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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法律改革委員會意見書

趁法改會就慈善組織進行檢討,作為關注基督教的我,也應提交意見。

初稿如下,請各位看看有無問題:


致: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
[email protected]

意見提交者:網站「離教者之家」http://exchristian.hk 負責人,網名「抽刀斷水」

本人作為關注受宗教負面影響人士的網站負責人,謹就《慈善組織》諮詢文件的各項問題提出意見:

1. 本人贊成為界定甚麼可構成慈善宗旨而訂立明確的法定定義。

2. 本人認為在建議2所臚列的宗旨中,當中以「推廣宗教」不應構成純屬慈善性質的慈善宗旨的法定定義。就我所接觸過的個案,大部分深入接觸過宗教的人,其身心損耗比宗教所提供的益處為多。一般人認為「宗教是導人向善」,事實上並非必然。就本人觀察,宗教團體大都以慈善團體之名賺取利益,壯大自身團體規模,卻少有用以回饋社會,社會大眾根本無法從中得益。因此,本人反對以「推廣宗教」作為構成純屬慈善性質的慈善宗旨的法定定義。

3-4. 無意見。

5-6. 本人贊同所有向公眾進行慈善募捐的;及╱或尋求豁免繳稅的慈善組織,均必須註冊。

7. 本人認為應規定註冊慈善組織須向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提交周年活動報告,該報告應以標準格式提交和涵蓋建議5所列明的事項,本人對涵蓋建議清單增減並無意見。

8. 本人認為註冊慈善組織的慈善受託人或董事應有責任申報任何利益衝突及個人利益。

9. 本人贊同建議7所列出的規定。

10. 本人認為每個已向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註冊的慈善組織,每年均應向該委員會提交活動報告及財務報表,該報告應以標準格式提交和涵蓋建議5所列明的事項,本人對涵蓋建議清單增減並無意見。

11. 本人認為註冊慈善組織的慈善受託人或董事應有法定責任備存足以顯示和說明慈善組織的所有交易的妥善帳目紀錄,這些紀錄應保留最少七年。

12. 本人同意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獲賦權力,就慈善組織在涉及其慈善宗旨的事宜上被指稱管理不善和行為失當的個案進行調查。

13. 本人同意在行使這項調查慈善組織被指稱管理不善和行為失當的個案的權力時,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有權就某個受調查的慈善組織而調查其資金、財產及活動,並向這個慈善組織索取有關資料,包括文件、紀錄、簿冊及帳目。

14. 本人同意在問題13所列明的該類調查進行期間,應訂有適當保障措施以確保調查保密。

15. 本人同意任何人如故意或罔顧後果地向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或該委員會所委任的調查員提供虛假或有誤導性的資料,或未有提供調查所需的資料,或更改、隱藏或銷毀為調查而須交出的文件,即屬犯罪。

16. 本人同意在慈善組織不履行其法律責任時適用的執行及補救權力,應賦予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

17. 本人同意這些權力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列於建議11的權力:
(1) 撤銷慈善組織在慈善組織註冊紀錄冊上的註冊;
(2) 將刑事罪行轉交適當的執法機構處理;
(3) 將有可能提出的民事訴訟轉交律政司司長處理;及
(4) 保護慈善組織財產所需的權力。

18. 本人認為當慈善組織在管理上出現行為失當或管理不善的情況時,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獲賦權保護慈善組織的財產。

19. 本人同意這項權力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列於建議12的權力:
(1) 委任額外的慈善組織受託人或董事;
(2) 暫停或免除慈善組織受託人、董事或高級人員的職務;
(3) 把慈善組織的財產歸屬官方保管人;及
(4) 規定代慈善組織持有財產的人不得在未經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批准的情況下放棄持有該財產。

20. 本人認為應設有單一(“一站式”)的規管組織,負責處理和批給進行慈善籌款活動所需的各類許可證和牌照,並且監管此類活動所籌得款項的運用。

21. 本人認為此項“一站式”的服務,應由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提供,而現時社會福利署、食物環境衛生署以及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就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的慈善籌款活動及涉及獎券的慈善籌款活動而行使的權力和執行的職責,應賦予該委員會。本人認為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負責確保公眾有渠道可取得籌款活動的資料,以及應負責向公眾提供回應查詢的服務。

