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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非法之法 無罪之罪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11/25 11:18 編輯

大家,包不包括沉默的一群?包不包括因混亂而引起不便的民眾?

「犯罪」的標準很難說得準,「犯法」的標準倒是有。見開首我貼的。

我是很好奇,趙生要做到什麼程度大家才認為他犯了罪?還是他做什麼都可以?

我想如果趙生像另一些人仕一樣,因為法院不公而謀殺法官,大家會否認為他犯了罪?
如果只是向律師丟糞袋?
如果只是妨害公職人員執法? (小販隊)
如果只是阻了彌敦道,讓大家搗車? (非法示威)

如果只是像黑社會一樣,包圍警察局/餐館?趙生判這種罪,本是針對流氓,又即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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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問我,我認為要取得平衡。所以最重要的是要查清事實是如何。照公安和人證的板本,趙生是有點過火,判刑似乎太重(在沒前科之下)。照趙生板本,他當然無罪。但證據呢?

新華社有此神通去誹謗他有案底?他孩子已得到治理並基本上治好的醫院記錄?

反而,如果趙生沒有病卻批了保外就醫,那就很明顯是人治。這對其他保外就醫申請人不公平!
For example, the "right to eat".  It is very important, is it not?  Student need to eat everyday, the problem is very urgent, is it n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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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飯餸加價 學生搗毁食堂
(明報)2010年11月26日 星期五 05:05
【明報專訊】物價上漲,收入不高的學生是對價格最敏感的人群之一。貴州一間中學學生因學校餐廳宣布加價而將餐廳搗毁,有上千人參與。校長解釋,當地菜價急漲37.5%,餐廳申請將部分食品價格加2毫至5毫,引起學生不滿,並指學生「法律意識太弱」。

校長:菜價急漲近四成

《貴州都市報》報道,六盤水市第二中學的學生周一(22日)晚約10時湧入學校餐廳,聲稱要對食物加價「討說法」,有學生毁壞飯堂桌椅、玻璃窗,一片狼藉,事件中無人受傷。學校和當地政府官員、公安到場制止,校方並對損毁的餐廳設施進行清理和修復。

熱水飯菜加2至5毫

該校是全日制寄宿高中,學生小陳稱,21日發現熱水每瓶從7毫加至1元,每種飯菜的價格都加約5毫,麵包、白飯也都加價,同學們都很不滿,就商量「晚上去把食堂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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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包不包括沉默的一群?包不包括因混亂而引起不便的民眾?

「犯罪」的標準很難說得準,「犯法」的標準倒是有。見開首我貼的。

劉夢熊認為那是行使公民權利
如果說他「起鬨鬧事」

那麼「公民權利」= 「起鬨鬧事」?

「行使公民權利」多少都會引起不便,除非躲在床上行使「公權」
如果你問我,我認為要取得平衡。所以最重要的是要查清事實是如何。照公安和人證的板本,趙生是有點過火,判刑似乎太重(在沒前科之下)。照趙生板本,他當然無罪。但證據呢?

甚麼過火,具體引述一下 ?
無罪~~~還要證據………
新華社有此神通去誹謗他有案底?他孩子已得到治理並基本上治好的醫院記錄?

反而,如果趙生沒有病卻批了保外就醫,那就很明顯是人治。這對其他保外就醫申請人不公平!

新華社神通真的廣大,重點是~~~十多年前的案底與這案根本沒關係,所謂不相干是也。
他孩子 ? 舉個例~~某某給你吃三聚氰胺導致腎結石,是否「基本上治好」就成 ?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11/27 04:56 編輯

公民權利?

P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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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不包括「起鬨鬧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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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還要證據………"
控方有證據,要證明自己無罪,為何不要證據?哪個地方的法院是不用證據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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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神通真的廣大,重點是~~~十多年前的案底與這案根本沒關係,所謂不相干是也。"
案底和判刑的輕重有關,如何不相干?第一次犯案往往比第二次判得輕,香港也是。
"故意伤害罪"也不是超速一類的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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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孩子 ? 舉個例~~某某給你吃三聚氰胺導致腎結石,是否「基本上治好」就成 ?"

