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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終於信天主教,不再迷信觀音

本帖最後由 哈佛專家 於 2022/11/7 23:38 編輯

我終於明白了。我在這三十年來,一直迷信密宗迷信觀音。現在我不信觀音,要信天主教,要信耶穌。但不是否定佛教及觀音。只是以前比較迷信,現在清醒一些。要信耶穌,要學耶穌的愛,要實踐反共的主張。天主教及基督教比較反共。這比較切合我的需要。我也不再信法輪功。

謝謝。
支持天主教及基督教爭取民主自由。
支持天主教及基督教爭取民主自由。
天主教及基督教不是邪教。法輪功也不是邪教。共產黨才是邪教。

大多數信耶穌的國家都有宗教信仰自由。法輪功也支持宗教信仰自由。但共產黨治下毫無宗教信仰自由可言。

旁觀者所言不是事實。天主教基督教最贊成民主自由。
現在我的精神出現嚴重問題,法輪功和精神問題之間形成惡性循環。很麻煩的。
對我來說,答案很簡單:

天主教及基督教支持民主自由。

共產黨反對民主自由。

這是香港和中國大陸的現實。
有少少睡覺。因為精神不正常,所以有時沒有好好睡覺。
拜觀音拜祖先不是有罪。根據梵二會議的精神,我們必須尊重中國人的信仰及理念。

教會對非基督宗教態度宣言
Declaratio De Ecclesiae Habitudine Ad Religiones Non-christianas
Nostra Aetate (NAE)

一九六五年十月廿八日

 

中國主教團秘書處譯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文獻》,643-49頁

台北:天主教教務協進會出版社,1974

**********
 

天主眾僕之僕、保祿主教,偕同神聖會議之諸位教長,為永久紀念事。

緒言

1 在我們的時代,人類的結合日益密切,各民族間的交往日益增加,教會亦更用心考慮它對非基督宗教的態度。教會既以促進人與人,甚至民族與民族間的團結互愛為職責,在此首先即考慮人類共有的問題,以及推動人類共同命運的事。

各民族原是一個團體、同出一源,因為天主曾使全人類居住在世界各地 (一),他們也同有一個最後歸宿,就是天主,祂的照顧、慈善的實證,以及救援的計劃,普及於所有的人(二),直到被選的人集合在聖城,就是天主的榮耀將要照亮的聖城,各民族都將在祂的光明中行走 (三) 。

對於今日一如往日,那深深激動人心的人生之謎,人們由各宗教期求答覆:人是什麼?人生的意義與目的何在?什麼是善?什麼是罪?痛苦的由來與目的是什麼?如何能獲得真幸福?什麼是死亡,以及死後的審判和報應?最後,還有那圍繞著我們的存在,無可名言的最終奧祕:我們由何而來?將往何處?

各種非基督宗教

2  自古迄今,各民族都意識到,某種玄奧的能力,存在於事物的運行及人生的事故中,有時竟可體認此一『至高神明』或『天父』。此種意識與體認,以最深的宗教情感貫澈到他們的生活中。但是,與文化進步有關聯的宗教,更以較精確的概念和較文明的言詞,設法解答同樣的問題。例如,印度教徒用無限豐富的神話,及精微的哲學,去探究表達天主的奧秘;他們用苦修生活方式,或用深度默想,或用孝愛信賴之心投奔天主,以求解脫人生的疾苦。又如在佛教內,根據各宗派的不同方式,承認現世變化無常,呈現徹底缺陷,教人以虔敬信賴之道,去追求圓滿解脫境界,或以本身努力,或藉上界之助,可以達到徹悟大光明之境。世界各地的其他宗教,也提供教理、生活規誡,以及敬神禮儀,作為方法,從各方面努力彌補人心之不平。

天主公教絕不摒棄這些宗教裏的真的聖的因素,並且懷著誠懇的敬意,考慮他們的作事與生活方式,以及他們的規誡與教理。這一切雖然在許多方面與天主公教所堅持、所教導的有所不同,但往往反映著普照全人類的真理之光。天主公教在傳揚,而且必須不斷地傳揚基督,祂是『道路、真理與生命』(若:十四、6),在祂內人類獲得宗教生活的圓滿,藉著祂天主使一切與自己和好了(四) 。

因此,教會勸告其子女們,應以明智與愛德,同其他宗教的信徒交談與合作,為基督徒的信仰與生活作見證,同時承認、維護並倡導那些宗教徒所擁有的精神與道德,以及社會文化的價值。

論回教

3 天主教會也尊重回教徒,他們崇拜惟一、生活、常存、慈悲、全能、創造天地 (五) 、曾對人講話的天主。他們努力使自己全心順服天主的命令,包括隱秘的命令在內,就如依斯蘭信仰所衷心佩服的亞巴郎順服天主一樣。他們雖不承認耶穌為天主,但卻尊之為先知,並尊敬耶穌的童貞母親瑪利亞,並且有時虔誠地向她呼求。此外,他們也期待審判之日,那時天主將酬報一切復活的人。因此,他們也重視道德生活,並以祈禱、施捨、齋戒恭敬天主。