22. 本人對應如何規管透過互聯網而進行的募捐無意見。

23. 本人同意就所有形式的慈善籌款活動而言,參與活動的慈善組織的註冊號碼,應以顯眼的方式展示於相關的文件或用以進行慈善募捐的工具(例如募捐單張)之上。

24. 本人同意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實施建議15所列的措施,以推動職業籌款人遵行良好實務。

25. 本人認為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否賦予明訂權力,對不遵守委員會發出的行為守則所訂明條款的機構施加制裁。

26. 本人同意現有豁免慈善組織繳稅的權力以及為稅務目的而定期覆查慈善組織的職能,應繼續由稅務局執掌。

27. 本人同意慈善組織必須已向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註冊才可獲稅務局批准豁免繳稅,而且除這項規定外,香港現時規管慈善組織稅務的法律應維持不變。

28. 本人認為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否盡量與稅務局合作,尤其是在適當情況下透過提供有關慈善組織的帳目資料,協助稅務局對慈善組織執行評稅的職能。

29. 本人同意政府當局應確保稅務局獲分配充足資源,就慈善組織向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提交的周年帳目,執行覆查的職能。

30. 本人認為應否在香港引入與英格蘭近似原則的法定模式相類似的法例(該模式包含於英格蘭《1993年慈善法令》的條文之內,於2006年曾作修訂),為在香港適用近似原則提供法定依據,並且擴闊近似原則的適用範圍。

31. 本人同意應參照英格蘭模式而擴闊近似原則在香港的適用範圍,而即使落實慈善信託的慈善宗旨並非不可能或不切實可行,近似原則仍可適用於建議17所列明的情況。

32. 本人同意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透過法規獲賦權力,在特定的情況下管理近似原則的應用。

33. 本人認為應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作為慈善組織的單一規管機構。

34. 本人贊同建議18所列明的未來慈善事務委員會目標。

35. 本人同意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具有建議19所列明的職能及權力。

36. 本人同意因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就下列事宜所作的裁定而感到受屈的慈善機構或人士,應有權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1) 委員會拒絕將有關機構註冊為慈善組織;
(2) 委員會因慈善組織不履行其法律責任而行使其在執行和補救方面的權力;或
(3) 近似原則的應用。

37. 本人認為就關乎籌款許可證及牌照的申請而提出的上訴,應由行政上訴委員會或為此而設立的新行政上訴機制處理。

2011/7/3
提醒咗我有Lee份野
支持   Support!
在這裡關心宗教(尤其是基督教)對社會影響的網友,我認為應該站出來踴躍發表並提交意見。儘管預計成功剔除單以「推廣宗教」作為慈善目的的機會可說是甚微,然而假如我們不好好把握這次發表意見的機會,不知道又要多等幾多年才再有如此機會。

發表意見可以以電郵提交([email protected]),並可要求不在報告書中或其他文件中載錄自己的真實姓名。

我想為了社會整體利益,有若干程度了解基督教的網友,這次責無旁貸。現我謹呼籲各網友,於2011年9月16日截止日期前向法改會提交你們的意見。
我剛傳了去,希望各位都對此多加關注吧!
支持鼓勵每位離教者 › 閹割神父 刻不容緩 ‹
支持抽刀版大 事實上推廣宗教真的不應該被列為慈善性質

真正的慈善是用於助人 而不是幫宗教組織傳教的手段
SAY ANYTHING
好事,支持
不在沉默中爆發,就在沉默中滅亡
本人為無宗教信仰這﹐ 關注宗教團體宣揚性別歧視﹑宗教歧視﹑迷信論說 (例如“神創論") ﹑宣揚對同性戀歧視/仇視﹐ 損害人權和公民社會﹐ 破壞平等和多元社會﹐ 卻以"慈善團體”之名避開繳交稅款﹐ 故謹就《慈善組織》諮詢文件的各項問題提出意見:

