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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神學懶人包

聖經真的反同性戀??(同志神學懶人包)
2012年10月16日 10:40

前言:

這個懶人包,沒有一個觀點是我的「發明」。這一篇的目的,是希望大家看見經文背後,其實存在各種可能。我們該思考的是,在信仰的道路上,基督徒究竟該把聖經當「什麼」?我們是否能重新審視手上這本聖經,和教會的教導之間,真的完全一致嗎?我希望我們可以多想一想,那些已經很熟悉的經文,有可能不是過去以為的那個意思,進而對信仰有所反思。信仰本就應該容許思辨的存在,起碼,我們應該盡力去還原、去考量到這些經文的所有可能性,再來決定怎麼看待特定議題,畢竟,每個人都該對自己的信仰負責。

不管是支持還是反對同志,我認為,哪一方都不該把聖經經文當成權威依據,掉落二元化的泥沼。所以有很多人問我,這文章完稿有些時間了,陸續有反駁此文的文章,我有沒有打算回應?我的答案是:沒有,因為聖經是否真的反對同性戀,與這個信仰是否接納同性戀者,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我們不必在前者達成一致的共識,也能夠得出相同的結論:基督信仰,從來就沒有排斥性少數族群。正因為基督信仰不是二元的,我們從信仰中尋求的是可能性,而不是權威的指導;所謂福音,不是護教,而是你的信仰,讓你成為了怎樣的一個人。一個信仰者,不管他認為同志是罪與否,都不會失去善待對方、謙卑自己去認識不同族群、並在他們身上看見自己不足、看見上主美意的本心。

很多人要求開放留言、希望討論或是反駁。要致歉的是,臉書的機制無法做單篇開放的設定,若是我讓任何人都可在此篇留言討論,也等同將我的私家客廳攤在公共網路中。只能請求大家直接在您自己的部落格、網站或是臉書牆上寫下批評,我非常樂見大家以不同角度面對信仰、或者堅固你們所牧養的信徒需求。在此只懇求一事,不論我們各自在神學觀點上有多大的差異,基督徒都有必要把信仰和公共議題間的界線劃分清楚,就算無法接受同志神學的論述,沒有關係,請您在世俗世界裡給人留一條「活路」,不要反對婚姻平權法案,讓人在這個信仰之外,有平等生活下去的資格和機會。如果他們的永生,您所認識的基督信仰給不了,請讓他們在今世,以一個有尊嚴的公民的身份,過完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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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聖經中明確提到「同性性行為」的,主要有下列幾處經文:創世紀第十九章1至28節、利未記第十八章22節、利未記二十章13節、羅馬書一章26至27節、哥林多前書六章9節、提摩太前書一章10節。以下綜合散見於各類神學研究中,關於每一處經文的歷史背景、前後文、原文用詞,盡可能誠實考證原意,來看看聖經究竟如何看待「同性戀」,而經文中所說的,究竟和今日我們所指的「同性戀」,是否是相同意思?


1. 創世紀第十九章1至28節

基督徒普遍看法是,所多瑪與蛾摩拉這兩個城市,是因為極大的淫亂,特別是同性戀,而被天上降下來的火所滅。創世紀十九章這段經文中,最關鍵的一個字是「yadha」,也就是所多瑪人看到來拜訪羅得的天使後所有的反應。這個字在整本聖經中被使用超過900次,其中只有10次是指性交。在創世紀作者的年代,用來指男男性行為的通用字是「Shakbabh」。如果同性的性行為真是所多瑪罪大惡極的原因,聖經作者為什麼要選這樣模陵兩可的用字,而不直接以「Shakbabh」責備?

究其前後文的脈絡,「yadha」若翻成性交,那麼指的也是「性暴力」,而不會是一般意義下的性行為、性接觸,是所多瑪的居民意圖侵犯來訪的天使;在羅得時代,他所活動的區域內的民族,一向有在戰爭中以性暴力達成羞辱對手目的的行為,有時也會對異鄉客如此,而且是不分男女老幼的,白話說就是全部施以性暴力強暴,這是一種宣示地域性的野蠻行為。

這種行為在雄性動物身上也經常可見,一隻雄性動物以性器官凌駕在另一隻雄性身上,甚至是家中的傢俱、擺飾,無關乎交配慾望,而是地盤與地位的展現,家裡有養狗的人應該都曉得這存在於生物界的事實。聖經譴責的,應是人類受造時被賦予靈魂和理性,卻容許自己與沒有靈魂的生物有同等行為。

歷代以來,解經的焦點都擺在所多瑪人「企圖強姦男性」(但其實神學家多半同意天使沒有性別),卻忽略「強姦本身就是一種暴行,無論受害者是男是女」。而所多瑪之名(希伯來文Sodom),在拉丁文中被翻譯作「Sodoma」,不論是希伯來文或中古時代的拉丁文,都與男男性行為無關,到了英文卻變成「Sodomy」(肛交、雞姦),顯然是後代譯者將自身文化偏見放進了信仰,中文各版聖經不論花多少功夫比對原文,都還是會尊重英文譯本的詮釋,因此也延襲了此處的錯譯。如今的基督徒不察,還不斷地以此作為譴責同性戀的例證,豈不有些荒謬?

放在前述這個脈絡裡回頭看所多瑪事件,顯然他們是對羅得這樣一個本就來自異鄉的人,在家裡接待了不知哪裡來的外地客的不滿。所多瑪絕對有淫亂的問題,不分同性異性,但硬要說所多瑪是因為同性戀的罪而被滅,於哪一方面而言都太過牽強。如果所多瑪人都是同性戀,為什麼羅得要獻出他的女兒來代替陌生人?如果所多瑪是一個男同性戀充斥的城市,用處女能為天使換得一夜平安嗎?

士師記第十九章記載了另一個類似的滅城故事,一位利未人行經基比亞城,被一個從外地來定居在該城的老人接待,而該城的人對他們提出同樣的要求,老人原本要以家中未出嫁的處女作為代價,就跟羅得所為一樣,但利未人不忍,以自己的妾來交換,最後他的妾被姦辱至死,事實上,基比亞城還是便雅憫支派的後裔,這城並不像所多瑪有「同性戀的習慣」,卻和所多瑪走上相似的結局,以色列人團結起來以上帝之名出兵滅了此城。如果我們都相信聖經不能單獨看一個部份,那就該把這兩件事放在一起對比。究竟被神恨惡的是同性戀,還是性的暴力、與對客旅的暴力?新約裡的耶穌為什麼要再用好撒馬利亞人的故事,強調善待旅者,哪怕是善待一個最小、最不起眼的信徒身上,都是做在祂的身上,而祂必會紀念?

以西結書十六章48~50節明示了所多瑪滅亡的原因:「主耶和華說: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你妹妹所多瑪與他的眾女尚未行你和你眾女所行的事。看哪,你妹妹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他和他的眾女都心驕氣傲,糧食飽足,大享安逸,並沒有扶助困苦和窮乏人的手。他們狂傲,在我面前行可憎的事,我看見便將他們除掉。」

這裡完全沒有提到同性戀或同性性行為,所謂「可憎的事」,沒有證據顯示指的是同性性行為,聖經用同樣語氣和用字指責的事情也不是只有跟性相關的事。何況前面還說了心驕氣傲、安逸、無視困苦等更重大的原因,為什麼基督徒對聖經裡的明文解釋視而不見,對創世紀講所多瑪的前後文也不細究,卻寧願相信一個沒有根據的諧音「Sodomy」,相信自己文化裡對同性戀的歧視和恐懼?再者,你會因為這世上曾發生過男人強暴女人的惡行,就認為所有男人與女人之間性行為都是罪惡的嗎?應該不會吧?那為什麼當對象是同性時,這個等式就自動成立了呢?

其後聖經更是多次藉先知之口指責以色列民的罪,比所多瑪、蛾摩拉更大(申命記、以賽亞書、耶利米書、耶利米哀歌、阿摩斯書),而且都是指責他們對待彼此的方式,不公不義、互相作惡、欺壓,對真神不敬虔,反而少提到淫行。耶穌本人提所多瑪時,只說其沉醉在人的生活享受,活的像沒有神的人(又吃又喝,又買又賣,又耕種又蓋造),完全沒提同性戀。

新約再次提起所多瑪與蛾摩拉兩城被滅之事,包括猶大書一章7節,都得放回這個脈絡下看待、思考。

2.利未記第十八章22節、利未記二十章13節

首先,要先談利未記寫作的起因,是為了會幕(聖殿前身)事奉的規則而寫,特別是對以色列人當中的利未支派,他們作為祭司,身份特殊,尤其是聖潔條例的段落,規定的比摩西五經中其它地方都要更為嚴格。利未記文中某些段落是對利未支派說,某些段落又是「對以色列民說」,究竟最原始的原文版本為何,早已丟失,沒有可能考證,因此也有神學家認為關於聖潔生活的規定,原初應該並非針對所有人的,而是給聖殿祭司們的特殊規範,考古實證也顯示,這些戒律一直到以色列亡國後,才真的廣泛被猶太人當成完整的律法來遵守,除紀念亡國之恨,也藉此在散居各地時仍保有自身的種族和文化認同。

這也是為何近代有些教會宗派雖承認同性戀者的信仰地位,不將其視為罪,甚至願意為其在教會舉行婚禮,卻依此段經文堅持同性戀信徒不可任牧師或傳道等聖職的原因。

利未記十八章裡共有五個重點:(1)近親亂倫;(2)姦淫或婚外情;(3)獻孩童為祭;(4)同性性行為;(5)人獸交。

這五件事也都有個共同點:都是迦南地居民因拜偶像而產生的風俗習慣。請記得一件事,在一神的信仰觀裡,行為都可再議,聖經裡的上帝對某些行為的標準也是一變再變,唯一一件事是觸犯底線:「除我外不可有別神」。所以,關鍵在於這裡指責的同性性行為與異教的連結太深,而不是同性之間的性本身,對上帝來說真的十惡不赦,所以經文甚至用了「要從民中剪除」這樣激烈的用語,某些段落甚至說要置死。