在時代的過程中,基督徒與回教徒曾經發生爭端與仇恨,本屆神聖會議籲請大家忘掉過去,誠意實行互相諒解,共同衛護及促進人類的社會正義、道德秩序、和平與自由。

論猶太教

4 本屆神聖會議,探討教會奧蹟時,憶記新約的子民同亞巴郎後裔在精神方所有的聯繫。實際上,基督的教會承認其信德與蒙召,依照天主的救援奧蹟,從聖祖們、梅瑟及先知們,早已開始。教會承認所有基督信徒,即依照信德為亞巴郎子孫者 (六),都已包括在這位聖祖的召選之內,而教會的救援在選民逃出奴役之地時,已是神秘的預象。為此,教會不能忘記,它是通過天主曾以無限仁慈與之諦結舊約的選民,而接受了舊約的啟示,同時外邦人的野橄欖樹枝被接在優良的橄欖樹根上,接受營養 (七) 。教會信仰基督是我們的和平,祂藉十字架使猶太人與外邦人得以和好,使雙方在祂內成為一體 (八) 。

教會也常記得保祿宗徒有關他同族人的話:『義子的名分、光榮、盟約、法律、禮儀,以及恩許,都是他們的;聖祖也是他們的,並且基督按血統說,也是從他們而來的』(羅:九,4—5 ),祂是童貞瑪利亞的兒子。教會又念記稱為教會基礎與柱石的宗徒們,以及那許多向世界傳播基督福音的首批門徒,亦都是出生於猶太民族。

有聖經為證,耶路撒冷沒有認識眷顧它的時期 (九),大多數猶太人亦未接受福音,甚至有不少猶太人阻止了福音的傳佈 (十) 。雖然如此,按照聖保綠宗徒,天主賜給猶太人的恩寵與召叫並無反悔,由於祖先的緣故,他們對天主仍是極可愛的 (十一) 。教會偕同先知們和聖保祿宗徒,仍期待著惟獨天主知道的時日,那時所有民族將同聲呼求上主,『並肩事奉祂』(索:三,9) (十二) 。

基督徒與猶太人既然共有如此偉大的精神遺產,本屆神聖會議,極願提倡並鼓勵雙方彼此認識與尊重,這特別可借助於研究聖經、神學及友誼的交談而獲致。

雖然當時猶太當局及其追隨者促使了基督的死亡 (十三),但在基督受難時所發生的一切,不應不加辨別地歸咎於當時的全體猶太人,或今日的猶太人。教會雖然是天主的新子民,但不應視猶太人為天主所擯棄及斥責,一若由聖經所得結論似的。因此,無論在傳授教義或宣講天主聖言時,都不得教授有違福音真理及基督精神的事理。

此外,教會既反對迫害任何人,且紀念與猶太人共有的遣產,決非為政治因素,而實由福音仁愛的宗教理由所催迫,痛斥一切仇恨、迫害,以及在任何時代和由任何人所發動的反猶太人民的措施。

再者,一如教會在過去與現在均一直堅持,基督是為了眾人之罪,以其無限仁愛,甘心情願受難受死,使普世都獲得救贖。因此,教會的職責就是宣揚基督的十字架,作為天主普愛眾人的標誌,和一切聖寵的泉源。

普遍性的友誼

5 如果我們不願對依照天主肖像所造的人,以兄弟手足相待,那末我們便無法呼求萬民的天父。人類與其天父的關係,以及人類與其同胞弟兄的關係,密切相連,正如聖經所說:『誰不愛人,即不認識天主』(若一:四,8) 。

因此,凡在在人與人間或民族與民族間,對於人格尊嚴及其權利引起歧視的任何主張與實例,都是毫無依據的。

教會對於人類因種族、膚色、生活方式或宗教的不同而發生的任何歧視與虐待,均認為是違反基督精神而予以譴責。為此,本大公會議追隨聖伯多祿聖保祿宗徒的芳蹤,剴切籲請全體基督信徒,務要『在外教人中保持良好的品行』(伯前:二,12),並與所有的人盡量和平相處 (十四),俾能真正的成為在天大父的子女 (十五) 。
 
