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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影視處越權裁斷可被覆核

http://hk.news.yahoo.com/070517/12/27o63.html

明報專訊】對於過去3天有逾2000市民投訴《聖經》內容「不雅」,影視處昨日發表聲明,指聖經是「人類文明一部分」,「沒有違反一般合理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決定不會將《聖經

》送交淫褻物品審裁處評級。香港大學    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指出,影視處的決定是「結果對了,理由錯了」,質疑影視處今次是取代了淫審處的角色,有越權之嫌,可以被司法覆核。

至昨日,影視處已經收到2041個針對《聖經》的投訴。影視處於晚上發出聲明,決定不會將《聖經》送交審裁處評級。聲明指出,《聖經》是宗教文獻,亦是人類文明的一部分,歷代相傳,「這些源遠流長的宗教文獻或文學作品,並沒有違反一般合理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

投訴人質疑雙重標準

發起「投訴聖經大行動」的網站「令人戰慄的聖經」,網主「奧賣葛」及聯署人質疑影視處持雙重標準﹕「某特定200人的意見才被照顧,2000多人的感受便毋須理會,這亦反映某些人在香港是享有特權的。」他們又質疑,年前在香港展出被送檢的大衛像也流傳已久,亦屬文化一部分,卻被評為不雅物品。

影視處:按淫審處標準評估

影視處發言人表示,是否送呈審裁處評級由報刊註冊組職員決定,他們是按照淫審處近年的評級標準,評估被投訴的刊物有否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再決定將刊物送檢。

陳文敏:影視處非律政司   

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表示,《條例》將評審權力只賦予審裁處,其他機構並不享有該權力;但影視處昨日提出的理據,是對《聖經》內容是否不雅作出裁斷,僭越了審裁處的權力。陳解釋,影視處與律政司的權力不同,後者有法例賦予權力,可以按案件表面證據衡量是否提出檢控,但影視處並不具有此權。他說,影視處的行政決定,可以被投訴人透過司法覆核挑戰。

他說,將《聖經》送檢本身不妥當,更會變成國際笑柄,影視處的決定造成的「結果」是對的。不過,影視處大可基於投訴是「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frivolous or vexatious claims ),並非理性人士的行為,更早決定不跟進投訴。

他又說,投訴人數多少,不應是影視處考慮是否送檢的因素,「否則多人識的投訴就送檢,無人識的投訴就不送檢」。
原帖由 Guest from 218.190.4.x 於 2007-5-20 20:58 發表

影視處:按淫審處標準評估

影視處發言人表示,是否送呈審裁處評級由報刊註冊組職員決定,他們是按照淫審處近年的評級標準,評估被投訴的刊物有否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再決定將刊物送檢。



以後唔洗法庭, 法官 la, 佢地可以按別人的標準評估. 自把自為. 他們信神信到以為自己是神. 可以審判別人.


連淫審處都自己做埋...

[ 本帖最後由 kennyken 於 2007-5-20 22:2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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