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係咁簡單架。
許晉元
2005年12月10日
西歐中古教權的世俗延伸: 以路易七世時期的婚姻為例 引言
在中世紀西歐,婚姻對於各個諸侯、領主、貴族而言,主要是一種政治和經濟利益的結合,『有利的婚姻盟約』可以『維持甚至促進他們的地位』[1],婚姻純粹是種契約關係和家族聯盟。基於上述原因及門第觀念,使得貴族間的婚姻範圍很小,不可避免的出現了各種近親婚配、一夫多妻以及離婚現象。然而,西歐教會在12世紀,經過一系列改革運動後,權威大大提高,並不再滿足於僅僅成為人類精神世界的主宰,還企圖干預和操縱世俗事務。為此,就需要擴張教會的司法權,使教會法庭成為解決影響公共和私人糾紛的場所。[2]以上就是教會婚姻法確立的背景和目的。下文將以路易七世(Louis VII)婚姻中的禁慾主義(sexual asceticism)、近親法(consanguinity)及教會於十二世紀提出之『同意原則』作引子,闡明教會如何於世俗婚姻上伸延其權力。
禁慾主義
中古基督教的禁慾主義理論源於聖奧古斯丁(St. Augustine)『性即罪』的說法,及至中古高峰時期,此主義大行其道,很大程度出於教會增加對世俗事務的管制,正如馬林諾夫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指出:『宗教對於性的注意,第一要將這種力量引入自己的範圍,其次加以控制,最後乃創造貞操的理想。』[3]
聖保羅(St. Paul)的主張『與其慾火攻心,不如結婚為妙』,正好用作解釋路易七世與其第三任妻子Adela結合的原因。根據牧師Gerald of Wales的記述,路易七世一次於勃根地打仗回奧爾良後,病倒了半個月,經醫生診斷後,發現其因禁慾過度致病,經各修士商量後,決定讓其另娶妻子,醫治疾病。
路易七世的例子表達了中古基督教禁慾主義的盛行。中古時期,教會力圖給世俗婚姻塗上宗教禁慾主意的色彩。聖奧古斯丁給婚姻定下三層目的:生殖、忠誠及聖禮。[4]顯然,世俗婚姻一旦被上升成履行神學義務的聖禮,教會對於整個社會的婚姻與家庭關係的控制就變得順利成章。在教會將自身的婚姻倫理強加給世俗社會的時候,教會法庭也逐漸取代世俗法庭,獲得大部分婚姻訴訟的司法管轄權。由此可解釋為何路易七世跟埃利諾(Eleanor)離婚及再娶Adela,更解釋了為何他須經過宗教領袖們的同意才能作上述的兩項決定。
近親法
此法嚴格限制近親結婚。從十一世紀起,教會實行七代禁婚制,即規定七代內的親屬不得通婚;到1215年,拉特蘭宗教會議,教皇英諾森三世(Innocent III)將禁婚範圍縮小至四代。
近親法的限制雖然嚴謹,但在執行上十分鬆散。以路易七世為例,當其妻埃利諾於1148年因違反近親法(附件1)要求離婚時,路易表示同意,並向主教Eugene III匯報。但令人意外的是,Eugene III 以婚姻的神聖締結(Indissolubility of marriage)為由,勸說他倆再作相處。及至路易七世1152以近親法跟埃利諾離婚而迅速另取Constance of Castile,但諷刺的是,路易的再婚實更嚴重地違反此法,卻未遭教會懲處。
不少學者指出,當時教會對近親法的執行,乃基於政治理由多於神聖原因。以法國11世紀末國王菲力普一世(Philip I)為例,主教烏爾本二世(Urban II)雖不滿菲利普違反近親法,娶下安如公爵的前妻Mertrada de Montfort,但他最終對此視而不見,乃出於他須要法國對其與神聖羅馬帝國的爭拗中作支持。[5]
路易七世與埃利諾的離婚見証着教會對近親法態度的轉變。中古十世紀時,諸侯領主們均嚴守近親法;至十一世紀,勢力強大的諸侯敢作三、四代的近親通婚,但教會也會予以負面評價;但到十二世紀路易七世時,近親法已改變其本質,成為領主為解除不合乎利益之婚姻的最佳藉口,另一方面,教會已強調婚姻的神聖締造多於內婚制。[6]
近親法性質的轉變揭視西歐中古教會於世俗與神聖兩條路之間的掙扎。教會希望以『神聖』(例如婚姻法)這一金剛圈緊箍『世俗』(例如世俗婚姻),惟當『世俗』不斷潛越『神聖』時,金剛圈則不斷放大,以包圍『世俗』,結果新的『神聖』已不再神聖。
另外,教會通過婚姻規範聚斂財產,與世俗封建主爭奪財富。其主要的斂財手段之一便是獲取世俗捐贈。如何影響信徒更多地捐贈財產,也是影響教會婚姻理念的一個重要因素。目前西方史學界有種觀點,認為擴大禁婚範圍的目標之一,就是為了擴大捐贈的來源。因為在無子女的夫婦雙雙亡故之後,如果他們有共同的親屬,那麼很可能由這名親屬繼承其遺產;但若果他們來自兩個毫不杷干的家族,那麼當兩個家族為爭奪遺產繼承權而互不相讓時,結果往往是把遺產捐贈給教會。[7]
同意原則
『同意原則』的確立,是12世紀婚姻法的一大貢獻,它使証婚人處於可有可無的境地,為那些具有個人主義精神凡年輕男女反抗家庭包辦婚姻提供了理論依法和法律保護。
教會為了爭取民眾的支持,通過婚姻規範賦予婚姻當事人自由表達和實現其意志的權利,這是對封建家長制和領主權的打擊,也必然加劇世俗封建主與教會的矛盾衝突。從這個意義上說,『同意原則』具有反封建意義。
事實上,『同意原則』的貢獻只流於理論層面,在實際上根本難以實行。首先, 教會的『婚姻障礙』理論實質與『同意原則』有所衝突。『婚姻障礙』牢牢限制了結婚及解除婚約的條件,那麼『同意原則』中提倡的自由意志根本談不上自由。另外,所謂婚姻的『自由選擇』,很大程度上脅迫下產生的。以埃利諾為例,當她與路易七世離婚時,有5名諸侯追求這位當時歐洲最富有的繼承人。人們相信,埃利諾倉促下嫁亨利二世,因為她須要一個能保護她的土地的人。一個富孀還打算活在世界上的話,世界就不會讓她安身。[8]
