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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仁愛之家化糞池內的800童骸

回覆 1# 旁觀者

凡係中國嘅飛機文,都嘲得。
首先,件事唔係好事,不過天主教嘅野素來關我叉事。之但係你個粉紅喺度引搜狐啲飛機文出黎,咁我咪即管同你挖吓喺偉光正嘅共產黨領導下嘅新中國,其相對嘅情況又係咩一回事。

就其實冇咩心機同能力,咁咪gemini deep research

報告內容太長,擺下面,先講結論。

即係如果愛爾蘭1961年已停止呢種劣行,中共國就1979年先開始搞一孩,搞強制墮胎,搞黑戶。搞強制墮胎,即係殺人,搞黑戶,即係該小孩冇基本人權,冇學返冇公共服務。
咁之但係立法有進步喎。
中國立嘅法呢,就唔係俾國家守嘅,係俾韮菜守嘅,亦唔一定有人執法。中國法律都有保障言論自由,劉曉波李旺陽一樣可以照鎖照殺。基本法都話否決財政預算係合法,一樣照拉照鎖。
各種剝奪非婚生子女及黑戶兒童權利嘅行為,一直到1961年嘅54年後,2015年先有"法律"去制止。
咁咪照樣繼續攞愛爾蘭嘅歷史黎打飛機囉。
都唔好講近廿年啲法輪功活摘器官,失踨學生器官消失,感冒入院點知要做手術跟手連個腎都唔見埋啦。講咩人地啲兒童死唔死啫?自己隨時可以為左權貴生劏活人攞零件,連發挖新聞嘅人都拉埋鎖埋,人地個業餘歷史學家都可以用十年時間奔走查究再逼政府立案調查,新中國搞X掂自己先再講人歷史啦

中國器官匹配速度:
據美國衛生部報告(www.organdonor.gov),由於器官移植要求時間短、匹配難度高,在美國等待腎平均需要1,121天、肝796天、心臟230天、肺1,068天、胰腺501天。相較之下,中國肝移植註冊中心(CLTR)數據顯示在2005—2006年間,26.6%以上病例是急診肝移植,患者在幾天甚至幾小時之內即獲得匹配器官。




報告開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婚生子女待遇報告:法律地位、社會挑戰與人權審視
執行摘要
本報告旨在深入探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非婚生子女在法律與社會層面所享有的待遇,並針對大規模虐待或器官事件的指控進行審視。自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中國的法律體系對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展現出持續的承諾,從1950年《婚姻法》的頒布到2021年《民法典》的實施,法律上明確賦予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然而,在實踐層面,非婚生子女曾長期面臨戶籍登記困難和「社會撫養費」等行政障礙,這些問題在近年來已透過政策改革得到顯著解決。儘管法律地位不斷提升,非婚生子女及其單親家庭在社會上仍可能遭遇污名化和實際挑戰,例如單身女性難以獲得輔助生殖技術服務,以及缺乏針對單親家庭的專門社會支持。

關於大規模虐待或器官事件的指控,本報告的分析顯示,雖然中國在過去的計劃生育政策執行中存在強制墮胎、結紮等嚴重人權侵犯行為,這些行為影響了包括非婚生子女在內的「超生」群體,但這些虐待並非專門針對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身份。此外,對於器官摘取的指控,現有資料主要集中於法輪功學員和囚犯,並未提供任何證據表明非婚生子女因其出生身份而成為大規模器官摘取的特定目標。

導言:中華人民共和國語境下的非婚生子女定義
本報告將「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定義為父母在受胎期間或出生時無婚姻關係的子女 。在中國法律語境中,這個術語是現代、中立的法律稱謂,與歷史上帶有貶義的稱呼,如「私生子」或「奸生子」(指通姦所生子女)形成鮮明對比 。   

這種術語上的轉變,從帶有道德評判色彩的「奸生子」到中性的「非婚生子女」,標誌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哲學的深刻演變。這不僅僅是詞彙的更新,它反映了法律體系從傳統的、以道德和家庭為中心的框架,轉向更側重於兒童權利和個人平等的現代化進程 。這種看似語義上的變化,實則揭示了立法者旨在破除歷史污名,確保所有兒童,無論其父母婚姻狀況如何,都能享有固有權利的核心意圖。   

I. 法律地位與權利的演變(1949年至今)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經歷了持續的演變,始終貫徹著法律上平等的原則。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初期:平等權利的確立(1950年《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的頒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的一項開創性舉措,標誌著對封建傳統的徹底決裂。該法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嚴禁任何形式的危害或歧視 。這在當時是革命性的進步,直接挑戰了中國古代根深蒂固的父權制和宗族制度,這些制度曾導致非婚生子女在歷史上遭受嚴重歧視,例如被稱為「奸生子」並被視為家族恥辱 。   