附註

(一)參閱宗:十七,26。

(二)參閱智:八,1;宗:十四,17;羅:二,6—7;弟前:二,4。

(三)參閱默:廿一,23。

(四)參閱格後:五,18—19 。

(五)參閱聖額我略七世Epist. XXI ad Anzir, Regem Mauritaniae:拉丁教父集一四八,四五一A欄。

(六)參閱迦:三,7。

(七)參閱羅:十一,17—24 。

(八)參閱弗:二,14—16 。

(九)參閱路:十九,44。

(十)參閱羅:十一,28。

(十一)參閱羅:十一,28—29;參閱『教會憲章』16節:宗座公報卷五七 (一九六五)20頁。

(十二)參閱依:六六,23;詠:六五,4;羅:十一,11—32 。

(十三)參閱若:十九,6。

(十四)參閱羅:十二,18。

(十五)參閱瑪:五,45。

 

 
教宗公佈令

本宣言內所載全部與各節,均為神聖公會議教長們所贊同。我們以基督所賦予的宗座權力,偕同可敬的教長們,在聖神內,予以批准、審訂、制定,並為天主的光榮,特將會議所規定者,明令公佈。

公教會主教 保祿

一九六五年十月廿八日頒於羅馬聖伯鐸大殿

(以下為教長們的簽署)
信仰自由宣言
Declaratio De Libertate Religiosa
Dignitatis Humanae (DH)

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七日

 

中國主教團秘書處譯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文獻》,621-639頁

台北:天主教教務協進會出版社,1974

**********
 

天主眾僕之僕,保祿主教,偕同神聖公會議之諸位教長,為永久紀念事。

 
論個人及團體在宗教事務上,應有社會及公民自由的權利。

1 現代的人們日益意識到人格的尊嚴 (一),要求在行動上不受驅策,祗受責任感的引導,而能享用自己的決斷及負責的自由的人數也在增多。同樣,他們要求以法律規定政權的範圍,不得過份限制個人及團體的正當自由。在社會上,這種自由的需求,特別針對人的精神利益,尤其針對宗教信仰在社會上的自由執行。本梵蒂岡會議,慎重地注意人心的要求,探究教會的神聖傳統及教義,從中提出與舊的常相符合的新成份,決意宣稱這些要求是極符合真理與正義的。

本神聖公會議首先承認天主親自指示了人類一條道路,藉此道路,事奉祂便能在基督內得救,並獲得幸福。我們相信這個惟一的真宗教存在於至公而由宗徒傳下來的教會內,主耶穌賦與這個教會傳之於萬民的責任,他向宗徒說:『你們去使萬民成為門徒,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給他們授洗,教訓他們遵守我所吩咐你們的一切』(瑪:廿八,19—20) 。人人都該追求真理,特別應該追求有關天主及其教會的事情,既尋獲之後,則必須服膺而遵循之。

本神聖公會議也同樣承認這些責任觸及並約束人的良心,真理不能以其他方式使人接受,除非藉真理自身的力量,它溫和而堅強地滲透人的心靈。既然人類在執行事奉天主責任上所要求的信仰自由,正是說在社會上必須不受強制,則無損於公教會的傳統道理所堅持的,關於人類及社會對於真宗教及惟一的基督教會所有的道德責任。此外,本神聖公會議討論的信仰自由,正欲發揮近代教宗論不可侵犯的人格權利,及社會法律秩序所發表的道理。
 
一、信仰自由的原則

信仰自由的對象及其基礎

2 本梵蒂岡公會議聲明人有信仰自由的權利。此種自由在乎人人不受強制,無論個人或團體,也無論任何人為的權力,都不能強迫任何人,在宗教信仰上,違反其良心行事,也不能阻撓任何人,在合理的範圍內,或私自、或公開、或單獨、或集體依照其良心行事。本公會議更進一步聲明,信仰自由的權利,奠基於人格尊嚴的本身,從天主啟示的聖言和人類的理智都可以知道 (二) 。這項人格對信仰自由的權利,在社會法律的制度中應予確認,並成為民法的條文。

人人因其各有人格,依其自有的尊嚴,既有理智與自由意志,所以應為人格負責,受其天性的驅使,負有道德責任去追求真理,尤其是有關宗教的真理。每人並且有責任依附已認識的真理,遵循真理的要求而處理其全部生活。人們除非享有心理自由,及不受外來的強制,便不能在適合其天性的方式下,完成這一責任。信仰自由的權利不是奠基於人的主觀傾向,而是奠基於人的固有天性。所以那些對於追求真理,及依附真理不盡責任的人們,也仍保有不受強制的權利,祗要不妨害真正的公共秩序,則不能阻止他們自由權的行使。

信仰自由及人對於天主的關係

3 如能熟思人類生活的至上標準即是天主的法律:永恒的、客觀的、普遍的法律,天主循此法律,以祂智慧及慈受的計劃,處理、指導,統治普世及人類社會的方向,則上述各端將更明顯。天主賜人參與祂的這一法律,使人在祂上智溫和的安排下,能逐漸認識永恒不變的真理。所以在宗教事務上,人人都有追求真理的義務與權利,使能利用適當的方法,明智地為自己形成良心的正確而真實的判斷。

