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當代生物密切相似的化石出現於相對年輕的沉積物中,而與當代生物差距較大的化石位於更古老的沉積物中。根據這些觀察,許多博物學家認為生物隨著時間而變化,其中包括查爾斯‧達爾文的祖父。但是,達爾文和阿爾弗雷德‧羅素‧華萊士第一個指出自然選擇是推動進化的動力,或者被達爾文稱之為「變異的遺傳」(decent with modification)。
1925年的約翰‧斯科普斯(John Scopes)案例探討了田納西州一條法律的合法性,這條法律禁止在公立學校講授「任何有悖於《聖經》中關於人之神創的理論」。自那以後,好幾個法庭案例都審查了把神創論觀點引入教學的法律問題。好幾個法院判例都裁決,各種面目的神創論,包括智能設計神創論,都屬於宗教而非科學,因此把它們引入公立學校的科學課堂是違憲的。這些案例包括1987年最高法院 的愛德華茲對阿奎拉德(Edwards v. Aguillard)一案,以及更近期的2005年聯邦地方法院(賓西法尼亞中部)的奇茲米勒對多佛學區(Kitsmiller v. Dover Area School District)一案。下面的引言摘自3個最顯著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