該法還詳細規定了生父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義務,包括承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年滿18歲。此外,在生母同意的情況下,生父可以領回子女撫養 。   

儘管歷史上存在對非婚生子女根深蒂固的社會偏見和歧視,1950年《婚姻法》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伊始便明確確立了他們的法律平等地位。這種立即而明確的法律轉變,揭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早期政府對社會平等和保護弱勢群體的根本性意識形態承諾。這不是一個漸進的社會演變過程,而是一場自上而下的法律革命,表明國家意圖將法律作為快速社會改造的工具,徹底擺脫舊的封建束縛。

B. 後續立法中的發展(例如《繼承法》)
非婚生子女平等權利的核心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隨後的立法中得到了持續的強化和闡述。值得注意的是,《繼承法》(1985年頒布,後併入《民法典》)明確將非婚生子女列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使其在繼承權方面與配偶和父母處於同等地位 。這表明國家對其財產權利保護的持續法律承諾。   

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在不同立法時期(從獨立的《繼承法》到其併入《民法典》)都得到了堅定不移的保護,這凸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項基本且穩定的法律原則。這種持續性表明國家優先保障所有兒童的經濟福祉和基本生活,無論其出生環境如何,這可能被視為社會公平的核心宗旨,或是防止國家負擔的一種務實措施。這與其他領域(如戶籍管理)形成對比,後者在實踐中長期存在歧視。

C. 當前法律框架:《民法典》(2021年)及其規定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最新且最全面的法律編纂,它整合並進一步強化了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權利。這部法典構成了當代中國家庭關係的總體法律框架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這項規定作為一項強有力的總體原則,指導著對待非婚生子女的態度。   

在繼承權方面,《民法典》延續了以往立法的精神,確認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被指定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這進一步鞏固了他們在財產繼承中的地位。   

關於撫養與扶養,《民法典》規定,生父母無論是否直接撫養子女,都有義務負擔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值得注意的是,「棄養協議」或「放棄親權」的約定被視為無效,這強化了父母責任的不可剝奪性 。此外,如果生父拒絕進行親子鑑定,司法機制允許推定其親子關係成立,確保父母義務能夠得到執行 。   

在監護權方面,儘管《民法典》強烈強調平等權利,但在父母身份有爭議或不共同生活等複雜情況下,監護權的具體操作細節仍需根據「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由司法機關酌情決定 。這表明在實際執行層面仍在不斷完善。   

《民法典》明確且反覆確認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權利,並輔以具體的執行機制,例如廢止棄養協議和推定親子關係的司法程序,這標誌著中國法律方法的一個關鍵進步。這代表著從僅僅「宣示」法律平等,到積極「強制執行」父母責任和保障兒童福祉的轉變。這表明法律體系正在日益成熟,尋求彌補實際漏洞,減輕非婚生子女所面臨的不利因素,並與更積極的「兒童為本」的法律哲學保持一致。

年份/時期關鍵立法/政策針對非婚生子女的具體規定意義/影響
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視。生父負擔生活費和教育費。確立法律平等原則,挑戰封建傳統,奠定現代家庭法基礎。
198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強化財產繼承權的法律保障,確保其經濟權益。
2015年國務院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解決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等無戶口人員的戶口登記問題。消除非婚生子女戶籍登記的主要政策障礙,保障基本公民權利。
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生父母應負擔撫養費。繼承權與婚生子女同等。整合並強化非婚生子女的各項權利,提供全面、統一的法律保障,並強調父母責任不可放棄。
2021年9月廢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徹底取消社會撫養費,戶口、教育等不再與生育政策掛鉤。消除對非婚生子女及超生子女的行政懲罰和歧視性待遇,進一步保障其權利。
2023年四川省生育登記服務管理辦法修訂取消辦理生育登記時對婚姻狀況和生育數量的限制。進一步簡化非婚生子女的出生登記程序,確保程序上的平等權利。


話題要轉了嗎?
II. 社會待遇與實際挑戰
儘管法律上對非婚生子女的權利有著明確且強力的保障,但在社會層面,他們在中國歷史上曾面臨,且在某些方面至今仍面臨著顯著的社會污名和實際障礙,這些因素阻礙了其法律權利的全面實現。

