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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球嫁3天反悔 判賠郎84萬

本帖最後由 dior13dior13 於 2012/8/31 12:36 編輯

帶球嫁3天反悔 判賠郎84萬
自由時報2012年8月31日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謝鳳秋/台中報導〕台中市江姓男子與李姓女子結為連理,喜宴後到戶政所辦結婚登記,女方竟當場落跑,讓新郎倌相當狼狽,憤而要與「落跑新娘」解除婚約,並索賠124萬多元;台中高分院認為,此婚姻不成立是因雙方互不退讓、各執己見所致,都必須負責,核算支出相抵之下,判女方賠償男方84萬多元,全案定讞。

吵宴客、吵聘金、吵婚紗…

判決書指出,李女婚前已自江男處受孕,兩人決定99年5月結婚,但對聘金一事,男女雙方家長看法不同,又要求已有身孕的李女不能穿婚紗、不要祭拜祖先、不宴客,讓女方不滿,最後雖取得妥協,卻讓雙方在感情上造成嚴重裂痕。

結婚典禮後第3天,新郎和新娘共赴戶政所辦結婚登記,不料新娘竟當場「落跑」回娘家,此後避不見面。

家族互不讓 雙方都有責

事後江男多次催促,李女都拒不配合出面辦結婚登記,男方於是發函給女方,表明「解除婚約」,並提民事訴訟,索賠喜宴、禮餅、聘金等共94萬多元,還要求賠償精神損失30萬元。

台中高分院審理法官認為,婚姻不成立是雙方在家族及親人壓力下互不退讓,致婚姻關係陷入僵局,雙方都須負責。

核算支出 女方判賠定讞

至於賠償金額,法官認為雙方都有責任,江男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而男方在喜宴、禮餅、聘金支出了94萬多元,但女方也支出9萬5千多元為新郎買西裝、支付喜宴等,相互抵銷後,判女方要賠男方84萬多元。

記者昨訪雙方住處,李女情緒激動,要求記者別再報導,後來則說對判決「不予置評」;男方不在家,家人低調說「就按判決內容,我們不願再多說什麼」。

帶球嫁3天反悔 判賠郎84萬
http://tw.news.yahoo.com/%E5%B8%B6%E7%90%83%E5%AB%813%E5%A4%A9%E5%8F%8D%E6%82%94-%E5%88%A4%E8%B3%A0%E9%83%8E84%E8%90%AC-202733945.html

我操,不結婚還得賠償精神損失,我操、操、操、操、還有這樣的領悟.....
人長得醜豈不是賺不完了?
如果這樣都得不到賠償,就會有很多人帶球嫁3天反悔 lol
不嫁你,不跟你做生意,不跟你交往等,還有人要賠償的,不要臉.....
饋贈/贈與在有前提的情況下 視作有契約 有悔約行為應該回歸不當所得 這很正常
我說的是賠償精神損失.......我覺得男方因該也要回歸紅包的不當所得
99年5月結婚 ?
我也懷疑他在說謊,但也有可能是民國99年
如果是民國99年就對了
不能穿白紗不會穿黑紗?我日....
不能穿白紗不會穿黑紗?暴殄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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