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埠所發生之慾照風波越玩越大,但有幾點法律觀點我點諗都諗唔掂,請問弟兄們有無邊位熟悉呢類刑事法可以話聲我地班蟻民知呢,因為同樣既問題,係得到多方面既意見之後,我都想問吓本埠衙門既一哥.希望佢體諒我都係有份出糧俾佢既蟻民而代表官府解開我心中既疑竇.
1. 一位市民/一個團體係懷疑個人利益/產權被侵害/盜取時去報警,一般而言係未有確實而不可論既證據前,都只會作備案論;而係落口供前,通常都會作警司警誡,係做完呢個動作就會要求作供者提供資料,並應該提供事實.但如果備案後發現報案人所提供之證供同事實有出入,會否形定"報假案"及"浪費警力"既罪名咁呢?
2. 如果一位公職人員,係公開場合發表對任何一宗案件既猜測而引起公眾恐慌,會否觸犯"發放未經證實消息引致公眾恐慌"既罪名呢?又,如果公職人員牽涉有關罪名,係將罪名確定之前,係唔係重適合留任?
3. 如果一位公職人員,對疑犯給予不恰當既酙情權,例如係無影響公眾利益既情況下放個疑犯走,會否搆成任何罪名?又,如果公職人員牽涉有關罪名,係將罪名確定之前,係唔係重適合留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