可是,按照聖經記載,近親通婚與多重伴侶,一直是以色列祖先的傳統。照創世紀所述,起初人的數量還很少的時候是怎麼繁衍的?亞當夏娃的直系子女,是如何在地上沒有其它人時延續後代?以現代婚姻法的定義來說,以撒和雅各是「亂倫」的始祖,娶的是母舅家的表妹,三等親內。至於聖經有記錄的以色列先祖沒幾對是一夫一妻從一而終的,這些能不能算姦淫和婚外情?顯見聖經對「婚姻」的定義,是不能以現代觀點去詮釋或想像的。至於獻孩童為祭或人獸交,殘忍也不可能符合以愛為中心的猶太/基督信仰,更不用說現代文明的標準了。

回到一神信仰觀唯一不能忍受的異教崇拜,來看利未記這邊批判的同性戀風俗。但在這之前必須記得,在當時迦南地區的宗較崇拜儀式中,有兩個因素,跟我們現在討論的「同性性傾向」與「同性愛」是完全不同的:(1)在這種崇拜的儀式中從事的性行為,並非出於自己的意願或性傾向,是一種宗教儀式與敬虔的展現。(2)在這樣的儀式中,經常還有廟妓或專門作為性對象的祭司存在,也就是說性的對象不一定是自己選擇的,很可能存在某種壓迫或以金錢交換、當作商品出售的性。

這兩項因拜偶像而存在的同性性行為的關鍵因素,到了十九章,甚至後來保羅書信當中,仍然適用。聖經究竟是指責同性愛,還是指責以色列人跟迦南人學了很多「壞習慣」?是這些行為本身全部為「惡」、「不善」,所以不可做,還是一種樹立上帝選民身份,採取的分別、區隔效果?你會因為相信男人與女性妓女發生性關係是不好的,所以把所有男人與女人之間的性行為都視為有問題嗎?同樣,為什麼會理所當然覺得這裡的指責,可以推及至所有男與男的性行為呢?

我相信這是該深思的。至少對聖經作者而言,並沒有當代關於「同性戀」的概念,我想我們無法用這些經文,斬釘截鐵的定罪同性戀者。

利未記十九章與二十章,也是俗稱的「聖潔條例」,同一段落還交待收割時不能連田角都收盡、葡萄園的果子也不可摘盡,一塊田地上不能播兩樣種子,一件衣服不能有兩種質料混紡。以聖潔條例而言,光穿衣服一項,今天你我全都不合格,大概也很難找到幾個猶太人是合格的。舊約中聖潔條例所說「可厭惡的事」還有很多,例如許多「不潔淨」的生物:兔子、豬、有殼的動物 (蚵仔、蝦、蟹、蛤)都不可吃;女性經期中碰觸過的東西都不潔淨,就跟死掉的牲畜的皮一樣:皮包、皮鞋、甚至打籃球,都是違反利未記規定的事。

但為甚麼今日我們只奉行其中某一些條例,而棄置其它?有人說如今捨棄不遵守的戒律無關道德,只是飲食儀文,但收割的規定就不是,它是一種助弱扶貧的道德,讓困乏者在不失體面下,也能去採集到所需的食糧;關於女性經期的規定,也不僅是個習俗而已,而是對女性地位的道德評價,本質上,是把女性當作次等的人類在看待。除了那些關於性關係的戒律外,這幾條也都是具有道德意義的,如何說只有「同性戀」屬道德戒律而不能廢除?

如果一夫一妻真是如此神聖、出於上帝心意的事物,為什麼整個利未記與聖潔條例的段落中,不對有娶妾習慣的以色列人再三重申,反而隻字未提?難道,真理也是可以「選擇性的」因地至移、與時俱進嗎?如果「律法的一撇一劃不能過去」,請告訴我該怎麼解釋今天根本沒有信徒在遵守聖潔條例這件事?新約的時代,基督明明已經成全了律法,將人從轄制下釋放,為什麼我們卻受限於文化和偏見,選擇性的記憶律法、執行律法?

3. 羅馬書一章26至27節

看保羅書信以前,需要先釐清兩個觀念:

(1)保羅所講的同性戀(其實是指同性性行為),和兩個相愛的同性戀者之間,是否不同?

(2)保羅所講的「本性」、「順性」,究竟是什麼意思?

性傾向一直到晚近才被辨識、認知,保羅的時代,並沒有這些常識與概念。即使到了近代,性傾向究竟是先天還是後天影響,也仍有許多待解答的爭論。但不管是主張先天還是後天可能影響的學派,雙方都同意,性傾向對當事人而言,並不是一種能任意「選擇」的傾向,也就是說,不是自主意志能任意決定,像個開關,打開就可以喜歡同性或改喜歡異性。現代醫學也證實,性傾向無法「矯治」,也不該被視為疾病,沒有任何不正常之處。在這個前提下,我們究竟該如何理解保羅所說的「本性」?

尤其保羅已不再像以前的猶太人那樣執著於生育,希伯來聖經(舊約)充斥著生養眾多的觀念,但保羅在大部份的傳道生涯中,一直覺得他有生之年會迎接耶穌的再臨,所以他會說「人不嫁娶到好」,這樣更能夠四處傳道,預備主的再來。那麼,他對「無法生育」的同性戀者,仍會抱持著舊約中,特別是利未記的觀念嗎?他為了外邦人不必受割禮,而與彼得等耶路撒冷的使徒起衝突,這麼大的律法他都「棄守」了,利未記所說的不潔,仍然限制、困擾著保羅嗎?

另外,保羅的責難對象,很多是已有婚姻的男女,卻仍在宗教祭祀儀式或社交場域有同性性行為。對保羅來說,他可能將之視為一種「跟隨流行」,認為這些人並不是出於天生的性傾向,而是進行異教崇拜就扭曲自己的意願,甚至是為了在同儕中獲取權力(當代的確有這樣的情況)而進行同性性行為。另外,也有一些人為了家族財產或政治勢力的延續,必須勉強自己進入婚姻,但同時卻保有同性的情人,他們並不是「違逆本性」的人。縱合以上,保羅的責難,不能直接當作他是在批評同性的性傾向或性行為。

前面談過利未祭所講的背景,中東民族一直以來存在於宗教祭祀中的性儀式和廟妓風俗,也延續到了保羅時代,許多廟妓還是年幼的雛妓。這是在理解羅馬書、林前和提前的經文時,必須一併考量的前提。除了廟妓以外,另一個現代基督徒在讀聖經時常會忽略的背景是,羅馬帝國是一個奴隸社會,羅馬公民的地位高過境內所有其它種族與非公民,而且有權力以任何方式支配非公民,保羅時代,社會上很流行透過性來展示主宰權力。古典文學家Amy Richlin的著作《The Garden of Priapus》,和Eva Cantarella的著作《Bisexuality in the Ancient World》都記載了在保羅時代的羅馬,男性之間的同性性行為,如何以一種「展示對奴隸權力」的舉動普遍性存在,無關性傾向或是性滿足,是統治階級的權力展示,也是對奴隸的壓迫與凌辱。

不論是在宗教儀式上與廟妓發生同性性行為,或是奴隸與統治者之間權力關係的性行為,有何者與今日我們所談的「同性戀者」是相似的?拿這些經文去對應在「同性性傾向」、「同性愛」,甚至強調一對一忠誠、委身的同志信徒身上,真的符合保羅的原意嗎?他們是保羅所說「明知有神,卻不榮耀祂」,終致逆本性(逆自身性傾向)而行的人嗎?

最常用來反對同性戀的依據,就是保羅書信裡關於「本性」的經文。但,如今在中文和英文聖經中被譯為本性的,其實有以下兩種狀況:

(1)指社會習俗,是談論宗教、社會風俗或文化現象,與「人的天性」或是「創造的法則與命定」一點關係都沒有。保羅在書信中使用「違反自然(para physin)」一字七次(包括了羅2:14、羅11:24、林前11:14、加4:8、以2:3)。比如女性不適合在公開場合禱告、宣講神的話、女人要沉默不語,這是女人的本份(林前書11.3-16、提前2.12),包括男人留長頭髮也是不合本性的行為,因為「違反自然」。但其實這些都跟今天我們所理解的人類本性無關,而比較像是當時的文化、習俗、看待世界「理所當然」的觀點,physis這個詞在這裡,或許更接近一種日常語言,像是習慣的用法,比如我說:「我看到紅燈,就自然會停下來」,這個「自然」,跟自然律、自然法則、生物學法則或神的創造,是不能劃上等號的。

(2)指人的天性,特別是在羅馬書中,的確是指「天性」說的。可是若結合上下文看,保羅在羅在羅馬書批評同性性行為時,並沒有使用他在其他地方,比如講到罪性或身為罪人中的罪魁的字眼,可見對保羅來說,其中是存在不同的。講殺人、偷盜,保羅用的是hamartis、anomia、adikia、asebeia等字,但在講到如今我們翻成同性戀的經節時,用的確是「pathe atimias」、「aschēmosynē」,這兩個是與社會價值有關的字眼,pathe atimias是指「不名譽的慾望」,aschēmosynē 是指醜事、羞恥,延伸來看,這段講的是:社會所不容許的慾望、不見容於習俗和宗教律法的行為。

還有一個附加的因素是,保羅身處非常希臘化的年代,對希臘人來說,男人之間的愛並不是禁忌,甚至還是當時最流行的風俗,貴族會養小男奴,甚至在女人被視為沒有靈魂、不是完整的「人」的年代,男與女之間的關係只是為了生殖、為了養育孩童,但男性與男性之間的愛,被視為是最純粹的、高貴的、智性的愛情。雖然希臘文化裡,男男之間的情愛不只不是禁忌,還受到歌頌。但不管性的對象是同性還異性,肛交都代表一種極至的羞辱行為,不論男女都不應該這麼做,特別若在兩個成年的公民(男子)之間是嚴格禁止的,只有一種情況例外:娼妓和奴隸。也就是說,與娼妓或奴隸發生肛交,不論性別,是被允許的。(男男的性愛或性行為,不是只有肛交一種模式)