問題1.. 你認為應否為界定甚麼可構成慈善宗旨而訂立明確的法定定義?
我同意應該為界定甚麼可構成慈善宗旨而訂立明確的法定定義。

問題2 (a) 認為界定甚麼可構成純屬慈善性質的慈善宗旨的法定定義,
應否把建議2所臚列的各類宗旨全部包括在內?
我認為界定甚麼可構成純屬慈善性質的慈善宗旨的法定定義,不應把建議2所臚列的各類宗旨全部包括在內。

問題2 (b) 如果不應全部包括,你認為哪些類別的慈善宗旨應從清單中刪除?哪些類別應予修訂及如何修訂?你認為可有其他類別的慈善宗旨應加入清單內?
我認為建議2中的第3「推廣宗教」應從清單中刪除。
「推廣宗教」不應構成純屬慈善性質的慈善宗旨的法定定義。部份宗教推廣的教義與建議2中臚列的部份宗旨有矛盾。

例如有宗教教義是鼓吹性別歧視﹑鼓吹對某一性傾向者的憎恨歧視﹐ 標籤其它宗教群體﹐ 而且提出一些論說是導人迷信﹐ 反科學的﹐ 這些"推廣宗教"的行為與建議2的 (6) “推廣公民意識與社區發展” 、(7) 推展藝術、文化、傳統遺產或科學 (8) "促進宗教和諧或種族和諧" (9)“促進平等及多元化” 矛盾﹐ 也和與本人建議的“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矛盾。
這些例子包括宣揚對同性戀歧視和扭曲科學的機構﹐ 例如明光社﹑性文化學會﹑真証傳播﹑影音使團 (宣揚方舟迷信思想)﹐ 中華基督教播道會恩福堂 (包圍立法會攻擊同性戀者)﹐ 又例如宣揚對女性貶抑的印度教﹑回教﹐ 反對科學/宣揚迷信的法輪功﹐ 或者日本的神慈秀明會只以個別參與人“靈性培養”為目標的﹑改變他人/要求他人維護信仰的﹐ 都不應屬於慈善工作。

這些包括各宗教背景(涵蓋佛教﹑基督教﹑道教﹑回教﹑猶太教等)機構如單純以推廣宗教為目標﹐ 當然只應獲取信徒捐款﹐ 不應得到”慈善組織“的稅務優待。而部份沒有說推廣宗教﹐ 但宣揚與建議2的 (6) “推廣公民意識與社區發展” 、(7) 推展藝術、文化、傳統遺產或科學 (8) "促進宗教和諧或種族和諧" (9)“促進平等及多元化”和 “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有衝突的言論﹑籌款推廣與那些宗旨有衝突的活動﹐也不應視作慈善團體。

故此﹐ 建議2應該包括一項﹐ 就是有關慈善團體的具體目標和宗旨﹐ 不得與其它宗旨有衝突和矛盾﹐ 如一組織的宗旨與 建議2的一或多項宗旨矛盾﹐應取拒絕/取消其慈善組織註冊。


問題2 (c) 你是否認為慈善組織無論歸屬哪一類慈善宗旨之下,也必須是為了公益?(見建議2。)
我認同慈善組織無論歸屬哪一類慈善宗旨之下,也必須是為了公益。

問題2 (d)你認為“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應否納入各類慈善宗旨的法定清單內?
我贊成把“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納入各類慈善宗旨的法定清單內。

問題3 你認為應否改革各種現有的慈善組織法律形式?
我贊成應改革各種現有的慈善組織法律形式。

問題4 (a) 你認為現時容許慈善組織的多種法律形式並存的制度應否保留?若應予保留而又要變通的話,應如何變通?
我認為現時容許慈善組織的多種法律形式並存的制度應予保留﹐ 但應在法例定名該形式存在的慈善組織要符合那些法律要求方可獲得慈善組織的各樣稅務優惠等。
部份組織如涉及促進政治團體利益而同時也有工作符合建議2中慈善宗旨清單者﹐ 須另外成立組織運作有關慈善宗旨的機構事工﹐ 賬目分開﹐ 以便公眾區分與選擇捐款。

問題 4(b) 你認為應否改為採用單一模式的做法,規定慈善組織在架構上只能屬單一種形式?如果應該的話,又應採用甚麼形式作為單一模式?
我不贊成採取單一模式的做法。

