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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真的做對嗎?

「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馬書第一章第27節》


到底經文裡面所指「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是什麼事呢?
吃榴槤是妄為可恥的事嗎?該受報應的嗎?
若指責人吃榴槤可恥是不該受遏止的言論自由,則吃榴槤而不被歧視和侮辱的自由又在哪裡?
表達個人愛惡跟道德控訴是兩碼子的事,難道樓主不能分辨兩者的分別嗎?
嗯,不斷爭取別人放棄歧視的人,我認為他們本身也在歧視著自己。

閣下有沒有去過基恩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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