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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8
拒交文件證鹿茵山莊得益用於慈善
【明報專訊】香港聖公會於90年代賣地予長實,興建大埔豪宅鹿茵山莊豪宅的交易,從中進帳11.19億元。高院昨裁定因聖公會無法證明交易收益全用於慈善用途,故須依稅局指示繳交1.8億元利得稅。法官指稅局曾要求聖公會交代收益帳目及去向,以決定是否可豁免交稅,但被聖公會拒絕,故教會繳稅乃合理下場。
聖公會:研究判辭
聖公會秘書長管浩鳴牧師表示,要跟律師研究判辭後,再決定是否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但強調當初因不滿稅局的決定才會交由法庭處理,教會律師亦對判決表示十分失望。管牧師又稱,教會內牽涉與發展商合作的計劃,現時只有涉案鹿茵山莊項目。根據法例,聖公會可於14日內提出上訴。
稅局發言人表示歡迎法庭裁決,被問及是否有其他向慈善機構追收稅款的個案,稅局以保密條款為由拒絕透露。
兒童院地建屋 獲利11億
香港聖公會於93年與長實簽署協議,將大埔滘聖基道兒童院地皮以換地及補地價方式,發展住宅鹿茵山莊。聖公會獲長實提供金錢及出售物業獲利後,共進帳11.19億元。
聖公會後來被稅局徵收由1998至2005年須付利得稅合共1.8億元,教會提出反對,向稅務上訴委員會上訴,但被駁回,早前再向高院提出上訴。
聖公會一方認為,兒童院地皮一直是教會的資產,有關交易並不能說是教會改變意圖,由持有資產改變為貿易經商;而且教會宗旨為宣揚福音、施行慈善,因此應納入《稅務條例》第88條的豁免繳稅之列。
官:難憑教義斷定只行善
但高院法官芮安牟不能接受教會的說法,指教會當年的目的是什麼、或教會是否只能做慈善活動,根本不能由《香港聖公會條例》及《香港聖公會基金條例》的憲章或規例去解釋,因兩條例只於99年才生效,自不能追溯93年或以前的教會目標。
法官又指出,兩條例亦沒有明文規定教會「只能」做慈善工作,單憑教義「宣揚福音」便定論教會只施行慈善亦太模糊,而最重要的是,條例即使規定教會不能從商,亦不代表教會就一定不會從商,因此他裁定教會的目標,根本無法證明教會當時是否一心營商。
主教曾作供
法官又指出,教會從未提交任何文件或帳目,證明鹿茵山莊的得益均用於慈善用途,即使主教徐贊生亦曾到上訴委員會作供,但幫助亦不大。稅局認為發展樓盤與教會目標不相干,又沒有文件證明有關得益均用在慈善用途上,故裁定聖公會繳稅亦屬合理。
【案件編號:HCIA2、3/09】
http://news.sina.com.hk/cgi-bin/nw/show.cgi/2/1/1/1410214/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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