問題5.. 你是否同意所有:
(a) 向公眾進行慈善募捐的;及╱或
(b) 尋求豁免繳稅
的慈善組織,均必須註冊?(見建議4。)
我同意所有向公眾進行慈善募捐的及尋求豁免繳稅的任何組織均必須註冊。

問題6 (a) 你認為哪一項先决條件不應在規定之列?理由何在?可有其他先决條件是你認為應該納入的?理由何在?(見建議4。)
我認為兩項先決條件都應在規定之列。

問題6 (b) 你是否同意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設立和備存註冊慈善組織的名單?
我同意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設立和備存註冊慈善組織的名單。

問題6 (c) 你是否同意這份名單應可供公眾查閱?
我同意這份名單應可供公眾查閱。

問題 6 (d) 你是否同意不應規定慈善組織須就其註冊申請作出公告?
我認為應規定慈善組織須就其註冊申請作出公告。

問題 6 (e) 你是否同意容許慈善組織採用某一名稱與否,應交由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按每宗個案的情況裁定?
我認為容許慈善組織採用某一名稱與否,應交由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按每宗個案的情況裁定。

問題 7 你認為應否規定註冊慈善組織須向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提交周年活動報告?如果應該的話,該報告應否以標準格式提交和涵蓋建議55所列明的事項?你認為有哪些事項應從清單中刪除?可有任何事項應納入清單內?
我認為應規定註冊慈善組織須向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提交周年活動報告﹐ 該報告應否以標準格式提交和涵蓋建議55所列明的事項。

問題 8 你認為註冊慈善組織的慈善受託人或董事是否應有責任申報任何利益衝突及個人利益?
我認為註冊慈善組織的慈善受託人或董事必須申報任何利益衝突及個人利益。

問題9 建議7提議:
(1) 應規定每年收入超逾$500,000 的註冊慈善組織須向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提交核數師報告及財務報表。
(2) 在不影響《公司條例》(第32章)所訂的法定規定的情況下,應規定每年收入不超逾$500,000的註冊慈善組織須向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提交經其董事局核證的財務報表。
(3) 慈善組織向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所提交的核數師報告及財務報表,應可供公眾取覽。”
你是否贊同建議7所列出的規定?如果不贊同,你認為哪些規定應予刪除?可有其他規定是你認為應予加入的?
本人贊同建議7所列出的規定。

問題10.. 你認為每個已向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註冊的慈善組織是否每年均應向該委員會提交活動報告及財務報表?如應提交,則這份周年活動報告應涵蓋甚麼內容?(見建議7。)
我贊成每個已向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註冊的慈善組織每年均應向該委員會提交活動報告及財務報表﹐ 提交經審計帳目﹐ 必須列出捐款收入和活動支出﹐ 捐款用途明細表。個別籌款活動捐款使用狀況也需列出。這些提交給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的文件也應可供公眾取覽。

問題11.. 你認為註冊慈善組織的慈善受託人或董事應否有法定責任備存足以顯示和說明慈善組織的所有交易的妥善帳目紀錄?如果應該的話,這些紀錄應否保留最少七年?(見建議8。)。
我贊成建議8的提議。紀錄應最少保留7年﹐ 如個別項目還未完成﹐ 有關紀錄也需要保留。

問題12. 你是否同意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獲賦權力,就慈善組織在涉及其慈善宗旨的事宜上被指稱管理不善和行為失當的個案進行調查?
將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獲賦權力,就慈善組織在涉及其慈善宗旨的事宜上被指稱管理不善和行為失當的個案進行調查。

問題13. 如對問題12的答案是“同意”,你是否同意在行使這項調查慈善組織被指稱管理不善和行為失當的個案的權力時,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有權就某個受調查的慈善組織而調查其資金、財產及活動,並向這個慈善組織索取有關資料,包括文件、紀錄、簿冊及帳目?
本人同意在行使這項調查慈善組織被指稱管理不善和行為失當的個案的權力時,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有權就某個受調查的慈善組織而調查其資金、財產及活動,並向這個慈善組織索取有關資料,包括文件、紀錄、簿冊及帳目。