追求真理,應用適合人格尊嚴,及其合群天性特有的方式,即自由探究,借助於教導或講授,傳播與交談,把已獲得或自以為已獲得的真理彼此陳述,藉以在追求真理上互相輔助;既獲得真理之後,則當以個人的同意堅決服膺之。

人是通過自己的良心而領會、認識天主法律的指示;人必須在一切的活動上忠實地隨從良心,俾能達到自己的歸宿—天主。所以不應強令人違反良心行事,也不應阻止人依照良心行事,尤其在宗教事務上是如此。因為宗教的實踐,由於其本來的性質,全在乎內在的、自願的、自由的行動,人這樣才能使自己直接歸向天主:這樣的行為不是由純屬人的權力所能命令或禁止的(三)。人的合群天性,要求人藉外在形式表達內在的信仰行為,在宗教信仰上與他人相通,並以團體方式宣示自己的宗教。

如果在不妨害正義的公共秩序下,不許人自由實踐宗教的集體行動,這是侮辱人格及天主為人所定的秩序。

此外,人們私自或公然,出於心靈的決斷,使自己歸向天主的宗教行為,本質上,即超越暫世事物的秩序。因此,以謀求現世公益為宗旨的政權,應該承認人民的宗教生活而予以鼓勵,如妄加指揮或阻撓,這便是越俎代庖。

宗教社團的自由

4 在宗教事務上的自由或不受強制,是每個人的天賦,在他們集體行動時,也當予以認可。因為宗教團體是人的合群天性及宗教本身的性質所要求的。

這些宗教團體,祗要不妨害公共秩序的合理需求,即享有不受干與的權利,以便遵照自己的章程自行管理,以公共敬禮崇奉至高的神明,輔助成員實踐宗教生活,以教導支持他們,並得設立機構,使成員彼此互助,依照宗教的原則指導其生活。宗教團體同樣有其權利,對選擇、培育、任命、調遣其自己的教士,以及與居留世界各地的宗教首長及宗教團體互相交往,對設立宗教建築,以及購置適當的產業及其使用等,均不受法律或政權行政設施的干擾。

宗教團體亦有權利,在以口頭或文字,公開傳授及宣揚其信仰時,不受阻撓。但在傳播宗教信仰及推行宗教生活時,切忌帶有強制,或卑鄙及不很正當的遊說意味的行為,尤其對於無知或貧窮者,更應戒避。這種作風應視為對自己權利的濫用,並對他人權利的損害。

此外,宗教團體在整頓社會及激發人類的活動上,自由表現其教義的特殊功能,不受阻撓,也是屬於信仰自由的範圍。最後,人們由於宗教信念的推動,可以自由集會或設立教育、文化、慈善、社會等機構,其權利是奠基於人類的合群天性及宗教固有的性質。

家庭的信仰自由

5 每一家庭,因為是享有自己的原始權利的團體,自然有權,在父母督導下,安排其家庭的宗教生活。父母有權利,依照各自宗教信念,決定其子女應受的宗教教育。所以政府應承認父母享有權利,得以真正自由選擇學校或其他教育方式,不能為了這一選擇的自由,直接或間接加於他們不公平的負擔。此外,強令子女就讀於不合父母宗教信的學校,或者令接受完全排除宗教訓練的統一教育,這便是侵害父母的權利。

維護信仰自由

6 既然社會公益,是社會生活條件的總和,人們藉這些條件能更充實,更便利地獲致他們自身的完善,最主要的即在於保衛人格的義務與權利 (四),則無論公民或社團,無論政府或教會以及其他宗教團體,為了他們對公益的義務,各應以自己固有的方式,關心其信仰自由的權利。

保衛及提倡人類之不可侵犯的權利,是各個國家的基本任務 (五) 。所以政府應以公正的法律,及其他適宜的方法,有效地負起責任,保衛全體人民的信仰自由,並提供鼓勵宗教生活的有利條件,使人民真正能夠行使其信仰自由的權利,滿全其宗教的義務,使社會本身,也能享受由人對天主及其聖意之忠誠而來的正義與和平的利益。

如果為了人民的特殊環境,在國家的法律制度上,對某一宗教團體予以國家的特別承認,則必須同時對其他一切公民及宗教團體,承認並尊重其在宗教事務上的自由權利。

最後,政府必須注意,勿使與社會公益有關的國民之法律平等,為了宗教的理由,受到或明或暗的損害,也不得在彼此之間有所歧視。

因此,政府不得以威脅恐嚇或其他方法,強迫國民信奉或放棄任何宗教,或阻止進入或脫離一個宗教。凡用武力在整個人類,或某一地區,或某一團體,消滅或禁止宗教時,更是違反天主的旨意及個人與人類大家庭的神聖權利。

