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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華人廟宇條例》展開公眾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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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華人廟宇條例》公眾諮詢今日展開
**********************
民政事務局今日(三月十三日)展開「檢討《華人廟宇條例》」的公眾諮詢,為期兩個月,諮詢期至五月十二日結束。
《華人廟宇條例》(《條例》)早於一九二八年訂立,當年鑑於偽冒宗教組織肆行詐騙,政府遂制訂《條例》以遏止及預防華人廟宇管理失當及濫用款項。然而,《條例》部分條文在現今社會已不合時宜。此外,現時已有多項其他法例適用於涉及廟宇的詐騙或濫用款項,並提供保障和補救措施。
經與華人廟宇委員會(委員會)全面檢討情況,民政事務局提出多項修訂建議,以期讓《條例》能更適切現今社會的情況和需要。
民政事務局副秘書長羅志康今日在記者會上表示,有關檢討的主要目的是在尊重宗教自由及保護公眾利益(特別是公眾捐款)之間取得平衡,在剔除過時的條文同時,?茞揭p何透過其他措施,協助市民循現行其他法例保障個人及公眾利益,加強公眾信心。
局方建議剔除《條例》中對華人廟宇不合時宜的限制,包括有關所有華人廟宇必須註冊、讓委員會全權控制所有華人廟宇的收入和財產,以及委員會可要求管有或控制任何華人廟宇財產的人士將該等財產轉予民政事務局局長法團的條文。
鑑於公眾對華人廟宇妥善處理捐款及廟宇管理的期望,局方建議引入以下的新措施:
(一) 局方建議由委員會推行自願註冊制度,以取代強制註冊規定。申請的華人廟宇須向委員會提交廟宇如何管理公眾捐款等資料。所有獲委員會註冊的廟宇將會上載於委員會網站,其主要資料亦會公開,讓市民查閱及監察。委員會將對註冊廟宇申報的資料作抽樣稽查。
(二) 為加強保障公眾利益,局方建議在《條例》加入條文,賦予民政事務局局長權力,在有需要及有足夠理據時可在華人廟宇相關訴訟中成為與訟一方,以維護廣大的公眾利益。
羅志康亦表示,上述計劃的一大優點,是提高註冊廟宇的透明度,為公眾在考慮向華人廟宇捐款時提供有用的參考,增加公眾信心。
除以上的主要建議修訂外,局方亦建議透過《條例》使委員會成為法人團體,並在《條例》訂明其法定權力及職能,優化其運作程序。另外,為使管理更有效率,局方建議把華人廟宇基金和華人慈善基金合併為華人廟宇慈善基金,並擴大其資助範圍,以滿足社會的服務需要。
委員會於一九二八年按《條例》成立,主要負責管理位處於民政事務局局長法團持有土地上的廟宇,當中不少建於百多年前,其中三間廟宇(大坑蓮花宮、鴨脷洲洪聖古廟和九龍城侯王古廟)去年十月更列為法定古蹟。委員會亦有其他重要角色,包括支持廟宇維修、推廣傳統文化,以及資助慈善活動。
華人廟宇委員會委員馬清煜在記者會上提到,諮詢文件建議修訂更能配合委員會加強在以上各方面的工作,有助整體華人廟宇發展。
巿民可於華人廟宇委員會網頁(
www.ctc.org.hk/consultation
)或政府公共事務論壇(
www.forum.gov.hk/index.php/tc/
)下載公眾諮詢文件,並於五月十二日或之前透過以下其中一項途徑向民政事務局和華人廟宇委員會提交書面意見。
郵寄地址: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
胡忠大廈34樓
華人廟宇委員會
傳真號碼:3718 6800
電郵地址:
[email protected]
完
2015年3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46分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503/13/P201503130752.htm
抽按:鑑於香港的《種族歧視條例》已於2009年生效,各位會否認為可建議將非華人宗教(包括天主教及基督教)的活動處所納入《華人廟宇條例》管轄範圍之內(可更改名稱為《廟宇、教堂及教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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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華人廟宇條例》的意見(初稿)
本人對於《華人廟宇條例》中,就“華人廟宇”(Chinese temple) 所包括的所有廟、寺、庵、觀及道院,認為涵蓋只基於若干種族(華人)之宗教信仰的場所而作出的規範,有欠公平,亦與2009年生效的《種族歧視條例》的精神相違背,當中「該歧視者基於該另一人的種族,而給予該另一人差於該歧視者給予或會給予其他人的待遇」(602章4條),指出我們不應以種族(華人)所信奉宗教信仰的場所(廟、寺、庵、觀及道院)而受《華人廟宇條例》所規管,而作為非華人的宗教場所(教會、教堂、清真寺、印度廟、錫克廟等)卻無須受此條例規管。
本人建議《華人廟宇條例》須增加規管非華人宗教場所(包括教會、教堂、清真寺、印度廟、錫克廟等),避免種族歧視。條例名稱可相應修改,可改為《宗教場所條例》。
(建議同時交華人廟宇委員會及平等機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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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temple) or temples?
Don't know where God is but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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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rule係咁寫: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 ... 8B482575EE00452CE9/$FILE/CAP_153_c_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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