羅馬書一章26~27完整的意思,應該是指責那些原本並沒有同性戀傾向,卻因為當代希臘羅馬文化的流行,也去從事同性性行為,或者更糟的是因為參與了拜偶像的儀式,因而有了同性性行為(與廟妓)。而26節中所說「女人棄了順性的用處」,不見得是在談論女與女之間的性行為,反而極有可能是暗指當時羅馬貴族中幾位知名女性,不與丈夫和睦相處,放任丈夫到處找年輕美男子,甚至為了謀取政治權力,利用自己的性魅力四處合縱連橫,最後還不惜毒害丈夫和親身兒女的行為。當時羅馬城的居民熟知這些事,保羅無需寫出姓名,讀到的人也知道他在批判的是誰。

縱合以上背景,保羅批判同性性行為,應是出於兩個立基點:

● 所謂的「違反本性」,指的並不是自然,而是涉及了不名譽的慾望和性行為,或是本來並沒有強烈同性愛渴望的人,卻順應流行風潮而有了同性性行為,甚至只是將美少年當成女性的替代品。他沒有處理性傾向的問題,只處理了人跟隨社會流俗、與不見容社會的羞辱行為。

● 涉及異教的崇拜;換句話說保羅所譴責的是一群不敬拜真神,反倒去敬拜偶像、並在儀式中進行同性性行為的人,最終,他以嚴厲的用字「adikia」來定義拜偶像與相關的行為,中文翻為「不義」(原文也有罪的意思,因不信惟一神即為罪)。但「不義」在不同行為上,性質也有所不同,好比同樣是殺人,但你是因軍人的身份在戰場上殺人、是因自我防衛誤殺,還是以殺人為樂?不論以現代的法律觀點或是當時舊約的律法觀點,都不會一概而論。那麼我們如何能說,不在異教崇拜中發生的同性性行為也是「不義」?

最後,保羅所有提到同性性行為、「順性的用處」、「逆性的情慾」等字樣,都是放在拜偶像和隨從世代風俗的段落裡說的,而非放在談信徒信仰生活、造就、或婚姻意義的段落裡。也就是說,這裡的關鍵點在背離唯一神的異教之風,不見得是在「性」上面。

保羅書信所處理的「同性性行為」,與當代對同性戀的定義與認知完全不同,也無法和具有同性性傾向,並且有著單一情慾對象和忠誠度的「同志信徒」相提並論。

4. 哥林多前書六章9節、提摩太前書一章10節

哥林多前書六章9節「作孌童的」,原文malakos,原意是「軟」,它的翻譯其實十分多元。在太4:23、9:35、10:1解作「疾病」,在太11:8則指「軟細」的衣服,其他地方則翻譯為優柔寡斷、貪戀、懦弱、沒勇氣等。不論在聖經中,還是歷代使用希臘文的習慣,malakos 從未用來指稱同志或同性性行為,宗教改革時期甚至將malakos 譯為手淫。但到了1946年,英文聖經卻將malakos一字譯為effeminate,意指女性化、無男子氣概,足見時代的文化偏見在聖經的翻譯和解讀上所能造成的影響,後來英文聖經進一步直接將這個字譯為「homosexual」或「sodomites」。

以前後文看,malakos 這個字可能與拜偶像中發生的性行為脫不了關係,不然不會被放在同一組。但它的原意更接近於精神心志軟弱而貪戀著某種情慾(比方以雛妓滿足戀童癖)。前面提過,希臘人推崇男與男之間的愛情,特別在公民成年前,社會會鼓勵他們跟另一位男性公民發展出亦師亦友的親密關係,即使涉及性也是被允許甚至被祝福的。因此,這個詞不應該被理解為同性性傾向,它所責備的很可能是涉及對未成年人的肛交行為。

至於提摩太前書一章10節裡的「親男色」,原文是arsenokoitês,是由arsen與koitês兩個字所組成,arsen是指少年,koitês來自於keimai,指躺下、放倒之意,翻成白話文的話,叫撲倒少年,尤其是美少年。這是對面貌姣好的少年人的貪愛(不是戀童,是青少年),如果有個男人愛上像蘇格拉底這種歐吉桑,那就不能叫arsenokoitês,一個男子若與美少年有性行為,是希臘文化允許贊賞的,但絕對不能夠以金錢去交換未成年公民的性,那將損及他的公民權。西元四世紀以前,早期基督徒與教父們,一直將這個字這個字定義為「男性娼妓」,也就是說這是一種不公義的剝削、而非出於承諾或忠誠的性行為。

保羅所處的年代,因深受希臘羅馬文化影響,充滿了同性戀文學,但沒有任何一本著作以arsenokoitês這個字來指稱同性戀者,包括聖經的原意也非如此。甚至與保羅同時代、兩位堅信所多瑪是因為同性性行為而滅亡的猶太教拉比Josephus和Philo,也從未在著作中使用arsenokoitês一字,來描述同志情慾或行為。
小結

以上,我認為至多可以說保羅沒有處理到同性性傾向和同性愛的議題,但若要以此認定保羅「定罪」同性戀,有過度牽強解釋之嫌。這些都是因為我們生活在習於將同性戀視為病態、不正常的文化中,並將這些觀念也帶進了信仰所致。

另外,保羅也曾寫下女人不適合講道、在聚會中要沉默,但後代的教會和神學家,透過文本分析和歷史考證,還原當時的時空背景,並推敲原文中的用字,發現那是針對初代教會有些沒受過教育的婦女,因在聚會中聽不懂使徒的教導,就公開打斷發問,因此保羅才留下了那一段話,意思是不要影響到聚會,應當保持沉默,回家再請丈夫解釋給她們聽。那並不是一個普遍性的命令,而是單指一時一地的情境才成立。教會據此壓抑女性的地位超過一千五百年,直到很近代,才由神學家還保羅一個「清白」。這也是如今很多教派都接受女性可以擔任傳道人、牧師、長執的原因,即使是非常反對同性戀的教會也一樣。正是與同志神學所使用的同一套考證、詮釋聖經的方法,讓女性能在教會中漸漸平等,如果教會接受女性可以做牧者,為何不接受同志神學的研究,繼續將其斥為罪呢?

最後我想表達一個結論。同志神學有其堅實的基礎,同時也有其必須認清的極限。這極限並非一般對同志存有偏見的信徒所在等待的「錯誤」。同志神學的極限在於,它僅能「證實」聖經並沒有定罪同性戀,卻從來沒有言及或處理那些生來就具有同性戀傾向,仍堅持以基督為信仰,尋求一對一忠實婚姻關係的同志處境。

但那又如何?信仰的核心,本就不是你在床上的行為,而是你在床下的時間,是如何使用的。就像很多當代議題,比如被強暴可不可以墮胎?不孕的夫妻能否藉助科技人工受孕?子宮受損的婦女能否找代理孕母?不治之症可不可以接受安樂死?可不可以接受器官捐贈?可不可以使用人造器官維持生命?可不可以接受插管使用機器維持生命?公民面對兵役或國家暴力可不可以抵抗?還有,萬一情慾對象兩個性別都有那又該怎麼辦?天生就同時具有男、女兩性的器官和性徵該怎麼辦?有太多的事情,都跟同志之間的感情或性吸引力一樣,聖經根本沒有留下明文指引,有的只是我們根據信仰的「原則」、「精神」,摸索出來的個人信仰之路。

除聖經明文以外的信仰觀點,主要反對在於「不合創造」、「不合自然(不能生育)」、「不合神對婚姻的命定」等幾點。

Q:創世紀一章說神造「男」造「女」,同性戀不合「創造的功能與心意」

A:這種說法有很大的漏洞。創世紀一章裡第一次提到上帝造「人」,用的其實是一個中性詞「ha adam」,指的是「人類」這個物種,該詞並不具有性別之分,這點連眾多不接受同志神學的學者和牧師也認同,因為它證明了女性的受造跟男性是同時發生的,沒有從屬的問題。

到了亞當和夏娃,「男」、「女」指的是純生物性徵的分別,當時並未有男、女或是夫、妻這種社會角色的分別,更沒有神聖婚姻觀在其中,所謂「合神心意的婚姻」,是後人的解釋。為什麼這樣說?因為很現實的,如果上帝在創世時只造了一對男女,那麼為了繁衍目的,這對「父母」的「子女」之間的「亂倫」,就是一個必須正視的事實;因此也有堅信上帝所造不會允許亂倫的神學家,解釋上帝所造是一群「亞當」、一群「夏娃」。如果是前者,「亂倫」是人類繁衍中過渡時期的必要之惡,那以創世紀佐證「婚姻目的與價值」就是滑天下之大稽.如果是後者,有一群亞當一群夏娃,那如何肯定這些人裡面沒有同性性傾向者,從那個時代就已經被創造或生育出來,只是沒被記載到?

Q:聖經所啟示的婚姻就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

A:聖經根本就不能當作現代婚姻的典範。多數聖經人物沒有遵守一夫一妻制,更別說「上帝選民」以色列人的先祖還經常發生亂倫。聖經作者的年代,一夫多妻是完全道德的(猶太人一直到九世紀前都存在一夫多妻制),因此保羅才會給出「基督是我們的丈夫」的比喻。若把信徒當成一個整體,的確可以說有一夫一妻的隱含意義,但就個別信徒而論,我們是多人同侍「一夫」。而聖經強調的貞潔,是妻子對丈夫的,教會對基督的,身為丈夫,必須愛妻子至深到願意捨命的程度,但沒規定不能同時愛幾個妻子。

人是否合神的心意,與婚姻狀態並無太大關係,以色列的列王中,就算沒有後宮三千,也至少有數十個妾,而亞伯拉罕娶妾受神責備,多年未向他顯現,是因為他對神所說他的後裔會成為大國沒有信心,並不是因為他在撒拉之外還有婚配。直到耶穌時代,跟隨祂的人裡面,有家底一些的使徒,或當時的猶太教士、拉比,很多都不只一個妻子,而跟著耶穌的那群婦女裡,也有大戶人家的妻帶著妾一同來的。就算是耶穌與教會的比喻,那也是史上最大的多P耶!何況還有跟耶穌一樣身為男性的信徒,也是教會的一份子呢。

事實是,聖經從來沒有硬性規定婚姻形式(不管是一夫幾妻),即使是耶穌所說「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成為一體」,也沒說一個人可以與「幾個」妻子聯合,畢竟當時是多妻制,祂只是重複舊約的經文。若真要說背後的深意,頂多能推論耶穌應該更傾向並讚許一種奠基於平等和忠誠、相互承諾的關係,而非當時將女性視為財產、附屬品的婚姻。

如今基督教的婚姻觀和貞潔觀,到西元四世紀左右才逐漸出現,幾位受信仰感召的神學家和教父,因過去都有「嚴重的女人問題」(招妓、性成癮),因此主張最好的婚姻狀態是一夫一妻。耶穌本人從未提及同性戀,卻明白說過「不可休妻另娶」,其實這也不能直接套用在一夫一妻,因為當時的女人沒有自己謀生的能力,休妻等於是斷人生路,並不單純因為必須相守終生的承諾之故。

但假設我們先接受這叫做聖經主張一夫一妻好了,請問今天教會裡離過婚的要怎麼辦?離婚後有了另一段婚姻的要怎麼辦?教會最愛用耶穌對差點被眾人拿石頭打死的婦人所說的話:「我也不定你的罪,只是不要再"犯罪"了」,來要求同志基督徒改變性傾向,或是守獨身,因為。但是,教會有請離過婚的信徒都回去和前夫前妻復合嗎?有把再婚的基督徒趕出教會嗎?以此標準來看,這些沒有復合的夫妻,以及再婚者,不是每天都在「繼續犯罪」?可以請教會在談性規範和婚姻的時候,標準一致嗎?