A. 歷史與社會污名
歷史上,非婚生子女常遭受嚴重的社會污名,被普遍稱為帶有強烈負面含義的「私生子」 。在傳統的父權社會中,他們的出生常被視為「恥辱」,導致未婚母親面臨巨大壓力,被迫放棄撫養權或隱瞞孩子的真實出身 。這種污名往往導致棄養,或孩子由外祖父母或其他已婚親屬撫養,生母則假裝成非婚生子女的姊姊、姑母、姨母等身份 。   

即使在當代中國,儘管法律已採用中性的「非婚生子女」稱謂,但公眾輿論仍可能存在負面評價,這反映了傳統道德觀念的持久影響 。這種社會評判可能導致非婚生子女及其家庭面臨心理困擾 。   

法律上的平等地位與社會實際觀念之間存在顯著且持續的差距,這體現在貶義詞彙的持續使用和公眾的不認可。這種文化上的滯後表明,單靠法律改革是不足以確保非婚生子女的全面社會融合,也無法阻止他們可能遭受的心理和情感傷害。傳統中國社會對「正統」和家庭結構的極度重視,意味著非婚生子女即使在法律上受到保護,仍需努力爭取完全的社會接納和福祉,這強調了法律改革必須輔以更廣泛的社會教育和支持機制。

B. 戶籍登記問題與政策演變
歷史上,非婚生子女面臨的最主要實際障礙之一是戶籍(戶口)登記的困難。這常常導致他們被歸類為「黑戶」,嚴重限制了他們獲得教育、醫療和正式就業等基本權利 。這個問題通常與違反嚴格的計劃生育政策或無法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有關 。   

在2015年之前,許多地方政府要麼直接拒絕為非婚生子女辦理戶口登記,要麼以繳納「社會撫養費」(一種針對「政策外生育」的懲罰性罰款)為前提 。   

一項關鍵的政策轉變發生在2015年,國務院發布了一項專門針對解決所有無戶口人員(包括政策外生育和非婚生子女)戶口問題的意見,這項政策在全國範圍內有效清除了主要的政策障礙 。這項改革在2021年9月9日隨著「社會撫養費」的徹底廢止和相關懲罰性規定的廢除而得到進一步鞏固 。   

近期,例如四川省在2023年修訂了其生育登記規定,明確取消了辦理生育登記時對婚姻狀況和生育數量的限制,這進一步確保了非婚生子女在程序上的平等權利,並簡化了登記流程 。   

戶籍登記在歷史上與婚姻狀況和計劃生育政策掛鉤,導致非婚生子女不成比例地成為「黑戶」,這揭示了行政政策如何有效削弱法律上的平等,從而製造出一批邊緣化的公民。近期對這些問題的果斷解決,固然表明國家認識到此類政策對人權的影響,但更強烈地暗示這是一項由迫切的人口問題(如生育率下降、人口老齡化)驅動的務實轉變,旨在確保每個兒童都能被計入未來的勞動力資源。

C. 計劃生育政策與社會撫養費的影響(包括廢止)
嚴格的計劃生育政策,特別是獨生子女政策(1979-2015年),對生育決策產生了深遠影響,並常涉及強制性措施,包括有記錄的強制墮胎和結紮事件,例如山東冠縣的「百日無孩」慘案 。儘管這些政策並非專門針對非婚生子女   

作為一個獨立群體,但它們為所有「政策外生育」創造了一個高度懲罰性的環境,而這類生育往往包含非婚生子女 。   

「社會撫養費」是主要的執行機制之一,對違反生育規定的個人,包括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徵收高額罰款 。未能繳納這些費用通常會導致嚴重後果,例如子女無法辦理戶口登記、父母失業或其他行政處罰 。   

一項重大的政策逆轉發生在2021年9月9日,當時「社會撫養費」被正式廢止,相關懲罰性規定也被清理和廢除 。這標誌著國家政策從嚴格的人口控制轉向積極鼓勵生育的戲劇性轉變。   

中國計劃生育政策的演變軌跡,從極端強制控制(如「百日無孩」慘案 )到近期廢除社會撫養費並積極鼓勵生育,生動地說明了國家層面的人口需求如何超越先前的社會控制機制。對於非婚生子女而言,這意味著他們從被視為「負擔」(需繳納罰款和面臨戶口限制)轉變為「人口資產」(法律認可的障礙被移除)。這凸顯了國家政策在宏觀目標驅動下,能夠顯著改變特定人群的實際待遇和社會融合程度,而無論其潛在的法律平等原則如何。   

D. 單親家庭與非婚生子女在實踐中面臨的挑戰(例如,輔助生殖服務的可及性、社會支持、心理影響)
儘管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平等權利,但中國的單身女性在獲取輔助生殖技術(ART)方面仍面臨顯著的實際障礙,例如精子庫和卵子冷凍服務。這些服務通常僅限於已婚夫婦,常要求提供結婚證 。這種限制迫使許多單身女性尋求海外服務,凸顯了她們生殖自主權所面臨的事實上的歧視。   

