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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我們支持將天主教和基督教 ... 徹底剷除

美國有White House Office of Faith-Based and Neighborhood Partnerships

http://en.wikipedia.org/wiki/Whi ... orhood_Partnerships

教會也免稅。
但係,法庭點判呢?

http://en.wikipedia.org/wiki/Hei ... Religion_Foundation

FFRF 輸咗。

公器私用又點?撕毀憲法又點?你都冇權告佢。

憲法只係一紙公文,最後有冇用要睇人,而响USA,人多數都係基徒。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7/2 11:37 編輯

法庭點判呢?  

"In a 5-4 vote the Supreme Court ruled that the Foundation did not have standing to sue and ordered the Appeals court finding reversed."

or 無權告

原因見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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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也有類似先例

VALLEY FORGE COLLEGE v. AMERICANS UNITED, 454 U.S. 464 (1982)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454&invol=464

"Respondents do not have standing, either in their capacity as taxpayers or as citizens, to challenge the conveyance in question. Pp. 471-490. "

一樣輸,一樣因為無權告

原因見判詞。

(呢單嘢政府將舊軍用醫院送俾教會開學校)
都是那幾點,

一. 沒有「貪贓枉法」。是法律上不能告。原因見判詞共3個要點。
"OFBCI作為Executive Order而不是Law成立的漏洞"?, 相反

"Alito stated "Respondents set out a parade of horribles that they claim could occur if Flast is not extended to discretionary Executive Branch expenditures. For example, they say, a federal agency could use its discretionary funds to build a house of worship or to hire clergy of one denomination and send them out to spread their faith. Or an agency could use its funds to make bulk purchases of Stars of David, crucifixes, or depictions of the star and crescent for use in its offices or for distribution to the employees or the general public. Of course, none of these things has happened, even though Flast has not previously been expanded in the way that respondents urge. In the unlikely event that any of these executive actions did take place, Congress could quickly step in. And respondents make no effort to show that these improbable abuses could not be challenged in federal court by plaintiffs who would possess standing based on grounds other than taxpayer standing."[7]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7/2 11:48 編輯

四. 在美國這件事老早就由布殊吵到現在(反正布殊到現在已經是種國恥),香港人對於自己的教育制度,又做過甚麼,表達過甚麼?

1) 香港人有多少權參政? (所以7.1)
2) 沒有覺得受害的人又怎會要求這樣改革? (美國也只FFRF告,也不是人人告)
3) 到有受害的人不也努力了?(334,中英文教學,取消高考等)

三. 奧巴馬時代已經正在成立監察組織專門監視有關的資金運用和服務情況

學校發展與問責

http://www.edb.gov.hk/index.aspx?nodeID=6422&langno=2


校外評核:學校資訊
http://www.edb.gov.hk/FileManager/TC/Content_6460/thenextphaseofesr_infoforsch_2009_c.pdf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7/2 12:07 編輯

具體案例

http://news.hkheadline.com/daily ... 10/02/04/101837.asp

「天主教香港教區就《校本條例》提出司法覆核的上訴案,昨日在高等法院宣判,上訴庭三名法官一致裁定天主教香港教區敗訴,認為《校本條例》沒違反《基本法》,教堂要兼付雙方堂費,所有資助學校須於明年七月一日前提交法團校董會章程草稿。」

判詞
「判詞逐點反駁教區提出的質疑,上訴庭認為《校本條例》是政府在原有基礎上作出改進,增加學校管理的透明度,尤校管更為有效及向公眾問責。對於教區質疑根據《基本法》,院校可保留辦學自主性,上訴庭指宗教團體是負責院校運作,並非院校本身,院校自主權並無被剝削,只是行駛自主權改為由家長、校友及辦學團體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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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也有監管!只是監管的所關注重視的是教育質素…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7/2 14:25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三十二條
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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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 SECT 8

第十五條

思想、 信念及宗教自由

(一) 人人有思想、 信念及宗教之自由。 此種權利包括保有或 採奉自擇之宗教或 信仰之自由, 及單獨或 集體、 公開或
私自以禮拜、 戒律、 躬行及講授表示 其宗教或 信仰之自由。 (二) 任何人所享保有或 採奉自擇之宗教或 信仰之自由,
不得以脅迫侵害之。 (三) 人人表示其宗教或 信仰之自由, 非依法律, 不受限制, 此項限制以保障公共安全、 秩序、
衞生或 風化或 他人之基本權利自由所必要者為限。 (四) 父母或
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得受尊重。 [比照《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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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少數人的 權利

屬於種族、 宗教或 語言少數團體之人, 與團體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 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
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 不得剝奪之。 [比照《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二十七條]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7/2 14:24 編輯

回復 46# Nomad

「公器私用又點?撕毀憲法又點?你都冇權告佢。

憲法只係一紙公文,最後有冇用要睇人,而响USA,人多數都係基徒。」

响香港,人多數唔覺受害。「自由」也包括不行使其權利!