另外,性是婚姻的唯一價值嗎?有些夫妻只是共同生活、承擔社會責任,卻不再有性關係,他們的擁有的能不能叫「婚姻」?更或者,有很多夫妻在生養小孩之後,情感完全轉移在孩子身上,對彼此忽略,甚至不再有男女情愛,只是基於生理需求仍有性關係,這樣的性,算不算放縱情慾?還是簽了結婚證書,夫妻間沒有愛的性就自動有了免死金牌?(天主教在這點上,起碼八股的有擔當,新教只有自相矛盾的份)

Q:同性戀不能生育。

A:現在很多人結婚卻不生育,他們有沒有「違反」婚姻原始的目的?聖經所稱許的婚姻,強調的是在關係中信實(fidelity)、互愛(mutuallove)、負責(responsibility),並不是生殖功能。這在路得記和何西阿書中,都有很清楚的說明。再者,生養眾多的「生殖邏輯」是摩西五經的時空背景下必然產生的觀念,當時以色列人剛出埃及,需要成為一支強大的民族。然而同是舊約,以賽亞書五十六章3至5節就對選擇不生育者持肯定態度,到了新約,保羅還贊許獨身的選擇。

創世紀同樣記載上帝對羅得的一雙女兒的與父親同寢之舉有極大的憤怒和懲罰,可是那究竟是因為「違反創造」,還是「沒有信心」?真正理解聖經的人就會知道,上帝對羅得女兒的憤怒,是出於對祂拯救能力與計劃的不信任,決定自己製造後代保全生存機會;另一個以自己的方式製造後代、惹怒上帝的,就是羅得的叔叔亞伯拉罕,基督徒的「信心之父」,他造成以撒和以實馬利的後代,至今仍彼此相爭(猶太人與阿拉伯人)。

Q:同性戀違反自然

聖經有很多命令和吩咐,都無關「創造法則」,純粹是不要信徒與社會主流發生無意義衝突,所以才有「讓該撒歸該撒」的政治邏輯,也是保羅在講性規範時一向選擇使用社會性、文化性用字,而不以論原「罪」或殺人的「罪」的同樣用字的原因。

如果異性性行為是唯一的自然律,就跟重力或是地心引力一樣,你反都不用反,因為那些「同性戀」硬想做也做不來的。重力或是地心引力是自然律,因為人類無法在不用外力(如飛機等工具)的情況下飛行,但自然界卻能找到很多動物有同性性行為的證據。要反可以,請不要濫用「自然」當幌子。

Q:同性戀違反神所造的器官應有的功能

A:功能論是站不住腳的。比如說讓自己的口在異性戀婚姻中合法取悅丈夫或妻子者,該不該下地獄?有沒有違反受造的原意?合不合神的心意?有眾多醫學研究證實,不論男女或性向,肛交行為都能觸動一些在其它性交方式中難以觸及的深度性快感神經,與性向無關,而與人體被設計的構造有關,有些女性因為陰道角度關係,只能透過肛交體驗到性高潮。如果以功能論,請問這些肛門和直腸神經的存在,是不是上帝造人時的設計「暇疵」?又好比耳朵是受造來聽的,但穿洞戴上耳環,是不是背離了它原初受造的目的?

綜合以上,如果你認同性可以脫離生殖目的而存在,如何以「不能生育」作為反對同性戀的理由?早年天主教因禁慾主義、認為任何歡愉都與魔鬼相關,主張上帝創造的性只能為生殖服務,所有生物都是如此。但自從對靈長類的研究進階以後,發現這規則只適用於靈長類以外的生物,也發現自然界存在著一定比例的生物俱有同性性傾向。如果你甚至不是教徒,你又如何以「生殖」、「違反自然」來反對同性戀?

Q:就算同性戀是「天性」,但這種天性應該被約束,否則社會如何運作?就像一個人有暴力天性,難道我們就認可他打人殺人是合法的嗎?

A:當同性戀在密閉空間、非公開場合中,彼此自願去行使他們的天性,究竟是傷害到誰了?如果您堅持不承認他們在信仰上的身份,可以,但在世俗法律層面,有什麼理由將他們當成暴力罪犯同等看待?有什麼理由阻礙他們擁有和多數人同樣的權利?

人家喜歡誰,要跟誰睡,到底干你什麼事?就算睡到你的小孩,只要他們成年了,那也是他們的自主意志,孩子不是你的財產,是一個擁有獨立人格的人。性傾向這種東西如果是能被「誘惑」的,千年來歌頌異性情愛的作品多不勝數,又是社會主流,為什麼同性戀者沒被「誘惑」、「影響」?你自己會因為看了幾部以同志為主題的電影,或者身邊出現同志朋友,就對同性產生情慾感嗎?如果不會,你是在緊張什麼?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僅適用於信耶穌的基督徒。非此信仰者,或持開放信仰觀者,您當然可以保有自己的性道德,不需受基督教觀念約束或批判。
本帖最後由 小平頭 於 2025/9/21 08:52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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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真的反同性戀?宗教經典的詮釋與極限(上)
喬瑟芬 08 Nov, 2018


原本,婚姻平權屬公共事務,不該被一個宗教的觀點所局限,然而,25場公投的意見發表會中,反同婚陣營共派出8位代表,8位都是基督徒,背後也都是因為其信仰教義而堅持反對,發表的論點也均從信仰教義演化而來,令人瞠目結舌,教會不只難以撇清關係,更展現了以信仰來定義國家政策方向的企圖。

過去我曾在〈宗教信仰可否參與政治?——也談「彩虹接駕」爭論〉談過,宗教作為多元價值觀念的一環,當然有權參與公共事務,關鍵是自身是否有一致的倫理原則、且願遵守群體生活應遵循的底線,願受不同價值挑戰並檢驗。因此,重點不是宗教團體可不可以參與公共事務,而是是否本於事實、遵守民主法治的遊戲規則。

雖然這不該是一場宗教戰爭,但了解這些反對意見的來處,或許能在最後催票階段,找到更多和親友溝通的癥點,或者幫助他們認識自己是被什麼影響了,重新去思考這些反對理由,跟自身相信的價值是否有關。

宗教經典該如何詮釋?

一個宗教的信仰者,應如何看待自己的經典,一直是信仰群體辯論的核心議題之一。對基督教來說,這部經典是聖經。基督教的聖經,是由舊約和新約組成,舊約是從猶太人的希伯來聖經所選取出來,而新約則是由耶穌的門徒與跟隨者透過口傳和記錄成書,約在西元4世紀完全固定下來,成為日後我們所說的「聖經」。雖然天主教和新教的聖經,在某些書卷的選段與長度上有少部份不同,但整體差異並不大。

自西元4世紀起,聖經深刻滲入、影響了西方文明的人生與政治觀,後來在訴諸人權與近代法治的發展過程中,推動變革者持續從這本聖經汲取靈感。即使台灣並不是傳統的基督教國家,但所有從西方承繼民主、法治觀念的國家,在現代化過程中,沒有不受基督教文化的潛意識影響的,甚至主導者常常就是一群深受基督教影響的社會菁英。

近年來,傳統宗教信念與教義在現代化衝擊下,危機感亦發強烈,任何宗教內部都有一群人大聲疾呼要回歸經典,堅持必須以字面來解讀經典,並去除現代知識學說的「干擾」。然而,若我們深究這些基本教義派的主張,會發現他們往往是選擇性的在「回歸經典」,符合自己直覺感受的就拿來用,堅持要遵守經典的字面一切記載,會妨礙自身便利性與利益的,就說事過境遷、因地制宜。

在婚姻平權的爭議中,這群人就是俗稱的「盟盟們」。

對經典誤讀的兩個層次

一般常見的誤讀,通常出於以下兩個原因:

        對經典的整體不夠熟悉、見樹不見林,忽略經典一再提及的核心原則和精神,或互文之間的解釋,卻過度放大特定段落,也是俗稱的「斷章取義」。
        忽略經文產生的時代背景,無視當時歷史事件、物質條件、語意習慣等因素,錯誤套用自身的語意和文化習慣,以致與經文原意產生斷裂。

而在基督教群體中,還有兩個影響聖經解讀的重要關鍵因素:教義與教會傳統。

教義是歷代以來對於聖經核心觀念的梳理,所歸納出的一些原則,例如「因信稱義」、「三位一體」等。要成為教義,要經過相當漫長且嚴謹的辯論,不斷論證、進行觀點的淘選,沒有那麼簡單隨意。至於教會傳統,則不見得跟聖經如何記載有關,更多是教會千百年來的經驗傳承,例如聖誕節教會搬演耶穌降生故事時,都有「東方三博士」,但事實上經文只有提到「來自東方的博士」,大概因為帶來的禮物共三件,在舞台效果上由三個人拿著比較好看,因此「東方三博士」就流傳至今。

但有多少基督徒真的認真去查過該段落?今日反對同性婚姻中,絕大部份的宗教論據,其實是來自於這種似是而非的教會傳統,而非涉及基督教信仰核心的教義問題。更別說教義和教會傳統產生的過程中,有多少深受解釋者自身的文化、政治傳統、偏見所影響?這些解釋背後是為了維護誰的權益?例如過去教會一直以白人、男性的視角在解讀聖經,作為壓迫黑人、女人的工具。

把婚姻這種屬於「教會傳統」層次的東西,上升為教義層次在悍衛,完全是搞錯了方向。

聖經究竟怎麼說同性戀?

