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教者,非弱者;康莊路,由我寫。(標語比賽冠軍)
-- drifter
Step.King (令狐史京)當前離線
齊家治國
原帖由 抽刀斷水 於 2008-12-28 15:43 發表 你唔去舉報,話佢地阻住你,差佬點做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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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沙文 於 2008-12-29 05:47 發表 至於基本法27條係關於集会遊行權利,又唔啱用喎? 第27至38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通訊、遷徙、信仰、宗教和婚姻自由,以及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Link
原帖由 沙文 於 2008-12-29 15:15 發表 您所引用的法例並無您提及的內容嘛。您要先找到有關法例先有得講,否則,大家点知警方要人咁樣申請是否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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