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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的宗教自由基本原則-劉宗坤

國人和中共當局對宗教自由的曲解由來已久。最近幾年,這種誤解和
曲解已經在政治和法律實踐中造成一個荒謬的結果﹕即以「宗教自
由」的名義為壓制宗教自由的做法辯護。比如,中共當局並不否認宗
教自由的說法,但對宗教自由概念做出歪曲的解釋,並以此作為迫害
不受官方控制的宗教信仰派別的藉口。當然,這種迫害本身並不簡單
地根源於對宗教自由概念認識上的偏差,而是有著政治上和意識形態
上的原因。但是,國人對這種迫害行為的默認、甚至贊許,卻與對宗
教自由認識的偏差不無關係。本文的目的不是對宗教自由的合理性做
哲學或神學上的論證,而是依據聯合國有關宗教自由的兩個文件,描
述經常為國人所忽略的宗教自由的基本含義。

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大會1948年12月10日通過;以下
簡稱《宣言》)中規定﹕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之權利;此一權利包括改變其宗
  教 或信仰之自由,亦包括獨自地或與他人一起,公開地或私下
  地,於宣教、修行、崇拜及禮儀中表達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此
  條文確立了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以及表達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
  乃人類一基本權利。換言之,信的權利乃一基本人權。」(《宣
  言》第18條)

這個條款的規定有三點乃是有關宗教自由之權利的精華所在。它們往
往被國人所忽略。

一、宗教自由與宗教的內容無關
宗教自由問題並不涉及宗教的具體內容。這是宗教自由的一項基本原
則。

這個條款規定,人們有改變、表達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而宗教
自由與思想、良心的自由處於同一個範疇。正如政治權力不能為別人
選擇思想與良心一樣,政治權力不能為別人選擇宗教或信仰。宗教自
由與宗教的內容相分離的原則是和現代政治中政教分離的原則相一致
的。政治權利不再插手宗教或信仰的具體內容,以使各種宗教或信仰
群體具有同等的機會,而不至於讓某些宗教或信仰受到政治權力的支
持和保護,而另外一些宗教或信仰則受到政治權力的打壓和迫害。

按照宗教自由的這一項原則,政治權力無權為人們規定某一種宗教或
信仰為正統,而其它宗教或信仰為異端,也不能以政治權力強迫或威
脅人們相信或放棄某一種宗教。
換言之,政治權力如果插手宗教或信
仰的具體內容,則屬於權力濫用。在具體實踐中,某些伊斯蘭國家強
迫國民接受伊斯蘭教,歧視非伊斯蘭教國民,以及某些共產黨國家強
迫國民接受共產主義信仰,均屬於濫用政治權力,損害宗教自由。

同樣,若按照宗教自由與宗教內容相分離的原則來衡量,在國家立法
中加入「邪教」的條款,是與宗教自由觀念背道而馳的。因為「邪
教」的概念涉及宗教的具體內容,政治權利若要判別一種宗教為
「邪」,則必須有一個「正」的標準。而政治權利為宗教或信仰的內
容制定正統、正宗、正道或正門等等均屬於濫用政治權利破壞宗教自
由。

在宗教自由的原則之下,政治權利只能在各種宗教或信仰之間保持中
立。這是現代公民國家之有別於中世紀神權國家的標誌。
在現代公民
社會,人們有權按照自己的認知、理解和良心判定一種宗教或信仰的
真假,有權為自己選擇某一種宗教或信仰,即使這種宗教或信仰的內
容不利於某種政治權力,或者在某種政治權力看來完全荒謬。中世紀
晚期的宗教裁判所是濫用政治權力判斷宗教信仰內容的典型代表。但
這種典型在現代社會中為各種政治勢力以不同的形式所繼承和發揮。
比如,一種政治權力判定某種宗教或信仰為「邪」、為「反科學」、
「反人類」等等,並藉助於政治手段打壓迫害,完全是中世紀宗教裁
判所的現代繼承者。在宗教自由與政治權力的關係上,一言以蔽之,
若政治權力不能在各種宗教或信仰之間保持中立,則必然破壞宗教自
由。

二、信仰與宗教處於同等地位
這個條款明確地將「宗教」與「信仰」並舉,謂宗教自由的權利「包
括改變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亦包括「表達其宗教或信仰之自
由」。