聖經數百萬字的記載中,明確提到「同性性行為」的,只有六處經文。但礙於篇幅,本篇無法一一詳盡解釋,只能就原則提出反思與說明,要詳究經文的,請移駕〈聖經真的反同性戀?同志神學懶人包〉。

1.創世紀第十九章1至28節

所多瑪之名在希伯來文與拉丁文中都與男男性行為無關,到了英文譯文卻變成「Sodomy」(肛交、雞姦),顯然是後代譯者將自身文化偏見放進了信仰。這是上帝要毀滅一個罪惡之城的故事,但信心之父亞伯拉罕的姪子羅得也住在那裡,上帝因此先派天使去救羅得一家出來。舊約另一卷以西結書明示了所多瑪城被滅的原因:

    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他和他的眾女都心驕氣傲,糧食飽足,大享安逸,並沒有扶助困苦和窮乏人的手。他們狂傲,在我面前行可憎的事,我看見便將他們除掉。(以西結書16章49~50節)

經文裡完全沒有提到同性戀或同性性行為,為何基督徒對聖經裡的明文解釋視而不見,卻寧願相信一個沒有根據的英文諧音「Sodomy」?若所多瑪人都是同性戀,為什麼羅得提議用自己的女兒來換取天使們的平安?在這裡惹怒上帝的,究竟是同性性行為,還是企圖對陌生人行使性暴力?新約聖經再次提起所多瑪與蛾摩拉兩城被滅之事,包括猶大書一章7節,都得放回這個脈絡下看待、思考,後面就不再特別獨立贅述。

2.利未記第十八章22節、利未記二十章13節

利未記是以色列人俗稱的「聖潔條例」,所有文中禁止的事都有個共同點:是迦南地居民祭拜神靈的習俗。在一神的信仰觀裡,所有行為都可再議,唯有一事觸犯不能越過的底線:「除我外不可有別神」。理解這個原則後,就知道聖經所在意的是兩個因素:首先,在儀式中從事的性行為與性傾向無關,而是一種「異教崇拜儀式」。再者,儀式中的性對象並非自願選擇而來,而是廟妓與祭司,存在著某種壓迫、被當作商品出售或交換的性,這是當時猶太人的信仰所不能接受的。

我們會因為認為男人與女性妓女發生性關係是不好的,所以把所有男人與女人之間的性行為都視為有問題嗎?同樣,為什麼會覺得這裡的指責可以推及至所有同性性行為呢?而一夫一妻如果真是如此神聖、出於上帝心意,為什麼聖潔條例不指責娶妾的習俗?為什麼耶穌只說最重要的是愛神愛人,而沒有悍衛一夫一妻的家庭價值?

婚姻平權 喬瑟芬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8703/3469086
聖經真的反同性戀?宗教經典的詮釋與極限(下)
喬瑟芬 08 Nov, 2018

3.羅馬書一章26至27節

羅馬書是使徒保羅所寫下,意在批評他所處時代羅馬宮廷與貴族的荒淫殘暴,並透過批判描繪出他心目中公義的上帝國的樣貌,那是一篇深富政治意義的宣言。若抽離了對相關背景的了解,將保羅對羅馬貴族的批判用在一般人身上,就有誤讀經文的風險。

對於活在那個時代的人,保羅所言是不需要多加解釋的,因為大家都聽過、也把羅馬貴族與宮廷的荒唐事蹟當茶餘飯後的談資消遣。這就像參與過太陽花運動的我們,知道邱毅曾誤將議場桌上的太陽花指為香蕉,但5百年後的人再回看這些報導時,若未全面了解這個事件,會怎麼理解?他們有可能以為太陽花又名香蕉,或那個東西就叫香蕉。聽來荒謬吧?羅馬書被當代信徒誤讀的情況,基本上與這個例子是差不多的。

前面談過利未祭所講的背景:以色列週邊民族於宗教祭祀中的性儀式和廟妓風俗,也延續到了保羅時代,許多廟妓還是年幼的雛妓。此外,羅馬帝國是一個蓄奴成風的社會,羅馬公民有權以任何方式支配非公民者,包括透過性來展示主宰權力。古典文學家Amy Richlin的著作The Garden of Priapus,和Eva Cantarella的著作Bisexuality in the Ancient World都記載了當時的羅馬,男性性行為如何以一種「展示對奴隸權力」的舉動作為普遍性的存在,無關性傾向或是性滿足,是統治階級的權力展示,也是對奴隸的壓迫與凌辱。

羅馬書一章26~27完整的意思,應該是指責那些原本並沒有同性戀傾向,卻因為當代希臘羅馬文化的流行,或為在同儕中獲取權力,扭曲自身意願去從事同性性行為,以及涉及異教崇拜儀式而與廟妓發生同性性行為。保羅所有提到同性性行為經文,都是放在關於異教的段落裡,而非談信徒信仰生活或婚姻意義的段落裡。也就是說他在意的是背離唯一神信仰,不見得是「性」。

4.哥林多前書六章9節、提摩太前書一章10節

哥林多前書六章9節,中譯本關鍵字「作孌童的」,原文malakos,原意是「軟」,不論聖經還是歷代使用希臘文的習慣,從未用來指稱同志,宗教改革時期甚至將malakos 譯為手淫。但到了1946年,英文聖經卻將malakos一字直接譯為effeminate,意指女性化、無男子氣概,足見時代的文化偏見在聖經的翻譯和解讀上所能造成的影響,後來英文聖經進一步直接將這個字譯為「homosexual」或「sodomites」。

以前後文看,malakos 這個字可能仍與拜偶像中發生的性行為脫不了關係,不然不會被放在同一組。但它的原意更接近於精神心志軟弱而貪戀著某種情慾(比方以雛妓滿足戀童癖)。

至於提摩太前書一章10節中譯本作「親男色」,原文是arsenokoitês,是由arsen與koitês兩個字所組成,arsen是指少年,koitês來自於keimai,指躺下、放倒之意,翻成白話文的話,叫撲倒少年,尤其是美少年。這是指一個人貪愛面貌姣好的少年人(不是戀童,是青少年)。保羅時代的男男之愛並非禁忌,有非常多同性戀文學流傳下來,但同樣沒有任何一本著作以arsenokoitês這個字來指稱同性戀者,或同性性行為。

看完這些,我們應該能明白對聖經作者而言,並沒有當代關於「同性戀」的概念,現代信徒不該、也無法用這些經文,斬釘截鐵的定罪同性戀者。

另外,保羅也曾寫下女人不適合講道、在聚會中要沉默的字句,教會據此壓抑女性的地位超過1500年,直到近代才由神學家還保羅一個「清白」,發現那是特定情況、而非普遍性的命令。正是與同志神學所使用的同一套考證、詮釋聖經的方法,讓女性能在教會中漸漸平等,如果教會接受女性牧師,為何不能接受同志神學的研究?

基督教的性觀念從何而來?

細究聖經,談及婚姻(關係)時,強調的是信實(fidelity)、互愛(mutuallove)、負責(responsibility),並不是生殖功能。生養眾多的「生殖邏輯」,本就是以色列人在尋找自我認同、建構自身國族意識時發展出來的觀念,因為必須有足夠人口抵禦外侮、與週邊民族抗衡,才會將不能生育視為罪與詛咒。

如今基督教的婚姻觀和貞潔觀,其實是西元4世紀左右,幾位受信仰感召的教父在「改邪歸正」前都有嚴重性成癮問題,因此將性高潮視為人類原罪存在的證據,並將婚姻和生育當作不得以的救贖。說穿了,一夫一妻的觀念跟聖經經文或教義並沒有那麼大的關係,而是教父們因自身背景去重新詮釋聖經後,發展出來的「教會傳統」。這些教父甚至還說過:手淫的罪大過性侵一個女人,因為後者還有受孕的可能,前者就完全只是罪的展現而已,當然在如此陽具中心的思維裡,是沒有女人的性自主或性滿足的位置的。

這樣的態度,直到今日還在教會當中若隱若現,例如至今仍有很多教會將自慰視為惡習,而性別平等教育所談及的認識身體、探索身體,或是民間機構出版的補充教材,談個「敏感帶」,教會就像被踩到開關一樣跳了起來,因為這等同於教唆孩子們去「犯罪」。

經文解讀的極限

同志神學有其堅實的基礎,同時也有其必須認清的極限。它僅能主張聖經並沒有定罪同性戀,卻從來沒有言及或處理那些生來就具有同性戀傾向,仍堅持以基督為信仰的同志們的處境。

但那又如何?信仰本就不是由一個人在床上的行為所定義,而是我們在床下的時間,是如何使用的。就像很多當代議題,比如因性侵受孕可不可以墮胎?不孕的夫妻能否藉助科技人工受孕?子宮受損的婦女能否找代理孕母?不治之症可不可以接受安樂死?可不可以接受插管使用機器維持生命?公民面對兵役或國家暴力可不可以抵抗?還有,萬一情慾對象兩個性別都有那又該怎麼辦?天生就同時具有男、女兩性的器官和性徵該怎麼辦?有太多的事情,都跟同志之間的感情或性吸引力一樣,聖經根本沒有留下明文指引,有的只是我們根據信仰的原則和精神,摸索出來的信仰之路。

不管是支持還是反對同志,都不該把聖經經文的字義解釋當作唯一依據,而必須持續追問:什麼才是這個信仰的核心。再者,聖經是否反對同性戀,與教會是否接納同性戀者,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就算對前者沒有共識,也該知道基督信仰從來就不允許我們排斥任何少數族群;你可以不同意他們,卻仍有義務善待他們。所謂耶穌基督的福音,是你的信仰讓你成為了一個怎樣的人。

一個信仰者,不管他認為同志是罪與否,都不會失去善待對方、謙卑自己去認識不同族群、並在他們身上看見自己不足、看見上主美意的本心。教義上,我們希望如何看待同性戀,是教會門內的事,但在世俗世界裡,我們該給人留一條「活路」,讓人在這個信仰之外,有平等生活下去的資格和機會。如果他們的永生,你所認識的基督信仰給不了,請讓他們在今世,以一個有尊嚴的公民的身份,過完此生。

喬瑟芬 婚姻平權 性別平權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8703/3469254
週四 2007-02-08 黑冇事
聖經反對同性戀?