單身母親在中國單親家庭中佔絕大多數(全國2400萬單親家庭中超過70%由單身母親撫養 ),她們面臨著巨大的實際挑戰。這包括不成比例的經濟壓力 、缺乏全面的社會支持網絡 ,以及獨自撫養子女的巨大心理負擔 。   

非婚生子女,即使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也可能因為缺乏「良好家庭環境」或父母共同撫養而遭受情感和人格上的影響,特別是當其父母再婚並產生複雜的家庭關係時 。他們還可能遭遇來自同伴和社會的持續污名,因為社會觀念的變化滯後於法律改革 。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目前的社會福利體系缺乏專門針對單親家庭的社會政策,現有的支持措施往往分散在各種一般性福利法律中 。這種碎片化的方法未能充分解決單親家庭的獨特需求和脆弱性。   

儘管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平等權利,且國家近期積極推動生育率提升,但單身女性持續被剝奪輔助生殖技術(ART)服務的權利,這揭示了中國家庭政策中一個根本性的矛盾。國家在鼓勵更多生育的同時,仍在潛移默化地推廣傳統的、以婚姻為中心的家庭結構。這對單身女性的生殖自主權構成了事實上的歧視,並間接影響了非婚生子女的社會融合和福祉,因為這限制了他們出生的途徑和獲得支持的方式。這表明,兒童的法律平等並不能自動轉化為單親父母的生殖自主權或全面的社會接納。

表2:計劃生育政策對非婚生子女的影響(歷史概覽)


時間段關鍵計劃生育政策對非婚生子女的影響政策結果/狀態
1979-2015年嚴格的「獨生子女政策」非婚生子女常被視為「政策外生育」,面臨高額社會撫養費,且常被拒絕戶口登記,成為「黑戶」,導致無法獲得基本公共服務。政策於2015年放寬為「全面二孩」,2021年進一步放寬為「三孩」,社會撫養費於2021年廢止。
2015年國務院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政策上允許所有無戶口人員(包括非婚生子女)辦理戶口登記,不再將戶口與計劃生育政策掛鉤。戶口登記障礙基本消除,但部分地區仍存在操作層面困難。
2021年9月廢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徹底取消對非婚生子女及超生子女徵收的社會撫養費,消除了主要的經濟懲罰。政策全面轉向鼓勵生育,非婚生子女的行政懲罰解除。
2022年至今鼓勵生育政策(「三孩政策」及「生育友好型社會」建設)非婚生子女的出生不再受到行政懲罰,戶口登記更加便利,部分地方開始探索對非婚生子女的生育支持。政策目標轉向提升生育率,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和行政層面獲得更多保障。


III. 虐待和器官摘取指控的審查
本節將直接回應使用者關於大規模虐待和器官摘取事件的具體查詢,仔細分析現有資料,並區分普遍的人權關切與任何針對非婚生子女的特定目標。

A. 大規模虐待指控
在中國,與嚴格計劃生育政策實施相關的歷史報告確實存在嚴重侵犯人權的案例,特別是獨生子女政策(1979-2015年)期間。這些案例包括廣泛的強制墮胎和結紮,導致了有記錄的悲劇,例如山東冠縣的「百日無孩」慘案 。這些強制措施適用於「政策外懷孕」,這一類別涵蓋了許多非婚生子女。然而,這些侵犯行為是國家人口控制目標的結果,適用於所有不符合政策的出生,而非專門針對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身份。   

此外,人權組織和學術研究的廣泛報告也指出中國兒童權利面臨的系統性問題,這些問題影響了所有兒童,而非特指非婚生子女的大規模虐待。這些問題包括:

汶川地震中因豆腐渣工程校舍導致的兒童死亡 。   

重大的食品安全醜聞,如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導致的「結石寶寶」,以及隨後對賠償不足和缺乏系統性改革的批評 。   

對疫苗安全性的擔憂以及對官方壓制信息和家長抗議的指控 。   

環境污染導致的兒童健康問題 。   

家庭內部虐待,這在《婚姻法》和《民法典》中均被禁止 。儘管普遍的兒童虐待是一個公認的問題 ,但所提供的資料並未顯示存在   

專門針對非婚生子女的大規模虐待,而是更廣泛地影響所有兒童或「政策外」兒童的問題。

歷史上,一些非婚生子女確實因社會污名和計劃生育政策的懲罰性質而被父母遺棄 。這導致了孤兒或進入國家福利機構的兒童數量增加 。   

綜合來看,雖然研究資料提供了與強制計劃生育政策相關的嚴重人權侵犯證據,這些侵犯行為影響了廣泛的「政策外」兒童群體,其中包括許多非婚生子女,但這些資料並未明確指出存在 專門針對非婚生子女出生身份的大規模虐待。