新華社沒說的是人人皆知的新聞。

那某某一部份已判入獄,部份死刑,失職官員查辦了,公司也倒閉了,國家也為孩子免費「基本上治好」了。趙生的結石寶寶之家是尋求賠償…

事情有這麼大嗎?
甚麼過火?

法院判詞寫了,不是嗎?

锦绣宫门外起哄

「把门堵了,还有两个外国记者在采访那些人,持续到天黑才散,听门卫说那些人把门推变了形,门口的两块塑料条也给弄坏了。」

「团河会议中心门外突然来了八九个人和几个外国记者说要找人,我没让他们进,这些人就开始骂我们,并推大门,还有人敲值班室的窗户说要跳窗户。这种情况僵持了2个多小时,伸缩自动门被推脱了轨,关不严了。这些人的行为对我单位的工作秩序影响很大,不能正常出入。」

「天西门外有一群人,还有几个外国人拿着摄像机拍摄,那些人往里闯还从门上边往里翻,大门被他们推坏了,僵持了大约2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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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4日,被告人赵连海利用社会热点问题,以报案为名,煽动纠集多人在北京市公安局大门东侧聚集起哄闹事,严重扰乱该地区的社会秩序。

「赵连海给我打电话说发生了一起强奸案,报案没人管,他们要到市局去伸冤,让我一起去,刘沙沙也给我发了信息。我到市局大门东侧时,赵连海他们先到了,一会儿来了几名外国记者拍照,我们十几个人都坐在人行道上,占了人行道,行人过不去了,还有十多名围观的群众,后来警察来了。赵连海、刘沙沙让我去的目的就是人越多越好,制造影响。」

「人行道上有两三个外国人正在用摄像机摄像,旁边有多人围观,把人行道都占了,行人走路只能绕行机动车道。」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11/27 04:46 編輯

問題是引起多少不便才叫過火?像强奸案之事,報案又不入市局,召集人圍在門外,別人如何進去?

锦绣宫飯店是私人地方,召集記者造成破壞他是否有責?不要忘了會不會有其他食客被困在內?

法院門外喧嘩,會否影響院內判案?(你會在圖書館外喧嘩嗎?)
在中國,正直的人的唯一出路就是監獄(轉貼)
文:李怡


香港蘋果日報 蘋論 2010年11月13日


俄國大文豪托爾斯泰的晚年巨作《復活》(寫於1889-1899),對筆者年輕時的人道主義思想情懷影響極深,至今仍記得托翁寫主人公聶赫留朵夫在長期和廣泛地接觸被流放的囚犯後,他總括當時俄國的囚犯不外是四種人:第一種人是本身沒有犯罪,純然是法庭錯誤判決的犧牲者;第二種人是幾乎任何人處在他們的境況下都會犯罪的人,比如面對不公平待遇而盛怒下的暴力;第三種人是確實犯了罪,但相對於他犯的罪,社會對他犯的罪卻大得多;而最令人唏噓的是第四種人,他們之所以被判有罪,只不過因為他們的道德比其他人高尚,比如政治犯。

一百多年前托翁對罪犯的概括,不僅在今天的中國大陸仍然適用,而且情況比之於帝俄時代,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比如第一種人,就不僅是法庭錯誤判決的犧牲者,而且是法庭明知這人無罪而硬加栽誣的犧牲者。在趙連海案的起訴書中,提到趙為李蕊蕊被強姦而去公安局告發涉「尋釁滋事」的兩個證人,維權網信息員趙榮以電話聯絡了此二人,四號證人蕭勇表示根本不知道自己是證人,如果可以上庭作證,他會證明趙連海沒有任何尋釁滋事行為,五號證人巴忠巍表示當局沒有為告發強姦一事找過他,起訴書所採用的話完全是根據需要設計的。