時至今日,還會開宗明義、旗幟鮮明地高調反對同性戀的,非基督教莫屬了。而基督徒最大的反基理據,就是「聖經反對同性戀」!

問題是:聖經當真反對同性戀嗎?

這個問題纏擾了同志過百年,經過同志學者、釋經學家、神學家及歷史學家數十年的努力,對這些聖經裏的所謂反基經文作出了深入的剖析,筆者現在本文摘錄了這些學者的部份研究成果,希望為教徒帶來一個全新的角度,重新去認識聖經。

注:以下對聖經經文的詮釋摘錄自<<楊久惠,最常被用來攻擊同志的經文>>及<<周華山,同志神學>>

(1)      舊約:

創世紀19:5

最常被用來攻擊同志的經文之一是創世紀裏有關所多瑪因罪惡滿盈而遭到上帝毀滅的故事。到底所多瑪的罪惡是不是指同性戀呢?許多現代的解經研究已經發現,根據希伯來原文的描述,所多瑪的罪惡與同性戀完全無關,將上帝毀滅所多瑪的原因歸肇為同性戀是長期以來錯誤的詮釋。

關鍵的經文在於創世紀19:5:「…把他們帶出來,任我們所為。」中文聖經翻譯成「任我們所為」,到底所多瑪人想要對羅得的兩位客人怎麼樣?讓我們回到原文,這一段經文的希伯來原文是「把他們帶出來,以便讓我們認識 (yada)」,yada這個字,英文為「to know」,這個字在聖經中出現了943次,各自用在:認識神、認識良善、認識邪惡、認識真理、認識律法、認識人、認識地方…..等。有些神學家認為,yada可能也有性的暗示,面對擠在門外的男人們,羅得選擇讓城中的男人強暴他的女兒,而非強暴他的客人。唯一能確定的是,這段經文的重點是有關性方面的強暴,而不是今日我們所知道的同性戀。

創世紀19章的意思是,所多瑪暴民要求羅得交出2名陌生客人,以便知道他們是誰、讓他們以性暴力來凌虐他們。當時所多瑪是個位於死海南部的貧瘠小城,對所多瑪人而言,他們唯一所知的陌生人是敵人部落,這些敵人常常來摧毀他們的堡壘、掠奪貿易商品。羅得不是所多瑪本地人,他也是一個外來者。城裡的人對於他邀請陌生人進入並不是很高興。

羅得對所多瑪暴民的反應以我們現代人來看是很奇怪的。因為他竟然願意將他的女兒交給所多瑪人任意處置,不過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女人是男人財產的一部分,父親有權利如此處置女兒。羅得這個舉動與性傾向也毫不相涉。如果所多瑪人都是同性戀,為什麼羅得要獻出他的女兒來代替陌生人?如果所多瑪人都是異性戀,那麼與同性戀也是毫無關係。

錯誤解經的另一例,在申命記23:17與列王記上14:24中的「孌童」,也不是指同性戀者,希伯來原文是指廟中男妓 (temple prostitute),上帝不喜悅的是偶像崇拜與相互發生性行為的祭拜儀式,完全不是我們今日所認知的同性戀。

在舊約時期的猶太學者們,從來就不曾認為所多瑪的罪惡是性方面的罪惡,聖經中所多瑪的相關經文裏,也沒有提到所多瑪的罪惡是性方面的罪惡。在這些經文裏,卻很明確的提到所多瑪的罪是不公義、偶像崇拜、驕傲奢靡、不援助困苦者、不善待外來的客人、以暴力加害於人。請參見申命記29:22-28、申命記32:32、以西結書16:49-50、耶利米書49:18、耶利米書50:41、以賽亞書13:19-22。

馬太福音10:14-15,耶穌對即將傳福音的門徒說:「凡不接待你們,不聽你們的人,你們離開那家,或是那城的時候,就把腳上的塵土跺下去。我實在告訴你們,當審判的日子,所多瑪和蛾摩拉所受的,比那城還容易受呢!」耶穌也沒有提到所多瑪和蛾摩拉的罪惡是同性戀。

猶大書第7節所寫的「逆性的情慾」也是常被用來指所多瑪的罪惡是同性戀。這也是誤譯聖經的結果,這一段文字的希臘原文是「hetero sarkos」,英文的意思為「strange flesh」。Hetero是「相異的」之意,而sarkos是「肉體、身體」之意。Hetero sarkos在聖經裏指的是外族人、外國人。Hetero不但沒有「同性」(homo)的意義,sarkos在聖經中也不曾被用來指有關「性」的意義。

猶太書第7節所譴責的是所多瑪人慾望著「陌生人」或「相異的人或外國人」的身體。因此這一段經文的原意是:正如所多瑪與蛾摩拉和周圍城市裏的人,一味的行淫,妄求陌生人的肉體 (strange flesh),因此受到永火的刑罰。

扭曲一件事的真相、把沒有的事說成有,便會把它真正的涵義忽略掉。所多瑪的故事其實和性傾向與同性戀無關,這個故事並沒有提到上帝接受同性戀,也沒有提到上帝反對同性戀,這個故事只是單純的告訴我們:有一群邪惡且暴力的人,他們對於不認識的陌生人或是外來客非常不友善,不但不接待他們,反而以暴力攻擊他們,最後受到上帝的懲罰。

所多瑪事件足可成為我們每一個人的殷鑑,它啟示我們:在一個社會裏,我們若是以誤解的、奇異的、害怕的、帶有偏見的心態來對待少數族群,忽視他們的需要,甚至以暴力壓迫他們,這是上帝所憎惡的。不同的族群應當彼此尊重、彼此幫助,對於弱勢的群體,我們應當重視他們實際的需要,以愛與關懷善待他們。

利未記18:22與 20:13

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利未記18:22)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兩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利未記20:13)

利未記這兩段經文,常被人用來指稱同性戀是罪惡,甚至是一項死罪。然而,這兩段經文所譴責的對象其實不是同性戀。

這兩段經文所指責的是當時參與豐年祭儀式的人,他們崇拜偶像巴力(baal),認為巴力是游牧與耕種的主宰者,在祭拜中,他們使用巫術與儀式在高處與男人、女人、動物相互性交,求巴力保佑他們的牲畜興盛、農作物得到豐收。,這兩段經文完全沒有提到性傾向與同性之間的戀情。在利未記中所提到的「可憎」(abomination)一詞,指的是宗教上的不潔淨(unclean),即不認上帝、崇拜偶像的行為。

長期以來,利未記這兩段經文一直被人用來指責同性戀者,這是不顧當時背景、斷章取義之下的錯誤。

在利未記11:1-12的律法中,記載著許多「不潔淨」的生物,例如:兔子、豬、有殼的動物 (蚵仔、蝦、蟹、蛤)…等,這些都是「可憎」之物,不可吃。利未記12:1-8中說,女人若生下男孩,男嬰就不潔淨7天,該女人就不潔淨33天;若生的是女孩,女嬰就不潔淨14天,該女人則有66天是不潔淨的。當不潔淨的日期過了後,便要請祭司獻上燔祭與贖罪祭,如此便潔淨了。23:3中記載著安息日不可作工的律令、18:19中禁止丈夫與正在經期的妻子發生性關係、19:19中禁止人將牲畜混種養殖、禁止用兩種種子混合起來種一塊田地、禁止穿以兩種絲線混織出來的衣服。在19:27中更禁止人們剃掉頭部周圍與兩鬢上的鬍鬚。19:28中也禁止人在身上刺青。

為什麼利未記中有這麼多奇特的律法?當時這些律法制定的用意是為了使神的選民(以色列人)分別為聖,與其他民族有所分別,並禁戒拜偶像的行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使你們與萬民有分別的。所以你們要把潔淨和不潔淨的禽獸分別出來,不可因我給你們分為不潔淨的禽獸、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己成為可憎惡的。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耶和華是聖的,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使你們作我的民。無論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術的,總要治死他們,人必用石頭把他們打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利未記20:24b-27)

利未記中許多律法在今日已經不再需要基督徒如此遵行。為什麼呢?因為過去的人都靠著遵行律法而自以為稱義,而耶穌教導我們不要成為偽善的人。我們要看重的不是遵守律法的行為,而是「愛」。耶穌也教導我們:不要把聖經中的律法當作論斷他人的工具,律法不是用來譴責、羞辱他人的。(馬太福音7:1-5)

馬可福音第7章中記載,文士與法利賽人看見耶穌的門徒沒有洗手就用餐(當時的律法規定用餐前必須洗手),就譴責他們不遵守潔淨的律法。耶穌卻回答說:「…從外面進去的不能污穢人,惟有從裏面出來的乃能污穢人…」表面的遵守律法,並不能成就潔淨,惟有內心的潔淨才是真潔淨。真正的基督徒不是靠著遵行律法而稱義,而是因著信靠主而稱義。耶穌的教導不但超越了律法主義,更成全了律法制定的原意。

耶穌在馬太福音22:35-40中說,所有律法中,最大的誡命是要「盡心、盡性、盡意的愛主」,第二大誡命則是要「愛人如己」。「愛神」與「愛人如己」是一切律法的總綱。在雅各書2:9-13中也提到,耶穌來到世上已經成全了律法,這樣的律法是「至尊的律法」、「全律法」,也是「使人自由的律法」。