信仰自由的界限

7 信仰自由的權利既行使於人類社會,則其運用應受某些規則的節制。

在享用任何自由時,都應遵守個人及社會責任的道德原則:就是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每個人和每個社會團體都受道德律的約束,應注意別人的權利,以及自己對別人,和對大眾公益的義務。對待任何人都應遵循正義與人情而行事。

此外,因為社會有權利保衛自己,以抵抗假藉信仰自由所能發生的偏差,則主要地應由政府提供這種保障。但這不應出於臆斷或不公平地偏袒一方,卻應依照合乎客觀道德秩序的法律規範;這是全體民眾權利的有效保障,及其權利的和平諧調所要求的;也是對正當的公共安寧,就是在真正的正義之下,和諧共處的充份照顧所要求的,同時也是對公共道德應有的衛護所要求的。這一切構成了公益的基本因素,也就是公共秩序的真義。總之,在社會上對完整自由的通例應予保存,就是盡量給人自由,非在必要時,不得限制。

行使自由的訓練

8 現代的人們受著種種的壓制,個人的自由見解有被剝奪的危險。另一方面,不少的人似乎傾向於假借自由,拒絕服從,而藐視應有的順命。是以本梵蒂岡公會議勸勉眾人,尤其負有教育他人之責者,應努力教導遵守道德秩序,服從合法權力,而成為愛好純正自由的人:就是要能憑自己的見解,以真理的光明判斷事理,以負責的良知處理自己的活動,以及甘心將自己的工作與別人聯合,努力達成一切真實正義的事。

所以信仰自由亦應幫助及督促人們,以更大的負責心在社會生活中,完成他們的義務。

二、在啟示真光下的信仰自由

信仰自由的根源

9 本梵蒂岡會議,論人的信仰自由所宣佈的,是以人格的尊嚴為其基礎,人格尊嚴的要求,通過多世紀的經驗,更深刻地為人的理智所體認。況且這項關於自由的道理,在天主的啟示中也有其根源,因此基督徒更應聖善地保持這端道理。雖然天主的啟示沒有明顯地肯定,在宗教事務上不受外來強制的權利,可是它卻揭示了人格尊嚴的全部蘊含,顯示基督對人在執行信從天主聖言的職責時,遵重其自由,並且教訓我們,既為基督門徒,應在一切事上,認清並追隨這樣一位師傅的精神。這一切,都證實這一宣言論信仰自由的道理所根格的總則。尤其社會上的信仰自由與基督徒信德行為的自由是完全相符合的。

信德行為的自由

10 公教會主要道理中的一端,也是包含在天主聖言內的,並由教父們所常講的 (七),就是人該自願地以信從答覆天主,所以不能強迫任何不自願的人去接受信德 (八) 。原來信德的行為,由於其本身的性質,該是自願的,因為人受了救主基督的救贖,被耶穌基督召叫為天主的義子(九),卻還不能向啟示的天主皈依,除非聖父吸引他(十),而他也獻給天主有理性的和自由的信德的服從。所以在宗教事務上,不應有任何從人方面而來的強迫,這是完全相合於信德的特性的。因此,信仰自由的原則頗有助於造成一個環境,在這環境中人們能無阻無礙地被邀接受基督的信仰,自主地皈依它,並在生活的各方面主動地承認它。

基督及宗徒們的態度

11 天主召喚人們以精神及真理事奉祂,因此人們是由良心感到責任,並非被迫而然的。因為天主注意到由自己創造的人格尊嚴,應由每人的判斷來引導,並該享有自由。這在耶穌基督身上全然表現出來了,天主在基督身上盡善盡美地表揚了自己本身和自己的道路。因為基督,祂是我們的主,我們的師傅 (十一),祂是良善心謙的 (十二),祂曾耐心地吸引並召喚了門徒 (十三) 。祂固然以奇蹟支持並證實祂的的宣講,為能激發並堅定聽眾的信心,但卻不是為對他施行強迫 (十四) 。祂固然譴責了聽眾的寡信,但把懲罰卻留待天主審判的日子(十五) 。派遣宗徒去普世時向他們說:『信而受洗的必將得救,但不信的必被判罪』(谷:十,六16) 。祂知道了莠子雜生在麥苗之間,祂命令讓二者一起生長,直到世界末日的收穫(十六) 。祂不願作一位以權力統治的政治性的默西亞(十七),卻甘願自稱『人子』,祂來是『為服事人,並交出自己的性命,為大眾作贖價』(谷:十,45) 。祂表現自己是天主的完善人(十八),『已壓破的蘆葦他不折斷,將熄滅的燈心,他不吹滅』(瑪:十二,20) 。承認國家的職權及其權利,命令給凱撒納稅,但也明白地教訓人該保持天主的至高權利:『凱撒的,就應歸還凱撒;天主的,就應歸還天主』(瑪:廿二,21) 。最後,在十字架上完成了救贖的工程,為人類贏得了救恩及真正的自由,也完成了祂的啟示。祂為真理作證(十九),但不願以強力加之於反對者。祂的神國不靠刀劍來爭取(二十),而憑為真理作證及聆聽真理而建立,並藉仁愛而擴展,基督因愛而高舉在十字架上,吸引人們來皈依祂(二一) 。