問題14.. 你是否同意在問題13所列明的該類調查進行期間,應訂有適當保障措施以確保調查保密?
我同意在問題13所列明的該類調查進行期間,應訂有適當保障措施以確保調查保密。

問題15. 你是否同意任何人如故意或罔顧後果地向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或該委員會所委任的調查員提供虛假或有誤導性的資料,或未有提供調查所需的資料,或更改、隱藏或銷毀為調查而須交出的文件,即屬犯罪?
我同意任何人如故意或罔顧後果地向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或該委員會所委任的調查員提供虛假或有誤導性的資料,或未有提供調查所需的資料,或更改、隱藏或銷毀為調查而須交出的文件,即屬犯罪。

問題16.. 你是否同意在慈善組織不履行其法律責任時適用的執行及補救權力,應賦予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
我同意在慈善組織不履行其法律責任時適用的執行及補救權力,應賦予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

問題17.. 如對問題16的答案是“同意”,你是否同意這些權力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列於建議11的權力:
(1) 撤銷慈善組織在慈善組織註冊紀錄冊上的註冊;
(2) 將刑事罪行轉交適當的執法機構處理;
(3) 將有可能提出的民事訴訟轉交律政司司長處理;及
(4) 保護慈善組織財產所需的權力。
如果不同意,有哪些權力不應納入?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獲賦哪些在執行和補救方面的附加權力(如有的話)?
本人同意這些權力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列於建議11的權力:
(1) 撤銷慈善組織在慈善組織註冊紀錄冊上的註冊;
(2) 將刑事罪行轉交適當的執法機構處理;
(3) 將有可能提出的民事訴訟轉交律政司司長處理;及
(4) 保護慈善組織財產所需的權力。

問題18. 你認為當慈善組織在管理上出現行為失當或管理不善的情況時,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否獲賦權保護慈善組織的財產?
我認為當慈善組織在管理上出現行為失當或管理不善的情況時,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獲賦權保護慈善組織的財產。

問題19.. 如對問題18的答案是“應該”,你是否同意這項權力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列於建議12的權力:
(1) 委任額外的慈善組織受託人或董事;
(2) 暫停或免除慈善組織受託人、董事或高級人員的職務;
(3) 把慈善組織的財產歸屬官方保管人;及
(4) 規定代慈善組織持有財產的人不得在未經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批准的情況下放棄持有該財產。
如果不同意,有哪些權力不應納入?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獲賦哪些附加權力(如有的話)以保護慈善組織的財產?

我同意這項權力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列於建議12的權力:
(1) 委任額外的慈善組織受託人或董事;
(2) 暫停或免除慈善組織受託人、董事或高級人員的職務;
(3) 把慈善組織的財產歸屬官方保管人;及
(4) 規定代慈善組織持有財產的人不得在未經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批准的情況下放棄持有該財產。

問題20 ﹕ 你認為應否設有單一(“一站式”)的規管組織,負責處理和批給進行慈善籌款活動所需的各類許可證和牌照,並且監管此類活動所籌得款項的運用?(見建議13(1)13。)
本人認為應設有單一(“一站式”)的規管組織,負責處理和批給進行慈善籌款活動所需的各類許可證和牌照,並且監管此類活動所籌得款項的運用。

問題21.. 如對問題20的答案是“應該”,請回答以下問題:
(a) 你認為此項“一站式”的服務,應否由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提供,而現時社會福利署、食物環境衞生署以及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就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的慈善籌款活動及涉及獎券的慈善籌款活動而行使的權力和執行的職責,應否賦予該委員會?(見建議13(2)。)
(b) 你認為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否負責確保公眾有渠道可取得籌款活動的資料,以及應否負責向公眾提供回應查詢的服務?。(見建議13(3)。)

我認為此項“一站式”的服務,應由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提供,現時分別由社會福利署、食物環境衛生署以及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就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的慈善籌款活動及涉及獎券的慈善籌款活動而行使的權力和執行的職責,日後法例生效時候應賦予該委員會。本人認為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負責確保公眾有渠道可取得籌款活動的資料,以及應負責向公眾提供回應查詢的服務。

