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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敏倫﹕如何將性暴露物品接收權下放

──對改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一點意見

(明報)2月13日 星期五 05:05

【明報專訊】特首在施政報告中經常強調香港要成為世界大都會,包括是文化大都會,然則我們需要的是一個兼容、和諧、富想像力而又能廣納資訊的社會,任何要限制此等能力的法律或政策,可免則免。但現時世上每一個大都會,仍逃不出要管制性暴露物品的魔咒,又因找不出穩定標準而傷透腦筋,照看,將來哪一個城市能最先破解這魔咒,必然出類拔萃,成為大都會之大都會。

其實,我在上次政府檢討此條例時已指出,性暴露資訊對人或社會有害這說法,在科學數十年來的研究下,並無足夠證據,所以仍堅持有害的,已屬迷信。當然,慣說神話的神學家及其門徒仍會堅持「無證據」是神話,反而他們的「有證據論」才最科學,譬如最近便有大幅神學廣告在報紙上「見證」色情刊物之害,又有「神學博士」洋洋萬言以其自作的「科學方法」證明有害。我不擬在此浪費時間去審評這些證明的質素,只想指出若他們的見解真是一些可信又如此具革命性的科學灼見,他們自可把文章投去國際知名的科學期刊如《Nature》之類(低二三流的也可),一旦刊登,科學界必然萬方臣服,一錘定音「有害」,何必花錢買篇幅或只敢在自己地盤,在無知大眾面前也文也武?

倡用「令人不安」代替審判意味詞語

不過,迷信者也是人,我認為無論迷信人數多少、聲音強弱,社會仍應體諒,暫時為他們保持規管條例,但就真的要保持中立,不套用他們慣用的那些有主觀審判意味的詞語,如「淫褻」、「不雅」、「令人反感」、「不健康」等等。我提議這些詞語,都用「令人不安」來代替,即《令人不安物品管制條例》、《令人不安物品審查處》等,因為「不安」確是一些人遇上這些物品的反應,但不必先假定那不安是否合理。

至於審裁標準,既然是企圖以單一標準來代表無數,不論用什麼方法,如增加審裁員、用陪審團、由法庭審等等,基本上也與大都會的兼容和諧有矛盾,何况性文化是隨最多個人背景因素而變化的,如種族、性別、年齡、信仰、收入、修養、社會階層等等,根本不可能也不該有統一標準。所以,我建議這審裁機制,不如盡量以供人參考為目的,可以繼續現時的分級工作,懲罰處理級別錯誤的媒體及禁止發放那些很清楚是煽動犯罪(如以強姦、殺人為樂)或以犯罪途徑製作(如以孩子做色情表演)的物品,但此外便完全開放給成年人自由根據級別決定去看或不看,不會無理限制了一些權利。譬如,現行第三級內的「打格仔」及不准有興奮性器官接觸場面等,只由於一部分人的反感便令全部成人不可以看,是非常無理及不包容的,也損及藝術創作。新制度可以至少將那些內容列為第四級,給不同背景的、對此不反感的成年人享用。

讓兒童接觸哪些級別 放權家長

在兒童方面,一般人最擔心是有些性暴露內容會「荼毒兒童」,此說未能證實已如上述,但現時亦的確仍有不少家長因未懂應付而弄致性物品本來無害也有害,為保護這類家長及子女,我認為仍可將物品分級(分得更細緻也可),但應有方法避免剝奪或限制了其他有應付能力的子女的接收權。現時資訊科技一日千里,要確保能禁絕色情資訊,如強制互聯網用過濾軟件等,都只能「有殺錯冇放過」,連一些有用的資訊也犧牲了,反會窒礙一些優質兒童的知識和智慧成長。所以,我提議政府在分級之後,將容許兒童接觸哪些級別(包括成人級)的權利下放給家長,因為只有家長才最明白他們可應付哪類物品。為幫助家長做最適當和能緊貼兒童成長的決定,一個可行的方法是通過學校來做。即是在每年學期開始的第一個家長日,由老師與每位家長商議決定該學生可接觸高至哪一級的物品,發出一年有效的通用證,學生可憑證上網或往戲院、報攤等買看不超過批准級別的物品,到下年再由老師與家長看情况再定級數發新證,如此直至學生成年。如果這政策能在全港推行,可促進學校與家庭在性教育上的合作,把資料統一記錄起來,還可以長期提供一些可靠有用的數據,給物品分級和性教育工作者參考,知所改進。

審裁機制是逆社會開放的大方向而行的,所以不論如何「改善」,亂子和笑話必定無可避免,而且只會愈來愈多,但一旦轉以供人參考為主,由於物品接觸權大部分已回到個人(或兒童家長)手上,已可減少很多投訴或衝突,給時間社會冷靜地把性心理培養成熟,直至一天能完全撤銷這個不必要但又極其勞民傷財的性物品審裁。
作者是香港性教育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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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教師現在已經做到死死下,愈有責任感的教師做得愈辛苦,再多加一樣這麼繁重的工作,會不會變成空談?或是另一次壓榨?
2# NobleScarlet
如果他那句「將容許兒童接觸哪些級別(包括成人級)的權利下放給家長」是對的,校方可能要做的只是行政工作,而可以不做評估工作,那麼發個回條給家長填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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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抽刀斷水

反正,所謂的支持淫審條例聯署,也不過是一張沒有討論,不簽就要罰學生的回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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