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真的反同性戀??(同志神學懶人包)
2012年10月16日 10:40
前言:
這個懶人包,沒有一個觀點是我的「發明」。這一篇的目的,是希望大家看見經文背後,其實存在各種可能。我們該思考的是,在信仰的道路上,基督徒究竟該把聖經當「什麼」?我們是否能重新審視手上這本聖經,和教會的教導之間,真的完全一致嗎?我希望我們可以多想一想,那些已經很熟悉的經文,有可能不是過去以為的那個意思,進而對信仰有所反思。信仰本就應該容許思辨的存在,起碼,我們應該盡力去還原、去考量到這些經文的所有可能性,再來決定怎麼看待特定議題,畢竟,每個人都該對自己的信仰負責。
不管是支持還是反對同志,我認為,哪一方都不該把聖經經文當成權威依據,掉落二元化的泥沼。所以有很多人問我,這文章完稿有些時間了,陸續有反駁此文的文章,我有沒有打算回應?我的答案是:沒有,因為聖經是否真的反對同性戀,與這個信仰是否接納同性戀者,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我們不必在前者達成一致的共識,也能夠得出相同的結論:基督信仰,從來就沒有排斥性少數族群。正因為基督信仰不是二元的,我們從信仰中尋求的是可能性,而不是權威的指導;所謂福音,不是護教,而是你的信仰,讓你成為了怎樣的一個人。一個信仰者,不管他認為同志是罪與否,都不會失去善待對方、謙卑自己去認識不同族群、並在他們身上看見自己不足、看見上主美意的本心。
很多人要求開放留言、希望討論或是反駁。要致歉的是,臉書的機制無法做單篇開放的設定,若是我讓任何人都可在此篇留言討論,也等同將我的私家客廳攤在公共網路中。只能請求大家直接在您自己的部落格、網站或是臉書牆上寫下批評,我非常樂見大家以不同角度面對信仰、或者堅固你們所牧養的信徒需求。在此只懇求一事,不論我們各自在神學觀點上有多大的差異,基督徒都有必要把信仰和公共議題間的界線劃分清楚,就算無法接受同志神學的論述,沒有關係,請您在世俗世界裡給人留一條「活路」,不要反對婚姻平權法案,讓人在這個信仰之外,有平等生活下去的資格和機會。如果他們的永生,您所認識的基督信仰給不了,請讓他們在今世,以一個有尊嚴的公民的身份,過完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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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聖經中明確提到「同性性行為」的,主要有下列幾處經文:創世紀第十九章1至28節、利未記第十八章22節、利未記二十章13節、羅馬書一章26至27節、哥林多前書六章9節、提摩太前書一章10節。以下綜合散見於各類神學研究中,關於每一處經文的歷史背景、前後文、原文用詞,盡可能誠實考證原意,來看看聖經究竟如何看待「同性戀」,而經文中所說的,究竟和今日我們所指的「同性戀」,是否是相同意思?
1. 創世紀第十九章1至28節
基督徒普遍看法是,所多瑪與蛾摩拉這兩個城市,是因為極大的淫亂,特別是同性戀,而被天上降下來的火所滅。創世紀十九章這段經文中,最關鍵的一個字是「yadha」,也就是所多瑪人看到來拜訪羅得的天使後所有的反應。這個字在整本聖經中被使用超過900次,其中只有10次是指性交。在創世紀作者的年代,用來指男男性行為的通用字是「Shakbabh」。如果同性的性行為真是所多瑪罪大惡極的原因,聖經作者為什麼要選這樣模陵兩可的用字,而不直接以「Shakbabh」責備?
究其前後文的脈絡,「yadha」若翻成性交,那麼指的也是「性暴力」,而不會是一般意義下的性行為、性接觸,是所多瑪的居民意圖侵犯來訪的天使;在羅得時代,他所活動的區域內的民族,一向有在戰爭中以性暴力達成羞辱對手目的的行為,有時也會對異鄉客如此,而且是不分男女老幼的,白話說就是全部施以性暴力強暴,這是一種宣示地域性的野蠻行為。
這種行為在雄性動物身上也經常可見,一隻雄性動物以性器官凌駕在另一隻雄性身上,甚至是家中的傢俱、擺飾,無關乎交配慾望,而是地盤與地位的展現,家裡有養狗的人應該都曉得這存在於生物界的事實。聖經譴責的,應是人類受造時被賦予靈魂和理性,卻容許自己與沒有靈魂的生物有同等行為。
歷代以來,解經的焦點都擺在所多瑪人「企圖強姦男性」(但其實神學家多半同意天使沒有性別),卻忽略「強姦本身就是一種暴行,無論受害者是男是女」。而所多瑪之名(希伯來文Sodom),在拉丁文中被翻譯作「Sodoma」,不論是希伯來文或中古時代的拉丁文,都與男男性行為無關,到了英文卻變成「Sodomy」(肛交、雞姦),顯然是後代譯者將自身文化偏見放進了信仰,中文各版聖經不論花多少功夫比對原文,都還是會尊重英文譯本的詮釋,因此也延襲了此處的錯譯。如今的基督徒不察,還不斷地以此作為譴責同性戀的例證,豈不有些荒謬?