B. 器官摘取指控
針對大規模器官摘取的指控,所提供的研究資料主要涉及對法輪功學員和囚犯的指控 。這些指控聲稱,中國政府強摘被拘禁的法輪功學員和良心犯的器官,並引用了電話調查和獨立調查團的報告 。中國政府一貫否認這些指控,並強調其法律嚴禁人體器官買賣和非法移植,且自2015年起已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為移植來源 。   

然而,在所提供的任何資料中,沒有任何信息表明器官摘取行為是專門針對非婚生子女的。所有關於器官摘取的指控都集中在其他特定的脆弱群體,例如法輪功學員和囚犯。因此,根據現有資料,無法證實存在大規模器官摘取專門針對非婚生子女的事件。

結論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經歷了顯著的進步。從1950年《婚姻法》的開創性規定,到《繼承法》的持續強化,再到2021年《民法典》的全面整合,中國法律體系始終堅持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的原則。這體現了國家在法律層面對兒童權益的堅定承諾,並逐步完善了其撫養、繼承和監護等方面的法律保障。

然而,法律上的平等與實際生活體驗之間曾存在明顯差距。歷史上,非婚生子女因社會污名和與計劃生育政策掛鉤的行政障礙(如戶口登記困難和社會撫養費)而面臨嚴峻挑戰。這些問題導致許多非婚生子女成為「黑戶」,嚴重影響他們獲得基本公共服務的權利。值得肯定的是,近年來的政策改革,特別是2015年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問題的意見和2021年社會撫養費的徹底廢止,已基本清除了這些長期存在的行政障礙。這些政策轉變,雖然部分源於對人權的考量,但也與中國當前應對人口老齡化和生育率下降的緊迫人口戰略密切相關。

儘管法律和行政層面的障礙已被大幅移除,非婚生子女及其單親家庭在社會上仍可能面臨挑戰。社會觀念的轉變往往滯後於法律改革,導致非婚生子女仍可能遭受一定程度的社會污名和心理影響。此外,單身女性在中國境內難以合法獲得輔助生殖技術服務,以及單親家庭缺乏專門且全面的社會支持政策,這些都凸顯了法律平等與實際生活福祉之間的持續差距。

關於大規模虐待或器官摘取的指控,本報告的審查發現:與計劃生育政策相關的強制性措施確實導致了嚴重的人權侵犯,這些侵犯行為影響了包括非婚生子女在內的「政策外」生育群體,但並非專門針對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身份。至於器官摘取的指控,所提供的資料主要集中於法輪功學員和囚犯,沒有任何證據表明非婚生子女因其出生身份而成為大規模器官摘取的特定目標。

總體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保障非婚生子女法律權益方面取得了顯著進步,但要實現其權利的全面實現和社會的完全融合,仍需在社會觀念轉變、完善社會福利支持體系以及確保所有公民生殖自主權方面持續努力。

報告終結

報告資料來源:
chinacourt.org
www.chinacour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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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 上海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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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稲田大学審査学位論文(博士) 中国の児童虐待防止における子・親・国の関係の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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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落户难:8岁孩子称长大想报复计生委 - 新闻- 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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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权益保护以及对策思考 -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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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你我他| 非婚生子女如何获得抚养费?跟着律师一起来了解…… - 英德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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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媽媽與社會福利政策 - 蕃薯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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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單身女性的生育困境"講座| 實錄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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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兩會】單身女性生育權獲支持:丈夫缺席如喪偶不如自己湊? -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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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uk Dr Hartini Zainudin's poetry collection tells of positive endings for found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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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Treatment of unwed mothers and children born outside of wedlock by authorities and society, including access to support services, particularly in Fujian


話題要轉了嗎?
回覆 23# 旁觀者

你次次都轉話題咁虛怯嘅?

咁關心愛爾蘭,自己中國同胞嘅人權又不聞不問?諗住咁就佔到道德高地因住咁高跌死呀。
回覆 48# 旁觀者

你次次都轉話題咁虛怯嘅?
回覆 59# 旁觀者

你次次都轉話題咁虛怯嘅?

都唔洗講轉話題,你啲屁論其實我早早駁倒過晒,你自己老人痴呆唔記得日日返兜都冇用㗎。

垃圾爛屍粉紅冇料同人講,就返鄉下收皮練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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