總結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由路易七世的婚姻中窺視西歐中古時期的一重要精神面貌──教會透過婚姻法以進一步控制世俗。我們可見,『神聖』與『世俗』鬥爭中雙方互有輸贏,但有一個有趣的現象為:『神聖』的金剛圈為控制『世俗』而愈加放寬,道德的失地愈見增大,即使『世俗』仍在『神聖』的控制下,夠竟誰是贏家?有人認為中世紀中『神聖』與『世俗』鬥爭乃推動歐洲的不斷發展,我想這正是道家所言之「一張一弛,文武之道也」!
參考書目
佛朗西斯‧吉斯,約瑟夫‧吉斯:中世紀的婚姻和家庭 (紐約:哈珀和羅出版社) 李龍:<淺論12世紀前後基督教的婚姻理念>,載於《首都師範大學學報》,2002年第2期 潘綏銘:《性的社會史》(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 林中澤:<中世紀西歐的宗教禁慾主義及其歷史影響>,載於《歷史月刊》,1997年第5 期 Georges Duby, The Knight, the Lady and the Priest (Harmondsworth, Middlesex : Penguin Books, 1985) Constance Brittain
Bouchard, ‘Eleanor’s Divorce from Louis VII: The Uses of
Consanguinity’, in Eleanor of Aquitaine: Lord and Lady (eds.) Bonnie Wheeler and John Carmi Parsons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2) 劉新成:<西歐中世紀基督教的婚姻觀>,載於《首都師範大學學報》 - 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300-1300 年》下冊,耿淡如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
附件1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ouis VII and Eleanor of Aquitaine
Duke Robert of Burgundy = Ermengard of Anj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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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ldegard = Duke William 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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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 Louis VII = Eleanor of Aquita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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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佛朗西斯‧吉斯,約瑟夫‧吉斯:中世紀的婚姻和家庭 (紐約:哈珀和羅出版社)。
[2]
李龍:<淺論12世紀前後基督教的婚姻理念>,載於《首都師範大學學報》,2002年第2期,頁24。
[3]
潘綏銘:《性的社會史》(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頁250。
[4]
林中澤:<中世紀西歐的宗教禁慾主義及其歷史影響>,載於《歷史月刊》,1997年第5 期,頁61。
[5] Georges Duby, The Knight, the Lady and the Priest (Harmondsworth, Middlesex : Penguin Books, 1985), pp. 3-18.
[6] Constance Brittain
Bouchard, ‘Eleanor’s Divorce from Louis VII: The Uses of
Consanguinity’, in Eleanor of Aquitaine: Lord and Lady (eds.) Bonnie Wheeler and John Carmi Parsons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2), p. 232.
[7]
劉新成:<西歐中世紀基督教的婚姻觀>,載於《首都師範大學學報》,1995年第3期。
[8]
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300-1300 年》下冊,耿淡如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頁339。
http://humanum.arts.cuhk.edu.hk/~lha/his5532/tutorials/louis/Hui%20Chen%20Yuen.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