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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院長訛稱辭職騙取強積金 (Pls forward this news to China)



神 學 院 長 訛 稱 辭 職 騙 取 強 積 金
涉 僱 主 自 願 供 款 75 萬   被 告 認 罪 候 判

【 本 報 訊 】 在 港 逾 60 年 歷 史 、 開 辦 神 學 學 士 及 碩 士 課 程 的 基 督 伯 特 利 神 學 院 , 其 院 長 兼 牧 師 , 06 年 向 強 積 金 信 託 人 國 衞 信 託 公 司 , 訛 稱 辭 職 ,並 打 算 將 供 款 轉 移 至 另 一 信 託 公 司 , 最 後 提 早 取 得 神 學 院 的 強 積 金 僱 主 自 願 供 款 75 萬 元 。 涉 案 院 長 昨 日 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承 認 一 項 作 出 虛 假 陳 述 罪 , 准 保 釋 至 10 月 9 日 , 等 候 社 會 服 務 令 報 告 判 刑 。   記 者 : 蔡 曉 楓

積 金 局 發 言 人 指 , 強 積 金 僱 主 自 願 供 款 多 寡 , 視 乎 僱 主 與 僱 員 之 間 的 合 約 而 定 , 可在 離 職 時 取 得 , 「 好 似 退 休 福 利 」 , 有 別 於 強 制 性 部 份 , 必 須 年 滿 65 歲 、 永 久 離港 或 完 全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等 , 才 能 取 回 。


求 情 稱 已 蒙 污 點

60 歲 被 告 林 錦 濤 已 婚 , 育 有 三 名 子 女 , 85 年 起 在 九 龍 城 嘉 林 邊 道 伯 特 利 神 學 院 工作 , 90 年 任 院 長 至 今 。 伯 特 利 神 學 院 昨 日 指 出 , 被 告 沒 有 請 辭 , 請 假 兩 周 往 外 地公 幹 。
辯 方 求 情 指 出 , 被 告 擁 有 兩 個 學 位 及 碩 士 學 歷 , 七 十 年 代 曾 離 港 往 加拿 大 , 後 回 港 重 返 校 園 , 現 時 月 入 6.5 萬 元 。 被 告 犯 錯 屬 單 一 事 件 , 已 令 他 蒙 上 污點 。 事 件 無 人 受 到 損 失 , 被 告 一 心 將 強 積 金 戶 口 轉 移 到 友 邦 , 卻 因 友 邦 現 況 擔 心 不已 , 請 求 輕 判 。
案 情 指 出 , 被 告 在 友 邦 任 職 的 麥 姓 經 紀 , 聽 信 被 告 所 說 , 以為 被 告 於 06 年 3 月 31 日 離 職 , 但 會 在 次 日 獲 聘 , 並 委 聘 友 邦 處 理 強 積 金 事 宜 , 遂按 被 告 提 供 資 料 , 填 寫 兩 份 文 件 , 擬 轉 交 原 信 託 公 司 國 衞 , 交 代 離 職 及 轉 移 強 積 金。
麥 將 文 件 交 予 被 告 簽 名 及 轉 交 國 衞 。 同 年 5 月 , 國 衞 收 到 兩 份 傳 真 文 件 ,一 份 指 被 告 已 辭 去 伯 特 利 神 學 院 院 長 職 務 , 另 一 份 要 求 轉 移 強 積 金 戶 口 , 傳 真 上 有被 告 簽 署 。
同 年 6 月 , 國 衞 將 一 張 751,051 元 支 票 寄 給 被 告 , 屬 其 強 積 金 僱主 自 願 供 款 , 次 月 被 告 將 錢 存 入 戶 口 。 去 年 底 , 神 學 院 的 強 積 金 經 紀 向 院 方 查 詢 此事 , 得 悉 被 告 從 沒 離 職 , 院 方 負 責 人 報 警 。
被 告 被 捕 之 初 , 仍 否 認 虛 報 離 職 , 又 訛 稱 簽 署 時 文 件 是 空 白 的 , 且 將 文 件 交 了 給 麥 姓 經 紀 , 昨 日 他 改 口 認 罪 。
基 督 伯 特 利 會 於 1920 年 由 石 美 玉 醫 師 及 胡 遵 理 士 創 立 , 5 年 後 在 上 海 創 辦 伯 特 利 聖 經 學 院 。 1938 年 遷 來 港 , 1947 年 改 名 伯 特 利 神 學 院 , 現 時 提 供 神 學 學 士 學 位 、 神 學 研 究 碩 士 等 課 程 。
案 件 編 號 : ESCC4584/08


http://appledaily.atnext.com/tem ... amp;art_id=11649407

來源:蘋果日報

神跡再次顯現,感謝主!