使徒保羅在歌羅西書2:20-23說:「你們若是與基督同死,脫離了世上的小學,為什麼仍像在世俗中活著,服從那不可拿、不可嚐、不可摸等類的規條呢?這都是照人所吩咐所教導的。這些規條使人徒有智慧之名、用私意崇拜、自表謙卑、苦待己身、其實在克制肉體的情慾上,是毫無功效。」歌羅西書2:8-17中,保羅進一步指出:上帝已藉著耶穌在十字架上所完成的救贖,使我們的罪與耶穌同死,並使我們蒙恩與耶穌同復活,耶穌已經塗抹了律例,使我們脫離以律法、靠行為稱義的時代,祂已帶領我們進入了因信稱義的恩典時期。

(未完待續)
本帖最後由 小平頭 於 2025/9/21 08:51 編輯

(續上)

(2)      新約:

羅馬書 1:26-27

因此 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羅馬書1:26-27)

這段經文經常被人詮釋為同性戀者是違反自然的、是萬惡之惡。其實保羅這段文字指的是當時羅馬人極為普遍的偶像崇拜行為。從羅馬書1:19開始,保羅談到有一群人雖然明明知道神,卻不把神當作神來榮耀祂,甚至也不感謝祂,於是他們的心變的昏眛,他們不去敬拜神反倒去敬拜偶像與受造之物,因此神便任憑他們放縱、玷汙自己的身體,使他們裏面裝滿了各樣的不義。

保羅所譴責的人是一群不感謝真神、不榮耀真神,反倒去敬拜假神的人。保羅沒有提到性傾向,也沒有提到同性之間的愛。

保羅所寫的文字,自古以來便有許多人以斷章取義的方式詮釋,以至於對一些人造成傷害,如:男人不可蓄髮、婦女不許在會中發言、把人當作奴隸是被許可的、離婚是不被允許的、必須將犯了罪的人趕出教會、神不喜悅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人士…等。保羅所寫的文字常不易懂、常被人誤解,因為我們不知道保羅寫信的對象是處在怎樣的情況,因此當我們在讀保羅書信時就好像只聽到單方面的電話聽筒一樣。我們似乎了解保羅在寫什麼,但我們也必須猜想收信者先前曾告訴保羅什麼事。在彼得後書3:15b-18中,彼得也曾指出保羅所寫的一切書信中「有些難明白的」,易被人曲解錯用,用來毀壞他人堅固的信仰。

羅馬書1:16-32中,保羅所談的是當時崇拜偶像的人。保羅對這些人的形容,對於2000年後的我們雖然難以了解,但必定是收信著所熟悉的。保羅所譴責的是偶像崇拜的某些儀式,是收信者所熟知的,但對我們而言是模糊的。但保羅在羅馬書1:25卻清楚說到:「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保羅譴責的不是性傾向,也不是同性之間的愛。

羅馬書的收信者是居住在哥林多城的羅馬人,當時哥林多城是第二大城市,也是世界貿易與文化交流的中心,當地有1000多種宗教,其中最盛行的祭典是祭拜愛、美、生殖繁衍之女神 (Aphrodite, 即維納斯)與阿波羅神(Apollo) 的儀式。當時的收信者必定比我們還要明瞭當時宗教的狀況與保羅的意思。羅馬書1:26的「情慾」(passions) 可能是指當時許多宗教祭典裏,信徒在祭拜中飲酒、吃迷藥、在音樂聲中作出的狂亂行為。

我們也無法真正知道保羅為何用「逆性」(against nature)這個字,因為他在羅馬書11:21-24中再度使用了這個字,但他是在說明上帝也會逆性行事,將外邦人收納於神的子民中。「逆性」是指社會沒有辦法接受、不是按照一般的方式來作的事,但「逆性」並不一定是邪惡的,因為上帝也作了「逆性」的事。

如果保羅真的譴責同性戀是萬惡之惡,他絕對有優越的文筆可以描述的更好。但保羅從來沒有提到性傾向,在他其餘的書信中,也完全沒有提到男、女同性戀,更沒有寫到他們要改變性傾向。

保羅一直在他的書信中,多次清楚的教導我們一個重點:耶穌的福音是給世上每一個人的,在主眼裏人人沒有分別,因此他也告誡信徒們不可以論斷他人:「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什麼事上論斷人,就在什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羅馬書2:1)

哥林多前書6:9、提摩太前書1:9-10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哥林多前書6:9)

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提摩太前書1:9-10)

當我們讀到哥林多前書6:9中寫著「親男色的」(英文聖經是用effeminate這個字,為「娘娘腔」之意),與提摩太前書1:9-10中所寫的「親男色的」 (英文聖經是用homosexual或sexual pervert,為「同性戀」、「性倒錯」之意),我們便以為這兩段經文是在譴責同性戀者,實際上這都是錯誤的翻譯所誤導。

讓我們回歸到聖經希臘原文,哥林多前書6:9中的這個字,希臘原文是 malakoi;提摩太前書1:9-10的字,希臘原文是 arsenokoites,這兩個字其實都不是指同性戀 (homosexual)。

英文 homosexual 這個字是由希臘字homo (同),與拉丁字 sexualis (性) 所組成。這個字是100年前才開始有的字,在希伯來與希臘原文聖經中完全沒有homosexual這個字。在1946年Revised Standard Version 聖經問世之後,聖經中才開始出現homosexual這個字,在此之前,我們在聖經中是找不到homosexual這個字的。

哥林多前書6:9中那個字的希臘原文是malakoi,意思是「柔軟的」(soft)、「軟弱的」(vulnerable),但後來卻被人譯為娘娘腔的 (effeminate)。Malakoi 這個字 --- 柔軟 --- 與馬太福音11:8與路加福音7:25中的「細軟」相符;也與馬太福音4:23與9:35中的「疾病」相符。因此哥林多前書6:9的malakoi可能是指那些軟弱的、不可靠的、無勇氣的、不堅定的人。把malakoi翻譯成娘娘腔的 (effeminate),甚至翻譯成「親男色的」,都是不正確的,而且有貶抑女性之嫌。

就希臘原文來看,完全沒有足夠的證據顯示哥林多前書6:9中所指的是「娘娘腔」或「親男色」的人。

提摩太前書1:9-10中那個字的希臘原文是arsenokoites,這個字是由「男人」與「床」這兩個字所組成,卻被後人翻譯為homosexual或sexual pervert,在中文聖經被翻譯成「親男色的」。Arsenokoites 這個字在原文聖經中只出現這麼一次,其他的地方都沒有這個字。在保羅的時代,這個字也不曾被用過,因此沒有人能確定arsenokoites是指什麼,它可能是指與女嫖客上床的男妓,因為這是當時羅馬普遍的現象,在古代龐貝城與其他被挖掘出來的遺址中有如此的發現。

從歷史資料中來看,早期說希臘語的基督徒傳道者們,也不曾使用arsenokoites這個字來譴責同性戀者。第四世紀的安提阿主教聖約翰˙克理梭斯坦(St. John Chrysostem, AD344-407),是當時最出色的講道家,他曾用希臘語講道控訴猶太人、同性戀,但他從未使用arsenokoites這個字來指同性戀。他甚至在提到哥林多前書6:9與提摩太前書1:9-10完全沒有提到同性戀。詳細資訊請見耶魯大學歷史教授鮑斯威爾 (John Boswell) 所著Christianity, Social Tolerance, and Homosexuality, Appendix 1, "Lexicography and Saint Paul," pages 335-353.

哥林多前書6:9的 malakoi與提摩太前書1:9-10的arsenokoites均被錯譯為同性戀,這個錯誤至今仍然傷害著許多的男同性戀、女同性戀、雙性戀與跨性別者,他們因著這樣的經文而自責、自我厭惡、自我否定,長期躲在懼怕的衣櫃裏;有的人選擇離開教會、自我放棄。這個錯誤也造成了許多冷漠者,他們恐懼同志、假裝同志不存在,或是對同志充滿偏見與論斷;有的人甚至使用教會中的權威,以有條件的愛來迫使他們改變性傾向或生理性別。

耶穌說:「盜賊來,無非要偷竊、殺害、毀壞。我來了,是要叫羊得生命,並且得的更豐盛。」在上帝的愛裏沒有懼怕,耶穌接納同志,並要同志愛自己、善待自己,也有能力愛別人。會使人感到懼怕、自我否定、厭棄自己的說法都不是從神來的,仇恨、冷漠也不是從神來的。

外邦(神廟娼妓)祭祀:

以色列人執著「上帝選民」的身份,堅持從外邦人分辨出來,而「同性性行為」既然是外邦異教偶像祭祀的一部分,自然遭受「聖約」所反對。除了「聖約」(利未記17-27)以外,根本再無(舊約)經文談及同性愛,而「聖約」所針對的也不是同性愛本身,而是異教偶像祭祀的(性)行為。

禮儀化的性行為是迦南人(以至古代近東)宗教拜祭的一部分,這儀式「吸納」一些以色列人跟從,直到希西亞才被徹底取締(列王紀下23:7)。而聖經亦在列王紀上14:24,15:12,22:46及申命記23:17-19記載神廟女男娼妓的普及性。

亞述人(Assyrian)的祭司亦常有同性性行為。他們實踐「易服禮儀」(ritual transverstism)來象徵和女神的神奇聯繫—大祭司或許會自我閹割來模倣Agestis、Attis與Osiris等神,低級(男)侍僧亦要與男信從在神廟裏性交,象徵收集精子來事奉神/大地。此等神廟(娼妓)同性性行為的原文是qadesh,直譯是「那神聖的」,希伯來人卻把它視為“sodomite”。於是,原本是外邦神廟偶像同性交,就被誤解為「同性愛」。而神廟娼妓的記載亦在申命記23:17,利未匯記18:3、24-30,20:23,及列王紀上14:22-14中出現。

事實上,古代近東一帶的民族大多都寬容接納同性交合,但稱之為同性愛/同志卻不適合,因他(她)們絕大多數已婚,而且亦從不以同志自居。他(她)們雖參與
同性交合,但仍以妻夫性愛為常態,亦不以「性取向」來把人歸類。

