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管局就鏗鏘集的裁決
上月, 有基督徒就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對 2006年7月9日晚上的鏗鏘集的裁決, 向廣播事務管理局提出上訴. 投訴理據如下:
(a) 該節目偏袒同性戀、宣揚同性戀及含有歧視成份;
(b) 該節目不適宜在被編排的時間播放,且對兒童和青少年產生壞影響;
(c) 由於節目提到一名基督徒反對同性戀的意見,令觀眾誤以為所有基督徒都是缺乏理性的,對所有基督徒不公平;
(d) 節目沒有提及同性戀的不良方面,例如愛滋病;及
(e) 節目沒有包含警告字幕。
廣管局認為指控(c)至(e),即該節目對基督徒不公平、沒有提及同性戀的不良方面(例如愛滋病),以及沒有包含警告字幕理據不足,因此維持影視處處長先前就上述各點指控的決定,理由如下:
1. 該節目不含任何誤導觀眾或對基督徒不公平的內容。節目內有一個基督徒提出反對意見,不等於概括說所有基督徒及他們是缺乏理性的;
2. 愛滋病的主因,是沒有做足安全措施進行性行為,而非同性性行為;及
3. 節目開始時已播出警告字幕。
不過,廣管局認為該節目以紀錄片形式播放,而有關同性戀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內容,在許多社會(包括香港)均被視為極具爭議性。因此該節目屬於有關香港公共政策或備受香港公眾關注而又具爭議的真實題材節目,必須遵守有關守則的持平要求。然而,該節目只提出同性婚姻的好處,並只講述三位同性戀者對同性婚姻立法的意見,使報道內容不公、不完整和偏袒同性戀,並產生鼓吹接受同性婚姻的效果。
廣管局亦認為,該節目不適宜在合家欣賞時間內播出,因為兒童和年輕觀眾可能不理解同性戀;假如沒有家長指引,可能會受節目部分內容影響。
廣管局向港台發出強烈勸諭,促請嚴格遵守《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第2章第2段 (合家欣賞時間的政策)、第7章第1段(所有在電視播出的材料可能對兒童產生的影響),以及第9章第2和第3段(持平)的規定。
廣播事務管理局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日會議新聞稿 : http://www.hkba.hk/cn/press/20070120c.html
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 http://www.hkba.hk/cn/doc/code_tvprog_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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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廣管局投訴星火飛騰
有見及此, 小妹認為廣管局就鏗鏘集裁決的理據, 應同時適用於所有宗教節目. 因此, 小妹這兩天正深入研究《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及 《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香港法例第 391 章) 就節目內容的有關要求. 而為了更精確地指出有關之宗教節目如何違反《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的規定, 小妹 忍辱負重, 昨晚連續看了三集星火飛騰, 作嘔作悶之感隨即而來, 現極需要清新空氣……
仔細研讀了一切有關資料之後, 小妹認為致廣管局之投訴信可以包括下列理據:-
(1) 準確, 持平及公正 – 基督教節目乃 “備受香港公眾關注而又具爭議的個人意見節目”, 因此必須於開始時清楚說明 “本節目只反映節目主持人及/或個別參與節目人士的個人意見”. 而節目本身並沒有提供適當的機會, 以便其他人可以回應, 而且沒有盡量讓多方面意見得以表達, 例如, 沒有從醫學科學等角度分析節目中所謂神蹟, 其實在醫學上或科學上是有可能發生的 (違反《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第 9 章第17條).
(2) 鼓吹迷信 – 按《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規定, 一般節目 “不得鼓吹對觀眾有不良影響的迷信及超自然事物”(違反 《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第 3 章第 11 條).
(3) 保護兒童 --按《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規定, 節目應避免利用兒童容易信人和忠誠的本性, 也不可引導他們抱存不能實現的願望. 節目只一廂情願地表達基督教的神蹟, 很容易誤導兒童以為信神就一切願望都可達成. 因此, 不適合在 “合家歡時段” (每日 4時至晚上 8時30分)內播出 (違反《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第 7 章第 2 條).
小妹將於信內詳細引述節目如何違反以上規定, 並拭目以待廣管局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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