受到不公平待遇而被指犯罪的行為,在今時大陸更是無日無之,反拆遷的種種抗爭,楊佳的殺警,鄧玉嬌手刃淫官(若非群情洶湧她也會被判刑),多不勝數。而殺戮無辜法官和在幼兒園開殺戒,可歸類為第三種罪犯,即社會對他們犯的罪大於他們所犯罪行。

至於因道德比一般人高尚而判有罪的例子就多了。關懷環保和愛滋病的胡佳,被判刑 3年 6個月;調查豆腐渣校舍和遇難者名單的譚作人被判刑 5年;提出中國應切實執行憲法上的公民權利的劉曉波被判刑11年。現在,本身既是三聚氰胺毒奶粉的受害者,只不過聯合其他受害者要求當局按已承諾的方式賠償的趙連海,被判刑 2年 6個月。而當時因毒奶粉案而被免職的國家質檢局局長李長江,免職一年後又重獲新職。這真是最具中國特色的政治︰導致毒奶粉的官員沒事,追究事件的受害人被審判。世上還有比這更荒謬、更寃枉的事嗎?網上有一副擲地有聲的對聯:「蒼天有淚趙連海;大地無情李長江!」

中共在諾貝爾和平獎即將頒獎、20國峯會和 APEC峯會即將舉行的敏感時刻,硬生生把一個正義的受害者判刑,是銳意向國際社會和大陸百姓表明:中國崛起了,有錢了,財大氣粗了,今天在桌上擺了一堆錢和一枝槍,就是不管普世價值,就是不理反對聲音,就是我行我素,就是不顧形象,其奈我何!

十天前,中國總參謀長陳炳德在與德國國防部長古騰貝格的一小時會晤中,用了 40分鐘獨白,直指美國藉諾獎向中國施壓。這種不顧國際禮儀的強蠻,顯示中國當權者為了自身利益,鐵了心要與世界維護基本人權的時潮對着幹。

「在俄國,一個正直的人的唯一出路就是監獄。」這是托翁在《復活》中的一句話。今天,把「俄國」改為「中國」是完全適當的。難道沒有進監獄的就都不是「正直的人」嗎?不錯,對不公平的事,沉默也是「共犯」。馬丁.路德金說:「歷史將記取的社會轉變的最大悲劇不是壞人的喧囂,而是好人的沉默。」沉默者可能是好人,但不是見到不平而肯發聲的正直的人。

梁振英昨天被問到對劉曉波獲和平獎的看法,他表示最應該獲和平獎的是鄧小平。

鄧小平,即六四下令開槍鎮壓的人,也是提出改革開放但一黨專政的權力牢牢不放,以致造成今天這種殘酷的特權資本主義社會的人。托翁在《復活》中的另一名句是:「他們認為神聖而重要的並不是這個春天的早晨,也不是上帝為造福眾生而賜下的這個世界的美麗,那種使人趨於和平、協調、相愛的美麗,而是他們硬想出來統治別人的種種辦法。」這應是鄧小平所信奉的哲學吧。
不知是真是假呢 ~~~
【明報專訊】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趙連海,男,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北京市大興區團河苑東2號樓四門203號。現羈押在北京市大興區看守所。

上訴人因涉嫌尋釁滋事一案,不服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10)大刑初字第318號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2010)大刑初字第318號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趙連海無罪。

二、判令電腦主機兩台、移動硬碟一個、u盤(編按﹕港俗稱「手指」)兩個、光碟三十張、錄影帶十二盤、錄音帶五盤、攝像機一台、照相機(FINEPIX)一台、文化衫十三件、宣傳單二十張、名片四盒等扣押物品,如數發還給上訴人。

事實和理由:

一、上訴人趙連海是社會熱點問題——毒奶粉事件的受害者,審判毒奶粉相關責任人、拍賣三鹿資產、政府公布賠償方案、毒奶粉事件爆發一周年受害者聚餐紀念等一系列事件,均涉及上訴人的切身利益,上訴人通過和平、理性的方式表達抗議是完全正當的,一審法院認定「趙連海利用社會熱點問題尋釁滋事」有失公允。

二、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趙連海先後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及北京市大興區、豐台區等地公共場所,採取呼喊口號、非法聚集等方式起哄鬧事,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但卻沒有提出任何證據佐證社會秩序遭破壞的嚴重程度。