同性性行為(通常是拜祭者與賣淫男妓)乃外邦偶像祭禮的常態,但是在以色列神廟娼妓祭祀卻遭先知批判(如列王紀下23:27)。聖經學者Martin Noth (Leviticus: A commentary. 1965, London: SCM Press) 及 Norman Snaith (Leviticus and Numbers. 1967, London: Thomas Nelson)在其利未記釋經著作裏,均指出同性性行為乃外邦神廟祭禮的一部分。連激烈反對同性愛的聖經注釋家Kenneth Gangel (The Gospel and the Gay. 1978, New York: Thomas Nelson)也承認古時迦南一帶普遍存在男妓偶像祭祀,(生育)「神」遂與「性」(神廟娼妓)緊扣一起。從所羅門王智慧書(Wisdom of Solomon)14:23可見「同性愛」常與「神廟娼妓祭祀」相連,而兩者均以「拜偶像」為目的(尤其是女神祭禮)。

Maury Johnston 在Gays Under Grace裏就認為把利未記有關同性交的兩節經文翻譯為sodomite而非「神廟男妓」(如申命記23:17)實在不準確,因為希伯來原文所指的,根本是異教神廟男妓的壞事。

利未記18:22及列王紀上20:13兩節經文就把同性性行為與異教拜祭連結一起。(古)以色列人認為每個人均是「異性愛者」。他們根本不理解兩情相悅的同性情慾性愛表達,故常把同性性行為貶斥為外邦人的「罪行」(參看約瑟法:Antiquities 15: 2、6; Sibylline Oracles 3: 573- 600,5: 386-397,b Shabbat 17b,149b)。…
…最後,利未記18:22及20:13均用希伯來字toebah(厭惡的)來形容同性性行為,而「厭惡的」這個詞亦同樣用在其他不潔性行為上,見利未記18: 26、27、29、30。


資料來源:
香港獨立媒體
https://www.inmediahk.net

(完)
專訪: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違背《聖經》?牧師怎麼說
陳思豪牧師舉牌,上面寫到:基督徒莫將信仰價值強加他人之上
圖像加註文字,陳思豪以基督教牧師的身分支持同志。(資料照片提供:陳思豪)
Author, 劉子維
Role, BBC中文網記者
2016年12月22日

「我同意基督徒可以從《聖經》裏得出『上帝不喜歡同性結合』的結論。基督徒可以從宗教觀點不贊同,但不可以從社會方面妨礙同性戀者的權利。」古亭基督長老教會牧師陳思豪周二(12月20日)以電話接受BBC中文網採訪時說。

台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下周一(12月26日)將再次審議攸關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民法》修正案。上個月17日委員會原定完成審查,但因為贊成反對兩派在立法院外集結,甚至發生推擠衝突,委員會為避免社會撕裂,決議暫緩審理,先召開兩場公聽會。

陳思豪牧師在11月28日在第二場公聽會上發言,影片在網路上被大量分享。陳思豪對BBC中文網表示,他投身同志運動多年,過去只是在Facebook上寫文章、和網民互動。在公聽會上發言之後,讓他招致來自反對派,包括基督徒的嚴厲抨擊,甚至有基督徒認為他錯誤詮釋《聖經》,說他是「假牧師」、「魔鬼的代言人」。

陳思豪說,在過程中,讓他最難受的是因為他所持的挺同志立場,使他教會的弟兄姐妹被其他教會的人另眼看待。但他也表示,收到許多基督徒、非基督徒從四面八方湧來的鼓勵。

他最感到欣慰的是:「本來離開教會、對基督教沒什麼盼望的人,看到我出來為他們講話,重新對上帝燃起希望,願意回去教會。」

陳思豪牧師在挺同志集會現場。
圖像加註文字,陳思豪牧師在挺同志集會現場。(資料照片提供:陳思豪)

教會團體是台灣反同志婚姻運動中的主力。陳思豪表示,目前台灣的教會幾乎一面倒的認為「上帝不喜悅同性結合」。陳思豪表示,反同婚教徒最常引用《羅馬書》與《利未記》的經文,認為同性性行為是一種罪。

「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聯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世記》 2:24)」 也是反同婚教徒認為上帝設計的婚姻應該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而家庭的功能是繁衍下一代,在「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創世記》 1:28)及其他經文中提到。

陳思豪認為,《聖經》寫於兩千多年前,當時的社會環境與現在大不相同,現代社會上充滿許多《聖經》沒有提過的事。 「聖經有寫到人可以搭飛機在天上飛嗎?」 他舉例。因此現代人讀《聖經》,應該學習的是其中的「精神」,而不是字面上的意思。
《聖經》

圖像來源,Getty Images
圖像加註文字,「兩千多年來,教會詮釋《聖經》錯誤並不是新鮮的事情,伽利略受迫害、十字軍東征、燒女巫、蓄奴,這些都是錯誤詮釋經文所造成的,」 陳思豪認為,並不是多數人支持的觀點就代表正確詮釋《聖經》。

陳思豪首先解釋他認為上帝對婚姻的定義。他表示經文中有兩個元素:「一對一」、「男對女」。「一對一」具有道德意義,重要性遠大過於因繁衍後代設定的「男對女」。

陳思豪稱上帝只在兩處提到「要生養眾多」,一是亞當夏娃人類社會剛形成,人口極少之時,二是洪水將毀滅世界之時,而在人口爆炸的現代社會,「男對女」繁衍後代的功能已經不那麼重要,不應該被視為一種罪。

對於婚姻,陳思豪說:「在《聖經》裏只要超過一對一,不論是同性異性,都是淫亂,」記者進一步問:「《聖經》沒有講過一對一的同性性行為?」陳思豪堅定地說:「沒有,《聖經》在這一塊是空白的。」

心路歷程
陳思豪牧師在教會主持儀式。
圖像加註文字,陳思豪牧師在教會主持儀式。(照片提供:陳思豪)

在教會的教導下,曾經對同志說出:「你只要不發生性行為,你仍然是OK的,上帝不會把你當作罪人。」的陳思豪,為什麼現在是挺同志最前線的人?

陳思豪說,他觀念的轉捩點是在1995年,31歲的他在美國求學時。當時他在教會認識一對美國同志朋友,在與他們相處的過程中,發現「他們就是和你、我一模一樣的人」,因此他開始對教會教導「同性性行為是罪」產生懷疑。

從觀念動搖到支持同志,陳思豪走了八年。他現在所持的理論,則是五年前來到古亭教會當牧師之後形成。

「邏輯轉不過來」

陳思豪認為,因為遵守《聖經》而反同的基督徒是「邏輯轉不過去」。

《聖經》裏有清楚的教導「拜偶像是罪」,這對基督徒來說是沒有異議的。陳思豪不明白,為什麼台灣反同婚基督徒可以接受「在我的信仰拜偶像是罪,但在社會上拜偶像是法律所保護的」,卻沒辦法接受在自己的信仰中,同性結合是罪,但在社會上同性有權利結婚。

但他也表示,經過他在Facebook上持續不輟的與反對者溝通後,他親眼看到一些基督徒接受他的說法,即「雖然在我的信仰中是罪,但權益仍要被保障」。

2015年 6月 26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宣佈全美同性婚姻合法化。
圖像加註文字,2015年 6月 26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宣佈全美同性婚姻合法化。

記者問到,為什麼在基督教為主要信仰的美國,可以在2015年由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在全美國都是一項合法權益?陳思豪回答,雖然美國大多數教會仍教導同性性行為是罪,「但是美國人還是有邏輯能力的。雖然知道是罪,但容許在社會上他有這個權利。」

反同基督徒常見的立場是認為,同性婚姻合法化後,會動搖家庭結構,會造成性開放、性混亂。陳思豪表示,他要「很不客氣地」說這樣害怕社會的教導和氛圍與他信仰價值不一樣,會影響到他的下一代的基督徒,他們的信仰價值是「極弱的」。

「基督教信仰的價值若是真的好,其實不需要法律或政治力來保護。基督徒大可用他的生命來實踐他所認為優質婚姻和家庭系統。即便台灣的法律不容許基督徒按照《聖經》的方式活出家庭的樣子,他還是會違法去做,這才是真正的相信上帝。」陳思豪說。

贊成反對「五五波」?
下一代幸福聯盟號召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民眾身穿象徵「光明正面訴求」的白衣,手持大會發放的標語,11月17日同婚法案審理時,聚集在立法院外抗議。

圖像來源,CNA
圖像加註文字,下一代幸福聯盟號召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民眾身穿象徵「光明正面訴求」的白衣,手持大會發放的標語,11月17日同婚法案審理時,聚集在立法院外抗議。

台灣民意基金會11月底公布一份民意調查,指出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民眾有46.3%、不贊成有45.4%,另有8.2%沒有意見。

台灣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公布的「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則顯示, 2015年,認為"同性戀者也應該享有結婚的權利"的同意與反對者比率各為59%、41%,而且高等學歷、年輕族群的支持率更高超過八成。

民意調查的解讀也隨著立場不同而有區別,但可以看出台灣社會對於同性婚姻合法的意見仍有分歧。
許多志工在現場舉著告示牌,期盼婚姻平權可以藉由民法修正趕快通過。

圖像來源,BBC Chinese
圖像加註文字,許多志工在12月10日同志平權婚姻遊行現場舉著告示牌,期盼婚姻平權可以藉由民法修正趕快通過。

陳思豪認為台灣社會還是支持同志的人比較多,因為台灣基督徒的比例低(大約總人口6%)。現在反對同婚者的聲音顯著,陳思豪說他必須「認罪」:「很丟臉的,是因為基督徒用一些謊言來詮釋這個事件,他們去散發很多影片,我不客氣地說,去騙大眾,通過同婚後會造成性混亂、性開放、家庭倫理崩壞,然後用這個來影響對這個議題沒太大主張的社會群眾。」

陳思豪承認:「我不認為台灣社會已經成熟到能接受同性結合和異性結合是一樣正常的。」他認為台灣社會要真正接受同志,「大概還要一個世代」。

但他仍堅定認為:「今天的考量不是台灣社會還沒有足夠成熟接受,就讓歧視一直發生。我們常說,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凖。法律就是要阻止人家繼續歧視,先能做到這個就好。」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38400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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