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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蔡瀾愛情金句

原帖由 Paul 於 2007-6-13 19:38 發表
我的意思是, 你也說得對, 捨己不是基督教的專利

但就我主觀而言, 我認為就算是中國哲學(墨子, 孔子), 西方哲學(柏拉圖所言的蘇格拉底), 對為愛捨己的描述均不夠聖經來得具體及全面~ ...
係呀。貴教的捨己精神係比其他學說優勝。其他學說要我自己捨己,我就冇咁笨七。但貴教由移鼠大聖捨己,佢在世時就話要賣家產跟佢啫,而家佢升左天就唔駛,教徒只不過要崇拜及迷戀佢,無須自己捨己,確比其他學說著數
Don't know where God is but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原帖由 Paul 於 2007-6-13 19:55 發表
你真係講得好嘞, 我係唔係要俾返個叻你呢?

我都係講事實啫。不敢當
Don't know where God is but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原帖由 Paul 於 2007-6-13 20:12 發表
其實排除信仰之外, 我也倒欣賞他, 卻不是崇拜他
你欣賞我唔信的部份?咁新聞?
Don't know where God is but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回復 #26 Paul 的帖子

我係未信啫,唔係不信....貴教常用辭彙,邏輯上係啱既!

即係咁,我而家在生,係未死,唔係不死。您唔會話我不死格。
Don't know where God is but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原帖由 Paul 於 2007-6-13 22:13 發表
你肯咁講, 唔通我話你錯咩...
(想問多小小...  咁唔知有無"未忠"既呢? )
拿,您都話我啱,咁佢就唔定得我罪啦,我唔係不信,係未信乍:
約3:18    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

未忠,係有既。方孝儒都話有:

【豫讓論
方孝孺

士君子立身事主,既名知己,則當竭盡智謀,忠告善道,銷患於未形,保治於未然,俾身全而主安。生為名臣,死為上鬼,垂光百世,照耀簡策,斯為美也。苟遇知己,不能扶危為未亂之先,而乃捐軀殞命於既敗之後;釣名沽譽,眩世駭俗,由君子觀之,皆所不取也。
蓋嘗因而論之:豫讓臣事智伯,及趙襄子殺智伯,讓為之報仇。聲名烈烈,雖愚夫愚婦,莫不知其為忠臣義士也。嗚呼!讓之死固忠矣,惜乎處死之道有未忠者存焉——何也?觀其漆身吞炭,謂其友曰:「凡吾所為者極難,將以愧天下後世之為人臣而懷二心者也。」謂非忠可乎?及觀其斬衣三躍,襄子責以不死於中行氏,而獨死於智伯。讓應曰:「中行氏以
人待我,我故以人報之;智伯以國士待我,我故以國士報之。」即此而論,讓有餘憾矣。

http://ct4.ck.tp.edu.tw/yll/02/oldtext/oc/06.htm



[ 本帖最後由 沙文 於 2007-6-13 22:4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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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aul 於 2007-6-13 22:53 發表
(但又問嘞~ 呢度既"未忠"係未夠盡忠? 但係你對你老婆係未盡忠過喎? 成日心裡面諗住第二個) ...


大佬,我仲惨過豫讓啦

「中行氏以人待我,我故以人報之;智伯以國士待我,我故以國士報之。」

咁,羅紗蓮以情郎待我,我故以情郎報之;薏蘊以老公待我,我故以老婆報之。

所以,
凡吾所為者極難,將以愧天下後世之為人夫而懷二心者也。謂非忠可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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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字的好處

原帖由 Step.King 於 2007-6-14 20:46 發表
老大 如果你有一日好似智伯咁不幸為奸人所害
我都會搵佢件衫離割番三刀祭一祭你架 我算唔話得啦掛
您揾定佢件衫啦:

Quote=Paul
好, 等我將你既好行為講俾你老婆知, 等她誇獎下你先得~

------------------------------------------------------------------------------------------
我死得慘過方孝儒,由於當年只有繁體字,佢被腰斬後只能在地上血書12個惨字才斷氣。

慘慘慘慘慘慘慘慘慘慘慘慘

而我,一定可以破佢記錄

惨惨惨惨惨惨惨惨惨惨惨惨惨

[ 本帖最後由 沙文 於 2007-6-14 22:4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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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52 Step.King 的帖子

冇錯嘞,我之所以並冇要求您吼住佢著住件衫之時捅件衫三刀,係因為本著一點仁心。

但係,您勸佢「天涯何處無芳草」,就是誤左佢前程、不仁不義。大凡一涉兒女私情則不免分心,不會將心思100%放在事奉神的事工上。

所以聖經教導我們:林前7:9        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

真係認真忍唔住先致好娶老婆,否則諗都咪諗,只盡心、性
力事奉神。人地唔諗,您就不該撩起佢漾春心。


[ 本帖最後由 沙文 於 2007-6-15 05:3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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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tep.King 於 2007-6-15 06:42 發表
我都係想佢經歷一下阿當的生活je
咁都不仁不義?
梗係。