你覺受害,你可以告政府。
「先前所說的最基本的宗教自由問題,一句辦學宗旨,啥都蓋得過。」

不是,
具體案例

http://news.hkheadline.com/daily ... 10/02/04/101837.asp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7/2 14:34 編輯

「正正是因為自己的宗教自由自小被踐踏而毫不覺得受傷害,面對無法接受這種迫害的人同樣大條道理的視若無睹,香港人說民主才更加變得奇怪:對於憲法權利被踐踏而視若無睹的人,比起自覺自身的權利和理解行使(或不行使)其權利的後果的人,更像期待被奴役的人。」

「自由」也包括不行使其權利!
別人不覺得受傷害,便不行使其權利。
你覺得受傷害,你可以行使權利。

有人告(行使權利)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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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奴役講法,
人地唔認為自己被奴役,所以就無反抗。
你認為自己被奴役,你可以去反抗。

重點是人地也有信教自由。
「死link」

同上一樣。是天主教案。
「判詞逐點反駁教區提出的質疑,上訴庭認為《校本條例》是政府在原有基礎上作出改進,增加學校管理的透明度,尤校管更為有效及向公眾問責。對於教區質疑根據《基本法》,院校可保留辦學自主性,上訴庭指宗教團體是負責院校運作,並非院校本身,院校自主權並無被剝削,只是行駛自主權改為由家長、校友及辦學團體共同負責。」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 SECT 8
(四) 父母或
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得受尊重。 [比照《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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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也有權選,這也是「行使」其「自身最基本的權利」
「先前所說的最基本的宗教自由問題,一句辦學宗旨,啥都蓋得過。」

不是「最基本的宗教自由問題,一句辦學宗旨,啥都蓋得過」

香港有香港情况和歴史。本來不應也不能把美國的一套全盤照搬。
香港人普遍支持一國兩制。從不是也不可能全盤照搬。

就是普選,也是一國兩制下的普選。

西方的選舉體制也不只美國一種。反而,香港人應比較習慣英式選舉體制。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7/2 15:50 編輯

23條的反抗不已表現了平民是會顧自己的憲法自由?

本來法律就要講國情。香港有香港情况和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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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爭取憲法自由案例?見

http://www.doj.gov.hk/chi/public/basiclaw/cbasic12_3.pdf

就人權方面
見律政師訴丘旭龍
政府是不可以侵犯市民私下肛交的憲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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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當然,也不是人人也要肛交去行使其憲法自由
反抗是反抗了。為了什麼?人家自己說是23條的自由問題。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7/2 16:05 編輯

至於言論自由,也不是無限的。在美國也有其限制。
至於限制到何程度,又回到「國情」。文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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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華善訴稅局為例

基本法是有保護市民財產權利
但同時也要平衡政府徵稅權利

財產權利也有其限制,政府當然可以徵稅
是23條的自由問題。
23條一早已在基本法,反對的是政府提出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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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鬆定,是法治的特色。英國的法例也是如此。(再用案例補足)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7/2 16:32 編輯

香港的文化不容許戰略情報外洩和煽動暴動

23條一早已在基本法!爭論的是細節。是「如何」落實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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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談房事,說血腥歷史」

倒是有限制。視乎內容,主要是對象和方法。


例如在地鐵大叫粗口,是受限制。

又或誣陷他人,也是受限制的。

對小朋友談色色的事,也是受限制的。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7/2 17:06 編輯

23條呢是細節。簡言之,如何在國家安全之餘又不弄到警權過大。

和冷戰思維才扯不上關係。

USA也有國安條例爭議,23條是類似。

FYI,

基本法
第二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誇張地說,如果從法定權太大,如果你是社民連,去買本美國的書也陷入「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坐牢。

至於「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六四晚會點點燈又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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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沒有透明度?
淫審是公開找人?也歡迎有興趣的加入。

司法立法合一?
淫審那庭是法庭服務一部份,條文是獨立立法?

難道法庭翻釋服務也是司法立法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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