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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Gauss 於 2012/5/2 22:02 編輯
中文聖經又一失實翻譯
十誡中的第七誡,英文是:Thou shalt not commit adultery.
Adultery 的意思是:Voluntary sexual intercourse between a married person and a person who is not their spouse.
中文是「通姦」。
古以色列人對通姦有特定的含義,意思是指一名男子和一名已婚女子之間的性行為,該名男子的婚姻狀況是無關重要的。已婚男子與未婚女子的性行為不算是通姦。這點可從申命記 22:22-29 中清楚看到。
無論已婚或未婚男子強姦處女,就要娶該女子為妻,也不算是罪行。(申命記 22:28-29)
米甸戰爭後,摩西更縱容以色列人大肆強姦三萬二千名米甸處女。(民數記 31:1-47)
第七誡,中文應該譯作:「不可通姦」。
基督新教把第七誡譯作:「不可姦淫」。這無疑是翻譯失實,欺騙華人。
天主教把第二誡「不可製造偶像與拜偶像」完全略去,把第七誡當成是第六誡譯作:「毋行邪淫」,同樣是翻譯失實,欺騙華人。
天主教獨有的第九誡「毋願他人妻」,其實就是原本第七誡「不可通姦」的意思,此舉實在多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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