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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非法之法 無罪之罪

回復  beebeechan

咁又未必。我在網上留言話乜乜要伸手擊打梵帝崗......也馬上冇FBI 上門 ...
沙文 發表於 2010/11/17 00:51


因為係正常人都知你是在講痴話。
回復 21# beebeechan
所以您都默認正常人唔信聖經,就係咁解
不知你想說甚麼
回復 23# beebeechan

您係咁上下咖啦
這篇也很正:

一封給趙連海的信
       
連海賢弟:

你我雖素未謀面,惟弟蒙冤被捕前,曾通電郵,及電台、電話訪問,彼此有緣,驚聞賢弟尋釁滋事罪成而繫獄兩年半,悲甚,特來信問候。

小兒樂樂七歲,稍長令郎鵬瑞兩年,幸生文明合理之香港,萬事皆有法可依,有理可講,沒毒奶粉之千古人禍,而可健康成長。反之,鵬瑞賢侄誤飲三聚氰胺毒奶,左腎結石,功能受損,發育受阻,五歲之齡,身高體重猶三歲弱兒,憐甚。賢弟判刑當天,鵬瑞手持紙牌、泣叫「爸爸」,復見嫂夫人李雪梅懷擁鵬瑞,涕淚成聲:「爸爸不會回來了!」嚎啕大哭而不能止,聞者傷心、見者流淚。我也為人父,豈不感同身受?潸然而淚,不能自已。

閱報所知,香港有達官梁振英,薄責連海賢弟或稍過激,固招牢災。念及此,怒不可遏,設若其子女遭人毒手,身心受傷,餘生皆與醫生為伍,藥物為伴,還說此風涼話乎?

賢弟或百思難解,為人父者豈會口出此等惡言者?然則,梁振英乃北京治港要臣,以揣摩上意、捍衛北京利益為己任,人性、情理或因政治需要而暫棄,持此歪論,自不待言。中國幹部最樂見者,黎民百姓皆愚夫愚婦之順民也,若屠場之牲畜,鞭至不躲,刀落不避,絕不反抗,也不謀公民權利,如此則「大治」可期也!幹部眼中,黎民「過激」實乃大忌,設若餘者皆學賢弟,即牲畜也破欄越牆而出,幹部無牲可宰、無血可吸!明乎此,賢弟乃出頭之鳥,官府必槍打之。

愚兄雖遠在香港,深明賢弟一無謀反之心,二沒作亂之意,僅為愛兒爭公道、為社稷謀公義而已。為父者受辱受傷,或可忍隱不發;惟害我弱兒,及至傷殘,我猶忍者,牲畜尚且不如!

故事云:羊群遇狼,逃。至山崖,對岸尚有兩躍之距。惡狼進迫伸爪,數公羊奮力一躍,母羊嘴刁小羊、緊隨跳起,踏於凌空公羊之背,奮力一蹬,直落彼岸而逃出生天。公羊則跌萬丈懸崖,粉身而救妻兒,惟婦幼獲救,羊群得以延續。牲畜尚知保護婦幼,況乎人類?連海賢弟明此理、行此道,知行合一,真人傑也!

連海賢弟,你雖身陷囹圄,卻是民族英雄。賢弟在法庭自辯書嘗言:「我們作為社會的一員,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甚至使命,為我們的後代努力營造一個更有道德、更公正、更公平、更美好的社會環境。」如此大愛胸懷,圖永絕殘害中華幼小之惡行,無異於公羊捨身取義,拯救中華民族免於墮落。今英雄變階下囚,實乃世道殊逆,黑白顛倒,非賢弟之錯。望賢弟獄中珍重!敬請

鈞安
愚兄潘小濤頓首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潘小濤 (逢星期三見報)
商台節目主持,
中國問題專家。
stpo**@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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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海賢弟」並不是說他孩子出了事所以理應「過激」。而是他認為自己根本沒有做什麼「過激」。

又有人抽水了。

「為社稷謀公義」不是免罪金牌! 香港也不是。
「為社稷謀公義」不是免罪金牌!
dye 發表於 2010/11/16 20:58


咁就係啦!故紅軍當年起兵乃屬非法,今當下罪己詔
的確,以大清法律,紅軍當年起兵乃屬非法。可惜大清已亡。就這公義,當他們起兵時,他敢說他們未誤傷了不干事的一些老百姓?他們有容許起兵抗議他們起兵的?

法律是會轉變的。
回復 28# dye
佢地應該趁我大清宣統帝尚在位時自首然後自願解散, 唔係拖拖拖拖拖到今日搞到連海兄咁激嘛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11/17 14:47 編輯

中共光明正大,開宗明義去犯清朝既法架。擺明要推翻清政府。連海兄要效法咪又開宗明義去犯中共既法囉。

問題係連海兄心繋中共,根本唔想犯中共既法。

--------
如果清政府無亡,連海兄可能仲激。
回復 30# dye
您即係同意擺到明犯就OK啦, 咁擺到明犯法之人何止千萬, 您都要自願加1000%稅上繳中央聘多尐公安先得
我係同意盗中也有俠盜。當然亦有山賊。

我欣賞D人率直,係犯法就犯法,唔會做左唔認。
-------
是先有家才有國。如果國家侵犯你家,你自衛犯法犯得好!
「連海賢弟」並不是說他孩子出了事所以理應「過激」。而是他認為自己根本沒有做什麼「過激」。