您思考下經文:提前2:14    且不是亞當被引誘、乃是女人被引誘、陷在罪裡。
就知我語重心長,亞當就是被老婆連累的。

有見及此,所以先賢才有:林前7:32    我願你們無所挂慮。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挂慮、想怎樣叫主喜悅。的訓誨,這話的感受是很深刻的。

當Paul少心中一想:「這女孩進入我生命,我們會不會有發展呢?」就已不是為主的事挂慮了,於他的靈命修為,大大不利。雖則不是罪,但總是和神的親近程度有所耗減。

若然是他自己起了這念頭,也要馬上用意志力克制,或藉祈禱從聖靈求得力量幫助他克制。他沒有這念頭而您居然在他心頭上投石泛起一圈又一圈的漣漪,惹人遐思,大為不該,您這樣就是叫他跌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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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aul 於 2007-6-15 18:36 發表
點呀? 咁熱鬧既?
我邊有咩修為丫... 吹下水就得啫~
愛情方面, 我認為, 兩個人係埋一齊係一生一世既, 所以愈急就愈壞事~
係呀。能夠只為主的事掛慮,就是最大的恩賜,史仔不知就裡,胡說什麼「芳草」,意欲令您失去此恩賜,您話扺鬧唔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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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uest from 221.124.45.x 於 2007-6-17 08:40 發表
我分明就係可以慾火攻心果隻,主話我可以嫁娶為妙既
係等到慾火攻心、萬不得已、非娶不可之時先好娶,即是,在慾火攻心之下,娶老婆比叫雞或強姦為妙,但本身仍非100%符合神的心意。

若然慾火並無攻心則切勿自己主動找對象來娶,攞苦黎辛:
林前7:28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處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這等人肉身必受苦難.我卻願意你們免這苦難。

兼且在為主的事掛慮上分心,娶了老婆則要諗計仔取悅佢,您的心思並非100%放在取悅神的事工上:
7:32 我願你們無所挂慮。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挂慮、想怎樣叫主喜悅。
7:33 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挂慮、想怎樣叫妻子喜悅。

所以,要盡量壓抑自己娶老婆的慾念。您的一生一世,本該是
100%屬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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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aul 於 2007-6-17 17:17 發表
我都無話過我好屬靈~
我知您係未得,但您不能因為自己未得就拼par嘛,要努力爭取這種冇老婆的恩賜:

Phi3:12  這不是說、我已經得著了、已經完全了.我乃是竭力追求、或者可以得著基督耶穌所以得著我的。〔所以得著我的或作所要我得的〕

所以千祈咪聽史仔亂噏24,佢擺明係要您踩屎。我就唔同,我完全站在屬靈觀點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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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aul 於 2007-6-17 21:31 發表
我既婚姻大事, 上帝會搞掂, 又豈需幾位操心呢... 幾位都係顧掂自己先可也~
我就係顧掂了自己才幫您,不似佢地兩個瞎眼領路
太15:14    任憑他們罷.他們是瞎眼領路的.若是瞎子領瞎子、兩個人都要掉在坑裡。

但我又不能只顧自己:
腓2:4    各人不要單顧自己的事、也要顧別人的事。

上帝本來賜您最美好的單身,那人獨居不好,但Paul少獨居是很好的,但如您不領受,上帝亦只好收回這恩典,您就變成不能領受
Mat 19:10 門徒對耶穌說、人和妻子既是這樣、倒不如不娶。
19:11 耶穌說、這話不是人都能領受的.惟獨賜給誰、誰纔能領受。

上帝恨鐵不成鋼,見您不長進,不能領受,便退而求其次,搞掂您既婚姻大事:
可10:9    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整個過程就係咁:無可奈何。今次,我都算冇字面解經啦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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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aul_Bard 於 2007-8-11 00:50 發表
啟示錄 2:4 然而,有一件事我要責備你,就是你把起初的愛心離棄了。
拿,景教經都係贊成我仍然愛羅紗蓮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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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aul_Bard 於 2007-8-11 07:21 發表
咁叫你老大問過兩個"執法"機關之後, 話得我都無野講既 :

1> 加拿大政府
2> 老婆大人

因為得罪呢兩位, 佢會有以下後果, 係我呢d作為好網友唔想見到既 :

1> 受到法律制裁
2> 輕則跪痰罐, 重則家散人亡

你叫佢自 ...
唔好意思, 遲左回應。因為我聽您勸,去左差館自首。警方請示Ministry of the Attorney General之後, 决定告我浪費警力。原來在加拿大,仍然愛著初戀情人,係冇犯法嘅!

薏蘊來保釋我的時候,得知我咁樣做,仲話我乖添

乜在特區仍然愛著初戀情人係唔得嘅咩?

[ 本帖最後由 沙文 於 2007-8-11 18: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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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酒井明 於 2007-8-11 07:57 發表
咁又係o既........而家差唔多所有西方先進國家o既法律,個藍本都係黎自聖經o既,你地想反對,幾難架其實。
我係極之擁戴來自聖經藍本法律嘅:
Deu21:15  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所愛的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
21:16  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
21:17  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

但係反動的政府唔贊成之麻,邊個話要用聖經藍本法律,我一定投佢神聖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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