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牧師威嚇逼供 偷錄不能呈堂
在教會聚會中,某人若自稱作出違法行為而又被錄音,該錄音能否成為「罪證」?一名29歲的姓叶的男子為了追求一名女士加入教會,懷疑因為感情問題,在該女士的飯盒加入防腐劑,她服食後中毒送院,其後男子再在教會廁所和廚房放水銀。受害女子的父親是該教會的牧師,在懷疑叶向女兒落毒後,邀請叶出席教會「聚會」並全程錄音,叶在過程中「承認」落毒即晚被捕,其後經審訊後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罪名成立,判監兩年。
男子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指原審錯誤接納錄音為呈堂證據,又指當時在教會被逼供和恐嚇,在不自願下招認。高等法院今日頒下判詞,裁定男子上訴得直即時釋放。法官認同上訴人或多次感到被恐嚇和強迫招認,例如牧師曾言「我羅摩西唔係好蝦㗎」,若他未信耶穌,「你起碼斷幾條骨甩幾隻牙」,又高聲指「呢度上帝嘅地方喎,你掃上帝個場,係咪呀?喂,好唔畀面我同上帝喎」。法官裁定該段錄音不能呈堂,案中亦沒有足夠證據入罪。
為追求女事主返教會 更成為同事
該宗教會落毒案,上訴人是叶文飛,高院暫委法官張潔宜今日判下頒詞,控方案情涉及3名主要人物,分別是上訴人、受害人羅小姐,以及羅小組的父親,羅父是「無比愛事工」教會的牧師。上訴人在2023年短暫參加涉事教會崇拜,目的是為了追求羅小姐。2024年10月,上訴人成為羅小姐的同事,一同於該教會上班。
案發在2024年11月26日,羅小姐進食了預先準備的午餐後感到不適暈倒地上,清醒後發現自己有失禁、呼吸急促、發冷、身體顫抖及冒冷汗情況,由救護車送院,診斷結果為「正鐵血紅蛋白血症」。同日出院後,羅當晚出席教會聚會,分享她的經歷和信仰。聚會後,教會的女廁和廚房均發現懷疑是水銀的銀色圓珠。羅小姐在上訴人歸還予她的手提電腦鍵盤中,發現十多粒銀色圓珠,同樣懷疑是水銀。
邀出席「聚會」偷錄音 席間承認投毒
羅父認為落毒事件與上訴人有關,「邀請」他在12月1日晚上出席一個教會聚會,出席者有羅的父母、羅小姐以及她3名親友,羅小組將聚會過程錄音。在期間,上訴人承認在飯盒加入亞硝酸鹽,目的是為了「畀個教訓」她,另承認在教會放水銀。羅小姐吩咐朋友報警,上訴人於同晚被捕。
在原審時,教會聚會的錄音成為重要控方證據,辯方反對錄音呈堂,指上訴人受「在權力人士(person in authority)」的恐嚇、誘導下非自願地作出招認。上訴人曾自辯指,因為害怕羅父「郁同打佢」,又因其語氣和表情而心生恐懼,因而盡量遷就「求其作一個答案」回答,並無表達自己真正的意思。
辯方投訴緘默權被侵 原審拒接納
不過原審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說法,並指根據錄音和閉路電視,上訴人在聚會作出招認時表現冷靜,情緒沒有大起伏,沒有大動作或明顯緊張神情,不認為上訴人當時感到驚恐。裁判官又認為,上訴人僅返過數次教會,目的是為了追求羅小姐而非個人信仰,上訴人在信仰上或情感上與牧師或教會沒有緊密的聯繫或依賴,又認為該聚會並非正式宗教活動,裁定牧師或其他在場人士均不是「在權力人士」。
