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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非法之法 無罪之罪

回復 30# dye
您即係同意擺到明犯就OK啦, 咁擺到明犯法之人何止千萬, 您都要自願加1000%稅上繳中央聘多尐公安先得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11/17 14:47 編輯

中共光明正大,開宗明義去犯清朝既法架。擺明要推翻清政府。連海兄要效法咪又開宗明義去犯中共既法囉。

問題係連海兄心繋中共,根本唔想犯中共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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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清政府無亡,連海兄可能仲激。
回復 28# dye
佢地應該趁我大清宣統帝尚在位時自首然後自願解散, 唔係拖拖拖拖拖到今日搞到連海兄咁激嘛
的確,以大清法律,紅軍當年起兵乃屬非法。可惜大清已亡。就這公義,當他們起兵時,他敢說他們未誤傷了不干事的一些老百姓?他們有容許起兵抗議他們起兵的?

法律是會轉變的。
「為社稷謀公義」不是免罪金牌!
dye 發表於 2010/11/16 20:58


咁就係啦!故紅軍當年起兵乃屬非法,今當下罪己詔
「連海賢弟」並不是說他孩子出了事所以理應「過激」。而是他認為自己根本沒有做什麼「過激」。

又有人抽水了。

「為社稷謀公義」不是免罪金牌! 香港也不是。
這篇也很正:

一封給趙連海的信
       
連海賢弟:

你我雖素未謀面,惟弟蒙冤被捕前,曾通電郵,及電台、電話訪問,彼此有緣,驚聞賢弟尋釁滋事罪成而繫獄兩年半,悲甚,特來信問候。

小兒樂樂七歲,稍長令郎鵬瑞兩年,幸生文明合理之香港,萬事皆有法可依,有理可講,沒毒奶粉之千古人禍,而可健康成長。反之,鵬瑞賢侄誤飲三聚氰胺毒奶,左腎結石,功能受損,發育受阻,五歲之齡,身高體重猶三歲弱兒,憐甚。賢弟判刑當天,鵬瑞手持紙牌、泣叫「爸爸」,復見嫂夫人李雪梅懷擁鵬瑞,涕淚成聲:「爸爸不會回來了!」嚎啕大哭而不能止,聞者傷心、見者流淚。我也為人父,豈不感同身受?潸然而淚,不能自已。

閱報所知,香港有達官梁振英,薄責連海賢弟或稍過激,固招牢災。念及此,怒不可遏,設若其子女遭人毒手,身心受傷,餘生皆與醫生為伍,藥物為伴,還說此風涼話乎?

賢弟或百思難解,為人父者豈會口出此等惡言者?然則,梁振英乃北京治港要臣,以揣摩上意、捍衛北京利益為己任,人性、情理或因政治需要而暫棄,持此歪論,自不待言。中國幹部最樂見者,黎民百姓皆愚夫愚婦之順民也,若屠場之牲畜,鞭至不躲,刀落不避,絕不反抗,也不謀公民權利,如此則「大治」可期也!幹部眼中,黎民「過激」實乃大忌,設若餘者皆學賢弟,即牲畜也破欄越牆而出,幹部無牲可宰、無血可吸!明乎此,賢弟乃出頭之鳥,官府必槍打之。

愚兄雖遠在香港,深明賢弟一無謀反之心,二沒作亂之意,僅為愛兒爭公道、為社稷謀公義而已。為父者受辱受傷,或可忍隱不發;惟害我弱兒,及至傷殘,我猶忍者,牲畜尚且不如!

故事云:羊群遇狼,逃。至山崖,對岸尚有兩躍之距。惡狼進迫伸爪,數公羊奮力一躍,母羊嘴刁小羊、緊隨跳起,踏於凌空公羊之背,奮力一蹬,直落彼岸而逃出生天。公羊則跌萬丈懸崖,粉身而救妻兒,惟婦幼獲救,羊群得以延續。牲畜尚知保護婦幼,況乎人類?連海賢弟明此理、行此道,知行合一,真人傑也!

連海賢弟,你雖身陷囹圄,卻是民族英雄。賢弟在法庭自辯書嘗言:「我們作為社會的一員,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甚至使命,為我們的後代努力營造一個更有道德、更公正、更公平、更美好的社會環境。」如此大愛胸懷,圖永絕殘害中華幼小之惡行,無異於公羊捨身取義,拯救中華民族免於墮落。今英雄變階下囚,實乃世道殊逆,黑白顛倒,非賢弟之錯。望賢弟獄中珍重!敬請

鈞安
愚兄潘小濤頓首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潘小濤 (逢星期三見報)
商台節目主持,
中國問題專家。
stpo**@hotmail.com
支持鼓勵每位離教者 › 閹割神父 刻不容緩 ‹
回復 23# beebeechan

您係咁上下咖啦
不知你想說甚麼
回復 21# beebeechan
所以您都默認正常人唔信聖經,就係咁解
回復  beebeechan

咁又未必。我在網上留言話乜乜要伸手擊打梵帝崗......也馬上冇FBI 上門 ...
沙文 發表於 2010/11/17 00:51


因為係正常人都知你是在講痴話。
回復 19# beebeechan

咁又未必。我在網上留言話乜乜要伸手擊打梵帝崗......也馬上冇FBI 上門
美國有憤怒青年, 不滿在校給老師責罰, 或取不到學分, 便在網上留言話乜乜要血洗學校....也馬上便有 FBI 上門了。

現在趙某是被控在網上「煽動群眾圍堵及非法集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當日, 他的網站有否發表過類似言論呢?

如今日某某呼喚人去劫獄, 若真的發生了, 也會惹上官非罷?
回復 15# dye


    現在就是要讓它重審嘛,其他人又不是在鼓吹劫獄~:好心情:
但如果換成是暴民政治,又是否可行?
dye 發表於 2010/11/15 21:02


如果換成是暴民政治,可用T59-B解决嘛。向來都係咁啦,您唔駛担心喎
我找到疑似「趙連海的無罪辯護詞(陳述)全文」

http://www1.tvboxnow.com/redirec ... 72&goto=newpost

注意是趙連海一面之詞。此外,他反對的是他沒有「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這是事實判斷(理),如果有人證有物證,看看便知是否這麼一回事。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11/16 13:07 編輯

為了「服眾」,維護現政權,便去踐踏少數人利益?

民憤四起是可以對民眾解釋,但如果換成是暴民政治,又是否可行?
反過來想,群眾凌駕法治的先例一起,以後法院判決如何才能「服眾」,政權又是否能穩定?

有得便有失。司法制度是一個改變中的系統,為了「疑有問題」便對其破壞,是否明智?是否應讓他重審,解釋解釋當中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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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教主好一點,但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屆時法治就沒有用啦,現政權也沒有用啦。
抽刀斷水 發表於 2010/11/15 20:44

屆時33, 36, 49, 都係冇用
始終都係宇宙終極真理#1最有用
應要找大陸三自教會的主教~

為何一定要「服眾」?因為其司法制度疑有問題,明知如此而為之,就導致民憤四起,官逼民反的出現,屆時法治就沒有用啦,現政權也沒有用啦。

法治的理想當然是人人平等啦。
支持鼓勵每位離教者 › 閹割神父 刻不容緩 ‹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11/16 12:36 編輯

本篤16都唔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無人擔保佢「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見第33條。中國也明文規定外國不得操控中國的宗教。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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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為何一定要「服眾」?法治的目標之一不正是防止多數人(眾)欺負少數人?

公平公正何價?是否大眾認為該死的人,被謀殺了也無罪?還是人人平等,一起蒙上雙眼,不理是英雄狗熊,權貴賤民,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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