放在前述這個脈絡裡回頭看所多瑪事件,顯然他們是對羅得這樣一個本就來自異鄉的人,在家裡接待了不知哪裡來的外地客的不滿。所多瑪絕對有淫亂的問題,不分同性異性,但硬要說所多瑪是因為同性戀的罪而被滅,於哪一方面而言都太過牽強。如果所多瑪人都是同性戀,為什麼羅得要獻出他的女兒來代替陌生人?如果所多瑪是一個男同性戀充斥的城市,用處女能為天使換得一夜平安嗎?
士師記第十九章記載了另一個類似的滅城故事,一位利未人行經基比亞城,被一個從外地來定居在該城的老人接待,而該城的人對他們提出同樣的要求,老人原本要以家中未出嫁的處女作為代價,就跟羅得所為一樣,但利未人不忍,以自己的妾來交換,最後他的妾被姦辱至死,事實上,基比亞城還是便雅憫支派的後裔,這城並不像所多瑪有「同性戀的習慣」,卻和所多瑪走上相似的結局,以色列人團結起來以上帝之名出兵滅了此城。如果我們都相信聖經不能單獨看一個部份,那就該把這兩件事放在一起對比。究竟被神恨惡的是同性戀,還是性的暴力、與對客旅的暴力?新約裡的耶穌為什麼要再用好撒馬利亞人的故事,強調善待旅者,哪怕是善待一個最小、最不起眼的信徒身上,都是做在祂的身上,而祂必會紀念?
以西結書十六章48~50節明示了所多瑪滅亡的原因:「主耶和華說: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你妹妹所多瑪與他的眾女尚未行你和你眾女所行的事。看哪,你妹妹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他和他的眾女都心驕氣傲,糧食飽足,大享安逸,並沒有扶助困苦和窮乏人的手。他們狂傲,在我面前行可憎的事,我看見便將他們除掉。」
這裡完全沒有提到同性戀或同性性行為,所謂「可憎的事」,沒有證據顯示指的是同性性行為,聖經用同樣語氣和用字指責的事情也不是只有跟性相關的事。何況前面還說了心驕氣傲、安逸、無視困苦等更重大的原因,為什麼基督徒對聖經裡的明文解釋視而不見,對創世紀講所多瑪的前後文也不細究,卻寧願相信一個沒有根據的諧音「Sodomy」,相信自己文化裡對同性戀的歧視和恐懼?再者,你會因為這世上曾發生過男人強暴女人的惡行,就認為所有男人與女人之間性行為都是罪惡的嗎?應該不會吧?那為什麼當對象是同性時,這個等式就自動成立了呢?
其後聖經更是多次藉先知之口指責以色列民的罪,比所多瑪、蛾摩拉更大(申命記、以賽亞書、耶利米書、耶利米哀歌、阿摩斯書),而且都是指責他們對待彼此的方式,不公不義、互相作惡、欺壓,對真神不敬虔,反而少提到淫行。耶穌本人提所多瑪時,只說其沉醉在人的生活享受,活的像沒有神的人(又吃又喝,又買又賣,又耕種又蓋造),完全沒提同性戀。
新約再次提起所多瑪與蛾摩拉兩城被滅之事,包括猶大書一章7節,都得放回這個脈絡下看待、思考。
2.利未記第十八章22節、利未記二十章13節
首先,要先談利未記寫作的起因,是為了會幕(聖殿前身)事奉的規則而寫,特別是對以色列人當中的利未支派,他們作為祭司,身份特殊,尤其是聖潔條例的段落,規定的比摩西五經中其它地方都要更為嚴格。利未記文中某些段落是對利未支派說,某些段落又是「對以色列民說」,究竟最原始的原文版本為何,早已丟失,沒有可能考證,因此也有神學家認為關於聖潔生活的規定,原初應該並非針對所有人的,而是給聖殿祭司們的特殊規範,考古實證也顯示,這些戒律一直到以色列亡國後,才真的廣泛被猶太人當成完整的律法來遵守,除紀念亡國之恨,也藉此在散居各地時仍保有自身的種族和文化認同。
這也是為何近代有些教會宗派雖承認同性戀者的信仰地位,不將其視為罪,甚至願意為其在教會舉行婚禮,卻依此段經文堅持同性戀信徒不可任牧師或傳道等聖職的原因。
利未記十八章裡共有五個重點:(1)近親亂倫;(2)姦淫或婚外情;(3)獻孩童為祭;(4)同性性行為;(5)人獸交。