當然,《宣言》不是在神學的意義上區別宗教與信仰,而是在政治-
社會學的意義上區別這一對概念。從政治-社會學的意義上講,宗教
與信仰是兩個相互交織、卻又相互有別的概念。所有的宗教都離不開
信仰,但並不是所有的信仰都是宗教。
一般而言,宗教至少要包含一
定的制度性建制、具有專職的神職人員、有相對固定的儀規等等。但
信仰並不一定要具備以上各種條件。一個人可能信仰另外某個人是
神,或是超人,但這種信仰並一定會發育成宗教。而且人類的大部份
信仰都沒有發育成宗教。人類可以避免過一種宗教生活,但卻無法躲
避信仰。
比如說,無神論反對宗教生活,不相信超自然力量的存在,
但無神論本身卻是一種信仰;再比如說,有人可以相信金錢的作用是
萬能的,有了錢就有了一切,這是一種信仰,但世界上卻沒有與這種
信仰相應的宗教;再比如說,有人相信氣功師具有超自然的力量,可
以治愈疾病,這無疑是一種信仰,卻難以稱之為宗教。另外,近代以
降尚有各種主義的信仰,如納粹主義和共產主義,此二種主義之信徒
均不承認自己所信為宗教,但卻無疑是信仰。信仰之於人類生活是如
此重要,以至於人們離開信仰就難以過正常的生活。

這個條款將宗教與信仰並舉,保證了宗教自由概念的完整性。宗教自
由不只是保護宗教信徒的權利,而且也是保護非宗教信徒的權利,保
護持守任何信仰(包括無神論)的人的權利。「宗教自由只是為了保
護宗教信徒的權利」,這可能是國人對宗教自由的最大誤解。產生這
種誤解的主要原因在於那種對宗教自由概念的殘缺理解,即把信仰排
除在宗教自由概念之外。而《宣言》恰恰要避免這種殘缺的宗教自由
概念,明確地把信仰自由包含在宗教自由的權利之中。

從理論上講,信仰自由的缺失會使宗教自由變成一個殘缺不全的概
念;從實踐上講,把信仰排除在宗教自由之外並不能有效地保證宗教
自由,而是製造了某種宗教特權。具體地講,如果把這種不完整的宗
教自由觀付諸實踐,必然導致某些宗教享有政治和法律上的特權,而
某些宗教和信仰群體的權利則受到損害。比如說目前中共官方認可五
種宗教,即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新教和天主教,而不承認其
它宗教和信仰的合法性。至少從理論上講,這種規定甚至把無神論信
仰也排除在受宗教自由保護的範圍之外,更不用說中國境內成千上萬
種的民間信仰和各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這種狹隘的宗教自由觀在實
踐上的結果是,受到保護的五種宗教享有政治和法律上的特權,而其
它所有宗教和信仰均處於不利的地位。當然,由於無神論是中共官方
的意識形態,所以無神論信仰並不處於這種不利的地位,而是凌駕於
其它所有宗教信仰之上。但是,無神論信仰之地位並不是宗教自由保
護的結果,而是政治權力保護和提倡的結果。

強調信仰自由乃宗教自由概念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對於新興的宗教信
仰而言,具有特殊的意義。新興信仰群體在社會上往往處於弱勢。它
們的宗教自由權利最易受到傷害。因而,它們的宗教自由權利也最需
要保護。而那種狹隘的宗教自由概念,則把這種新興宗教信仰群體的
權利排除在外,以宗教自由的名義剝奪它們行使宗教自由的權利。就
此而言,新興信仰群體往往是這種狹隘的宗教自由觀的犧牲品。它們
不僅要面對那些享有政治和法律特權的宗教的歧視和排擠,而且還要
承受政治勢力的壓制和迫害。這種實踐與聯合國《宣言》的精神背道
而馳。

三、宗教自由的權利包括公開表達自己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持守某種宗教和信仰的人,可以選擇私下地表達、也可以選擇公開地
表達自己的宗教和信仰。而此處的實質在於公開表達的自由,因為
「宣教、修行、崇拜及禮儀」均涉及公開表達。在此,公開表達的自
由並不局限於特定的場合,而是可以藉助於集會、出版、傳媒等手段
表達自己的宗教或信仰。

《宣言》有關宗教自由的條文,作為一種基本原則的宣示並沒有涉及
對公開表達的限制,而明確的規定則見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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