀上20:13兩節經文就把同性性行為與異教拜祭連結一起。(古)以色列人認為每個人均是「異性愛者」。他們根本不理解兩情相悅的同性情慾性愛表達,故常把同性性行為貶斥為外邦人的「罪行」(參看約瑟法:Antiquities 15: 2、6; Sibylline Oracles 3: 573- 600,5: 386-397,b Shabbat 17b,149b)。…
…最後,利未記18:22及20:13均用希伯來字toebah(厭惡的)來形容同性性行為,而「厭惡的」這個詞亦同樣用在其他不潔性行為上,見利未記18: 26、27、29、30。
資料來源:
香港獨立媒體
https://www.inmediahk.net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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