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在歷史上亦曾經輝煌過,可惜其後因傳教士勾結殖民者,以武力打破了中國的堅持,還簽訂了一系列不平等條 ...
1811年(嘉慶十六年)四月,陝西監察御史甘家斌上請嚴定西洋天主教治罪專條折,嘉慶帝命交刑部核議具奏。五月刑部議復上奏,遂有《西洋人傳教治罪專條》。其中規定:「嗣後西洋人有私自刊刻經卷,倡立講會,蠱惑多人,及旗民人等向西洋人轉為傳習,並私設名號,煽惑及眾,確有實據,為首者竟當定為絞決;其傳教煽惑而人數不多,亦無名號者,著定為絞候;其僅止聽從入教,不知悛改者,著發往黑龍江給索倫達呼爾為奴。」在華傳教刑及絞決,清廷對傳教士的法律政策可謂嚴厲。
嘉慶十七年(1812)四月十六日,香山縣丞潘世綸向理事官諭知《西洋人傳教治罪專條》,除將治罪專條明白示知外,還飭諭理事官:「傳諭番差及澳內西洋夷人,止許自行傳習天主教,毋得誑惑內地人民入教。倘敢詭立名號,私自刊經,借立講會,蠱惑多人,轉為傳習者,一經查確,定必照例究辦,該夷目等毋得包庇徇隱,致干咎戾。」
抽刀斷水 發表於 2016/5/4 20:12 
要不要請長毛, 同志全議員在立法會提出議案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