上訴人趙連海曾在河北省石家莊市以及北京市大興區、豐台區、東城區四個公共場所(其中一處是餐廳包間)參與過與毒奶粉或「黑監獄強姦案」的維權行動。上訴人趙連海等呼喊抗議口號,少則三人多則十幾個人,所謂「非法聚集」、展示抗議標語,所在每個場所都有當地公安人員或制服、或便衣全程監控,假如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為何在場公安人員沒有出面進行阻止或控制混亂局面,並展開刑事立案偵查?

三、上訴人趙連海陪同「黑監獄強姦案」的受害人李蕊蕊到北京市公安局報案的行為,既是受害人之託,也是公民權利和義務,且其行為沒有任何無事生非、起哄鬧事的客觀表現。

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上訴人趙連海陪同「黑監獄強姦案」的受害人李蕊蕊到北京市公安局報當天,即2009年8月4日12時警方就接指揮中心指令,民警即趕至現場拉上警戒線,將境外記者勸離,將在場人員帶到派出所。上訴人趙連海等報案陪同人員加媒體記者才十餘人,但警方拉警戒線進行交通管制導致人行道堵塞,不能據此認定上訴人趙連海擾亂公共秩序。

四、一審法院存在包括嚴重超期羈押、不接受辯方證人出庭的程式違法問題。

一審法院自2010年2月9日即受理本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最長截止2010年4月24日。但一審法院沒有任何法定理由竟然超越審限達五個半月,也不對上訴人變更強制措施。而且,2010年3月30日,上訴人辯護律師提請證人到庭,一審法院竟然以控方證據已經確鑿充分為由拒絕證人出庭作證。

五、上訴人趙連海被指控尋釁滋事罪是針對公開場所的起哄鬧事、無理取鬧、無事生非的尋釁滋事的犯罪行為,可是一審法院卻判令沒收上訴人趙連海所有的大量與「尋釁滋事」事件無關的電腦、移動硬碟等物品,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財產權。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定上訴人犯尋釁滋事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二審法院依據本案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依法公正公開審理並作出無罪判決,使上訴人洗得不白之冤!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連海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11/27 09:55 編輯

所以我一直說,趙生有一個版本,公安法院有另一版本,所有得看證據。有罪無罪不能只因他孩子的事便一口咬定。

主要是:到底是公安引起混亂?還是趙生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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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連海最終沒有上訴。上訴書也只是DRAFT。原因?只有天知地知他自己知。
可能他真的知錯?可能為了孩子屈服了?可能他
對司法失去信心?
仍只能看看他有沒有一個說法,在事實位又有沒有證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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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網信息員趙榮以電話聯絡了此二人」

這趙生公正誠實嗎?在群情洶湧之下,此二人能平心說話嗎?社會壓力不比國家壓力嗎?
這算不算干擾證人?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11/27 11:21 編輯

「而當時因毒奶粉案而被免職的國家質檢局局長李長江,免職一年後又重獲新職」
李長江不是被免職,是因負有領導責任而辭職的。他本身並不涉案,最多只是辦事能力有問題(領導無方)。

我太太正是內地人,對內地官員之無能,我是感同身受的。但,「沒有最差,只有更差」。在層層作假的情形下,文化上也不當作假為惡,領導當如何做?

「而殺戮無辜法官和在幼兒園開殺戒,可歸類為第三種罪犯,即社會對他們犯的罪大於他們所犯罪行。」
楊佳先生所殺之6人,有自願為社會背這罪嗎?死了的6人不也是社會的一份子?
你記得之前在入境事務處因居港權不公而緃火的兄台嗎?入境事務處不公便可以緃火殺人了?

http://zh.wikipedia.org/zh-tw/%E5%85%A5%E5%A2%83%E4%BA%8B%E5%8B%99%E5%A4%A7%E6%A8%93%E7%B8%B1%E7%81%AB%E6%A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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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位李怡,我想起柏楊的「失節事小,餓死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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