這五件事也都有個共同點:都是迦南地居民因拜偶像而產生的風俗習慣。請記得一件事,在一神的信仰觀裡,行為都可再議,聖經裡的上帝對某些行為的標準也是一變再變,唯一一件事是觸犯底線:「除我外不可有別神」。所以,關鍵在於這裡指責的同性性行為與異教的連結太深,而不是同性之間的性本身,對上帝來說真的十惡不赦,所以經文甚至用了「要從民中剪除」這樣激烈的用語,某些段落甚至說要置死。
可是,按照聖經記載,近親通婚與多重伴侶,一直是以色列祖先的傳統。照創世紀所述,起初人的數量還很少的時候是怎麼繁衍的?亞當夏娃的直系子女,是如何在地上沒有其它人時延續後代?以現代婚姻法的定義來說,以撒和雅各是「亂倫」的始祖,娶的是母舅家的表妹,三等親內。至於聖經有記錄的以色列先祖沒幾對是一夫一妻從一而終的,這些能不能算姦淫和婚外情?顯見聖經對「婚姻」的定義,是不能以現代觀點去詮釋或想像的。至於獻孩童為祭或人獸交,殘忍也不可能符合以愛為中心的猶太/基督信仰,更不用說現代文明的標準了。
回到一神信仰觀唯一不能忍受的異教崇拜,來看利未記這邊批判的同性戀風俗。但在這之前必須記得,在當時迦南地區的宗較崇拜儀式中,有兩個因素,跟我們現在討論的「同性性傾向」與「同性愛」是完全不同的:(1)在這種崇拜的儀式中從事的性行為,並非出於自己的意願或性傾向,是一種宗教儀式與敬虔的展現。(2)在這樣的儀式中,經常還有廟妓或專門作為性對象的祭司存在,也就是說性的對象不一定是自己選擇的,很可能存在某種壓迫或以金錢交換、當作商品出售的性。
這兩項因拜偶像而存在的同性性行為的關鍵因素,到了十九章,甚至後來保羅書信當中,仍然適用。聖經究竟是指責同性愛,還是指責以色列人跟迦南人學了很多「壞習慣」?是這些行為本身全部為「惡」、「不善」,所以不可做,還是一種樹立上帝選民身份,採取的分別、區隔效果?你會因為相信男人與女性妓女發生性關係是不好的,所以把所有男人與女人之間的性行為都視為有問題嗎?同樣,為什麼會理所當然覺得這裡的指責,可以推及至所有男與男的性行為呢?
我相信這是該深思的。至少對聖經作者而言,並沒有當代關於「同性戀」的概念,我想我們無法用這些經文,斬釘截鐵的定罪同性戀者。
利未記十九章與二十章,也是俗稱的「聖潔條例」,同一段落還交待收割時不能連田角都收盡、葡萄園的果子也不可摘盡,一塊田地上不能播兩樣種子,一件衣服不能有兩種質料混紡。以聖潔條例而言,光穿衣服一項,今天你我全都不合格,大概也很難找到幾個猶太人是合格的。舊約中聖潔條例所說「可厭惡的事」還有很多,例如許多「不潔淨」的生物:兔子、豬、有殼的動物 (蚵仔、蝦、蟹、蛤)都不可吃;女性經期中碰觸過的東西都不潔淨,就跟死掉的牲畜的皮一樣:皮包、皮鞋、甚至打籃球,都是違反利未記規定的事。
但為甚麼今日我們只奉行其中某一些條例,而棄置其它?有人說如今捨棄不遵守的戒律無關道德,只是飲食儀文,但收割的規定就不是,它是一種助弱扶貧的道德,讓困乏者在不失體面下,也能去採集到所需的食糧;關於女性經期的規定,也不僅是個習俗而已,而是對女性地位的道德評價,本質上,是把女性當作次等的人類在看待。除了那些關於性關係的戒律外,這幾條也都是具有道德意義的,如何說只有「同性戀」屬道德戒律而不能廢除?
如果一夫一妻真是如此神聖、出於上帝心意的事物,為什麼整個利未記與聖潔條例的段落中,不對有娶妾習慣的以色列人再三重申,反而隻字未提?難道,真理也是可以「選擇性的」因地至移、與時俱進嗎?如果「律法的一撇一劃不能過去」,請告訴我該怎麼解釋今天根本沒有信徒在遵守聖潔條例這件事?新約的時代,基督明明已經成全了律法,將人從轄制下釋放,為什麼我們卻受限於文化和偏見,選擇性的記憶律法、執行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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