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至少根据香港法律,說髒話不算犯罪。
上流寄生族 發表於 2020/11/22 16:37
唔識野亂膠翕!
「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的《公安條例》第 17B 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
(1) 任何人在為某事情而召開的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煽惑他人作出此種行為,以阻止處理該事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 2 級罰款及監禁 12 個月
(2)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 2 級罰款及監禁 12 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