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dior13dior13 於 2016/3/11 02:01 編輯
利未記 第十一章4~20節
4 但那倒嚼或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駱駝─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5 沙番─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6 兔子─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7 豬─因為蹄分兩瓣,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
8 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死的,你們不可摸,都與你們不潔淨。
9 水中可吃的乃是這些:凡在水裡、海裡、河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
10 凡在海裡、河裡,並一切水裡游動的活物,無翅無鱗的,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11 這些無翅無鱗、以為可憎的,你們不可吃他的肉;死的也當以為可憎。
12 凡水裡無翅無鱗的,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13 雀鳥中你們當以為可憎、不可吃的乃是:鵰、狗頭鵰、紅頭鵰、
14 鷂鷹、小鷹與其類;
15 烏鴉與其類;
16 鴕鳥、夜鷹、魚鷹、鷹與其類;
17 鴞鳥、鸕鶿、貓頭鷹、
18 角鴟、鵜鶘、禿鵰、
19 鸛、鷺鷥與其類;戴鵀與蝙蝠。
20 凡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41 凡地上的爬物是可憎的,都不可吃。
42 凡用肚子行走的和用四足行走的,或是有許多足的,就是一切爬在地上的,你們都不可吃,因為是可憎的。
43 你們不可因什麼爬物使自己成為可憎的,也不可因這些使自己不潔淨,以致染了污穢。
44 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所以你們要成為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你們也不可在地上的爬物污穢自己。
結4:14 我說:哎!主耶和華啊,我素來未曾被玷污,從幼年到如今沒有吃過自死的,或被野獸撕裂的,那可憎的肉也未曾入我的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