宗徒們受了基督的教訓和榜樣的感化,追隨了同樣的道路。自教會的開始,基督的門徒既努力勸化人們悔改,承認基督為主,但不用強迫行為,也不用不合福音的手段,惟憑天主言語的德能(二二),他們毅然向眾人宣佈天主救世的計劃,『祂願意人人得救,並能認識真理』(弟前:二,4);同時祂們尊重軟弱的人,雖然他們在錯誤中,祗向他們表明『我們每人都要向天主交代自己的賬目』(羅:十四,12)(二三),並應服從自己的良心。如同基督一樣,宗徒們常留心為天主的真理作證,敢於在民眾及長官前『大膽地宣講天主的真道』(宗:四,31)(二四) 。他們以堅定的信德,堅持福音本身即是天主的能力,為使信者獲得救恩(二五) 。所以他們拋棄一切『血肉的武器』(二六),效法基督良善謙虛的榜樣,宣講天主的聖言,完全依賴天主聖言的德能,以消滅相反天主的勢力(二七),及引導人們信仰和服從基督(二八) 。宗徒們如他們的師傅一樣,也承認合法的政權:保祿宗徒說:『沒有權柄不是從天主來的』,並命令『每人要服事上級有權柄的人……誰反抗權位,就是反抗天主的規定』(羅:十三,1—2 ) (二九) 。但他們卻不怕反對那違反天主聖意的政權:『必須聽天主的命,勝過聽人的命』(宗:五,29) (三十) 。無數殉道者及信徒,於各世紀,在各地區都追隨了這條道路。

教會追隨基督及宗徒芳蹤

12 教會承認並提倡信仰自由的原則,與人格尊嚴及天主的啟示相符合,正是教會忠於福音真理,追隨基督和宗徒們的道路。教會歷代都曾保護並傳授由基督導師及宗徒們所領受的道理。雖然在天主子民的生活中,為了人生旅程的歷史變遷,有時曾經有過不甚符合福音精神的作風,甚或與之相背,但教會始終堅持不得強迫任何人接受信仰。福音的酵素久已影響人心,並曾甚有助益,使人隨時代的演進,更廣泛地認清了人格的尊嚴,並使人更成熟地深信,在宗教事務上,應保持人格尊嚴,在社會上,不受任何人為的強制。

教會的自由

13 有關教會的利益,甚至有關國家的利益,隨時隨地應予以保衛,使之不受任何損害者,其中最重要的當然是,教會應盡量享有關於救人所必需的行動自由(三一) 。此一自由是神聖的,是天主惟一聖子賦予以自己寶血所建立的教會的。這是教會本身應有的自由,誰若反對它,便是反對天主的意旨。教會的自由,在教會與政府及整個國家體制的關係上,是一條基本原則。

在人類社會上,和在所有政府前,教會以主基督所建立的神權資格為自己要求自由,她受命於天主,負有去普世給人類宣講福音的任務 (三二) 。同樣,教會也以人民社團的資格為自己要求自由,因為人民享有在國家中依照基督信仰的規則而生活的權利 (三三) 。如果信仰自由的原則,但有明文公佈及法律規定,而且也實實在在地付諸實行,那麼,教會便有權利和事實的穩固地位,即是為執行神聖任務所必需的自主,此一自主權也是教會當局所迫切力爭的 (三四) 。同時,信徒們一如其他的人們,享有公民權利,不阻止他們按照自己的良心度生活。所以,教會的自由和信仰自由互相諧和,而這信仰自由正是屬於所有的個人與團體的權利,並應受法律制度的保障。

教會的職責

14 天主教為遵從天主的命令:『訓誨萬民』(瑪:廿八,19),自應盡最大努力『使主的言語順利展開,並得到光榮』(得後:三,1) 。

所以教會勸導眾教友首先『要為所有的人懇求、祈禱、轉求和謝恩……這在我們的救主天主面前是美好的,也是蒙悅納的,因為祂願意所有的人得救,並得以認識真理』(弟前:二,1—4 ) 。

教友為培養自己的良心,該謹慎注意教會的神聖而確定的道理(三五)。由於基督的意願,教會是真理的導師,她的職責是宣揚並權威地教授真理─基督,同以自己的權威闡明並確證由人性本身流溢的倫理秩序之原則。此外,教友們應以明智對待那些在外邊的人們,『以聖神,以無偽的愛情、以真理的言辭』(格後:六,6-7),堅毅不拔地(三六)以宗徒的勇力,甚至流血捨生,努力發揚生命的真光。