原審的辯方律師指,上訴人在不知情下被錄音,緘默權被侵犯,證據對公平性的損傷遠超證據價值。裁判官於裁決指,緘默權並非一個絕對的權利,考慮證據是否公平,是要考慮被告於審訊過程中是否得不到公平審訊;官又指教會一向裝有閉路電視,上訴人不可能不知聚會被錄影,聚會在公開下進行,上訴人必知一言一行都會被與會者聽見及目睹。
上訴方向高等法院提出,原審錯誤地接納錄音為呈堂證據,上訴人當時被恐嚇逼供,在非自願下招認;另外上訴人在不知情下被錄音,裁判官卻裁定他知情,上訴方又投訴羅父在不公平的情況下搜證,原審錯誤認為羅父不是「在權力人士」。
考慮被告心態 同意牧師非本案「在權力人士」
高院暫委法官張潔宜在判詞指,考慮招認可否呈堂時,法律原則是法庭必須滿意招認是自願下作出,並非因權力人士挑起恐懼、誘導或欺壓而獲取,即使認為自願招認,法庭仍可以使用酌情權摒除該招認,以保持審訊的公正性。
就羅父及在場人士是否「在權力人士」,法官引述案例指「權力人士」的定義為「一般而言,對被告人、或針對他的訴訟或檢控有權力或有控制的人士」,重點是被告確認有關人士是「權力人士」,關乎被告的心態,法庭要做相關事實裁定。而法官就該點,認同原審考慮上訴人返教會的原因、與教會的關係及聚會性質等,裁定當日在場人士並非「權力人士」。
原審稱神情冷靜 法官質疑背對鏡頭無可能看到
至於是否受威嚇逼供,張官和原審裁判官的看法不一。法官詳列錄音對話,顯示羅父在對話初期,多次以言語向上訴人施壓,例如稱「我哋全部人知晒,你直頭冇得抵賴。我而家畀個機會你,你老老實實話畀羅摩西牧師聽,你點解要做呢一件事放毒喺我嘅教會」、「我都忍住自己,我好克制㗎,老友。我羅摩西唔係好蝦㗎!我未信耶穌,我一定砌你呀!你起碼斷幾條骨甩幾隻牙走呀!我同你砌,一定 fight 低你」、「呢度上帝嘅地方喎,你掃上帝個場,係咪呀?喂,好唔畀面我同上帝喎。⋯⋯我同上帝好蝦㗎?吓?答我。答。」
在上訴人表示落毒教訓羅小姐後,羅父再追問「劇情」,指:「你如實講個劇情畀我聽,你唔好玩嘢,你已經踐踏咗香港法律刑事謀殺罪,我一告你呢,你閒閒地15年、18年」,「你正話講你放毒我都冇打你」,「你知唔知?我而家已經有能力令到你坐監呀,你知唔知呀?」
張官指出,當時只得上訴人一人,其他人均是羅小姐親友,羅的行為、言詞及聲線一定對上訴人構成壓力,甚至感到被威嚇。張官認為羅父三番四次以嚴厲的言詞要求上訴人講真話,多番追問詳情,情況尤如在審問上訴人,而羅父多次提及考慮控告,又揚言刑期不短,這些說話均有可能令上訴人感到威嚇及驚慌。
張官又質疑原審裁判官所稱上訴人「表現冷靜,無明顯緊張神情」的觀察,因為上訴人是背著閉路電視鏡頭,裁判官無可能觀察到上訴人的神態及眼神。
張官認為該錄音不可呈堂,控方的證據只剩警誡會面,但上訴人在當中並沒有承認向羅小姐的飯盒落毒,其餘案中證據亦不能證明羅小姐的中毒是基於上訴人在她的飯盒落毒,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上訴人干犯控罪。
在撤銷定罪及判刑後,法官特別再談及原審處理量刑的手法。原審將刑期定於兩年,即裁判法院就單一控罪的最高判刑,然而本案並未有證據顯示涉及周詳或複雜計劃,或者涉及多名事主,或對事主蒙受永久損傷,再者裁判官在考慮判處最高刑罰前,並沒有邀請辯方作出回應,張官認為較恰當及公平的做法是向辯方表明有該打算,讓其有機會作出陳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