又有人抽水了。

「為社稷謀公義」不是免罪金牌! 香港也不是。
dye 發表於 2010/11/17 12:58

發生事時有人抽水太常見了~~
問題是~~究竟他做了甚麼「過激」行為 ?
我這種一小撮不明真相的群眾仍然不明他「過激」在那裡

「為社稷謀公義」當然不是免罪金牌。但那會是罪嗎 ?
中共光明正大
dye 發表於 2010/11/16 22:41

中共以前都係地下組織嘛, 有光明正大的地下組織咁笨7嘅咩?
新華社指趙連海在港受關注

趙連海案上訴期限前外,新華社發表文章,承認案件在香港受到關注,又指趙的兒子早已痊癒但仍聚眾鬧事。

新華社稱,趙連海一案在香港引起關注,記者星期日從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獲悉趙連海一案的相關情況。

報道說,11月10日,被告人趙連海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而趙的兒子趙鵬瑞,2005年2月6日出生,2008年9月20日在北京市大興區人民醫院篩查出左腎有2mm小結石,大興區人民醫院、北京兒童醫院對其進行了免費診治。同年10月28日,大興區人民醫院複查時,趙鵬瑞B超檢查報告顯示泌尿是掃查未見結石徵象,尿常規檢查未見異常。

趙鵬瑞所患結石係問題奶粉生產公司所致,經醫院免費診治後已痊癒。有關部門在2008年10月對問題奶粉患兒篩查中,從人道主義角度出發,本著對患兒負責的態度,仍將趙鵬瑞列入輕症患兒的賠償範圍,按有關規定賠償。同時,大興區還對趙連海開展幫扶解困工作。

該社又稱,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間,趙連海在其子已治愈結石的情況下,仍利用這一問題,先後組織、煽動、糾集一些人在北京市大興區、豐台區、東城區及河北省石家莊市,採取呼喊口號、非法聚集等方式醫院免費診治後已痊癒,嚴重擾亂上述地區的社會秩序。2009年8月4日,趙連海借其他事由組織、煽動一些人到北京市公安機關門前進行滋事,致使交通堵塞。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趙連海無視國法,糾集多人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之規定,尋釁滋事罪最高量刑為5年有期徒刑。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根據趙連海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報道又說,趙連海曾於1990年4月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行政拘留10日;於1995年6月因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

趙連海的代表律師李方平表示,官方新聞機構在案件的上訴期內發表報道十分罕見,他不作推測,只希望事件不會影響案件上訴進度。

他表示,昨日已將上訴文件郵寄至法院,未知是否受理。明日會再到看守所,希望可與趙連海會面。

(綜合)

http://inews.mingpao.com/htm/INews/20101121/ca71825c.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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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11/23 12:50 編輯

"我這種一小撮不明真相的群眾仍然不明他「過激」在那裡"

Aside from above, you can also read from th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趙生,
http://www1.tvboxnow.com/redirect.php?tid=1181872&goto=newpost

For the court side, observe the ruling,
http://zh.wikisource.org/zh/%E5%8C%97%E4%BA%AC%E5%B8%82%E5%A4%A7%E5%85%B4%E5%8C%BA%E4%BA%BA%E6%B0%91%E6%B3%95%E9%99%A2%EF%BC%882010%EF%BC%89%E5%A4%A7%E5%88%91%E5%88%9D%E5%AD%97%E7%AC%AC318%E5%8F%B7%E5%88%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
See above, as I said, explanation from court is needed.  It is too early to say "there is no rule of law".
看了~~
那正如抽刀所轉貼----->「非法之法 無罪之罪」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11/24 10:23 編輯

兩面也看了?証人所說說也看了?
相關法律也看了?

--------------
其實趙生要做到什麼程度大家才認為他犯了罪?
還是他做什麼都可以?
趙連海不上訴 申請保外就醫          

2010/11/23, 週二

因尋釁滋事罪判監兩年半的毒奶粉受害人家長趙連海在昨日(22日)限期前並無提出上訴,新華社引述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報道,案件宣判後,趙連海表示認罪服判,至昨日上訴期屆滿,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生效。報道指,司法機關已經受理對趙連海保外就醫的申請。

中國政法大學客座教授王友金表示,相信最快今日就會批准趙連海保外就醫,他認為法院為找下台階,而與趙連海達成協議,放棄上訴以換取保外就醫,事件顯示內地法制未健全,只有用政治手段解決。

趙連海前代表律師彭劍指,從未聽過趙連海有病。他說,如果趙連海可以因而重獲自由,對趙連海來說都是一個好消息。

另一名前律師代表李方平表示,事情這樣發展是一件好事,不管用什麼方式,最重要是趙連海能盡快重獲自由,他作的任何決定都會尊重及支持。

http://www.atchinese.com/index.p ... 0-33&Itemid=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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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面也看了?証人所說說也看了?
相關法律也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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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趙生要做到什麼程度大家才認為他犯了罪?
還是他做什麼都可以?
dye 發表於 2010/11/24 10:18

看了你條link ~ 那你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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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界定「犯罪」的標準,然後再看他的行為。

在資訊流通的情況,竟然"大家"都認為………那值得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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