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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資料] 牧師神父也作陪審員?

[2008-02-01]

 ■胡志偉 牧師

 法律改革委員會最近提交《出任陪審員的準則》諮詢文件,其中建議目前某幾類獲豁免出任陪審員的人士不再獲豁免,卻可改為在個別情況下申請免任陪審員。筆者認為文件有關新的豁免建議,涉及醫生與神職人員兩大專業,值得商榷。

 回望歷史,專業(profession)此字原指向「信仰的公開宣告,並隨之而有的順服」。早期的專業人士,只有神職人員(牧師、神父)、律師與醫生等。其後因應社會的演變,不同行業的員工走在一起,組成「公會」團體,自訂規則,爭取其專業地位的認受性。經過若干年後,差不多所有行業之從業員皆稱作「專業人士」(professionals),於是專業已失卻了原本的嚴謹要求,反而只偏重於該行業的特殊知識與技能。從歷史發展看,公認的「專業人士」(律師、醫生、牧師)在社會受敬重,不僅因著其特殊知識與技能,更因為這些「公職」有其道德的嚴謹要求,且他們各自對社會有其專業貢獻。

 諮詢文件建議《陪審團條例》中列明批准豁免某些人士出任陪審員,其一理據是「可能會對公眾造成重大不便」,而醫生及神職人員所作的正是「救急扶危」,遇上突發的疾病與死亡,正需要醫生及神職人員在場提供適切的服務。筆者不否定多元社會中,不同行業有其社會責任,而出任陪審員也是公民責任之一,但醫生與牧師本身對社會的最大責任,就是回到其首要的職責。
神職人員信仰立場可能影響判決

 就神職人員而言,另一有力理據是「出任陪審員與該人的原則或信念不符」,試看基督教內宗派林立,有些基於信仰理解,拒服兵役或出任公職,而不少修道院的神職人員看其召命是祈禱默觀,奉獻一生專志於事奉上主,如今政府要求出任陪審員明顯有違這些神職人員的召命。

 文件又提出「該人從事涉及司法的工作,因此可能會有偏見或令人覺得他可能會有偏見」,試問在法律訴訟中,就陪審團人選的確定,被告一方律師必然不會挑選神職人員為陪審員,不是因為牧師本身對事物存在偏見,只因對生命尊嚴的立場,凡案件涉及墮胎、安樂死、死刑等,神職人員的信仰立場就被大眾視為某程度的成見。神職人員重視關懷弱小、款待外人及新移民,在任何訴訟上有可能選擇維護弱勢者的權益,即或這些意見與主流相違。神職人員對真理與公義,自有其執著,拒絕妥協,現把這些公義倡導者放在陪審團內,只會使陪審團意見更不一致。

各國多豁免神職人員擔任陪審員

 最後,文件認為可獲豁免的理據是「該人出任陪審員可能會對他造成過度困難或極度不便」。英、美、加、澳等國就神職人員是否豁免擔任陪審員,已有不少的討論,可供參考。澳洲新南威爾斯於2007年就陪審團檢討文件,認為神職人員仍然獲得豁免,乃基於牧職有些時候要為有需要人士提供適切的關顧,而這些是在保密與敏感的空間下進行。

 神職人員甚至要為案件的受害者及家人親友、涉嫌加害者及家人親友,提供適切牧靈服務,一旦神職人員出任陪審員,帶來身份與角色的衝突。神職人員與教徒之間的牧靈服務,講求信任,不是隨便找另一位神職人員就可替代的。

 法律改革委員會認為可獲豁免的四項理據,正是筆者認為神職人員不宜出任陪審員或立法會議員的合理解說。歷代智慧與普通常識告訴我們,把神職人員與醫生放在豁免出任陪審員的類別。倘要因應個別情況而作出免任,也是費時費事,多此一舉。筆者反對法律改革委員會就《出任陪審員的準則》諮詢文件,就不同專業一刀切的做法,不豁免醫生與神職人員,只會適得其反,加增司法部門行政方面的負荷。(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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