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除罪化還未完成,香港目前的反歧視法亦不保障同性偏好者;其中一個原因,是政府不願向同性同居者(或未來可能出現的同性婚姻、同性民事結合者)提供住房、綜援、稅務等方面的優惠或福利。但這個顧慮也許是多餘的。美國國會於零四年做過一項研究,結果發現,如果把同性婚姻合法化,政府淨收入會因而輕微上升。那是因為,在美國,兩個人結婚之後一起繳交的入息稅額,通常比結婚之前二人各自應繳額的總和要高(?*Y所謂的 marriage penalty);此外,該研究也顯示,同性偏好者遺產一般捐給慈善機構,是免稅的,但如果他們可以結婚,則遺產將較多留給子女,要納遺產稅(同性雙親可領養子女,女同性偏好者也可生育)……。有些開支會增加,但總的來說,同性婚姻合法化,將令聯邦政府淨收益每年多出十億美元左右。(註) 香港的稅法和福利跟美國不一樣,但政府在未做嚴格估算之前,不宜武斷認為同性關係合法化會增加政府負擔;那是一種源於歧視的偏見、源於偏見的歧視。
註:見零四年六月美國國會財政預算辦公室(CBO)研究報告《The Potential Budgetary Impact of Recognizing Same-Sex Marria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