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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蛙島法例,慈善用途分為四個類別,稅務局認為麥納頓勳爵(Lord MacNaghten)在I T Special Commissioners V Pemsel (3 TC 53) 一案中所開列何者為慈善用途的判決,實為權威的意見,所包括者為:
救助貧困;
促進教育;
推廣宗教;及
除上述之外,其他有益於社會而具慈善性質的宗旨,但用途必須是有益於香港社會,才可被視為具慈善性質。
所以麥大主教只係做正常既慈善事業,無乜問題。
但如果大家認為這與其涉嫌性侵既案件有關,為了避嫌,都係回歸最基本好尐,即係:
閹割神父
刻不容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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