問題22 你認為應如何規管透過互聯網而進行的募捐,以減低出現濫用情況的風險,而同時又不會不當地抑制真正的慈善組織進行其工作?規管的程度又應有多大?(見第9.48段)
規管透過互聯網而進行的募捐﹐ 可以月報形式向公眾交代捐款收入狀況﹐也可參照部份機構 (例如教會)已經實行的月報形式﹐ 交代每月收入支出狀況﹐ 列明網上捐款收入和入賬狀況﹐ 同時採取自動化系統﹐ 透過互聯網而進行的募捐向捐款人發出發票﹐ 並且以將來單一(“一站式”)的規管組織,負責處理和批給進行慈善籌款活動所需的各類許可證和牌照時候包括網上籌款渠道的一環﹐ 如規定銀行賬戶必須分開﹐ 有關籌款活動的截數日期。如屬於支持經常開支/長期事工籌款﹐ 也需用分別的賬戶。

問題23 你是否同意就所有形式的慈善籌款活動而言,參與活動的慈善組織的註冊號碼,應以顯眼的方式展示於相關的文件或用以進行慈善募捐的工具(例如募捐單張)之上?(見建議14。)
我同意就所有形式的慈善籌款活動而言,參與活動的慈善組織的註冊號碼,應以顯眼的方式展示於相關的文件或用以進行慈善募捐的工具(例如募捐單張)之上。


問題24.. 你是否同意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實施建議15所列的措施,以推動職業籌款人遵行良好實務?如果不同意,有哪些措施不應納入?你認為可有其他措施應加入清單內?
我同意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實施建議所列的措施,以推動職業籌款人遵行良好實務。


(未完)
Andy Thomson
"Secular morality means doing what's right regardless of what we've been told; religious morality means doing what we've been told regardless of whether it's right."
(續上文)
問題25.. 你認為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否賦予明訂權力,對不遵守委員會發出的行為守則所訂明條款的機構施加制裁?(見第9.57段)
我贊成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否賦予明訂權力,對不遵守委員會發出的行為守則所訂明條款的機構施加制裁。

問題26.. 你是否同意現有豁免慈善組織繳稅的權力以及為稅務目的而定期覆查慈善組織的職能,應繼續由稅務局執掌?(見建議16(1)16。)
我同意由稅務局執掌現有豁免慈善組織繳稅的權力以及為稅務目的而定期覆查慈善組織的職能。

問題27.. 你是否同意慈善組織必須已向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註冊才可獲稅務局批准豁免繳稅,而且除這項規定外,香港現時規管慈善組織稅務的法律應維持不變?(見建議16(2)及(3)。)
我同意慈善組織必須已向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註冊才可獲稅務局批准豁免繳稅,而且除這項規定外,香港現時規管慈善組織稅務的法律應維持不變。

問題28.. 你認為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否盡量與稅務局合作,尤其是在適當情況下透過提供有關慈善組織的帳目資料,協助稅務局對慈善組織執行評稅的職能?(見建議16(4)。)
我同意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否盡量與稅務局合作,尤其是在適當情況下透過提供有關慈善組織的帳目資料,協助稅務局對慈善組織執行評稅的職能。

問題29.. 你是否同意政府當局應確保稅務局獲分配充足資源,就慈善組織向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提交的周年帳目,執行覆查的職能?(見建議16(5)。)
我同意政府當局應確保稅務局獲分配充足資源,就慈善組織向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提交的周年帳目,執行覆查的職能。
此外﹐ 日後的慈善事務委員會也應獲得政府分配充足資源,就慈善組織規管上執行有關法律。

問題30.. 你認為應否在香港引入與英格蘭近似原則的法定模式相類似的法例(該模式包含於英格蘭《1993年慈善法令》的條文之內,於2006年曾作修訂),為在香港適用近似原則提供法定依據,並且擴闊近似原則的適用範圍?(見建議17。)
我認為本人認為應在香港引入與英格蘭近似原則的法定模式相類似的法例(該模式包含於英格蘭《1993年慈善法令》的條文之內,於2006年曾作修訂),為在香港適用近似原則提供法定依據,並且擴闊近似原則的適用範圍﹐ 但需要確保類似“推廣宗教”的組織不會被視作慈善組織 (例如英國部份團體引入美國的 Accelerated Christian Education 資料推動宗教和迷信﹐ 卻以“促進教育”為掩飾﹐ 必須預防)