控 方 烏 龍   涉 呃 積 金 牧 師 撤 罪

【 本 報 訊 】 基 督 教 伯 特 利 神 學 院 院 長 兼 牧 師 林 錦 濤 , 06 年 向 強 積 金信 託 人 訛 稱 辭 職 , 提 早 取 得 強 積 金僱 主 自 願 供 款 75 萬 元 , 被 控 一 項 作 出 虛 假 陳 述 罪 。 他 本 已 認 罪 , 後 控 方 突 然 察 覺 「 擺 烏 龍 」 , 已 逾 期 檢 控 , 昨 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申 請 撤 銷 定 罪 及 起 訴 。 署 任 主 任 裁 判 官 錢 禮 批 准 申 請 , 並 指 林 錦 濤 「 幸 運 」 。
律 政 司 昨 特 別 委 託 總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 執 行 ) 張 恩 明 , 在 庭 上 宣 讀 聲 明 , 解 釋 「 擺 烏 龍 」 經 過 。


已 過 6 個 月 檢 控 期原 來 被 告 所 涉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第 43E 條 , 控 方 可 在 發 現 罪 行 後 6 個 月 內 , 或 罪 行 發 生 後 3 年 內 提 出 檢 控 , 故 警 方 依 例 起 訴 被 告 。 惟 該 例 的 檢 控 期 , 曾 在 今 年 1 月 修 訂 延 長 。 修 例 之 前 , 控 方 須 在 6 個 月 內 提 出 檢 控 。
由 於 案 件 在 06 年 5 月 發 生 , 當 局 在 去 年 10 月 才 得 悉 被 告 犯 案 , 故 即 使 立 刻 起 訴 , 也 會 逾 期 , 加 上 新 例 沒 追 溯 力 , 故 檢 控 無 效 。 後 來 積 金 局 發 現 有 問 題 , 遂 透 過 控 方 知 會 法 庭 , 再 向 律 政 司 索 取 指 示 。 聲 明 強 調 , 按 43E 條 檢 控 的 另 外 6 宗 案 件 , 均 在 期 限 內 提 出 。
案 件 編 號 : ESCC4584/08
支持鼓勵每位離教者 › 閹割神父 刻不容緩 ‹
原帖由 抽刀斷水 於 2008-10-10 03:00 發表
「作出虛假陳述罪」,這才是入罪理由。

聖經中有哪句是關於作假見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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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hristian.info前基督徒,主力:淚儿/泪儿,WEIYAN,龙井树。。。。。。。。。。。。。。。。。。。。。。。。警告 基督徒:你们一定不够他们玩
realChristianities.com雪龙坛

回復 6# 的帖子

「作出虛假陳述罪」,這才是入罪理由。

聖經中有哪句是關於作假見證的?
支持鼓勵每位離教者 › 閹割神父 刻不容緩 ‹

真的貪嗎?

想想吧: 將供款從一個強積金戶口轉到另一個強積金戶口, 也是到65歲時才可提取供款. 這樣, 有什麼著數?  可以貪到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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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的帖子

月 入 6.5 萬 元 在香港,绝对可以 日日双飞!

有人 日日双飞都不满足!
以消滅基督文化為己任

回復 2# peterchansuper 的帖子

說那些的人, 除了"cheap"之外, 實在難以用其他字去形容. 有事時立即劃清界線, 毫不猶疑...
月 入 6.5 萬 元
仍去騙財,
根本就應該重判,
以示警誡!!!
當那日必有許多人對我說:

『主啊,主啊,我們不是奉你的名傳道,

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許多異能嗎?』

我就明明地告訴他們說:

『我從來不認識你們,

你們這些作惡的人,

離開我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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