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霍布斯
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 - 1679)在他的名著「利維坦」(Leviathan, 1651)的第十六章中專門討論主權概念。他撰寫這部體系嚴謹完整的書之目的,在抗拒當時因英國內戰所產生的動亂,擁護君主專制政治,這雖然不容於後來立憲政治發展的潮流,但是他的理性主義觀點卻是影響深遠。因此,雖然他的理論主要偏重在國內統治層面,但是他對於國際關係(尤其是現實主義觀點)的影響亦頗深遠。
霍布斯的理論起始於對「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 )的探討,所謂「自然狀態」是指在社會形成之前的無政府權威時期或原始政治情境;在自然狀態中,人受到自身情慾的支配,而且相互之間可謂是平等的,但是,「因為沒有令人敬畏的公共權威的存在,人們乃處於一種彼此對立的戰爭狀態(state of war )之中」 <註16>。肇因於每個人對自身安全的不確定性,自然狀態中不會有工業、文化、和貿易等,更可怖的是,因為「持續的擔憂和對死亡的恐懼,人們的生活將是孤獨、窮困、險惡、粗野、和短暫的」<註17>,因此自然狀態即戰爭狀態。
霍布斯的自然法觀點不同於布丹,對霍布斯而言,自然法是理性產生的規則( a rule of reason),亦即是「人類理智上所發現的一種普遍的規則,禁止個人作有害自己的事,並使他去做最能保障其生命安全的事」<註18>。自然法不是任何形而上的概念或上帝的旨意,霍布斯認為自然法是起源且服膺於每個人對自己的自我保存(self-preservation )。因此,受到自然法的指引,在自然狀態(即戰爭狀態)中的人們為了要擁有和平與安全,於是彼此簽約,形成社會,並將他們所有的權力給予一個人或一些人,形成最高權力,也就是主權;所有人必須完全服從主權的命令,因為這樣才能得到真正的和平與安全。這個契約代表的
不僅只是同意,而是所有個體的結合,經由契約結合在一個人身上,正如同每個人對每個人說:『我同意授權且放棄我控制我自己的權力給這個人,或這些人,只要你也如我一般放棄你的權力給他。』如此 完成之後,國家乃因此誕生,和平與安全也得以維持 <註19>。
主權是所有個體經由契約授權形成的;因此,對霍布斯而言,主權者乃是一個法人,代表著社會整體和所有政治生活。正因為這個契約,社會眾人成為一個單一的個體,而這個結合眾人權力的主權者同時也代表國家的存在 <註20>。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而因為法律的制訂專屬於主權者,所以一切其他原則和規範,必須獲得主權者的承認和接受後,才具有法律的效力。
霍布斯相信具有絕對統治權力的主權者是結束自然狀態的唯一選擇;他堅持主權是不可分割的,因為大多數的人皆無法被信任會遵守法律,除非有一個比他們更強的力量存在讓他們懼怕被懲罰。僅是對上帝的敬畏是不夠的,強大的主權者才是和平與安全的唯一保障。因此,「絕對」並非是指專斷的政治暴力,而是主權者身為「標準的終極頒佈者」,是為了保障全民的必要條件。<註21>
對主權者不能有任何的限制或甚至批評,因為人們已將所有的權力都賦予了主權者,任何的約束都將令契約形同具文,將使得一切重返人人自危的自然狀態,而且「主權者並非是契約的任何一造,所以主權者的行為不會對契約造成影響」<註22>。因此為求自保的人民不能反叛主權者,因為即使是專制統治,也比恐怖的戰爭狀態為佳。
雖然霍布斯鼓吹絕對主權論,但是他強調只有在所有個人的安全都受到保障的前提下,絕對的國家權力和法律權威才能被合理化。因此,當主權者不再能夠保護人民的生命安全時,人民就不需要在信守契約和絕對服從主權者了。他的這項觀點實際上開導了當代自由主義的先河,「因為他可謂是第一個思想家將政府的合法性建立在被統治者的基礎,而非其他神聖或宗教的基礎之上」<註23>。
霍布斯對於自然狀態的描述經常被借用形容現今的國際體系,兩者都沒有「公共權力」的存在,因為在國際體系中,沒有高於國家以上的世界政府去執行法律和正義的標準。根據霍布斯的觀點,在國際關係中,國家主權同樣是絕對的。如前所述,自然法僅是理性產生的規則,而不是具有任何拘束力的法律原則;霍布斯認為國家間的法律和自然法是同樣的,因此,國家沒有義務履行不符合其國家利益的行為<註24>;然而,霍布斯也警告主權者必須瞭解從事不謹慎外交政策的後果 <註25>。 |