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11/15 22:56 編輯
.....法治精神,包括它凌駕於所有人。政府如是,民族英雄如是。
受害者在法治社會本應一視同仁,如果真的有「尋釁滋事」,便該判罪。不應在法律上有特權。至於「尋釁滋事罪」是否惡法,這本不是法治問題,是一個立法制度問題。(政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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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
http://zh.wikipedia.org/zh-hant/ ... B%E4%BA%8B%E7%BD%AA
尋釁滋事罪是1997年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時,從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分解的罪名[1],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定義,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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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新聞說,官爺指趙連海是第四種。緃然動機可能是良好,趙連海不是正正想「起鬨鬧事」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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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