問題31.. 如對問題30的答案是“應該”,你是否同意應參照英格蘭模式而擴闊近似原則在香港的適用範圍,而即使落實慈善信託的慈善宗旨並非不可能或不切實可行,近似原則仍可適用於建議17所列明的情況?(見建議17。)

本人同意應參照英格蘭模式而擴闊近似原則在香港的適用範圍,而即使落實慈善信託的慈善宗旨並非不可能或不切實可行,近似原則仍可適用於建議17所列明的情況。

問題32.. 你是否同意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透過法規獲賦權力,在特定的情況下管理近似原則的應用?(見建議17。)
我同意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透過法規獲賦權力,在特定的情況下管理近似原則的應用。

問題33.. 你是否認為應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作為慈善組織的單一規管機構?(見建議181188。)
我認為應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作為慈善組織的單一規管機構。

問題34.. 如對問題33的答案是“應該”,你是否贊同建議18所列明的未來慈善事務委員會目標?如果不同意,你認為哪些目標不應納入清單內?你認為可有其他目標應加入清單內?
我同意建議18所列明的未來慈善事務委員會目標。

問題35.. 你是否同意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具有建議19所列明的職能及權力?如果不同意,哪些職能及權力不應納入清單內?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獲賦哪些附加的職能及權力(如有的話)?
我同意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具有建議19所列明的職能及權力。


問題36.. 你是否同意因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就下列事宜所作的裁定而感到受屈的慈善機構或人士,應有權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1) 委員會拒絕將有關機構註冊為慈善組織;
(2) 委員會因慈善組織不履行其法律責任而行使其在執行和補救方面的權力;或
(3) 近似原則的應用”?(見建議20。)
我同意因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就下列事宜所作的裁定而感到受屈的慈善機構或人士,應有權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1) 委員會拒絕將有關機構註冊為慈善組織;
(2) 委員會因慈善組織不履行其法律責任而行使其在執行和補救方面的權力;或
(3) 近似原則的應用”?(見建議20。)

問題37.. 你是否認為就關乎籌款許可證及牌照的申請而提出的上訴,應由行政上訴委員會或為此而設立的新行政上訴機制處理?(見第12.45段)
本人認為就關乎籌款許可證及牌照的申請而提出的上訴,應由行政上訴委員會或為此而設立的新行政上訴機制處理。



此致: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
Andy Thomson
"Secular morality means doing what's right regardless of what we've been told; religious morality means doing what we've been told regardless of whether it's right."
支持~
寫得好!!
監察慈善網站:機構透明度最受關注
2011-08-24

【明報專訊】法律改革委員會正就《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展開3個月諮詢,社福界擔心建議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權力過重,以及「人權」未有列為慈善組織的定義。立法會今日會召開公聽會聽取意見,監察慈善機構網站「明施慎選」創辦人溫澤君會出席會議,她認為即使法例細節繁複,亦非重點﹕「公眾最關注是機構的透明度,最緊要知捐款用在哪裏。」

《慈善法》仍在諮詢階段,但民間早已自發成立監察慈善機構。29歲的溫澤君曾任職四大會計師樓和私募基金,查帳核數可謂「無難度」。她因減肥患上抑鬱,自此決意做有意義的事回饋社會,去年底動用6位數字積蓄,成立網站「明施慎選」,翻查慈善機構帳目,檢視機構財務透明度,至今已審視逾200個機構。

最緊要知捐款用在哪裏
「食飯也要上網查食評,捐款究竟用在哪裏,亦應該要知道。」網站的「成名作」就是成功揭發志蓮淨院把善款公帑購買ELN作高風險投資,溫澤君說,現時不少小型慈善機構主動要求其網站評級,披露更多財務資料提高透明度。相反,部分老字號慈善機構,受法團條例保護,毋須公開核數報告,她要求查帳也有心無力。