因為門徒對於基督師傅負有重大任務,自應逐日加深理解基督所傳授的真理,以合於福音精神的方式,忠實地宜講,勇敢地保衛這些真理。同時,基督的門徒受著基督聖愛的催促,應以仁愛、明智、耐心,對待那些徘徊於歧途或在信仰上無知的人們(三七)。所以要注意:關於宣揚基督-生命之言的職務、關於人格應有的權利、關於人被召自願地接受和承認信仰時,天主因基督所賜聖寵的份量。

結論

15 現代的人們希望能私自或公然自由地信仰自己的宗教,這是事實。況且信仰自由在許多憲法上已宣佈為公民的權利,在國際文件中也已鄭重地加以承認了(三八)。

但有些政權,在憲法上雖承認宗教信仰的自由,而政府卻在設法阻止人民的宗教信仰,並使宗教團體的生活陷於重重困難及危殆的境地。

神聖公會議對現代的那些好現象,加以歡欣稱道,對於那些可悲事實,則予以沉痛的譴責,勸告教友並懇請全體人類,務須慎重考慮,特別在目前人類大家庭的現狀下,信仰自由是多麼需要。

事實上很明顯,各民族日趨合一,不同信仰,不同宗教的人民,彼此間亦結成更密切的聯繫,最後,也增進了每人的責任感。所以為建立及鞏固人類的和平交往與敦睦,必須在世界各地,使信仰自由獲得法律有效的保障,亦必須尊重人在社會上,自由地度其宗教生活的至高義務和權利。

願天主,眾人的大父,賜人類的大家庭,在社會上謹守信仰自由的原則,藉基督的恩寵,和聖神的德能,導向崇高而永遠的『天主子女的光榮自由』(羅:八,21)。
 
附註

(一) 參閱若望廿三世,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和平通諭』:宗座公報卷五五 (一九六三) 二七九頁及二六五頁;比約十二世一九四四年十二月廿四日廣播文告:宗座公報卷三七(一九四五) 一四頁。

(二)參閱若望廿三世『和平通諭』:宗座公報卷五五(一九六三) 二六O—二六一頁;比約十二世,一九四二年十二月廿四日廣播文告:宗座公報卷三五 (一九四三) 十九頁;比約十一世,一九三七年三月十四日 “Mit Brennender Sorge”通諭:宗座公報卷二九 (一九三七) 一六O頁;良十三世,一八八八年六月二十日 “Libertas Praestantissimum” 通諭:良十三世實錄卷八 (一八八八) 二三七至二三八頁。

(三)參閱若望廿三世『和平通諭』:見宗座公報卷五五 (一九六三) 二七O頁;保祿六世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廿四日廣播文告:見宗座公報卷五七 (一九六五) 一八一—一八二頁;聖多瑪斯,神學集成,卷二之一,九十一題,a、4c。

(四)參閱若望廿三世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慈母與導師』通諭:見宗座公報卷五三 (一九六一) 四一七頁;又『和平通諭』:見宗座公報卷五五(一九六三) 二七三頁。

(五)參閱若望廿三世『和平通諭』:見宗座公報卷五五(一九六三) 二七三—二七四頁;比約十二世,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廣播文告:見宗座公報卷三三 (一九四一) 二OO頁。

(六)參閱良十三世,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Immortale Dei 通諭:見ASS卷一八 (一八八五) 一六一頁。

(七)參閱Lactantius, Divinarum Institutionum, Lib. V, 19: CSEL 19, pp. 463—464, 465:拉丁教父集六,六一四,六一六欄;聖盎波羅削上瓦楞定皇帝,書信第廿一:拉丁教父集一六,一OO五欄;聖奧斯定Contra litteras Petilliani, II, Cap. 83:CSEL 52 p. 112:拉丁教父集四三,三一五欄;cfr. C. 23, q. 5, c. 33 (ed. Friedberg, col. 939);又書信第二三:拉丁教父集三三,九八欄;又書信第三四:拉丁教父集三三,一三二欄;書信第三五;拉丁教父集三三,一三五欄;聖額俄略 “Epi—stola ad Virgilium et Theodorum Episcopos Massiliae Galliarum”, Registrum Epistolarum,I, 45: MGH Ep. 1, p-72;PL 77, 510—511;又致君士坦丁堡主教若望書Registrum Epistolarum111, 52:MGH Ep. 1, p. 210 :拉丁教父集七七,六四九欄:見D四五,一章 (ed. Friedberg,Col. 160); Conc. Tolet. IV, c. 57: Mansi 10, 633;cfr. D. 45, c. 5 (ed. Friedberg, Col161—162);Clemens III; X., V, 6, 9:ed. Friedberg, Col. 7774;依諾森三世Epistola ad Arel-atensem Archiepiscopum, X., III, 42, 3:ed. Friedberg, Col 646.