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今日就《慈善法》諮詢召開公聽會,27個團體代表會出席表達意見,溫澤君是其中之一。她指出,上周五法改會舉行諮詢,逾百名社福界人士出席,會上業界憂慮主要分為兩點:一是擔心建議成立的慈善事務委員會可委任受託人插手管理慈善機構;二是「人權」未有列入慈善組織定義,怕日後為兒童、少數族裔爭取權益遊行,都被視為政治活動。

倡修例促老牌慈善機構公開財務
溫澤君認為,以上兩點均非重點,「公眾最關注是機構的透明度,最緊要知捐款用在哪裏」。她引用去年社聯調查指出,逾七成市民滿意慈善機構表現,但有八成認為機構透明度不足,「立法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可能浪費公帑,亦會增加機構行政費,倒不如把費用捐贈協助更多有需要的人」。她建議,政府可參考美國稅局設定劃一標準表格,要求慈善機構向當局公開帳目,供公眾查閱,同時修定現行法團條例,指定老字號的慈善機構公開財務狀况。

明報記者 陳家俊

http://news.sina.com.hk/news/2/1/1/24159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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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樣版」回覆:

十分感謝你對小組委員會所發表的《慈善組織》諮詢文件作出迅速和有用的回應。當小組委員會日後就此議題的建議作最後定案時,你的意見將對有關工作有莫大的幫助。

馮淑芬
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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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多後,收到電郵,很可惜法改會沒就「推廣宗教」就可自動成為慈善團體一項作出檢討:

您曾就《慈善組織》諮詢文件作出回應,提供有用的意見,法律改革委員會特表感謝。本人現欣然通知,法改會已於2013年12月6日發表《慈善 組織》報告書,而報告書的全文、摘要及新聞稿(備有中英文版本)可在以下連結閱覽:
http://www.hkreform.gov.hk/tc/publications/rcharities.htm

如您欲索取報告書的印刷文本,請賜告郵遞地址,以便寄奉。

本人再次感謝您對法改會工作的關注。

黃繼兒
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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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加油!期望能增加相關監管,杜絕欺瞞,不論是何種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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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慈善團體不力諮詢慢 帳委會極不滿政府運作 (2018/1/17)

【on.cc東網專訊】審計署早前發表報告,揭露香港的慈善團體監管制度出現漏洞。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今(17日)發表第二份報告書,就政府監管慈善團體不力問題,分別對民政事務局、稅務局、地政總署及社會福利署的工作表示極度關注和不滿,強烈要求政府檢討由哪個政策局或部門更適合負責整體規管及監察慈善機構的運作工作。

報告指出,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13年發表《慈善組織》報告書,提出18項改善慈善機構透明度及問責程度的建議,民政事務局負責統籌相關政策局及部門的意見,但在報告出爐4年後仍在進行協調,帳委會表示極度關注及不滿,要求加快諮詢過程,以盡快就法改會建議訂定實質回應。同時民政局及社署就未有效監察一名承批人於新總部營運餐飲設施,帳委會表示震驚及強烈不滿。

報告又指,在確認慈善機構的免稅地位及覆核免稅帳目,以確保相關機構的免稅地位資格上,稅務局擔當關鍵及獨特角色,惟當中存在不足之處及局限,認為是不可接受,強烈要求當局更頻密地覆核機構的周年帳目,且就免稅地位訂出清晰指引。

報告續指,在監察以私人協約方式免地價,或優惠地價批出土地上的宿舍/服務式住宅,所賺取的收入用途及適當運用方面,地政總署有失職之嫌,帳委會對此表示極度關注。報告指出署方在執行相關契約條款及監察角色方面存在灰色地帶,促署方作檢討及改善。

帳委會主席石禮謙表示,明白到監管慈善團體涉及九個政策局和其他部門,故難以有綜合看法,兼且改革會涉及多個團體。他認為既然民政局負責協調各方意見,最起碼應作出回應,而非拖着問題不處理。

帳委會委員陳淑莊羅列民政事務局五宗罪,包括冷待法改會建議、冷待政務司司長要求協調各局意見、華人廟宇報告遲遲未交、未有按規定與一名承批人成立管理委員會,及未有監管該名承批人於新總部營運餐飲設施所賺取的收入用途。

http://m.on.cc/nc/hknews/20180117/20180117114039l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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