(八)參閱教會法典一三五一條;比約十二世一九四六年十月六日: Allocutio ad PraelatosAuditores Caeterosque oficiales et administoros Tribunalis S. Romanae Rotae:宗座公報卷三八(一八四六) ,三九四頁;又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奧體』通諭:宗座公報卷三五(一九四三)二四三頁。

(九)參閱弗:一,5。

(十)參閱若:六,44。

(十一)參閱若:十三,13。

(十二)參閱瑪:十一,29。

(十三)參閱瑪:十一,28—30;若:六,67—68 。

(十四)參閱瑪:十一,九,28—29;谷:九,23—24;六,5—6;保祿六世一九六四年八月六日『祂的教會』一通諭:宗座公報卷五六 (一九六四) 六四二—六四三頁。

(十五) 參閱瑪:十一,20—24 ;羅:十二,19—20;得後,一,8。

(十六) 參閱瑪:十三,30及40—42 。

(十七) 參閱瑪:四,8—10 ;若:六,15。

(十八) 參閱依:四二,1—4 。

(十九) 參閱若:十八,37。

(二十) 參閱瑪:廿六,51—53 :若;十八,36。

(二一) 參閱若:十二,32。

(二二) 參閱格前:二,3—5 ;得前:二,3—5 。

(二三) 參閱羅:十四,1—23 ;格前:八,9—13 ;十,23—33 。

(二四) 參閱弗:六,19—20 。

(二五) 參閱羅:一,16。

(二六) 參閱格後:十,4;得前:五,8—9 。

(二七) 參閱弗:六,11—17 。

(二八) 參閱格後:十,3—5 。

(二九) 參閱伯前:二,13—17 。

(三十) 參閱宗:四,19—20 。

(三一) 參閱良十三世,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廿二日 Litterae “Offcio Sanctissimo” :ASS卷二O(一八八七),二六九頁;又一八八七年四月七日Litterae “Ex litteris”:ASS卷十九 (一八八六),四六五頁。

(三二) 參閱谷:十六,15:瑪:廿八,18—20 ;比約十二世一九三九年十月二十日” Summi Pon-tificatus” 通諭:宗座公報卷三一 (一九三九) 四四五—四四六頁。

(三三) 參閱比約十一世一九三七年三月廿八日Litterae “Firmissimam Constantiam”:宗座公報卷二九 (一九三七) 一九六頁。

(三四) 參閱比約十二世,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六日Allocutio “Ci riesce”:宗座公報卷四五(一九五三) 八O二頁。

(三五) 參閱比約十二世,一九五二年三月廿三日廣播文告:宗座公報卷四四 (一九五二) 二七O—二七八頁。

(三六) 參閱宗:四,29。

(三七) 參閱若望廿三世『和平通諭』:宗座公報卷五五 (一九六三) 二九九—三OO頁。

(三八) 參閱若望廿三世『和平通諭』:宗座公報卷五五 (一九六三) 二九五—二九六頁。
 
 
教宗公佈令

本宣言內所載全部與各節,均為神聖公會議教長們所贊同。我們以基督所賦予的宗座權力,偕同可敬的教長們,在聖神內,予以批准、審訂、制定,並為天主的光榮,特將會議所規定者,明令公佈。

公教會主教 保祿

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七日頒於羅馬聖伯鐸大殿

(以下為教長們的簽署)
有時正常,有時不正常。
現在我的精神病好嚴重,隨時會出事。
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

(我的精神病仍然好嚴重)
Sing Halleluyah to the Lord

Verse 1
Sing Alleluia to the Lord

Sing Alleluia to the Lord

Chorus
Sing Alleluia
Sing Alleluia

Sing Alleluia to the Lord

Verse 2
Jesus is risen from the dead
Jesus is risen from the dead

Verse 3
Jesus is Lord of heav'n and earth
Jesus is Lord of heav'n and earth

Verse 4
He’s coming back to claim His own
He’s coming back to claim His own

有精神病才走去信耶穌並不奇怪,有少數人是如此。但我仍然受法輪功影響,謝謝關心。
佛教徒患上精神病的比較少,反而患上精神病的人在患病後走去信耶穌比較多。這種人比例是比較低,但數目不容低估。

有好多精神病患者沒有宗教信仰。我反而感興趣的是,信法輪功的精神病康復者有多少?

謝謝。
法輪功在推出之初已經帶有一些宗教色彩。後來法輪功的宗教色彩更濃。現在法輪功是主張有神論。
但法輪功對佛法的解釋跟正統的佛教背道而馳,所以被人認為是附佛法外道。
信耶穌基督,得民主自由,打敗共產黨,香港一定得。

(仍然受法輪功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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